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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与网易网友谈刑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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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2-2012 18:30: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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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今天同《网易》网友对话《刑诉法》修正案
2012-3-12 23:53:48






期待一个更加文明法治的中国

陈有西今天同《网易》网友

对话《刑诉法》修正案

2012,3,12下午三时到五时



陈有西 :大家好,我是陈有西。很高兴能够同大家交流关于刑诉法修改的一些想法。欢迎大家提问。

江山如此多妖 :有罪与否不是经法院裁定才有效吗

陈有西 :强制措施还不是有罪,是为了侦查需要的临时措施,不是定罪。所谓秘密失踪,是指没有判决有罪前,就关押而找不到人。

陈有西 :主要是所谓的“维稳需要观念”。那些人确实是非常短视的人。他们不知道法律保护的不是坏人,也包括他本人。现在针对的主要是政治性诉求的人,主要支持这条立法的,是国家安全部门、公安国保部门和党的纪委部门。他们要到实践一阶段后,才会明白这个立法是如何愚蠢和危害国家。这同指导思想和法学基础知识贫乏有关。

法学王琳 :#刑诉法草案修订# 向各位网易的朋友报道,很高兴再次与 @陈有西 律师一起,跟大家交流。

陈有西 :很高兴与您一起同台和网友互动。

刹那间的涅槃 :#刑诉法草案修订# 向@陈有西 @法学王琳 提问:我们离北朝鲜还有多远?

法学王琳 :也就隔一条鸭绿江吧。

咸鱼世界观 :#刑诉法草案修订# 向@陈有西 @法学王琳 提问:你们敢说真话吗?现在可是有一堆代表在北京睡大觉,吹大牛了。

陈有西 :我保证,今天答问,以及我的博客文章,都是真话。不便说的,最多不说,也不说违心话。

蚂蚁不下水 :#刑诉法草案修订# 向@陈有西 @法学王琳 提问:其实就是秘密拘捕合法化,其他这个早就有了。没必要恐慌,没看见当官的家属都移民了。因为他们也怕~~~

陈有西 :以前是实际使用,而没有法院依据,以后就有“合法失踪”了。这绝对是一个人权保护的大倒退,但是我们毫无办法。

良民严耿武:偷着做,跟明着做是不同的。明着做,不得了的。

陈有西 :很对。这个危险,怎样评估都不过分。每个人都是潜在的被害人。因此不要隔岸观火。

吾土harmony好懵你:这么消极?

陈有西 :因为我们国家,人民对国会即人大的制约是非常弱的。因为代表并不是真正民选的。他们向上效忠而不用向人民负责。人民的呼声他们可以忽略不计。

江山如此多妖:那在这关押时间死亡,能有国家赔偿?

陈有西 :如果证明是关押期间死亡,肯定可以索赔。因为死亡后就主体消失,有罪也无法审判终止审判,而没有审判,按中国刑法无罪推定就是无罪,而无罪搞死人,就是违法的国家赔偿。但是赔偿能够补偿人命吗?

liuwen3344 :#刑诉法草案修订# 向@陈有西 @法学王琳 提问:秘密逮捕和监视居住不通知家人会有哪些危害?不经法院判决就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由秘密逮捕或监视居住是否违宪?

陈有西 :这同刑罚不同,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因此不能说违宪。其不同在于,世界上法律完备的国家和地区,强制措施也是由法院批准的,警察只有三天权,超过就要由法院开庭审批,否则不能关,要放在外面侦查。陈水扁案就是这样。而我们大陆,公安有37天的刑拘权,检察院有批捕权,没有抗辩。不上法院审批。导致中国大量的无罪先关现象,严重损害基本人权的保障。

法学王琳 :逮捕和监视居住都是刑事诉讼法中法定的强制措施。强制措施不同于惩罚性措施(如刑罚,行政领域中的行政拘留等),它是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而在嫌疑人、被告人还未被法院宣判有罪(或无罪)之前采取的。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这时的嫌疑人或被告人还应被看作是无罪的人,对他们采取措施应符合必要性原则,也就是应保证强制是必须的而且对他们的损害最小。

韩雨亭 :#刑诉法草案修订# 向@陈有西 @法学王琳 提问:如果该法通过了,中国是不是有滑向警察国家的危险呢?民众与政府的矛盾冲突会不会更加加剧?

