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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结辩陈词(王志安谈柴会群诉诽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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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3-2016 09:02: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的结辩陈词
王志安  原创  2016-07-01 10:02:47 举报 阅读数:39万+
尊敬的法官,各位好:

    两年前,我无端被卷入这场官司,经过三次开庭审理,我想所有参与过庭审的人都看得出,柴会群指称我侵犯其名誉权的两篇文章,均不是本人所写。我相信即便在柴会群的内心,他也知道这两篇文章的作者不是我,我之所以成为被告,是因为我的职业作品《走廊医生》推翻了此前柴会群的报道,引发了一些人内心的不快。他们是想用这种方式,将我置于被告的位置,以赢得某种虚幻的胜利感。

    我之所以愿意以百倍的认真来出庭应诉,不是担心会败诉,而是我想让法律来确认,我和柴会群各自的新闻作品,到底哪一个是虚假报道,哪一个更接近真相,给这一纷纷扰扰的公案盖棺定论。就在今天,法庭审理即将结束,我的这一目的已经达到。我方提供给法庭的众多证据,也包括法庭自己提取的证据显示,柴会群关于缝肛门的报道,关于走廊医生的系列报道,在众多核心问题上,均严重失实。缝肛门事件不是助产士恶意将患者的肛门缝住,而是产妇生产时痔核脱出医务人员临时采取的缝扎处理。走廊医生兰越峰也不是所谓的反体制英雄,她不过是因为自己的私利没有得到满足,而和单位不断发生冲突的普通医生。从新闻报道的标准讲,柴会群关于这两起新闻的报道,都是不折不扣的虚假新闻。

    但是,揭露柴会群个人的虚假报道并不是我的全部目的,我积极应诉的目的还在于,让每一个参与庭审的人看到,柴会群的虚假新闻是如何制造出来的。新闻是历史的草稿,它在尽可能快递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同时,的确很难做到滴水不漏,百密无疏。但是,新闻业从它产生的第一天起,也在不断自我规制,以避免出现重大报道错误,这些准则虽然不是法律,但却是行业共识。柴会群的虚假新闻之所以一篇接一篇,正是枉顾这些行业标准,立场先行。

    第一、  对于重要的当事人,一定要尽可能当面采访,核实信息。我们通过庭审知道,在柴会群走廊医生报道中涉及的众多核心事实中,除了兰越峰的单方陈词,其他相关的当事人均未采访核实,在开篇涉及到兰越峰下岗原因的章节中,柴会群只是给患者陈青霞打过一个极其简单的电话,而陈青霞出于同情兰越峰的缘由,在电话中也没有给柴会群说出实情。需要指出的是,陈青霞本人就在四川绵阳,离新闻现场咫尺之遥,这么容易采访的当事人,没有任何理由只通过一个电话潦草对待。从柴会群提供的电话记录看,陈青霞即便在电话里,也是欲言又止,含糊其辞,只要稍微费一点心,和陈青霞见上一面,兰越峰的不实言辞就会被揭穿,但是,柴会群没有做。事后,我当面采访到陈青霞,陈的表述和柴会群兰越峰截然相反。

    就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主审法官也亲自去了四川绵阳,直接找到陈青霞本人做了法庭调查。调查显示,陈青霞的说法和我的调查一模一样,她的确因为兰越峰拒绝给他检查而投诉了她,她之所以没有和柴会群说真话,是因为兰越峰在之前给她打过电话,说自己因为陈的投诉而下岗,陈内疚加同情而说了谎。在涉及到“正常患者做手术”的问题上,柴会群根本没有找毛兴玉采访核实,就轻易在文章听信兰越峰说,这个患者下肢和心脏没有任何问题。在公推直选的问题上,柴会群根本没有找医院核实信息,就随性写出医院此前从未做过共推直选,超声科的这次共推直选,是对兰越峰的特殊对待,但事实上,绵阳市民人医院做过几十次共推直选。在设备采购问题上,柴会群根本没有找院方和采购商核实,凡次种种,如此重要的核心事实,柴会群基本上就是听兰越峰的单方叙述,就下笔写就了调查性报道,这,实在是太不应该了。

    第二、  孤立的证据不得作为证据采用。对于一些关键的结论,至少要有两到三个独立的信息源相互印证方可使用,而同一信息源派生出来的证据依然是孤证。如果有互相矛盾的信息,在不能确定哪一个更符合事实的情况下,应该将两类信息并列呈现。但是,通过庭审我们发现,柴会群在涉及到兰越峰和单位之间的矛盾,大量孤立的单方叙述成为其支撑性证据,这些叙述甚至连单方证据都算不上,仅仅是兰越峰的口头陈述,但柴会群根本没有找对立方去核实,就毫无质疑全盘照收,这是调查性报道的大忌。在所谓的正常患者做手术的问题上,柴会群虽然称院方的调查报告中印证了兰越峰的说法,但稍加注意就会发现,院方的调查报告只是记录了兰越峰的说法,这一信息只是兰越峰单方信息派生出来的,依然属于孤证。而柴会群却将其视为两个独立的信息源而在文章中采用。在庭审中柴会群辩成,他文章的本意不是说这名患者本身和病例本身,而是兰越峰向医院反应存在过度医疗的事实。但是,毛姓患者是这一描述的基础性信息,毛之不存,皮之焉附。这样的基础性信息不去核实,就论述兰越峰和医院反映过度医疗的事情有什么合理性?

