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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东郭
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员:
今天,我站在这里,代替另一个人,代表我们的民族、语言和文化,对被告
提出指控。由于被告的行为已经造成我们民族众多个体的死亡和受伤害,已经和仍
在破坏我们民族的智识、语言和心灵秩序,这种指控是不可规避的。在法庭辩论中
,我们已经提供了充份的人证和物证支持我们的指控,并就每一单独罪名反驳了辩
方为被告提出的辩护。我们相信,人类的良知和理性是上帝赋予人类辨明是非、判
别善恶的依据和能力,我们的法官大人和陪审团成员将据此对被告所犯下的罪行作
出公正的判决。
在法庭辩论中,辩方一开始就对被告是否存在、高级法是否存在提出否定性
意见。他们认为,由于法理上死者是不可能作为被告受到审判的,因此这场审判本
身就是不合法的。即使审判可以进行,由于高级法不存在,我们所指控的诸多罪名
也不能成立。我方对此作出的反驳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首先,被告作为自然人已经死亡,但我们已经强调因被告的特殊身份,被告
所犯罪行造成的影响远未因其死亡而终止,被告仍然作为一个象征、一种控制国家
机器运转和人们心灵秩序的强制力存在,他仍在威胁我们的文明和民族,仍在世界
上寻找、吸引和控制他的同谋。被告仍是一个强大的在场。其所以如此,部份是因
为他的罪行从未受到认真、彻底的清算,这一方面说明了我们受其控制的严重程度
,另一方面也更凸现了清算和审判的必要。从法理上说,近代以来对死者罪行的不
追究,部份是出于人道的考虑,部份是由于死者已不能对我们的生活秩序继续构成
威胁,并且整个社会对死者的罪行已经达成共识。然而,我们在这里指控的被告,
其所为已构成对人道的颠覆,如果不对他进行清算,人道本身就是不可能的。同时
,被告仍然对我们的生活秩序构成足以致命的威胁,而且我们的社会对其所犯下的
滔天罪行没有达成任何合理的共识,甚至他的罪恶仍然在这片土地上受到颂扬和崇
拜。在这种情形下,辩方所依据的法理原则对被告、对本案是不适用的,被告必须
受到基于高级法的缺席审判。
对于辩方所质疑的高级法的存在,我们已经举出了人类文明的各个形态中包
含的某些基本共识及其强制力。这构成了一种现实的高级法背景。辩方试图否认这
种共识的努力,正是被告对这些绝对必要的共识进行颠覆的“伟大成果”之一。我
们在这里的控诉也正是试图重建共识的努力。辩方否认这些基本共识及其存在的必
要性,实质上意味着对任何以“朕即王法”的名义所实施的暴行、恶行都不能进行
追究。从对我们民族和人类命运负责的角度来说,高级法的存在是社会向人道、理
性的方向发展的不可或缺的前提,它是人性的自然倾向和心灵中的绝对律令。否认
高级法必然导致社会整体滑入兽性和野蛮,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一边是民族和人类
的命运,一边是这个罪人,你如何能把他们放在约伯的天平上称量,并告诉我们:
“看哪,这人!他比人类的命运还重!”
