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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彪:维权的计算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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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9-2012 21:38: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维权的计算及其他
   /滕彪
   
   (今天被4个警察看在家里,所以有时间写些东西与网友讨论。在之前的讨论中,断桥、oldfive、楚狂接舆等人的讨论涉及到我个人的立场以及一些普遍的问题。)
   
   1、

   
   把维权等于对抗现政权,是危险的。维权是多层次、多角度、多元化的,不是只有一种声音,也不应该只有一种声音。不能把所有的鸡担放在同一个篮子里。
   
   这个,我在《中国维权运动往何处去?》一文中谈过:
   
   维权运动的范围也一直没有统一的看法。最狭义的讲,只包括维权律师、维权人士在人权案件/事件中公开地保障或争取公民权利的活动。比如太石村事件、陕北石油案、孙志刚案、蔡卓华案、临沂计生维权案等等。稍微广义的讲,还包括记者、作家、教师、异议人士揭露真相、公开抗争的活动,比如蒋/彦/永、刘/晓波、焦/国标、丁/子/霖、李大同、卢跃刚、高勤荣、师涛、黄/琦等人所作的事情。但我愿意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来理解维权运动,它不仅仅是维权律师、人权斗士、独立知识分子、著名记者等“维权精英”的活动,它还包含了、或者说它主要是一场由广大公民所参与的、涉及各个领域各个行业的争取民权的社会运动。虽然提到维权运动,我们首先想到的是在媒体上频频露面或在监狱里苦苦受难的维权英雄,但维权运动的主要构成力量,是那些为了失去的土地而抗争的农民、要求罢免村官的村民、反对非法拆迁的市民、要求司法正义平反冤案的访民、在网络上揭露腐败传播真相的网民,是那些要求法定权利、要求自由民主、要求生活在真实之中的普通中国公民。维权运动又可以称作公民维权运动、民权运动、民间维权运动、公民运动,但我更愿意把它看作一场中国政治转型过程的真相运动。
   
   维权运动和异议运动、民主运动则有交叉、有联系,但概念不同。在对宪政民主制度的追求上,维权运动和民主运动并无差别;但在进路上,民主运动侧重于要求政治体制变革、侧重于以组织化的方式参与政治权力;而维权运动则侧重于个案的公正、个人的权利保障和具体的体制改革。维权运动的主战场不在街头广场而在法庭内外。比如说,维权运动往往不直接要求抽象的“言论自由”,而是在具体的案件中,为被告席上的写作者辩护,诉诸刑法条文的法理解释和宪法的言论自由条款;抽象的言论自由蕴含其中矣。又如扩大民众的参与,维权的思路是,在默认或搁置政治合法性的基础上,利用有限的法律空间来独立参加人大竞选。
   
   2、
   
   维权行动的政治化还是非政治化问题,很多争论是由于不同的人对“政治化”的概念理解不一样。有人把高律师的那种叫政治化,有人(我党)把一切维权都政治化。我个人认为,维权的参与者如果缺乏对中国政治、社会转型的深刻思考,没有对自己的行动的政治后果(有时候是“非意图后果”)进行反思,那维权只能停留在低层次。但在具体行动上,往往要运用非政治化的种种策略。这个我在《孙志刚事件:知识、媒介与权力》中分析过一些。
   
   需要指出的是,我所参与的多数维权案件,往往伴随着海外媒体采访、舆论攻势之类,有人说这影响司法独立,这不值一驳。但有人说,这就是政治化。我觉得不对。首先,如果不用媒体可以解决问题,我们就不用,但所参与的绝大多数案件,靠司法机关绝不可能解决问题,需要借助媒体来传播真相,用真相来对抗被暗箱操作和明显的非正义。其次,能够在国内媒体报道的,绝对不会(首先)联络国外媒体。再次,国外媒体也分优先级别,比如一般来说,纽约时报、BBC﹥VOA自由亚洲﹥ 博讯、央广,能避免f0g媒体的尽量避免。(并非歧视f0g,而是可能带来负面效果)。最后,谁接受采访,谁不接受;在媒体中的措辞;在案件/事件不同阶段使用不同的措辞,包括媒体报道的切入点或重点,都通过经验总结出了一系列细致的技术或策略。
   
   3、
   
   所有这些细致的技术或策略,不是服从于什么大局,什么自由民主理想,而是服从于个案的效果,或者说是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这是我自己的一条根本原则。拿当事人的利益冒险,拿个体的命运当工具,来博取自己的名声或利益,或者以什么民主大业做旗号牺牲当事人的利益,这都是不可接受的。断桥说,“个案不重要,不要关注是否有效地帮助了这个人。而是要关注是否有效地增加了政府的犯罪成本。增加了政府的预期犯罪成本,就是帮助了很多潜在的受害者。这才是维权的意义。维权不是改善个案。”我不同意。但是,增加政府犯罪的预期成本,是很有道理的;它很可能是个案维权的客观效果。如果不把改善个体命运、争取个体权利当作根本,就会丧失维权的道德基础。当然,失败的案子占多数,这些案子可能会促使政府行为有所收敛,以后类似案件带来好处(或者说由于政府不敢侵权而使潜在案件被消灭了)。以我参与的某地拆迁为例,虽然久拖不决,但坚持维权的村民将来得到的补偿肯定比不坚持的多得多。这本身又对以后的被拆迁户有示范作用。另一个极端案件,即f0g案件,家属很清楚辩护不会起到减刑的作用,律师也很清楚这一点;但他们坚持要请律师,就是为了让更多人了解f0g被迫害的极为悲惨的状况。这是当事人最大的利益,因为他们的处境无法变得更糟。
   