    柴会群在法庭上说,因为采访困难,他当初采访时没有找毛兴玉核实信息。不错,我很多采访对象的确在采访中很难采访到,但面对这样的情况一个记者该怎么办?答案非常简单,没有核实就不能采用。

    另外,柴会群给法庭提供的自己部分的采访录音显示,采访录音中院方给他提供了相当充分的信息,这些信息和兰越峰一方提供的信息明显不一致,但这些信息在柴会群的后续文章张均未体现,而是单纯采信了另一方的说法。我想说的是,在一些关键信息遇到两种对立的说法,如果不是有非常重要的证据显示某一方为真,某一方为假,至少应该将两种说法并列呈现。但这一切,柴会群也没有做。

    第三、涉及专业领域的报道,要尊重专业人士的意见。这一专业人士本身应该和新闻没有利害关系,最好是所涉及领域的专家,并且对这一行业没有固定的偏见。与此同时,为了保证信息的中立性,针对不同的新闻选题,应该尽可能寻找不同的专业人士提供意见。但是,柴会群在包括走廊医生,缝肛门的报道中,长期以来一直和陈晓兰密切合作,走廊医生这一新闻线索,就是陈晓兰给柴会群提供的。需要指出的是,柴会群与陈晓兰的长期合作,早就超越了专业信息支持的范围,而变成了一种利益同盟。熟悉医疗报道领域的记者可能都有所耳闻,这位陈晓兰长期以来对医疗行业抱有强烈的偏见,而且她本人早已脱离一线医疗多年,对医学的发展根本不了解,她对新闻行业对证据的要求和使用规范更是一窍不通。这样的专业信息搜集和支持理念,我想,对柴会群的虚假报道,功不可没。

    第四、对于由于采访疏失造成的新闻失实,应该尽可能通过后续采访和报道予以弥补和澄清。柴会群2013年5月第一次报道走廊医生事件,这篇报道严重失实,而且对后续其他媒体的报道产生了非常严重的误导。2014年春节前,柴会群再次去绵阳,绵阳市人民医院给柴会群的二次采访提供了尽可能的方便,给柴会群出示了众多证据,柴会群也采访了姚雨,李新光等一系列兰越峰的同事,这些人在采访中均指出柴会群的第一篇报道中众多内容失实,并希望柴会群能够在后续报道中予以澄清。我想说,这个要求不算过分,一个三线城市的区级医院,因为柴会群的报道而成为众矢之的,遭受到那么多的指责和压力,而这一切,都是源于柴会群的失实报道。可悲的是,他们都不敢明确指出这一点,在柴会群第二次去绵阳市人民医院采访时,从上到下,人人面对柴会群,都是在委婉地说,“柴记者,希望你多听听医院普通员工的心声“,”希望你能客观报道“。但自始至终,没有一个人敢和柴会群说一句,你半年前的报道是虚假的。这种内心的委屈和隐忍在录音中都听得出来,但这一切,却成了柴会群证明自己正确的理由,他说,我第二次到绵阳市人民医院,没有人说的报道失实。

    再后来,柴会群的后续报道发表,我们看到的是,柴会群对众多采访对象给其提供的与他第一篇报道完全不一致的信息充耳不闻,在后续报道中没有做任何澄清,相反,后来的两篇文章依然存在重大失实。我想,这不是一个负责任的记者的做法,这也是众多医疗行业的人士,对柴会群最无法谅解的根本原因。

    最后,我要感谢柴会群让我成为这场官司的被告,因为正是这场诉讼,绵阳市人民医院,上百万医务工作者,还有千千万万关心真相的公众,才有机会在法庭上看到,柴会群关于缝肛门和走廊医生的虚假新闻最终被法律剖析和认定。但是,我依然想说,一名新闻工作者,在其职业生涯中,总会有职业疏失,很难不会遭受批评,面对这一切,是闻过则怒而兴讼,还是扪心自问反求诸己,我认为应该是后者。媒体以探寻事实为己任,记者以追求真相为目的,他在执业行为中不该有自己的敌人,不该对某个职业抱有偏见,他应该把所有对自己的批评,都当做是接近真相的阶梯。相反,如果一名记者,听不得批评,甚至将专业批评视为打压而诉诸悲情,他只能离真相越来越远。

    今天的中国正处于一个转型时期,各种矛盾冲突纷至沓来。身为记者,当然该不畏艰险,履行监督的责任,但与此同时,每一名媒体从业者,也有小心求证,审慎结论,尽量弥合社会分歧的义务。当今社会医患矛盾纷仍,这当中当然有体制积弊,权利的腐败,但也有民众和医务界之间因专业壁垒,利益不同而积蓄的误解,面对此起彼伏的杀医惨案,群情激奋的医生群体,满腹怨言的普通患者,记者手中的笔,实在没有率性的资本,宣泄一己情绪的理由。因为,它既可以兴利除弊,也可能纵恨蓄仇,杀伐于无形。面对积弊和腐败,他当然该拍案而起,但落笔之际,又该审慎求证,不能用情绪代替证据。因为,记者手中的笔,不属于他自己,它的名字,叫社会之公器!

    这,就是我参与本案的全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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