在随后的辩论中,我方就起诉书中的指控罪名份别与辩方进行了辩驳。其中
,国内法部份的罪名包括违宪、渎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公共秩序、故意杀人、
强奸、破坏文物和侵占财产罪,辩论焦点集中在法律时效、罪名适用及犯罪主体的
确定问题上。关于法律时效和罪名适用问题,我们认为,应当依据人类伦理、法律
本身的逻辑和语境的变迁而适当增加罪名,并把当时法律中的罪名转译为我们今天
所指控的罪名。关于犯罪主体,对方辩称被告所为乃代表其所属政党、依据其政纲
而为,并非单纯的个人行为,因此,其所为即便构成对社会和个人的损害,亦属职
务行为,应主要归责于其所属政党。我们认为,被告作为政党领袖的身份并不意味
着其拥有对于法和正义的豁免权;况且,我们已经提出充份的证据证明其政党更多
地是因他而作恶而非相反。
在高级法部份,我们指控的罪名包括反知识、反历史、反伦理、破坏语言、
破坏生态环境和劫魂罪。而辩方仍然否认高级法的存在,但我们注意到,甚至就在
对方为被告设计的辩护词中,关于动机、性格缺陷和认识论局限的论证都试图唤起
他声称我们并不具有的人类良知和情感。这些良知和情感本身事实上预设了高级法
的存在。
我们不能不注意到,辩方在随后对被告的进一步辩护中,试图以对被告和人
类自身的人性背景等的抽象分析去弥补他们在具体证据方面的不足,借以博得观众
和陪审团对被告的同情并获取法庭对被告定罪量刑时从轻或减轻的判决。我们理解
辩方的这种努力,但我们认为,人类理性的清明和我们的道德勇气都不允许我们接
受这些为被告设计的逃避责任的遁词。下面我想针对辩方这些一般性辩护提出反驳
意见。
首先,辩方认为,被告实施的部份行为虽然对整个民族构成了不小的伤害,
但其对于民族国家构建、国家工业化和社会整合等方面的巨大功绩足以抵销这些伤
害。但从法律上说,一个犯罪行为应据其本身而获得独立的对待和追究,而不论犯
罪者在犯罪行为以外有何种善行或功绩。从伦理上说,功、过本身各有其不可通约
的特质,无法进行数量上的加减或抵销。赎罪在本质上并非罪行与善行的数量抵销
,而是人依据其自由意志进行的弃恶从善的转变。如果罪可以被功所抵销的话,那
么被这罪所伤害甚至因此而失去生命和尊严的人们如何可能主张、向谁主张其应得
的救济或补偿,即使这补偿仅仅是在他们死后加害方得到的有罪判决?并且,人的
生命和尊严是永远不应被量化的,对人的生命和尊严的肆意践踏岂是轻轻一句“功
过相抵”或“三七开”所能一笔勾销的?退一万步说,即使我们承认功过是可以量
化和相抵的,被告的功大过大还是个问题呢。我们已经说过,被告可能不是人类历
史上最残暴的独裁者,但肯定是残暴了最大多数人的独裁者。对被告在民族国家构
建、工业化和社会整合过程中的贡献也都是可以提出相当有力的质疑和反驳的。在
被告以前,民族国家的构建实质上已由另一个政党和另一个合法政府完成,我们不
在这里提出被告犯有普通战争罪的控诉就已是对他网开几面了。而所谓的工业化,
是以对农民的残酷剥削和掠夺为代价的,由此导致的经济结构失衡更是至今仍在困
扰我们的问题。再说社会整合,一方面其整合方式本身以清除社会的中介性社团和
组织为前提,这为那种史无前例的独裁和全面的社会控制提供了基础,从而扼杀了
民间公共空间,取缔了私人生活;另一方面,这种整合后来又被他自己毒化和瓦解
,直到完全摧毁,并使得我们今天的社会整合都成为不可能。退一万万步说,即使
我们承认被告在这些方面的功绩,按照功过论的逻辑,被告在人口问题、教育问题
、知识破坏、道德沦丧等方面造成的无可估量的损害也根本不是这些功绩能够抵销
的,甚至连一个零头都抵销不掉。请辩方告诉我们,有谁能摸清这个国度被他打断
的肋骨?
辩方认为,被告在其执政生涯中所造成的损害是从事伟大事业和社会变革时
期所不得不付出的必要的代价,因此这种责任是直接从属于伟大事业和社会变革本
身的,而不应由被告来承担。我们想问的是,一项伟大事业的代价要大到何种程度
才是合理和可以接受的?一个付出了过高甚至是不可估量的代价的事业还能称为“
伟大事业”吗?陀斯妥耶夫斯基的不朽著作《卡拉玛佐夫兄弟》中的伊凡说出了我
们的心声,“我付不起这项伟大事业的票价”,因此我们只能替千千万万作为“伟
大事业”肥料的死难者把入场券还给他本人。真的,在一个孩子的眼泪中,上帝的
名誉都要大打折扣,更何况人间一个小小的偶像!康德说过,人只能被当作目的,
而不能被当作手段,哪怕是所谓“伟大事业”的手段。当我们把所有人都变成伟大
建筑的砖头或螺丝钉时,据此建成的大厦究竟是为谁建造、谁来居住呢?是后人吗
?他们也和我们一样被格式化成了砖头和螺丝钉了呀!看来,我们真的没有白活,
“他们不是把我们的骨头堆成堡垒了吗?”(纪伯伦《沙与沫》)代价论实质上是
刚才我们反驳的功过论的一个变种,如果代价论能够被合法化,还要正义干什么?
