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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保立法迈出历史性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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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31-2010 21:38: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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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zhgpl.com/doc/1014/9/0/2/101490223.html?coluid=53&kindid=0&docid=1
01490223&mdate=1101080529

  中评社北京11月1日电/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0月28日高票通
过了《社会保险法》。至此,这部从2007年底就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的法律
,历时三年,经四次审议,最终在“十二五”规划即将启动、中国的社会保障迎来跨越
性的历史时刻艰难降生。

  东方早报发表经济学博士马光远文章表示,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社保基金法律监管
主体依法监管的依据,是社保基金法律监管有效运行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保险法》
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关于社会保障的法律文件,填补了中国在社会保障领域立
法的空白。

  长期以来,中国的社会保障立法主要散见于一些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中,制定的
主体主要是国务院各部委。并且,其中大部分都是以部委“通知”、 “暂行规定”或
“办法”的形式发布的行政规章。社保基金监管的法律层次非常之低,权威性不足,法
规之间缺乏衔接,根本就没有建立起基本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制度体系。

  因此,这部法律的最终出台,对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完善社会保障基金
的监管等,的确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作为新中国首部社会保障法律文件,基于中国社会
保障工作的现状,《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
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
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文章分析,从具体的制度规定看,该法亮点颇多,主要有:

  第一,确立了覆盖中国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保体系。保障对象既包括具有劳动关系
的劳动者,也包括没有劳动关系的城乡居民,甚至连外国来华工作者也纳入社保体系之
中,这在中国的历史上是划时代的。中国之前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不覆盖农村,随着
这几年新农保等保障项目的实施和中国国力的增强,中国已经具备了建立覆盖城乡的
社保体系的基本物质条件,《社会保险法》对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
险的模式采取了一体化的制度设计。

  第二,提高了统筹的层次,首次将实现全国统筹作为社保的目标。从目前情形来看
,中国已经实现了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将未来实现全国统筹列入法律文件的时机也
已经成熟。因此,《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
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规定了养老、医疗保险可以实现异地“漫游”,改变了养老保险“带不走、
挪不动”的现实积弊。长期以来,由于统筹层次不齐,流动人员的社保跨地区转移和衔
接一直不通畅。在2009年国家专门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
行办法》的基础上,这次《社会保险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
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同时还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确立了科学严密的监管体系。当前,中国社保基金监管职责是由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等部门共同承担,这种分散型的监管呈现出以下缺陷:监管效率
低下,监管主体间协调成本高,缺少整体负责的权力责任中心,易形成监管真空,各监管
部门之间缺乏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的制度设计。这些缺陷的存在大大影响了监管的实
效。为此,《社会保险法》专门辟出一章,就社保基金的管理进行规范,规定:社会保险
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
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
的会计制度。

  文章称,作为中国的第一部社会保障立法,基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局限,《社会保
险法》不可能面面俱到,在有些方面仍然留下了法律空白。比如,对于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的职责没有明确,这使得目前社会资金的管理仍然存在分头管理的弊端;再比
如,在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投资信息的披露方面,该法也涉及不多。特别是,就如何
打破利益格局,建立独立、完善、安全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管和投资体制,尚需立法工
作之外更多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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