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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扉客:如何尽量降低冤狱平反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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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16-2014 22:37: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如何尽量降低冤狱平反的成本 ——呼格吉勒图案的五个观察节点
2014年12月16日 18:22
呼格吉勒图案再审内蒙高院昨日宣判,九泉之下的内蒙青年呼格吉勒图终获清白,从内蒙方面预先张扬的外宣举措来看,这是个没有悬念的结果。

中国语境下的冤狱平反,大抵是真凶归来,被害人死而复生等小概率事件的出现,佘祥林案、浙江张氏叔侄案等都是如此,呼格吉勒图案也不例外。这是一个早被公认的观察结论。稍许给人乐观期望的,是前段的福建念斌案改判无罪,终于没有再依赖这类小概率事件。值得注意的是,呼案再审判决书并未将“真凶”赵志红写入改判无罪的理由,这涉及到具体的法律技术操作障碍,也意味着承认与尊重过往与当下的司法和政治环境现实。

第二个观察节点是,我注意到呼格吉勒图案一审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是“认罪态度好”,而二审的上诉理由也是“没有杀人动机,请求从轻处理”。这意味着对这么一个有重大疑点的案件,律师居然做的是有罪辩护。检索这些年来的类似冤案,辩护律师不给力之处甚多,如当年佘祥林案的辩护律师做的也是有罪辩护。对当事律师来说,冤案昭雪以后,他们的辩护策略与职业态度将面临和当年办案机关差佛的尴尬境地。这也反证了在避免冤狱铸成的机理上,辩护律师敬业无惧的死磕式辩护何等重要,给律师创造死磕式辩护的条件又何等重要。这也说明,为什么前几天爆出的吉林辽源警察当庭抓走辩护律师事件会在律师行业引发会激发激烈的震荡。辽源事件被舆论普遍忽略,实在是一个相当令人不安的信号。

第三个观察节点是,新华社记者的内参在呼案中的重要作用。事实上,从2005年赵志红归案等重大疑点曝光以来,正因为始终有媒体在跟踪报道,呼案一直没有脱离公众视野。聂树斌案能在近日进入异地复查程序和原大河报副总编马云龙等人持续而艰苦的关注,浙江张氏叔侄案能昭雪和东方早报鲍志恒等人的报道也密不可分。其实,内参也好公开报道也好,党报也好市场化媒体也好,媒体报道从来都只是发现问题,从来都不能最终解决问题,问题是如何保障媒体对司法判决能够大胆假设与小心求证,如何保障司法机关能独立办案又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四个观察节点是,2005年是冤狱集中爆发(重大疑点出现)的一年,呼格吉勒图案在这一年的10月,此前有3月的河北聂树斌案,4月的湖北佘祥林案,5月的湖南滕兴善案。这四个案子都是可判处死刑的故意杀人案(除佘案外其他三案被告人均已执行死刑),也都是发生在1980年代第一波严打时期和1990年代初、中期的后续严打时期的案件,带有鲜明的时代烙印,也代表着那个年代的刑事司法风格与社会管控水准。在这个意义上,承认现实与消解阻力比追责更重要。

最后一个观察节点是,判无期以上的重大冤狱,大多要经过十年以上的时间才可能有平反机会,而真正获得平反有时也再需要十年左右时间,是为冤狱十年定律,这是个沉重的冤狱时间成本。佘祥林案和滕兴善案冤狱爆发的时间分别为十年和二十年,爆发当年即先后被平反。聂树斌案与今天终获无罪改判的呼格吉勒图案,也是在十年左右爆发,再在十年之后平反或接近平反。这个冤狱十年定律,由所处时代、所判刑期、法条修订、政治局势变化(如呼案和聂案与四中全会依法治国决定之间的重要关系)等多种元素铸成,饱蘸着当事人和当事家庭的斑斑血泪,也意味着制度演化与社会发育的沉重成本。

结论是,拿出勇气来承认过往,制度化消解阻力,加快梳理司法存量,确保包括讯问在场权和会见权在内的辩护律师法定权力,保证包括媒体和网络在内的公共监察权,是尽量降低平反冤狱的成本的主要路径。这是当下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使命,也是未来政治体制改革不容回避的问题。

石扉客
20141215
删节版《如何才能让冤狱少一些》原载中国青年报20141216

http://news.sina.com.cn/pl/2014-12-16/0459312890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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