辩方声称,被告所实施的行为是基于其善良意志和理想主义而从事的对人的
改造行为,其造成的损害后果是由于人性本身的弱点导致人们无法满足他的理想主
义对人的要求,这种后果并非被告愿意见到的。我们认为,动机是无法验证的,尤
其是被告的所谓“善良意志”更是无从说起。相反,我们倒是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表
明被告在“反右”和“文革”中所具有的“邪恶意志”(根据他自己的供词和政治
遗嘱)。至于那几滴眼泪,效仿鳄鱼是任何一个政客的本能和天职。从法律上说,
动机或意志的善良并不能作为免责的依据,尤其是对渎职罪这样的罪行,动机不是
定罪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人类对于善良意志的质疑和反思古已有之,一个自以为善
良的人总是缺乏对自身的反省,因而“地狱之路大多由善良愿望铺成”。如果被告
读过《俄狄浦斯王》的话,即使他真的不是居心叵测,他是否也应该象俄狄浦斯那
样刺瞎双眼、自我放逐呢?
至于被告的理想主义,我们提供的证据表明,被告的行为更多的是权力之争
和既得利益之争,而非出自理想主义。把自身的权力和既得利益神圣化并冠以“理
想”之名是意识形态政客们的常用伎俩,在理想主义的美妙言辞背后是赤裸裸、血
淋淋的算计和阴谋。退一步说,即使我们承认被告的行为有理想主义的成份,历史
事实证明这种理想主义也更多地是一种丧失正常判断力的神智不清和自欺欺人,并
且其所依据的理论本身是对一种根基不稳的社会学说进行歪曲和篡改的结果,因而
是极度荒谬和虚假的。退一万步说,即使这理想是真实有效的,强制人们去践行这
种理想仍然是邪恶的。最后,这种“理想主义”的失败也根本不是因为什么人性的
弱点和不完善,而恰恰是由于人没有它所想象的那么下贱、无耻和无知。人不是在
一起放牧的羊群,更不是什么“砖头”或“螺丝钉”。人性的光辉和尊严表现在人
能自主选择自己的理想、信仰和生活方式,任何对这种自由的剥夺都是对“理想”
这个词本身的践踏。
辩方认为,被告被其时代局限性所约束而实施了错误行为,不应将行为后果
归责于他本人,而应归责于他所无法抗拒的历史条件。辩方进一步认为,今天的审
判是无视在他前进道路上弥漫的“雾”以及他所背负的时代重负而苛求被告的一次
入侵,从而实际上否认了人的知识缺陷和行为边界。这种知识缺陷部份地导因于被
告早年在战争中的巨大成功而在他心中形成的“救世主”意识和真理幻觉,促使他
错误地看待自己,这是任何一个可能身处其位的人都难免的。我们认为,每一代人
当然会面临历史条件和认识论上的界限,并且人的确是容易被成就冲昏头脑,但这
仍然不能作为开罪的充份理由。在每一时代,在历史情境给定的预算空间内(相当
于微观经济学上的“预算约束”),人都有自身的选择的可能性,否则政治家由于
不能作出任何实质意义上的选择而不成其为政治家,否则任何罪行也都是不能追究
的。法律的一个前提是人的自由意志,人对这种自由必须负责,尽管这自由是有一
定预算边界的自由。至于知识缺陷,被告一些重大罪行显然是丧失正常判断力的丧
心病狂和刚愎自用,而非一般意义上的知识不足。一个正常的人不会相信“大跃进
”和人口问题是一个知识缺陷的问题,那只可能是疯狂和良心泯灭。如果说他真有
什么知识缺陷的话(他自己肯定是不会这么认为的),那也是他消灭知识和知识分
子的政策造成的恶果,也只能归责于他自己。在被告所经过的教育中,儒家学说和
