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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扉客: 洗村派出所附近,还有一个更出名的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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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21-2019 22:57: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石扉客: 洗村派出所附近,还有一个更出名的派出所
原文


前媒体人何光伟这篇《过冼村派出所》,算是创了一个自媒体传播奇迹。

发出来后一天之内就达到十万加,现在后台阅读量已经过百万了,最重要的是,至今未被删除。

最后这一点,简直是百思不得其解,相当不敢相信。

警察查身份证时的不规范甚至违法问题,是个由来已久的老问题,早就没有什么传播性了。2012年我曾经写过一篇《当警察来查证》,应该属于说得比较早也比较清楚的(直接拉到篇末或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查看全文。不过,新的警察法马上就要修订通过,这篇现在已经有点不合时宜了)。

这次遭遇查身份证的何光伟是我未曾谋面的朋友,做媒体时多有交集。他和另外一位中原兄弟石玉一样,懂法律也懂传播,有原则也有技巧。离开媒体后,游走在大江南北与大河上下,是一对敢于死扛也善于死磕的铜豌豆。

他这篇《过冼村派出所》能创造传播奇迹,除了网信和网安部门手下留情不删帖(我想也许是哪个大领导发了话的缘故)之外,叙事的流畅、文本的处理与情绪的节制是主要原因。

简言之,他用个人的屈辱经历,坚定而平静地讲述了一个多收了三五斗的故事,打动了万千普通人的心,包括那些正直和诚实的警察们。

不过他今天针对几家泼妇骂街式的公安官微新出的这篇《这几家公安局,请向我立即道歉》,没有人立即跟他道歉,倒是这篇帖子立即就被删了。

刚看到华东政法大学刑诉教授刘红老师票圈里的一段话,我觉得说得极好,基本代表了法学界还在认真做学问的人的看法,也能代表忍辱负重的所谓中产与好市民的困惑。

征得她同意后转来此地,和各位分享:

局外人对这个问题的争执其实就是:你想要个权力约束少的执法机关,还是看重公民个人的自由保护,要求对执法机关执法要有严格的法律依据要求和较高的正当程序标准要求。

对于前者,其实就如我放弃我的很多自由,包括允许执法机关(不特定的执法机构的不特定的任意执法者个人)检查我的手机、到我家查我看的视频等。在当下这个转型时代很多争议其实是价值选择:威权国家还是个人自由更多的国家。

光伟提及的几个公安机关是拿纳税人的钱履行公职的。他们的公号应该被期待普法、理性,而不是宣泄情绪:因为他们文字向公众展现了一个有情绪的公安机关。这会让人怀疑他们专业性和执法时是否有足够的理性及客观公正。

还有,对相关法律规定他们能理解透彻,能做到依法执法吗?

最后要说下,光伟这篇,标题里面的这个“过”字用得极好。

可说是从冼村派出所门口经过,也可说是过秦论之“过”。

很少有人还注意到,就在附近,还有一家和这家派出所同属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的黄村街派出所。政法界和媒体界的老人应该都会记得,那是著名的孙志刚事件涉案派出所,湖北黄冈青年孙志刚从这里开始进入27岁生命的倒计时,罄竹难书的收容遣送恶法因此案而废。

冼村和黄街村,两家派出所相距不过12公里,孙志刚事件距今也已经过去15年。

在时空的河流里,所谓国运民瘼,所谓法治进程,是那么清晰,又是那么模糊。是那么触手可摸,又是那么遥不可及。

当警察来查证



昨晚在西直门购票,我拒绝了警察查身份证,并将情形简要发了一条微博,引发不少争议。微博上很难解释清楚这类问题,简要说明如下:

一、有关身份证的法律法规情况。



2012年1月1日新身份证法生效以前,警察盘查身份证,主要依据是两个。一个是警察法第9条关于盘问和留置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另一个是2003年身份证法第15条: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这两个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重心是实体和程序两个部分。



实体部分,警察法第9条的四种情况实际上已经被归纳到2003年身份证法的四种情况之内,简单说就是“三加一”:违法犯罪嫌疑(警察法第9条规定的4种情形实际已包含在内)/现场管制/突发事件+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注意,这里的“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一定要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公安部的部门规章,都无权规定此类情形。



程序部分,警察法和身份证法都明确规定须出示证件的执法前置程序,警察法规定“出示相应证件”,身份证法规定“出示执法证件”。

这里又有两个问题,一是出示证件是检查身份证之必备前置程序;二是证件种类,包括警察证和执法证等证件,警服、警号、警徽不能替代。警服和警号相信没有争议。关于警徽,按照公安部2000年制定的部门规章《警徽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其实也不能起到这个替代作用。王立军时代的重庆警局特别看重警徽的符号意义,在实践中我仅见过一次,在2007年广东电白县采访一起校园杀人案时,正在病房录口供的刑警给我出示过一次警徽。



鉴于前述法条在程序和实体上的严格规定,警察随意盘查身份证在法律上一直存在争议,在火车站等地的盘查,因频率之高,更成为“事故多发地段”。打开谷歌随便搜索一下,即可知由此而发生的故事极多,上法庭的,成新闻的亦不在少数。湖南陈杰人兄相信对这个事情很熟悉。