法学王琳 :没有刑诉法修正草案的73条,中国也有滑向警察国家的危险,民众与政府的矛盾冲突也正在加剧。当然,我也主张删除73条,但删除还不是终点。中国现在的问题不是刑诉法造成的,也不是刑诉法修正案造成的。

腻味鸭脖 :#刑诉法草案修订# 向@陈有西 @法学王琳 提问:什么样的行为可以列入危害国家安全呢?

陈有西 :面对政权和国家制度的犯罪都是。请看《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在中国的实践中,危害执政党地位的行为,往往按危害国家政权来论处。因为宪法规定了执政党的统治地位。“反党”就是“反革命”,反革命就是犯罪。尽管现在的《刑法》并没有这样的规定,但公检法的人其实这样理解和执法。

陈有西 :很多人有一种误解,说秘密失踪首先倒霉的是官员“双规”和知识分子造反,同平民无关。这是很短视的。任何人都有危险。因为危害国家安全,是抽象的。比如你发微博,也可以理解为煽动颠覆政权。我们的司法审查是事后的。公安就可以在拘留证里先定性为国家安全犯罪。等查明不是,你也没有办法告。因为这个权在公安,没有法院可以审理。因此恶法针对的是全民。

johnchai :#刑诉法草案修订# 向@陈有西 @法学王琳 提问:其实做为大陆法系,如果要加上这条,就必须清楚明白其余各条的定义,比如何为“危害国家安全?”对于普通公民如何才能使用“危害国家安全”,监视居住如何实施,如何确定,如何监督那些执法者,如何处罚,否则就是一个法西斯的法条。

法学王琳 :何为“危害国家安全”,这不是刑诉法应规范的内容,它指向的是刑法第二编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一共12个法条。详细可参见:http://163.fm/U0jB5oS

闲逛的鱼饵 :#刑诉法草案修订# 向@陈有西 @法学王琳 提问:其实就大多数来讲,国家的法律制定的还是可以的,只是遇到具体执行人不同时,就显现出了差异,甚至天壤之别,还是先把人做好了,再讨论进步还是退步的问题吧,要不再好的法律,最终派不上用处,那又有什么用呢?

法学王琳 :这次刑诉法修正案送审草案也可以套用您的话,大多数条款是好的,舆论的批评主要指向的也是73条等少数条款。而这些有问题的条款,正是法的“短板”。根据木桶理论,决定木桶能装多少水的,正是这些短板。一部法律好不好,也正是它看有没有恶的条款。执法的人重要,立法同样重要

假如生活忽悠你 :#刑诉法草案修订# 向@陈有西 @法学王琳 提问:估计是开始不了了吧。无疾而终也好,毕竟是做了点工作,展现了一点点态度,鞠躬下台。

fibre1984 :# 向@陈有西 @法学王琳 提问: 人民不应害怕他们的政府,而政府应该害怕他们的人民!#刑诉法草案修订

法学王琳 :这是中国发展的方向。希望这一天早日到来。

陈有西 :理论上是这样。我们1949年就是这样规定我们的国体的,叫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但是实际上,我们是“官员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只是一群贡献羊毛(税收)的羊群。封建社会的“牧民”观念,基本上没有改变。这是我们最大的悲哀。孙中山的《建国大纲》我们都没有实现。

冬翰 :#刑诉法草案修订# 向@陈有西 @法学王琳 提问:我国的刑诉法制定依据什么?我国法律与民主国法律不同在哪?警察是国家“机器”,那‘‘机器“是"纺织机" "冲压机" ‘’挖沟机”或是“绞肉机”,还是如,“变形金刚”那样?有规则吗?我国的律师有什么作用,是“电信咨询台”那样吗?

陈有西 :《宪法》和《立法法》规定,我国法律的制定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因此他们有立法权。《刑诉法》属于程序基本法,修订可以用常委会。这次修订幅度大范围广,是全会立法。从程序上是合法的。问题是我们的2000多位代表,真正懂法的不会超过50个。大量的是官员代表和花瓶代表。他们没有能力真正把关立法。出现恶法是非常正常的。

法学王琳 :刑诉法是“宪法适用法”,宪法是其制定依据。中国正面临法外调查程序的法律化,问题正在于,那些法外程序就是因为与法治相悖,才在法外运行。法外程序是无法法治化的。

醉鲁达:想法,你都知道,可问题是如何才能阻止恶法的通过呢?或者,它通过之后,如何减少公民被消失的可能性呢?

