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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曙光:如何看小产权房和农村土地制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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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1-8-2009 21:36: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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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经文摘》:您对小产权房和农村土地制度如何看?
  张曙光:现在的中国地权是一个二元分割的体制,国有的和非国有的,或者说,国有的和集体的,农业用地和非农业用地,这两个东西是两套权利体系,国有的可以流转、交易、开发、抵押,但集体的土地却没有这些权利,所以就造成了目前的土地状况。
  其实小产权房,我觉得是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在这种二元分割体制之下,必然产生的一个问题。你不允许他做建设用地、不允许他交易,人家就不交易了?随着城市化的逐步推进,土地的增值收益非常大,农民也要赚取这块收益,那怎么赚呢?就是这么个问题,你不让我盖房子,我也去盖,你不允许我流转,我也去流转。现在小产权房不是某一个地方的问题,而是所有大城市郊区普遍存在的现象,而且发展得非常快。
  拿宋庄来说,本来画家去了以后,把这个地方的经济带动起来了,房屋升值了,地价升值了,农民也有利益了。但是房价升值太快,有些农民开始短视,觉得把地要回来对自己更有利,所以才出现这样的问题,之前签订的合约不算事,现在农民去撕毁合约。法院对此的判决实际上支持了农民这种不讲诚信的毁约行为。这对整个经济发展来说,都是相当不利的。因为政府、法律没有保护这个产权、没有保护这个交易,却在这一点上起到了鼓励、奖励农民不诚信行为的效果,于是,这个事情就会成为一个没完没了的事情。
  可以看到,宋庄这个地方好像是在法院告了,解决了,受到关注了,其实类似的情况,没有打官司的有的是。现在,对这个问题最彻底的解决方式就是土地私有化,让农民去占有土地,这是最能够解决问题、最能够保护私人产权的方式。
  在土地私有化不能一下子实现的状况下,这个问题也可以解决。如果觉得一下子实现风险大的话,可以分几步做。第一步,承认农民在宅基地上盖的房子可以上市流转、可以交易,先把这部分的产权做实。目前国内舆论的导向使得大家尽量避免说私有化这个“化”字。那么,我们可以先把宅基地这部分产权做实,划到农民名下,让农民所有,让农民可以自由处置,你愿意盖房就盖房,你愿意种地就种地,盖了房子愿意卖给谁就卖给谁,你卖给谁就要承认这笔交易,他交易了,政府照样可以征税,承认它合法。
  第二步,解决其他农地问题,农地转为非农用地。事实上,在城市的郊区不光是宅基地上盖有小产权房,大田上也盖了小产权房,这也是合理的事情,因为利益太大。所以,第二步再把这一部分落实。这是可以的。
  在这个问题上,照我的说法,现在政府采取的是“闭起眼睛不看”的方式。当然了,在法律上讲究民不举、官不究嘛,这是对的,没人告到法院,法院不可能主动去找你的事。但是,政府在这个问题上,不应该闭眼睛!事情已经发展到这个地步,政府就应该承认这个事实,你还不去解决,还把它当作一个非法的东西,不去解决这个问题,这对整个经济发展来说是有害的。
  现在的什么廉租房、两限房、经济适用房,我觉得,都是空的。其实各个地方就是叫得凶,实际做得不好,很简单的道理:政府能够从城市建设、盖房上获得大量收益,你现在让他掏钱去盖房,是与虎谋皮的事!我是从这拿钱的,你让我掏钱?!不可能的事情。
在目前的状况下,小产权房交易产生问题是必然的。国家在法律上是不予承认的,它是没有产权的,或者说农民只有一部分产权,比如使用权是他的。在这种情况下,小产权房盖的方式很多,有村集体盖的,有开发商和村里合作盖的,不管是怎么样的一个方式,不管是乡镇还是村委会的盖章,按照目前成文法的规定,都属于非法。国家完全可以不承认这个东西。到法院里边,法院搬出来的是上面的法律,上位法管下位法。所以,产权争议是一个没完没了的事情,不解决这个问题,不改上位法、不把产权做实、不把产权给农民,这个争议是永远解决不了的。农民的行为是一个合理不合法的事情。
   《财经文摘》: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那么,到底是谁的集体,谁是所有权人?
    张曙光:现在不清楚。拿原来的话说,是以小队还是以大队,还是以村民小组所有,没有明确。所以现在的这套法律,存在的问题是相当多的。土地问题,可能是中国目前最大的问题之一,而这个问题不解决,一系列保护产权之类的问题都不能解决。现在政府对时局采取闭眼不看的态度。不过说实在的,看也看不下去,全国各地的农民都在要回自己的地权,这个趋势最后的结果很难说,不管是农民起来把自己的土地拿回去、抢回去,还是政府改变政策、把土地给了农民,不管是哪种形式,朝着这个方向走是没有问题的。具体形式我说不清楚、说不上来,但地权要直接给农民,这个方向是必然的,是必须要走的。
    如何做到这一点,这个很难说,为什么呢?因为在这个过程中,不确定性是很大的,政府如果能够明白这一点,是主动修改现在的法律制度,把产权给农民呢,还是说农民最后只能去夺?这种可能性不是说没有。当然,革命的办法是一个糟糕的办法,所以政府要改变政策,把这个东西尽快地落实,这才是最佳的选择。如何落实,怎么个改法,现在已经有些地方在不断突破。广东已出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办法,它是限制小产权房的,但对另外一种存在方式不限制,也就是工业厂房、盖的打工楼,出租给打工者。其实打工楼就是小产权房。广东等于把这个口子开了。
    不准进行房地产开发,但可以盖工业厂房,可以盖打工楼。当然盖打工楼是以集体的方式进行,人人都有份,把土地资本化,一人多少股,是这样来,最后收租分给农民,等于你拿土地入股。广东公开的地方法律承认了这一条,但是不准进行商品房开发,盖打工楼可以,中国的事情真是奇怪了。换了换名字就允许了。
    共产党革命的时候靠农民、建设也靠农民,现在中国经济之所以发展得这么快,城市化步伐推进得这么快,靠的就是剥夺农民,这是最大的利益。现在,如果你要求政府把这块利益分给农民,它是不情愿的。你去看嘛,每修一条公路,每征一片地,就会坏一批干部。因为利益太大,小产权房不能放开的背后就是这么个问题。表面上体现出来的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但其实谁都不相信那就是社会主义的方向,名义上讲出来,好像地权一给农民就会造成两极分化。荒唐!
    农民进城打工、挣钱,工资很低。另外政府从农民手里大概是一公顷30万-45万元、一亩大概三万元的样子征地,而到了政府手中,到了二三级市场上,一亩地的价格是多少呢?二级市场一亩地就是几百万元!你想想,农民拿到的,只是五十分之一,那49份全部被其他人分了!这个利益多大啊!关于具体数据,我的调查报告里都是有的。所以,农民才起来啊,你这么高的利益,你能盖,我也能盖!问题就出来了。
    如何把土地的使用权完善到所有权,我觉得是一个探索的过程,首先得从整个法律制度上去修改,否则是无法落实的。可以先在基层将产权做实,以集体的名义做实,股份量化到个人,产权到个人,但名义上大家还要保持一个集体的名义、维护一个外壳。
    现在很多地方已经把利益实现了,已经突破了,但是为了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方向,这个外壳谁都得维持,因为你不维持,马上就违法,他马上就可以整死你。既然如此,那何必呢,我还保持这个名字,大家拿实际利益不完了吗?这是老百姓的合理选择。
    宪法只承认了集体所有,并没有承认个人所有,但你既然承认集体所有,那集体应该做主吧?但现在是怎么一个情况呢?政府若打算要这片地,那就不是说集体所有了。你征地,我不给你,我有没有这个权利呢?有权。但这个权利是没有保障的。政府只要一个命令,一张纸贴到那里,就能限定你交出来,就这么简单。政府征地实际上是剥夺了农民的产权,这是侵权,但侵权的依据是什么呢?《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1款,那一款就明确说明,任何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征的集体土地。意思是说,只有国有土地才有这个权利,集体土地是没有建设权利的!国家征地,把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先实行国有化,然后才能用于建设,这分明是一个剥夺产权的行为。实际上很多问题,正是出在《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1款上,等于把集体所有制否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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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1-16-2009 10:59:38 | 只看该作者

