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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受害人的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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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30-2013 01:19: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没有受害人的诈骗案
发布:2013-10-24 15:00:32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  作者:■ 朱 茱  浏览:43908次 【大 中 小】

    四方联合参与盐湖集团增资扩股

  曾经在资本市场轰动一时的青海盐湖集团借壳ST数码的新闻,随着A股的漫漫熊途而逐渐被业界淡忘。

  因参与盐湖集团增资扩股而被控诈骗罪的华美集团董事长张克强,被羁押了将近三年,至今悬而未决。

  2011年12月30日,昆明市中级法院对本案迄今为止唯一的一次审理,让这起离奇的刑事案件的真相浮出水面。

  2005年,青海盐湖集团正在建设包括年产30万吨合成氨、33万吨尿素、16万吨硝酸钾等产品,总投资约44亿元的察尔汗盐湖综合利用二期工程。面对44亿元的庞大投资,盐湖集团决定对外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

  根据盐湖集团向将青海省国资委提交的报告,以2005年12月31日作为基准日,经过对净资产的评估和审计,确定每股为1.52元,计划对外募集资金10亿元。2006年6月30日,青海省国资委批准了盐湖集团的增资扩股方案。

  在这个将要募集的10亿元资金的盘子中,中化集团占了8亿元,另外两亿元的投资来自深圳兴云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兴云信)。

  据了解,后来引起是非的兴云信,其前身是云南省烟草公司和云南中烟工业公司等烟草企业联合在深圳设立的一个办事处,后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经过谈判,2006年7月8日,盐湖集团与兴云信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兴云信计划投资两亿元,参与盐湖集团的此次增资扩股。该项投资完成后,兴云信将持有盐湖集团约1.31579万股,占总股本的6.2489%。

  云南中烟工业公司派出专人赴青海实地考察后,认为那里不过是“一大片盐碱地”,不具备投资价值。未能获得总公司提供的资金支持,兴云信自身经济实力不足,无力对外完成单独投资,但又不想放弃这个机会,随即便联合广州华美丰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华美丰收),利用已经签订的框架协议,继续参与盐湖集团的增资扩股。

  上述投资行为最终形成了一个联合体——华美丰收、深圳禾之禾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禾之禾)、自然人王一虹以及兴云信的大股东云南兴云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实际出资人,以兴云信的名义参与盐湖集团的增资扩股。

  信托资产浮出水面

   2006年9月18日,盐湖集团与兴云信正式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兴云信以每股1.52元的价格认购盐湖集团1.31578947亿股,同时受让青海省国投持有的3800多万股,占盐湖集团总股本的7.56%。

  鉴于协议实施时已经接近2006年底,净资产评估基准日调整为2006年12月31日,每股净资产由1.52元调高为2.14元。

  资料显示,从盐湖集团与兴云信签订正式的增资扩股协议开始,兴云信和华美丰收等四方联合体总共向盐湖集团支付了3.6457亿元,其中,兴云信以自有资金投入4000万元(实际出资人为其母公司云南烟草兴云投资有限公司)。

  经过折股、支付对价等程序性的操作,至ST数码变身为ST盐湖,整个方案实施完毕,以兴云信作为法律主体的投资方,共持有ST盐湖约2.25亿股,占ST盐湖总股本的7.336%。

  与此同时,华美丰收、王一虹、禾之禾公司与云南烟草兴云投资公司达成意向,对盐湖集团的投资完成后,由前三者将深圳兴云信整体收购。11月24日,交易双方正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华美丰收等以总价7030万元收购兴云信;兴云信投入盐湖集团的4000万元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被剥离出来,待审批完成后,再溢价转让给华美丰收等三方。

  协议还约定,如果收购不成功,由华美丰收、王一虹、禾之禾公司按照实际出资额享有对盐湖集团投资形成的股权份额及其收益。

  但收购兴云信全部股权的协议未能得到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当事各方权利人于2007年初签署了一份信托协议,委托兴云信以信托持股的方式,对华美丰收三方以兴云信的名义投资于盐湖集团的资产代持和管理。兴云信大股东云南烟草兴云投资公司对这份信托协议提供担保。

  2008年3月11日,ST数码停牌将近两年后,以ST盐湖的名义复牌,赶上了A股牛市的尾巴,当日收盘时被恶炒到30.2元,兴云信持有的2.25亿股ST盐湖的总市值接近70亿元。

  当年6月3日,兴云信通过深交所披露了持股信息:本公司所持ST盐湖股份系信托财产,本公司并非实际出资人,该等股份不属于本公司财产,实际权益人为广州华美丰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一虹、深圳禾之禾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和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为理顺法律关系,参与盐湖集团增资扩股的各方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进行了股权确权:华美丰收89220424股,禾之禾26142921股,王一虹85259258股,兴云信(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4410194股。

