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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尺规:吐槽“缩写教授”们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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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18-2012 16:12: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五位“缩写教授”写了篇长文来讨论韩寒代笔的问题,我严重怀疑这五位在工作单位上撒谎了,否则详细的工作单位加上名称缩写,完全可以锁定作者本人,这与他们不愿公开真实姓名的初衷相违背。至少从文中提议对手稿做碳14鉴定来看,那位刑事科学技术系教授估计是考古系学生或者伪科普受害者冒充的。



如果真有人按照缩写教授们所写去报案,我是坚决支持的,同时强烈要求方舟子这么做。举报刑事犯罪是公民的义务,方舟子已经认定了犯罪事实,却不去举报,意欲何为啊?



至于缩写教授们分析是否成立,我就不妄加判断了,留给公权部门判断。所以,下面我不是要推翻缩写教授们的结论,仅仅是向大家晒一下他们的法学水平和智商。



(注:下面红色【】内为原文)



【在分析“韩寒代笔事件”过程中,发现多数质疑者带有比较严重的“有罪推论”倾向,很多结论比较偏离事实。】



首先教授们在刑侦阶段已经明确知道了“事实”。否则何以判断别人的结论偏离事实?然后,再一翻教授们自己的结论,结果是“韩寒有代笔”,和多数质疑者的结论是一样的。“很多结论”到底是指哪些结论偏离了事实?难道事实是“韩寒没代笔”?



【下面我们所有的推论和分析都模拟当前刑侦领域的基本做法,将一切分析的起点建立在“韩寒无代笔”基础之上】



中国当前刑侦领域的基本做法是无罪推断?几位教授要不就是外国人,要不就是睁着眼睛说瞎话。



另外,刑侦阶段的“分析”不是建立在“无罪推断”基础上,而是进行“刑侦假设”,通常是根据常识猜测最可能的情况。这并不违反司法原则,因为刑侦人员只能搜集证据,他们的“分析”是被审判人员无视的。 而基于“无罪推断原则”的“分析”是审判阶段的事,这时应当在各种可能中假设对嫌疑人最有利的情况,而非最可能的情况。质疑派所谓“证据链”、“贝叶斯”大多都是“刑侦假设”而非“无罪推断”。



刑侦阶段的“无罪推断原则”不是体现在“分析”上,而是体现在获取证据的方法上:要尽可能全面地收集证据,包括对嫌疑人有利的和不利的;不可刑讯逼供、强迫嫌疑人自证其罪;排除非法证据等。



这几位号称刑侦专家,一没有做到刑侦阶段的无罪推断要求,忽视有利证据、采用非法证据;二又假借“无罪推断”的名义,在刑侦阶段代行审判行为,严重违反刑诉法程序;三是事实上还是进行了“有罪推断”,这个我后面会举例说明。



【那么上述都是事实,涵义却完全相反的矛盾结论说明什么呢?只能说明韩寒和韩仁均都在说谎,都在隐瞒一个惟一的真相:

《三重门》书稿“至少”存在“新老两个版本”,不计必要的错别字修改等微小调整,“老稿”完稿于在1999年2月之前,篇幅较长;“新稿”完稿于1999年10月之前(根据作家出版社袁敏在《我编三重门》的描述),篇幅较短。“老稿”完全确定不是韩寒所作,且韩寒自己也在证据1中承认】



专家们罗列了大量证据,就为了说明这么一个结论。

“只能说明……说谎”——这一句,我就直接无视了,这句话只能说明你们在做有罪推断。

“书稿至少存在新老两个版本”——所有人都知道《三重门》不止一稿,这还要你慢慢论证?

“老稿完全确定不是韩寒所作,且韩寒自己也在证据1中承认”——证据1中列举了韩寒三次描述《三重门》的写作时间,互相之间不完全重合,但也不完全矛盾,语言和记忆的模糊性完全可以解释,这叫“承认不是自己写的”?

ps:关于《书店(二)》的写作时间,不要想当然。



【该一等奖本来是颁发给无需参加复赛和进行公证的C组一等奖,且公布在《萌芽》杂志1999年第五期上,然后之后涉嫌绕过松江二中以C组社会青年参赛的韩寒,却在1999年下半年的《萌芽》和其他报刊宣传中被宣传为A组一等奖,这是一起明显的多人参与的舞弊行为】



