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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子明:从重庆出租车罢运联想政改“三步走”
作者:陈子明 文章来源:本站 点击数:183 更新时间:2009-1-16 2:10:35
中共十七大之后,一些已经进入体制内高层的“四五一代人”或称“50后”(1950年代出生,个别人1948年、1949年出生,现在50多岁,60来岁),开始尝试在政治上有所表现。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上任伊始,就喊出“要杀出一条血路来”,向全省发出了“新一轮思想大解放”的动员。中共中央委员、湖南省委书记张春贤则提出了“还权于民”的口号,给人以耳目一新的感觉。
当然,只要涉及到政治改革,从来都是一波三折,不会那么顺顺当当。不久前,广东省委常委、副省长肖志恒向驻粤的全国重点网络媒体记者表示,省委书记汪洋发起的思想解放运动,到今年6月底已“告一段落”。香港《文汇报》则发表了显然是很有来头的文章《“还权于民”不是好口号》。新近窜红的思想杀手司马南,在讨伐了宣扬“普世价值”的“二南”(《南方周末》和《南方都市报》)之后,又向当局发出警示:“今天的‘还权于民’ 为核心内容的思想解放运动,难道是为了‘酝酿修宪’不成?”但是,可以预期,即使汪洋、张春贤在政治上受挫,暂时偃旗息鼓,只要没有采取组织人事措施,他们也好,其他“50后”高官也好,仍然会有这样那样的“出格”表现。
比汪洋和张春贤的言辞更有意义的,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在出租汽车司机罢工事件中的行为。从 11月3日凌晨开始,重庆市主城区所有的出租车停止运行,到11月6日上午10时,薄熙来就在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四楼会议室与出租车驾驶员和市民代表进行座谈。薄熙来说:“我认为,这次出租车停运是事出有因,政府首先要检讨我们的工作。要反躬自问,研究我们自己哪儿做得不足,哪儿做得不好,或者说有官僚主义处理得不及时。政府有关部门都要通过这件事认真总结,改进工作。”对于出租车司机提出的承包费为题,薄熙来表示,重庆出租车“份儿钱”确实是不合理的,应加以调整。媒体记者对于薄熙来的表现,纷纷给与好评,并希望:“此次重庆出租车司机罢运风波平稳收场,重庆市政府的柔性处理策略和灵活身段,以及参与罢运的大多数司机的相对理性克制,为今后人们处理类似群体性事件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正面样本。”
但是历史经验告诉人们,随着各地出租车司机的连锁反应,也完全有可能导致新一轮的政治反动。1978年底,邓小平曾对北京的民主墙运动作出正面的评价,但是由于以上海为首的地方党政领导纷纷告急,很快就变了脸。当时,由于各地掌握政策不一致,北京的知识青年基本上已经返城,而上海还有大批知识青年滞留新疆、云南等地。于是,上海的民主墙运动很快演变成知识青年的维权运动,给党政领导机关带来很大的冲击。这说明长期以来,由于官僚的逆淘汰机制造成的政治惰性,中央和地方、地方和地方之间缺乏政令的统一,毛泽东曾对尼克松抱怨,他的旨意出不了北京城;各级官员极度缺乏政治敏感性和主动行为能力。《中国经济时报》高级记者王克勤,早就发表过《北京出租车业垄断黑幕》等一系列深度调查报告,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路径。如果各地以重庆事件为样本,主动出击解决相关问题,就可能皆大欢喜;如果各地依然是懵懵懂懂,无所作为,势必会出现群体性事件的蔓延和治安部门的强烈反弹。
薄熙来的所作所为,可以说是进行“社会协商对话”的一次尝试,但还远远算不上“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
笔者是体制外的政治反对派,理所当然,有自主的政治发展战略和全盘的宪政改革纲领。但若换位思维,从体制内民主派的角度来思考,不妨把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分为三步走:
第一步,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中国共产党的党代会报告中曾经指出:“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首先是党政分开。……划清党组织和国家政权的职能,理顺党组织与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司法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种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做到各司其职,并且逐步走向制度化。”“今后,各级党委不再设立不在政府任职但又分管政府工作的专职书记、常委。党委办事机构要少而精,与政府机构重叠对口的部门应当撤销,它们现在管理的行政事务应转由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政府各部门现有的党组各自向批准它成立的党委负责,不利于政府工作的统一和效能,要逐步撤销。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处理法纪和政纪案件,应当集中力量管好党纪,协助党委管好党风。”
第二步,把邓小平布置下的一些事情做完。比如说,邓小平于1989年1月2日批示,要组织一个有民主党派参加的专门小组,拟定民主党派参与和履行监督机制的方案,明年实行。根据邓的批示,成立了有八个部门参加的多党合作制研讨小组。宋平就此问题于1月15日写了一封信,建议国务院成立“咨议委员会”。又比如说,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绩伟领导的起草小组,于1988年4月写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草案)》第三稿。该草案第八条:“除国家处于总动员时期外,不得对新闻机关传播新闻、发表言论施行任何形式的新闻检查。”第十二条规定:“报纸、期刊的创办可以由公民团体进行”,特别写上“也可由自然人进行”。以上各项内容,可以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第二步的举措。
如果顺利地走出了前两步,对于现行宪法进行彻底的审议,制定包括解决台湾问题在内的新宪法,就提上了议事日程。当然,不论是体制内外,现在就应当为此预作准备。
(删节稿载《亚洲周刊》22卷49期,这里刊发的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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