马克思学说都提供了一种关于认识的不完备性的警示,而他本人不仅不意识到这一
点从而设计一种机制去纠正自身可能的错误,反而变本加厉地打压和迫害任何对其
进行质疑和批评的意见。因此,他的时代局限性更多地是他自己造成的,并且他还
局限了别人。
辩方认为,被告的行为是基于其个体的心性特徵而为,而其心性特徵又是中
国文化传统、他所出身的农民阶层的普遍心态及其个人经历综合作用的结果,表现
为某种性格缺陷。为此,我们对于被告的行为可以有一种同情的理解。然而,法律
除了考虑主体在行为能力方面的限制(即是否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之外,并
不考虑一个人的心性特徵和性格缺陷。退一步说,亚里士多德说过,性格也是选择
的结果,人并不能以性格为由来逃避责任。并且,我们有理由要求一个国家的领袖
具备某种超越性,即能够超出他所出身阶层的特殊利益、心态和视界,而对整个国
家的全体公民负责,而非仅仅偏袒于哪个阶层或利益集团。如果他不具备这种能力
,他就应该退出政治舞台。被告有性格缺陷,这使得他没有资格留在决策者的位置
;但既然他还是决策者,就不能再以性格缺陷作为挡箭牌。任何人都无权享受神的
权力而只承担人的责任,更不用说只承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责任了。
辩方认为,由于政治行为带来的后果大多是不可预见的,因此不能把那些灾
难性的后果都归责于被告。问题在于,对被告来说,他的决策所造成的后果绝大多
数都是可以预见到的,并且已经被人预见到、同时以清晰的形式作出了警示的(例
如人口问题)。被告作为一个政治家,我们可以不要求他具备正面的预见能力(即
对事物向好的方向发展的可能性的预见),但我们必须要求他具备对于可能发生的
灾难的预见能力,只要这灾难不是纯粹的自然灾难;即使他不具备这种能力,他也
有义务去倾听那些对此进行预见的声音。否则,国家就可能陷入极大的危险而不自
知。被告统治时期,我们国家就正处于此种境地。甚至根据被告的供词,他有意识
地使我们国家陷入到一种混乱和大破坏的局面中并以此为荣,视之为其一生中两大
“壮举”之一。因此,这种政治行为的不可预见的后果即便有,也正遂被告之心愿
,且由其一手造成。
辩方声称,判定一种制度和生活方式、判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正当的标准不应
是现在人们所认同的标准或者某种抽象的标准,而应该是当时大多数人对自身幸福
与否的理解。法庭传唤的那些“忆甜思苦”的证人们的证词似乎要唤起我们对一个
黄金时代的回忆,并要求我们不仅不能对被告进行控诉,反而要我们为之开脱一切
罪名并使社会整体回到那些“阳光灿烂的日子”。姑且不论这种价值主观论的论调
恰恰使被告所宣称的“理想主义”本身成为不合法(因为人人都有自己对幸福的理
解,一种强制推行的幸福观正是反幸福的),那几千万被活埋、被饿死、被奸杀、
被割喉枪杀、被殴打致死、被迫自杀的死难者难道会认为自己的死是“安乐死”吗
?除非我们认为死亡本身就是最大的幸福,而不论死亡的方式和原因,才能得出这
种毫无人性的结论。我们想请辩方正面告诉我们,恶是否存在?是否因为某些人认
同于恶,这恶就不再是恶?对于那些证人,我们认为他们也是受害者,他们为被告
作证难道不构成一种反讽?他们对自身受害和受奴役的不自觉,既激发了我们的同
情和责任心,也更说明了这场审判的必要性。自我感觉良好的奴隶就不是奴隶吗?
