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路 BBS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593|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财经:艾未未工作室被拆记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11-7-2010 19:56: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文通过一路BBS站telnet客户端发布


《财经》记者 胡剑龙 《财经》实习记者 张贾龙
  [背景]
  艺术家、“鸟巢”设计的中方顾问艾未未在上海的工作室,正面临着一场政府“出尔反尔式”的强拆。
  在受上海市嘉定区政府之邀,并耗去了整整两年时间后,艾未未最终在该区马陆镇顺利建成了一座“违章建筑”——这座今年8月刚刚完工的工作室,被政府要求“限期拆除”。随即,艾未未开始其“艺术化”维权之路。
  事情发端于2008年。上海市嘉定区区长孙继伟提出一个大胆的计划,为配合嘉定区马陆镇大裕村新农村建设,邀请一批知名艺术家入村设立工作室,以期形成类似北京798的文化特色产业区。
  当年3月,嘉定区政府首次向艾未未发出邀请,起初,认为和政府打交道麻烦的艾未未并未应邀。在区长孙继伟赴京“三顾茅庐”后,艾未未最终应允。
  此后进展顺利。2008年6月,艾未未造访马陆镇,察看了由区、镇领导初拟的工作室用地。后者主动表示在一两年内土地性质改为文化用地后再做出让,并可补办房产证。2009年7月12日,艾未未上海马陆工作室开工建设。
  据艾未未透露,该工作室设立方式是:租用大裕村刘村路240号场地上经过改造的厂房(房屋产权属于大裕村集体所有),双方签订合同在原有房屋基础上进行改造。
  租赁合同显示,该工作室用地面积约3169平方米,厂房建设面积1304平方米,租赁期限为30年,年租金6万元。合同条款原拟定明确房屋可能被拆时双方的责任,但由于大裕村村委会未允而作罢。
  一年之后,2010年7月23日,艾未未的助手吕恒中突然收到上海市规划局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出示的《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执法检查告知单》《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执法监察政务公开书》《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下称违法通知书)。
  其中,违法通知书称,艾未未工作室未经依法批准,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该款规定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再一月,当马陆镇政府城建办和大裕村村委会通知停工时,工作室已全部完工。
  2010年10月19日,马陆镇政府发布沪嘉马府告[2010]第002号文,认为艾未未工作室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和《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拟做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
  上述规定所指正是此前区、镇两级政府承诺主动办理却未办理的相关许可证和审批手续等。也就是说,这块已签订租赁合同的土地和建筑均不合规。
  蹊跷的是,自2008年8月合同签订以来,建设该工作室的细节均多次和相关区、镇和村委会领导讨论并得到确认;开工后,各级领导并多次到场查看进度,其间却从未被告知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为何艾未未工作室“蒙受关照”,据马陆镇党委书记赵明和艾未未沟通时介绍,前因是在土地稽查的航拍图片中发现该处建筑违章,后来经多方斡旋,将上级的执法要求挡回,但这次无法再蒙混过关,“国土资源部给每个省市派了一名督察,专门负责这样的事情。”
  艾未未质疑自己被选择性执法,作为受邀马陆镇设立工作室的众多艺术家之一,其他艺术家如岳敏君、周春芽、余德辉等人却没有接到类似通知。马陆镇方面则解释,其他几位艺术家均通过正式渠道领取了合法的土地证明。
  此外,艾未未认为,根据《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三条,只有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指定部门有拆除违法建筑的权力,而镇人民政府只是配合工作,无权做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不过,上海方面在复核中仍维持原先的裁定。
  种种巧合叠加,艾未未认为上海市政府拆除其工作室事出有因。此前艾未未曾介入“杨佳袭警案”等在内的多起事件。
  10月28日,在艾未未北京草场地工作室,孙继伟称,“从我的认识和理解,目前还是一个单纯的土地和土地执法及房子合法性的一个问题”。尽管被界定为“违法建筑”,嘉定区政府愿意赔偿艾未未承受的损失,但被艾拒绝。
  在双方博弈之际,艾未未还在网上征集工作室拆除方案,最佳方案可获1万元人民币奖金,至今已获得数百个方案。
  按政府下达的文件,11月7日是艾未未上海工作室的拆迁截止日期。但因相关原因,困在北京的艾未未,未能如期赶往上海。
  本刊记者胡剑龙、实习记者张贾龙/文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