如果“明显多人参与舞弊”,在下半年将韩寒宣传为A组一等奖,为啥同样是萌芽杂志,在第五期公布为C组呢? 两份萌芽杂志的说法相互矛盾,认定不利于韩寒的那份为真,这还不是“有罪推断”?


ps:谢网友补充,韩寒实际上参加的是B组,A组是应届高中毕业生,五个教授们连基本事实都没弄清。


【总之,韩寒代笔的问题严重性不仅在于是抄写一部已经完成的书稿,还在于抄写的时候偷懒省事,对于大量极其严重的抄写错误,居然不进行重新誊抄,而只是原处修改。】



这是变身高级方黑,打方舟子的脸了。因为此处揭示了方舟子所有“抄写错误”存在的一个重大漏洞,那就是,韩寒或韩父为应付日后质疑准备“抄稿”,“对于大量极其严重的抄写错误,居然不进行重新誊抄,而只是原处修改”。



【在寝室里面用绿格稿纸创作小说,一定会被同学发现,如果不被同学发现,则创作时间会极大压缩到每天不足1小时。所以,有两种情况出现:

1.韩寒和寝室同学私下达成保密协议,在寝室里面写作《三重门》……当然目前没有同学证实这个推论,同时这样做的可能性也较低……

2.韩寒为了不让同学知道自己写小说,刻意选择同学不在的时间进行创作或者阅读书籍为创作进行准备。……

3.寝室晚上11点熄灯之后,在厕所进行创作。……

综上,我们采纳第二种分析,即韩寒在寝室的时间是进行创作小说所必须的阅读和记笔记。】



首先,鄙视一下不识数的。然后,假定缩写教授们没有遗漏其他可能,则第一种情况是对韩寒最有利的。但教授们不予采纳的原因是:1.没有同学证实,2.可能性较低——这就是典型的“有罪推断”。在“无罪推断”下,无论可能性高低(除非可能性几乎为0),都应采纳对嫌疑人有利的,且无需提供额外证明。



缩写教授们口口声声无罪推断,其实全文从头到尾都在违背这个原则,至于是否是有意如此,那就不得而知了。



【1.不会是1998年8月15日之前,因为这个期间韩寒在家里,进行创作必然会被父亲发现……

    2.不会是在1998年9月初之前,因为这个期间,韩寒以体育特长生身份参加暑期集训,期间正值高温,还要进行训练……寝室同学是最直接的证明,但是韩寒并没有找这些学生去证明自己。

    3.不会是在1998年9月中旬之前。这是凭借常理就可以判断的事实,因为韩寒此时迎来大批新同学,需要花时间认识同学,展开基本的社会交往,没有写作的动机和时间。

    因此,可以得到一个无法辩驳的结论:《三重门》书稿的形成时间是1998年9月15日-1999年1月15日,前后时间点的误差均在一周以内,总体耗时4个月。





在家进行创作必然会被父亲发现;没请同学证明就是没在寝室写作;迎来新同学就没有写作动机和时间。 这个结论确实“无法辩驳”——愚蠢到这种程度,辩驳你妹啊。



【最重要的一条是:韩仁均作为韩寒父亲最晚是在1999年二三月份才知道韩寒在写作《三重门》,且知道的时候小说已经完稿。】



这是赤裸裸的编造证据,在正式司法过程中,算得上伪证罪了。原文是:“我是在韩寒读高一的第二学期,即1999年的二三月份,才知道他在写小说的。那时,他的小说已接近尾声了。”法学教授讨论刑事案件时,怎么这么不严谨呢?



【也有方是民、石毓智、周巧蓉、赵长天、李其纲、胡玮莳、汪佳敏、陆乐、郏宗培等证人的证言证实。更多的证据请阅证据清单】



这纯粹是法学水平低下了。方是民在本案中是什么证人?证人分两类,一类是陈述自己所知的事实,方舟子显然不属于这一类;另一类是专家证人,方舟子是文本分析专家? 即使是,由于方韩之前有利益冲突,方舟子作为专家应当回避。



能犯这种常识级法律错误的法学教授,目前为止我只见过一个。因此我以“常识”推断,这五位缩写教授的代笔者是——吴法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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