Re: 张曙光:如何看小产权房和农村土地制度(一)

本文通过一路BBS站telnet客户端发布

这里面谈到的一些问题有探讨价值。
比如集体所有,可以在保证村务公开和选举较为公正的情况下,
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具体如何分配通过村民大会决定,
而乡镇政府通过提供服务(如对手续进行审批,帮忙联系买家和建筑商,指导土地规划等)获得相应报酬。

我师弟在福建,当地就是这样做的,但具体运作中很容易走形。
关键还是每一笔费用要公开,供大会讨论通过。
他们因为靠近县城,目前的方式是征地的房地产商建公寓,每家人一层房子+一个门面,
可以自主买卖,但还是属于小产权房。


【 在 OMIGAR (帮填土) 的大作中提到: 】
:    《财经文摘》:您对小产权房和农村土地制度如何看?
:   张曙光:现在的中国地权是一个二元分割的体制,国有的和非国有的,或者说,国有的和集体的,农业用地和非农业用地,这两个东西是两套权利体系,国有的可以流转、交易、开发、抵押,但集体的土地却没有这些权利,所以就造成了目前的土地状况。
:   其实小产权房,我觉得是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在这种二元分割体制之下,必然产生的一个问题。你不允许他做建设用地、不允许他交易,人家就不交易了?随着城市化的逐步推进,土地的增值收益非常大,农民也要赚取这块收益,那怎么赚呢?就是这么个问题,你不让我盖房子,我也去盖,你不允许我流转,我也去流转。现在小产权房不是某一个地方的问题,而是所有大城市郊区普遍存在的现象,而且发展得非常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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