他们的良好感觉中有多少是意识形态宣传和教育毒化、驯化的结果,有多少是他们
在当代受到不公正对待的情绪性反应,又有多少是本己本真的个人体验?在这一点
本己本真的个人体验中,又有多少是与被告无关的、在任何时代都存在的个体的幸
福感(诸如青春和爱情)?即便他们的幸福感不是被制造出来的,他们对那个时代
又有多大的代表性?不要忘了,那么多最不幸的人们已经死去,他们今天不能来到
这里作证。
辩方在一般性辩护中仍然坚持法律时效性的观点,而我们认为,实施制裁和
救济的法庭可以讲时效性,但追求正义和真理的法庭是不应讲时效性的。并且,被
告行为的恶果并未完全清除,至今仍然有其强大的同谋者在世间横行;如果没有一
种对其法律和伦理责任的追究,则人性的尊严和价值无法重新确立,我们就无法面
对死去的一个、一个、一个……的冤魂,以及将继承我们伦理和道德准则的后代。
辩方在其最后陈述中,呼吁我们宽恕被告,终止他们声称是一切恶的导因的
所谓“审判精神”,否则我们将可能犯下与被告同样的错误。如果我们是上帝,或
许我们能这样,也会这样。但我们没有权利宽恕,我们并不是他的主要受害者,我
们中有些人甚至还仍然是他的同谋,而只有那些受害者尤其是死难者才有资格去宽
恕。世界上仍然生存的人们没有一个能代替他们宽恕被告,因此宽恕是即使我们愿
意也不可能做到的。退一万步说,即便被告能得到宽恕,那也是在对他的罪的行为
、性质、危害程度和遗留后果进行认真、彻底的清算后才能做出的,否则,宽恕就
是纵容罪恶,宽恕本身也会成为罪恶的同谋。
今天,我站在这里,代替另一个人,代表我们的民族、语言和文化,对被告
提出指控。但为什么是今天而不是昨天、前天或更早?是什么使我们到今天才追究
或甚至到今天都不能或不想追究他的责任?是否因为他已经成为我们心灵和身体的
一部份,从而我们对他的审判的拖延、回避和拒绝正是对审判我们自身的拖延、回
避和拒绝?如果不追究他,我们究竟想成为什么、做些什么、看到什么?我们有希
望摆脱他吗?或者我们根本就不希望?
我们痛苦地看到,这场审判的拖延本身就构成一种罪恶,且是我们每个人都
犯下的罪恶。因此这场审判并非仅仅针对被告,而且也针对我们所有的人,包括我
们这些控诉者,对不起,也包括您,尊敬的法官大人和陪审团成员。我们不能将这
种罪恶仅仅归结为国家体制的遮羞布和权力既得利益的自我防护,也不能仅仅归结
为中国知识分子群体的软弱、无能和良知泯灭,甚至不能仅仅归结为意识形态的奴
化教育对我们基本人性和道德准则的破坏。我们作为理性生物,应该有能力抵制这
些外在力量对我们心灵的钳制,但我们没有这样。我们身上的惰性,对市场意象形
态的天然迎合,使我们对于政治、伦理和公共生活变得冷漠。更为致命的是,我们
人性中对强权的角色认同和偶像崇拜使我们心甘情愿地逃避甚至嘲笑自由,我们得
到的只是锁链,却自欺欺人地认为得到了整个世界。帕斯卡尔的话象是对我们的判
词:“人如此之卑贱,竟至于向禽兽屈服,竟至于崇拜禽兽。”
因此我们还必须反向,对我们自身进行审判。被告虽然实施了罪行,但他却
是被我们民族自行挑选出来的罪人。被告作为整个中华民族的命-运,作为被我们
选中的伪先知,是我们民族为自身设置的刽子手和自杀机制。这种民族的自杀一方
面固然要追究到我们文化传统中圣-王-师三位一体的儒教结构和专制主义的国家
结构,因此对被告的审判同时是对给予人虚妄希望的整个中国文化传统中包含的恶
的揭示,从而为中国文化对自身的反省提供了一个契机。另一方面,被告实质上是
存在于我们每个人心中的恶的人格化形式,每个人都是潜在的他,恶一直活着,不
仅活在为他打造的供人顶礼膜拜的水晶棺里,而且活在我们每个人的语言中,生活