  在经历盐湖钾肥换股吸收盐湖集团(即此前的ST盐湖),持股比例大幅度调整后,目前,华美丰收、王一虹、禾之禾分别持有盐湖股份2011.63万股、1979.44万股、613.99万股,以9月18日收盘价19.09元计算,总市值已不足10亿元。

    投资国企被控诈骗罪

  2008年5月,一家媒体发表了耸人听闻的片面报道:《盐湖集团增资扩股内幕:70亿国有资产被7000万贱卖》。报道所指的“70亿国有资产”就是以兴云信名义信托持有的ST盐湖股票当时的市值。“我十分怀疑这篇报道的动机。如果记者没看到收购兴云信的协议,就不会知道7030万元的收购价;如果看到了协议,那上面清楚地写着,兴云信以自有资金投入盐湖集团形成的股权收益,将溢价转让给华美丰收等收购方。”华美集团代理总裁陈金龙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就算记者没看到信托协议,仅从收购协议上也能看出来,兴云信对名下的绝大部分盐湖股票并非其自有资金的投资,何来70亿元国有资产?”

  正是这篇报道的误导,使得“70亿元国有资产流失”成了惊人的噱头,并迅速发酵。2011年1月13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罢免了张克强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次日,云南省警方以“涉嫌诈骗罪”将华美集团总裁张克强刑事拘留,紧接着被批准逮捕。

  与张克强同时被捕的还有华美集团副总裁罗峰、总会计师李苇、华美丰收总经理宋世新、副总经理曹讯毅、兴云信总经理崔伟、云南烟草兴云投资公司总经理董晓云等人。

  2011年12月30日,本案在昆明中院开庭审理,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律师、著名律师刘胡乐领衔,为张克强等人做了无罪辩护。

  昆明市检察院指控:“……国有企业青海盐湖集团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该只国有股的股东资格进行了限定:只能是国有企业。而张克强等人根本不具备成为盐湖钾肥股东的条件,但面对巨大的经济利益,被告人张克强等并不甘心,产生了非法占有国有股权的目的。”检察机关据此指控张克强等人涉嫌诈骗罪。

  辩护人当庭反驳说,不管是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法律法规还是青海省国资委,自始至终没有对盐湖集团引进的战略投资者的身份设置任何限制条件,相反,从国务院到地方政府,均将钾肥产业列为鼓励投资的领域。“将华美丰收等委托兴云信参与盐湖集团增资扩股的正常投资行为说成是诈骗,既无事实依据,更没有法律依据。”朱征夫律师说。

    诈骗案没有受害人

  当天的法庭上,公诉人说:“表面上看,盐湖集团和云南烟草企业等部门并没有受到什么损失,甚至有的部门还获得了利益。这一点由被告人和辩护人一再强调。但我们不能忽视且必须正视的是,具体国有部门的小利益,代表不了国家的大利益,为谋取个人或者具体国有部门的小利益而牺牲国家大利益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是可耻的,也是不为法律所允许的。”

  公诉人的观点立即遭到了辩护律师们的反对。“抽象的国家利益不能成为普通诈骗罪的受害人,而必须有具体的受害对象,这在法理上是一个简单的常识,” 朱征夫律师说,“公诉人之所以犯这样的错误,就是因为找不到受害人,连公诉人自己也说,‘盐湖集团和云南烟草企业等部门并没有受到什么损失,甚至有的部门还获得了利益’,那就更说明根本就没有发生所谓的诈骗。”

  另外,在起诉书中,公诉机关指控张克强等涉嫌诈骗罪,也没有诈骗数额。没有诈骗数额,法院最后如何量刑呢

  著名刑法学家高铭瑄、赵秉志等学者均认为,华美丰收以信托投资的方式参与盐湖集团增资扩股,按照官方严格评估和审计的净资产,履行了出资义务,盐湖集团得到了它需要的资金,完全是正常的投资行为,不存在诈骗的事实。

  作为全国政协委员和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说:“张克强案件是近年来民间资本受歧视和排挤的又一个典型。有些人看到国企上市后二级市场股票大涨,就说这是国有资产流失。我们的几大国有银行,上市前都引进了外国投行作为战略投资者,他们最后在二级市场套现,股价是当初入股时的数倍,获取的利润上百亿元,这能说是国有资产流失吗?”

  华美集团代理总裁陈金龙说:“由于总裁张克强先生和公司的其他多名高管被羁押,三年来,华美集团所有的业务均处于停顿状态,一家知名的民营企业濒临绝境,这难道就是我们民营资本投资国企的下场吗?”

  责任编辑: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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