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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用平权措施照顾弱势群体的最新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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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7-23-2009 22:00: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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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irrorbooks.com/news/?action-viewnews-itemid-962

作者:林达,原标题为《平权措施在美国的新判例》

前不久,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5:4作出裁决,裁定了康州纽黑文(New Haven)市政府基于种族考量,不公平地作废一场消防队的升迁考试,违反了联邦民权法。这个裁决在美国引起轰动。

除了这个议题涉及一向是敏感的种族话题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此案上诉到康州的州最高法院时,女法官索托马约尔加入了支持纽黑文市政府胜诉的判决。而她正是奥巴马在今年5月26日提名的未来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她的民调支持度相当高,美国律师协会给她的评定是“很称职”。几天后的7月13日,参院司法委员会就要对她作提名确认的听证了。也就是说,最高法院对此案的多数裁决,推翻了可能的未来同事的前裁决。所以大家也在议论,此裁决是否会对索托马约尔的大法官提名不利。一般估计不会有大的影响,因为即便是联邦最高法院裁决本身,也是有四个大法官支持了索托马约尔的裁决。同是女性的金斯堡大法官就对裁决表示失望。

此案子涉及对弱势群体的“平权措施”,类似做法很多国家都有。美国现在实施的平权措施,其概念起于肯尼迪总统1961年的10925号行政命令。之后在一系列各总统的行政命令和1964年民权法中巩固下来。平权就是在就学、就业、升迁等等问题上强调平等权利,道理很好懂,而在实际操作中却极为复杂。例如强调“性别平权”,既然社会上男女各占一半,传统社会使得女性处于弱势,要在就学就业升迁中补偿,是否也要不顾考试考核等等,保证男女各一半的比例?在就业上性别平权要不要考虑一些职业的性别特征?而美国平权措施是起于种族平权,一旦涉及种族,具体操作就更加敏感万分。例如上学,有人因平权得益,就有人利益受损。例如两个孩子考大学,成绩低的平权上去了,成绩高的反而落选,让孩子和家长如何认可?所以,平权措施一路走来官司不断。

在纽黑文消防队一案中,升迁考试考下来,白人很多合格,拉丁裔两人合格,没有一个黑人消防员合格。假如按照成绩,黑人就升迁无份了,而且依据这样的选拔方式,可能在很长时期内黑人都升迁困难。消防队属于市政府,市政府担心按成绩升迁,会被黑人告政府种族歧视(只升白人),就决定把考试给作废了。

类似的案子曾经发生20多年前的阿拉巴马州伯明翰市,也同样上诉到最高法院。伯明翰是一个有种族隔离历史的南方城市,市消防队在1968年才有第一个黑人消防员,八年后的1976年才有了第二个黑人消防员,1981年前没有一个黑人成为消防官员,1981年该市有了第一个黑人市长,就把一个黑白双方都同意的决定签署为法令,就是黑人和白人在升迁时一一对等,听上去是平等权益,实际上却完全可能造成另一种不平等。例如在1983年升迁时,通过考试,升了成绩第一第二名的白人,然后升了成绩最好的黑人,可是他的成绩是排在第79名。成绩排在他前面的七十多个白人显然感到不公平。在一系列类似事情发生后,白人消防队员终于忍无可忍,把伯明翰市政府告上了法庭,最后案子也在上世纪90年代进入联邦最高法院。当时最高法院裁定,根据种族而给予优惠,几乎总是与宪法精神不符。但是,平权措施是针对历史上事实存在的社会对弱势群体的不公平的一种补偿。所以,它还是要存在,只是不能失之过宽。可以看得出来,它其实是一个两难困境。宽严细节标准,就依靠一个个案子在界定。

在纽黑文案子中,持反对意见的金斯堡大法官认为,这是对民权法的一个破坏。她指出,民权法要求的平等,不是一个表面平等,而是实质平等。也就是说,假如对弱势群体丝毫不予照顾,他们可能输在起跑线,迅速被社会排挤出去。表面看上去按照考试成绩是平等的,实质不平等。

大家都承认,平权措施是一个有历史阶段性的做法。但是,从美国来看,有非常重要的几点经验。一是平权措施和刑事案无关,只是对弱势群体的社会利益分配的照顾,并不在刑事犯罪上对弱势群体网开一面,刑事案仍然坚持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司法强调程序公正。二是平权措施建立在充分讨论之后社会共识之上。第三,平权措施的每一个细节做法都是在不断的讨论斟酌之中。这种争议通过司法挑战的形式,根据不同时代的情况由司法裁决判定,同一个细节规定依据不同时代的具体情况可能不同。第四,在每一个细节都涉及个人利益、都有巨大争议的情况下,能够几十年和平地做下来,与不断持续社会的充分讨论有关,更与司法具有公平公正的公信力不能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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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7-24-2009 08:06:03 | 只看该作者

“平权措施”?颠倒黑白!

本文通过一路BBS站telnet客户端发布

Affirmative Action中文翻译成“平权法案”或“平权措施”,实在太颠倒是非了吧。。。中国人莫非已经习惯于混淆视听?美国旧金山还有个华人组织叫做CHINESE FOR AFFIRMATIVE ACTION,中文是“華人權益促進會”,促进的是谁的权益?港台那边好像也是主要使用这种错误的翻译;偶尔见到稍好的:“(種族)優惠措施”,或“矯正性命令”。俺不懂日文,在google搜索日语网页看到这样的翻译:“積極的優遇[差別撤廃]措置”或“積極的差別是正措置”,有的词条注解也点明“逆差別”。根据英文对照,上面的“差别”就是“歧视”的意思;“是正”就是“矫正”。还有一个译法是“肯定的措置”,不如上两个。

Affirmative有“积极”的含义,Affirmative Action的实质就是为了纠正歧视而优待,所以翻译成“积极优惠措施”比较妥当。可惜俺人微言轻,以后只好继续被中文媒体恶心下去了。上面那篇文章的作者林达很有影响力,不知谁可以提醒他一下?

关于消防员考试案,上周俺和一群美国朋友谈天,其中温和liberal(相当于受liberal影响的中间派)居多,谈及纽黑文消防员晋级考试,大家基本上都站在消防员一边,只有一个向来狂热的小左说既然最高法院的裁决是5/4,那么这个案子肯定很复杂,纽黑文市政府肯定有相当大的道理,云云。其实这个案子一点也不复杂,那个狂热小左只是不肯认输就乱找歪理,好在他没有颠倒黑白说最高法院裁决错了,所以大家没有和他计较。

俺觉得消防员考试案是个很有用的试金石,凡是支持纽黑文市政府肯定是狂热小左。Sotomayor也一样,凡是支持她当大法官的都是小左或中间偏左。上个月CNN说2/3的美国人支持消防员,这个数字恐怕是低估。无论如何,狂热小左是少数。最近的民调好像是Sotomayor的支持率略微超过50%,说明美国现在左派势力确实更大。

【 在 Faith 的大作中提到: 】
: http://www.mirrorbooks.com/news/?action-viewnews-itemid-962
: 作者:林达,原标题为《平权措施在美国的新判例》
: 前不久,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5:4作出裁决,裁定了康州纽黑文(New Haven)市政府基于种族考量,不公平地作废一场消防队的升迁考试,违反了联邦民权法。这个裁决在美国引起轰动。
: (以下引言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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