方式中,价值观中。因此追究本身必须追究到作为这种罪恶温床的日常生活中,必
须成为对法西斯的生活方式和人性中的法西斯倾向的拒绝。为了杀死我们人性中那
个残忍卑鄙却笼罩着崇高光环的“王”,我们必须敢于象眉间尺和黑色人那样舍弃
自身的头颅,必须敢于在灵魂的沸水中自己咬啮自己,与自身的魔鬼博斗。在此,
我恳请法官大人确认我们所有人,对不起,仍然包括您自己,有罪。
“风暴掀起大地的四角,大地有着被狼吃掉最后一个孩子后的寂静。”今天
,在被告卷起的风暴造成的大地的死寂中,我们试图来探望正处于弥留之际的正义
。在我们这个世界,正义不过是政客们用来擦掉嘴边口涎的餐巾纸,是用来粉饰太
平、穷人们够不着的烟花。今天的审判有可能只是正义死亡之前的回光返照,如果
我们仅仅安于一个判决的结论,而并不打算向自己提出这样一些质问的话:垂死的
正义能复活吗?能藉此审判而复活吗?我们能够受得了那个复活之后又喋喋不休的
正义吗?我们对垂死的正义负有什么样的责任?上帝缺席以后正义的负担能落在我
们以外的谁身上?我们有理由拒绝这沉重从而眼睁睁看着甚至盼望正义垂死而亡?
如果我们拒绝,我们是否因此成为了“历史”的同谋从而挥霍掉了后代本来可能而
且应该拥有的财富?我们能够追求什么样的正义?绝对的正义的不可能是否意味着
我们就应该对绝对的不正义视而不见?我们是绝望地苟且偷生,令后代绝望地出世
,还是在自我拷问中走向死亡,让后代不悔其生?以及最后的,正义是否可能?
今天,我站在这里,代替另一个人,代表我们的民族、语言和文化,对被告
提出指控。由于被指控的罪恶越大、谎言越大就越显得象是被控诉者捏造出来的,
人们可能会说:“这么荒唐,怎么可能呢?”因此人们会下结论:它们是不可能的
。但他们没有注意到,魔鬼正是参透了人们的这种心理,专用最大的恶、最大的谎
言来引诱人们上当。我们当然不能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但我们就能以君子之心
度魔鬼之腹吗?
魔鬼至今仍在中华这片土地上肆虐,魔鬼的事业由一群小妖们继续着,在开
创新时代的幡旗下为他招魂。我们什么时候才能恢复我们的人形呢?经上说:“日
子近了。”这构成一个秘密,对于我们民族来说的秘密,对这一切我们只能祈祷:
祈求上帝不再降他这样的伪先知给我们民族;
祈求我们从此有力量不再拜偶像;
祈求上帝宽恕他,为他作为自己民族罪人的不幸;
祈求我们每个人开始学会不宽恕自己;
祈求上帝宽恕我们这多灾多难的民族;
祈求他在我们每个人心中真正死去;
祈求正义不死。
2000年8月26日
附罪名:
国内法:
违宪罪
故意杀人罪(反右,文革)
渎职罪(大跃进,文革,教育问题,破坏国家机构,人民公社,人口问题,外蒙
古问题,经济结构的失衡,放弃对日索陪)
危害国家安全罪(煽动叛乱)
破坏公共秩序罪(文革,恐怖主义,以出身论、阶级论的仇恨教育造成人们之间
的敌意和争斗)
强奸罪
破坏文物罪
侵占财产罪(三大改造,文革,用对农民的剥削来发展工业和城市)
高级法:
1、 反知识罪(批林批孔,从整风运动开始到文革的对知识分子、对知识/教育的
迫害,毛语式和社论语式对汉语基质和想像力的败坏)
2、劫魂罪(整风,反右,文革,制造意识形态的奴化教育)
3、反历史罪(篡改历史,强迫遗忘)
4、破坏生态环境罪(大跃进,文革)
5、反伦理罪(对人类尊严和尊严意识的破坏,颠覆伦理和信任准则,剥夺个体
的私人生活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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