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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海禁两百年,目的在于控制民众、与民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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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16-2019 21:59: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明朝海禁两百年,目的在于控制民众、与民争利 | 短史记
短史记 @ 2019/01/03

问:明代将“片板不许下海”的海禁制度实行了一百九十三年之久。请问编辑,明朝海禁的目的到底是什么?是无论官船、民船皆禁,还是只禁民船?不是说郑和下西洋是中国的大航海时代吗?



文 | 杨津涛



海禁是明太祖制定的国策,与明朝相始终,即使在“隆庆开海”后,也未废除。



明朝实行海禁,主要有政治和经济两方面的原因。



牺牲社会活力换取秩序稳固



明太祖实行海禁,短期目的是防范张士诚、方国珍余部来自海上的侵袭,及早期倭寇对沿海的骚扰。



长期目的,则是吸取了元代灭亡的教训,不欲民间百姓(也包括地方官员)通过海外贸易形成有组织的力量。作为造反者,朱元璋亲眼见证过发达的民间社会组织对元政权造成的冲击,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胡元以宽而失,朕收平中国,非猛不可!”



严苛的海禁政策——不仅私人海外贸易被禁止,甚至出海打渔都成为非法行为,只是朱元璋的“猛政”的一小部分。



与海禁政策同期实施的,还有“知丁法”与“路引制度”。前者要求百姓必须“互相知丁”,必须知道左邻右舍平日从事何种职业,家中几口人,几人务农,几人读书,几人从事手工或经商;读书者师从于谁,教书者收何人为学生;……后者规定,农民没有特别申请的“路引”,每日不得离开自家方圆一里。早上何时出门耕作,晚上何时回来,都须让邻居知晓。工匠出远门做工,须在路引上标明目的地;在本地做工,要让邻居知道具体所在。归来或早或迟,也要说与邻居知道。经商者本钱多少,货物轻重,所行远近,水路还是陆路,也要详细注明在“路引”当中。



包括海禁政策在内的这些“猛政”,其实质,是宁愿牺牲民间的社会活力,让民众维持在无组织的原子状态,来换取统治秩序的稳固。这也是整个明代的海禁政策,在政治上最基本的出发点。



《大明律》对海外贸易有很严厉的规定。比如,私自将牲畜、铁器、布匹等贩卖至海外,“杖一百”;如果向海外贩卖人口、军器,要被处绞刑。①与之配套的,还有许多临时性政策,如明宣宗即位后,重申海禁,制定了新规:



“尔宜申明前禁,榜谕沿海军民,有犯者许诸人首告,得实者给犯人家资之半。知而不告,及军卫有司之弗禁者,一体治罪。”



意即,首先告发他人私自出海,并属实,可获得被告发者一半的家产。如果有人知情不报,或者有关部门不能严厉执行海禁政策,则和私自出海者同罪。





图:“郑和下西洋”所到之处



朝廷虽有严刑酷法,沿海民众为求生存,还是会有铤而走险从事对外贸易者。比如,福建海商,每年聚集“大舶数百艘,乘风挂帆,蔽大洋而下”;广东民众也是“多挟峨舸入海与夷市”。这些海商来自各行各业,既有地主、官绅,也有逃犯、僧侣、书生等。②



这种铤而走险发展到极致,是海商们走向了联合,出现了以王直、徐海、叶宗满等人为首的武装海商集团。嘉靖年间所谓的“倭寇”,大多是这些亦商亦盗的中国人。



据《嘉靖实录》记载,“盖江南海警,倭居十三,而中国叛逆居十七也。”南京湖广道御史屠中律,则在奏折里对皇帝说:倭患的起源,是沿海“奸民”想要跟番邦作生意,虽称倭寇,“其实多编户之齐民也”。参与剿倭的将领王忬,也向皇帝报告,据他调查,“倭寇”头领约有百余人,其中“雄狡著名”者,都是本国之人,如“徽州王五峰(王直)、徐碧溪、徐明山,宁波毛海峰、徐元亮,漳州沈南山、李华山,泉州洪朝坚”等。另一剿倭名将胡宗宪,根据实际调查编写了一本《筹海图编》,其中列出十四股势力最大的“倭寇”,其头目全部是中国人。



之所以出现这种与朱元璋的禁海目的大相径庭的结果,原因有二:



(1)海禁政策断绝沿海无地少地民众的生计,违背人性。

(2)嘉靖时代基层控制能力松弛,给了武装海商以生存空间。如大头目王直,在地方政府默许其对日通商时,曾一度积极参与抓捕真倭寇;而当地方政府改变态度后,王直又转做海贼,招募日本浪人打出了“倭寇”的旗帜。



对于海禁与“倭患”的关系,当时之人即已了解。如王世懋在《枢策》一书中写道:



“商货之不通者,海寇之所以不息也……货贩无路,终岁海中为寇,何能已也?”