陈有西 :我们无能为力。这只有通过改变代表素质、修改《选举法》和《人大组织法》来实现。这条路要走通,必须立即进行政治体制改革。

江山如此多妖:通过了吗?很关心,它支配着我以后所有行为

陈有西 :主席团已经通过交付大会,后天上全会表决。但是通过基本无悬念。

鹰唳长空 :#刑诉法草案修订# 向@陈有西 @法学王琳 提问:如果这样的条款得到通过,在实践如果滥用的话,如果嫌疑人最终被证明是冤枉的,后续能有什么补救吗?

陈有西 :这个救济是非常难的。中国侦查措施违法,基本上不赔偿。因为中国公安的地位比法院高,法院不敢审公安、安全机关。没有法院的判决,国家赔偿和责任追究就没有依据。这就是国家预算中,国家赔偿预算每年都用不了、原封不动的原因。

陈有西 :为什么我的眼里总是盈满泪水?是因为我爱这片土地爱得深沉。知识人的痛苦,是看到这样的恶法慢慢走近,而自己毫无办法阻止它。而一群愚者还在欢呼这样的恶法到来,还在咒骂那些先知先觉为他们的权益在杜鹃啼血者。希望吃人血馒头。中国之哀若此。

法学王琳 :在法律上,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从司法实践来看,这种赔偿仅具抚慰意义,远不能赔偿蒙冤之人的实际损失。

做梦师 :#刑诉法草案修订# 向@陈有西 @法学王琳 提问:新刑诉法现在的形势让我想起了33年希特勒通过国会纵火案拿到的私逮刑讯的国会授权。会出现当年德国那样冲锋队满街抓人,半年内全国噤声的恐怖场面吗?

陈有西 :不要这样去比。中国今天能够这样公开地讨论这个问题,说明中国的环境还是开明的。同疯狂的德国社民党时期是不能比的。不要说这种过激的话。这于事无补。

维基wiki :你能否提议签署《保护所有人免遭失踪国际公约》?

陈有西 :如果我是全国人大代表,我会直接提案,并质询人大常委会。院外的学者建议,基本上等于风吹过山。说也白说。所以改变代表构成、真正体现人民意志,加强人民对人民代表的控制,才是关键。

想改变的猪 :#刑诉法草案修订# 向@陈有西 @法学王琳 提问:这是否证明改革无望了?

法学王琳 :上策是废除“73条”,中策是指定居所应经被监视居住人或其近亲属同意,这也等于通知。但目前看来,最可能的是现草案不再改变,就这么过了。

河南赵明辉 (赵明辉) :#刑诉法草案修订# 向@陈有西 @法学王琳 提问:如果《刑诉法》通过了,我们该如何保护自己?如何促使这部流氓法律再次修改?

陈有西 :加强自我保护,谨慎说话。还有有条件就移民后再回国创业。留个后路。人民不能用手投票,就只有用脚投票。

重耳 :#刑诉法草案修订# 向@陈有西 @法学王琳 提问: 有人说美国的爱国者法案也有类似规定,即不通知家属的情形。请问是这样么?

法学王琳 :美国《爱国者法案》是在“911 事件”之后不到两个月通过的,这也是美国近年来最受争议的一部法案。虽然这部法案大大拓宽了警察的权力,但美国司法制度的基本框架还在,它的司法独立还在,它的言论自由还在,美国社会对法案侵犯公民自由与隐私的警惕与担忧是平衡公权扩张的有效利器。这些都是我们所缺乏的。

鹰唳长空 :#刑诉法草案修订# 向@陈有西 @法学王琳 提问:这样有效堵死了所有异见表达的路,不管最后选择是左还是右,但都可能是极端,一旦趋势形成,就不会有出现任何反向力量去制衡,直接摁死。

陈有西 :这就是庙堂立法者的基本目的意图。他们非常愚蠢,连数千年前的大禹都知道治水靠疏不靠堵,民怨只能泄而不宜聚。但是这些人以为压服和封死就行了。最后就是阶层分裂,对话渠道封死只有对抗,天下大乱释放,国家和人民都付出惨重代价。

陈有西 :谢谢大家。《刑诉法》即将上会审议通过,大家好好学习了解他。法律不管合理不合理,一旦通过就有国家强制力。大家还是要遵守他,好好保护自己。让我们期待一个更加文明法治的祖国的明天。谢谢。今天交流就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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