也正因为如此,在2011年身份证法的修订当中,当局索性直接授权警察可在火车站港口码头机场等地查验身份证。即在原15条中增加了第4款,原第4款改为第5款: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不得不说,这是一个很糟糕的立法结果。在权力和权利的斗争过程中,立法机关毫不犹豫一屁股坐在权力这边,直接给本来就已宽泛的警察权扩权了。更糟糕的是,这个第4款不但拓宽了车站等交通枢纽的地域范围,还给地级市以上政府在重大活动期间划定查身份证范围的权力——这是另外一种拓权,既是奥运会和世博会等赛会政治的产物,也是为两会服务的维稳式立法。



还好,新身份证法保留了原先的程序条件,依然要求查验身份证需要“出示执法证件”这个前置程序。



二、接下来说我在西直门拒绝盘查的理由。



两个理由:第一,我没看到执法警察完成了这个前置程序;第二,查证警察的执法方式是,特意选择对正在排队购票的乘客队伍挨个进行查验。



第一个已无疑问,重点说这第二个问题。



我观察这位警察执法时既没出示证件,也无任何解释和说明,而是将查验身份证这个执法行为,直接寄生在排队购票这个商业行为之上,让排查对象误以为这是购票前置程序,而毫无防备地被动接受之。这个,就类似我们在机场过完安检后的候机区经常能看到的做商业销售(保险单和携程卡之类)的业务员,都穿着笔挺的机场工作服。她们多不会解释自己的身份,而是习惯利用与环境和场景高度切合的便利,直接进入商业主题。这其实是某种程度的联动执法,也是我在拒绝前特意询问她这是在做什么的缘故。



另一个问题,是批发式执法。将所有排队购票的群体,都视为治安检查的对象,我以为不符合前述法律的立法精神。何谓“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实乃在查验身份之前一定会有一个执法主体的甄别过程。这个过程是筛选与确定需要临检的可疑对象,而不是一股脑人人过筛子。



联动式执法和批发式执法,都是典型的懒汉式执法,目的都是贪图自己方便,实质都是权力的傲慢;不愿出示执法证件,更是权力的傲慢:身为警察,你自己都不尊重法律,你自己都不肯带头执行法律,怎么可能要求公民配合你执法呢?



过去二十年中,我大约被查过十来次身份证。大多要求对方先出示警证,结果有的出示,我亦出示接受检查;有的拒绝出示,然后走人。基本还没碰到过要以此为由带走我的情形。



必须要说一句,临检是治安检查的重要内容,配合警察执法是公民的义务,但监督警察执法也是公民的权利。上海市副市长兼公安局长张学兵有句话,大意是现在警察必须要学会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中执法。我很赞同。



但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按照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警察确实可以以此为由,以口头传唤的方式,带走我,一般不超过8小时,这应是比较糟糕的一种情形,相关法条如下: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如果碰到极其恶劣的警察,带走你以后,一定要以警察法中关于留置的规定来整你一下,那你可能要被留置24小时到48小时。这是我能想到的不出示身份证所可能遭遇到的最恶劣的情形。



以上两种情况,我相信发生概率极低。当然,如果真到了留置和行政拘留这一步的话,那也无需紧张,就当体验生活罢了。留好证据,出来后准备行政诉讼吧。



三、多余的几句话。



以下六点简易教程,给各位守法公民,在碰到警察查验身份证时可用上:



A、你的目的是帮助对方提升执法水准,而不是刁难对方。所以无论对方态度多恶劣,你的态度要好,要言必有据,不要刻意激化矛盾。

B、先要求对方出示执法证件。

C、接着可要求解释执法依据,你的手机里最好准备好相关法条备份。

D、如发生争执,对方明显违法,可立即拨打110投诉,并坚持要求督察到场处理。

E、尽可能记住对方警号和警衔,如果可能,到警务公示栏查找对方姓名。

F、整个过程注意取证,从一开始即打开手机录音。

G、做好被口头传唤带走或者留置的充分准备。



以下几句话,给广大警察朋友,亦请公安部11局转治安局和孟建柱部长:



A、减少和解决警察查验身份证中的纠纷问题很简单,严格依法即可。建议参照交警执法规范:每次执法前都亮明执法证件,主动宣示执法依据。

B、警察不要把公民当假想敌,态度和气一点不会死人;不要老想着要借机教训一下“刁民”,特权作风要不得。

C、前述两点意见,其实不是我的看法,你们大领导早就批示过。江泽民说:热情服务,严格执法。周永康说:待人要和气,办事要公道。



四、最后说下国外的做法。



国内的警察朋友们总是非常羡慕美国警察的威权,老想着要是在美国,你要敢不听招呼我就一枪轰倒。王立军局长貌似就是这样,对FBI的威权羡慕得了不得。



必须要说一句,美国警察的威权,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是公民持枪自由的宪法权利。这是权力和权利水涨船高的过程。大家都有枪,自然要优先保证警察的执法权。



另外,美国警察的威权并非是靠枪打出来的,而是绝对服从法律的权威与法官的裁决。我没听说过美国警察可以不去法庭作证,也没听说过可以听从美宣部指挥守在法庭门口痛殴记者,更没听说过美国警察可以不经法庭直接劳教几万人。



最后以两起亲身经历,说下微博上那几个人说起来像妖魔鬼怪的西方国家警察形象。



2009年夏天在柏林,为了一个小CASE,两个德国胖警察气喘吁吁爬了三次我在六楼的寓所,反复了解情况。2010年夏天我在华盛顿,曾开车误闯国会山前面的一条禁行道(类似开到新华门了),被守在路口的警车一拉警笛追上。人家洋鬼子警察在问清楚我是无意后,挥挥手让赶紧退出去拉倒。



没查ID也没拔枪。感谢党,我活着回来了。



石扉客

2012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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