他说,海外贸易被禁止,是海寇不能平息的主要原因。只要海禁还在,人们不能自由贸易,海寇就会一直存在,不会休止。



事实也的确如王世懋所言。明世宗厉行海禁,本是要消灭倭寇,谁知反让“倭患”愈演愈烈。明穆宗即位后,为平息“倭患”,不得不放松海禁,开放福建漳州的月港,是为“隆庆开海”。③





图:明人仇英所绘的《倭寇图卷》



垄断海上贸易与民争利



明朝实行禁海,所谓“片板不许下海”,禁止的只是私人海外贸易,官方控制的朝贡贸易不受限制。



明朝廷试图以此垄断获取海外商品的渠道。



所谓“朝贡贸易”,即是和明朝有朝贡关系的各国,使团在按期“纳贡”的同时,允许携带一些货物,在市舶司(广州、泉州、宁波有设)及北京“会同馆”出售。



使团所带货物的数量,远远多于贡物。1485年,日本进贡刀3610把,而使团所带用于贩卖的刀,则有35000多把,几乎是贡物的10倍。对于这些货物,使团不能随意出售,中国人私下购买“番货”超过10斤,罪同出海走私,要罚往边关充军。④



通过垄断贸易,明朝廷获得了马匹、铜、硫磺等战略物资,及香料、胡椒等日常消费品。古代中国常年铸造铜钱,导致极度缺铜,而日本历次朝贡,都将铜作为待售货物。明朝军中使用的硫磺,多来自日本和琉球,日本1453年朝贡,所带硫磺达34.6万斤。



胡椒、苏木是朝贡贸易中的另外两项重要商品。明朝廷在收购这些货物时,给出的价格虽然常常高于实际价格,但也掌握了这些商品在国内的定价权。



胡椒在元代被用于防腐剂或调味料,至明代已成为一种日用消费品。明朝廷时常将从外国购买的胡椒,提价数十倍,作为薪俸或赏赐的替代品,发给亲王、官员,乃至士兵和民工。苏木也是如此,日本使团1433年带来的苏木,明朝廷的收购价是钞1贯,而作为薪水发给京师官员时,则是每斤折算钞50贯。⑤



图:明朝廷用苏木、胡椒折俸表,见于戚畅:《海禁与朝贡:明朝官方海外贸易研究(1368—1567)》



海禁政策不仅使海外各国只能和明朝廷做生意,还让沿海的地方官员大获其利。在沿海地区,官员往往接受海商贿赂,默许他们的出海行为。时人沈德符说:



“我朝书生辈,不知军国大计,动云禁绝通番,以杜寇患。不知闽、广大家,正利官府之禁,为私占之地。”



因此,在明朝中后期,海禁政策在很多地方名存实亡。⑥



如果仅从经济角度着眼,这笔账其实并不难算:



(1)朝贡贸易与民争利,确实能给朝廷带来好处,但它同时还是一种政治行为,往往需要额外负担朝贡使团的诸多费用,这大大摊薄了朝廷所获得实际利润,甚至导致亏损,进而使得财政上不堪重负。



(2)民间私下进行的海外贸易,不向明朝廷纳税,获利的是地方官员。而地方官员与王直这些武装海商集团的合作,实际上又让消灭民间有组织力量的政治目的落了空。



显然,朝廷最明智的做法,应该是放松海禁。



嘉靖年间,任两广巡抚的林富曾在奏疏中说: “粤中公私诸费,多资商税,番舶不至,则公私皆窘。”这说明,来自市舶司的收入,在广东财政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崇祯年间,泉州民众在上书中,同样指出:“为今之计,莫若弛禁开洋,给引通商,庶可戢其敝而获安仓。”他们也建议朝廷放松海禁,给海商发放许可证,如此一来,既能改善民生,又可以增加财政收入。



晚明时期,明朝廷的海禁政策,有过多次变化,时禁时弛,但随着海禁的弊端和开海的益处日益显露,开海可谓大势所趋。只不过,此时的明朝廷,已无力控制海疆,归顺而来的郑芝龙,成了海上贸易的实际管理者。⑦





图:明人所绘《瑞应麒麟图》,表现外国进贡的长颈鹿




①③晁中辰:《论明代的海禁》,《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年第2期。

②程方:《明代民间海外贸易述论》,云南师范大学2007年。

④李金明:《试论明代外朝贡贸易的内容与实质》,《海交史研究》1988年第1期。

⑤戚畅:《海禁与朝贡:明朝官方海外贸易研究(1368—1567)》,暨南大学2012年。

⑥张柳、潘洪岩:《从海商利益集团兴起的角度分析明代海禁制度》,《兰台世界》2018年第2期。

⑦刘璐璐:《晚明东南海洋政策频繁变更与海域秩序》,《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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