   我本人对制度的关照是毫无疑问的。案件必须选择,找上门来的案件每个月大概有20-50件,而我每年能做3-5个就不错了。只能选择有可能影响制度变迁的、或者有深渊社会意义的那些案件。
   
   4、
   
   “失踪”对我没什么影响。我不会因为“遭到这样野蛮的对待”,就无法“保持心态的平和。”但楚狂说我的核心关怀和原初动力“不是为了成就什么丰功伟业,而是为了安慰自己的良心”,是对的。
   
   我给自己的定位不是活动人士、斗士,本人也没有什么政治抱负,我只想做是“独立知识分子”,或永远批判的知识分子。(“知识分子”这个词有时候让我很糊涂,不“永远批判的知识分子”还叫知识分子么?如果不叫,叫什么?余含泪、王幸福,叫什么?)我写过,“虽然在反抗极权、争取人权的绝大多数问题上,我和民众的观点立场是一样的,但我绝不可能惟民众马首是瞻。孟子云: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但前面还有个“独行其道”,我觉得还要加上“大众不能惑”,才算是真正的大丈夫。虽不能至,心向往之。我不在乎有多少人支持我,我又不指望他们手里的选票;我能做到说真话,不说谎,良心安宁,就够了。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的自由社会里,我只想作个知识分子,一个批判者,一个牛虻。”
   
   5、
   
   断桥说,“我认为在增加政府犯罪成本这个意义上,不但合法的手段有用,而且不合法的手段(例如贵州这种民间暴动)对于改善今后的中国政治,也有非常积极的作用。许志永滕彪他们可能不这么认为。”
   
   我同意啊。但我同意的只是一些极端手段(包括不合法的手段)可能会起到促进中国政治进步的作用,就像我说“大地震对中国媒体的开放有好的效果”一样;只是对事实或客观效果的一种判断;决不是价值判断。我不会因此丧心病狂到希望大地震的程度(“多难兴邦”经不起分析)。
   
   同样,我也绝对不会支持杀人、放火等不合法的手段,虽然我对当时民众所处的情境有着同情的理解,虽然我认为有时候暴动可能产生有利于政治转型的效果。我认为维权运动必须坚持合法的、和平非暴力的原则。“要拒绝谎言,坚持说真话,要以保障具体人权、改进具体制度为本分,目标仍然要指向现代民主政治。要盘活制度存量,积累道义资源,强化公民意识,培育维权文化。既重过程,又重结果;既讲原则,又讲策略;既有抗争,又有妥协。”
   
   我反对暴力,不仅因为无法最终达到健康的转型,更因为它鼓励暴戾文化,因为它把别人当手段。受害的事实本身不能和正义划等号。
   
   6、
   
   顺便简单回复一下对民主基金会奖章的那篇感言的指责。没有看完,感觉最核心的批评是针对“你们站在民主和人权一边,不是出于庸俗的利害计算,而是出于对人类共同责任的承担”一句。实际上是“庸俗的利害计算”几个字。我没有说过NED不进行利害计算啊。“连疯子也在计算。”你有什么权利要求人家不进行计算呢,不管是纳税人的钱还是政府的钱,都要追求效果最大化呀。我自己何尝不是在进行计算,介入一个(不赚钱的人权)案件,我主要的计算是政治风险、良心上的成本、家庭责任等等。
   
   我在那样的语境下,讲的是NED的计算不是庸俗的,而是考虑了人类价值的。有人说“和平演变”,和平演变有什么不好——这种流氓体制需要不需要转变/演变?如果需要,是和平演变还是暴力“演变”?至于演变的主体应该是中国人,而不应该是美国人,我从来没有反对过。中国的事应该中国人自己做;你自己不争取自由,别人着急也是没有用的。但这不等于说,国界可以隔离一切。人类价值不应该是有国界的;国际法发展到今天,在国界内搞屠杀,再也无法用主权来阻挡国际法庭的管辖权了。何况任何国家暴行从来逃不过人类道德法庭或者历史法庭的审判。
   
   我说“庸俗的利害计算”,指的是某些政府或公司为了几张定单或选票、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而放弃基本原则,比如雅虎公司导致师涛、王小宁被判10年8年徒刑的行为。在这个意义上,NED给7个中国人颁奖,当然不是出于庸俗的利害计算了。师涛当初发那封email没有进行过计算么?谭嗣同放弃逃生的机会走向菜市口时没有进行过计算么?谁能说那种计算是“庸俗的”?
   
   200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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