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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过后看重庆
发表时间:2012-10-28 15:42:54 阅读次数: 3437 所属分类:未分类
风雨过后看重庆
童之伟
此文载于2012年10月26日《经济观察报》,滚动新闻_新浪财经_新浪网、新闻频道-和讯网已有转载。这0.8万字只是全文要点,2.3万字的全文将于明日午前网发。
就像当年改革开放必须否定“文革”一样,中共十八大有必要从根本上否定“重庆模式”。红色民粹主义是“重庆模式”的意识形态构件,否定“重庆模式”首先要在理论上揭示红色民粹主义的反民主、反法治、谋特权的内容和极端性质
2012年9月21日至9月24日,我应朋友之邀,到重庆进行了为期4天的讲学和考察,那时薄熙来先生还没有被“双开”。回来后,我把自己那几天的一些见闻和感受整理成文,这些文字或许可供对重庆事件感兴趣的读者参考,也可算是我对曾关注拙作《重庆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研究报告》的读者所做的一点回应。
一、城市建设成就和资金来源问题
这次去重庆首先关注的是城市建设。与5年前相比,重庆的马路、街道变宽了,各式各样的建筑物,大都新而气派,不小程度上拉近了与沿海大城市的差距。从住宅小区的外观和我具体接触的一些重庆居民的居住情况看,市民的住房条件较过去有显著改善。毫无疑问,过去几年重庆的城市建设成就不小。
但这个城市过去几年建设投资数量惊人。在重庆的那几天,我经常提出的问题是钱从哪里来的。较多人说资金主要是薄先生凭其个人关系从某银行借来,少部分来自税收、卖地、转移支付和“打黑”。不过,大家在以下方面似乎有共识:重庆过去几年一直在大举贷款,完全不管此后拿什么偿还,以及是否有能力偿还等问题。重庆地方财政过去到底透支了多少,贷款多少,在民间一直是个很有争议的话题。
当地人普遍认为,薄能把钱找来就是本事,不管是转移支付还是贷款,工程搞完了再说。还不起吗?还不起或许就不用还了。为了重庆的稳定,说不定到时候会用国家财政填重庆的窟窿,由全国人民为重庆城建埋单。“外国的债务都可以免,何况自己国家的一个直辖市呢?我们不怕欠债!”这类思维很普遍。
有朋友对我说:“百姓不懂收支关系,财政问题,他们只看眼前,眼前有好处他们就叫好,不会考虑什么透支,什么钱怎么还或由谁还的问题。”这或许就是神话背后的市民心理依托。要揭示薄的城建政绩神话并不难,正如最近童大焕先生所言,只要搞清楚和公布这几年重庆的“钱从哪里来?是转移支付?还是致命的透支?抑或是以打黑名义进行的黑打敛财?只要钱的来路查清,城建‘奇迹’的来龙去脉就全部清楚了。”
二、市民安全感消长与情绪
两极化之根由
在重庆,很多人和我谈到安全问题,一部分人强调薄主政时期安全改善了,另一部分人说薄、王时代很恐怖、很不安全。我看,他们说得都对。
薄、王时期,公权力强化治安,有效减少了地痞、流氓打架斗殴、欺行霸市、偷鸡摸狗等治安问题,连站街女郎都几乎绝迹。社会治安好于过去,这一点得到很多人的肯定,也曾是重庆官方持续宣传的亮点。
但是,城市治安好转的代价很大,除难以持续的超额警务支出外,最大的代价是“前门拒狼,后门进虎”——在社会治安好转的同时,警察权等公权力对个人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和财产权的侵害与日俱增。重庆政法系统多人告诉我,薄、王时期,每年都自上而下给各区下达必须完成的计划指标:规定每个区必须送多少市民劳教(一般上百或数百),必须刑拘多少人,必须给多少人定罪判刑,必须找出和打掉几个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任务自上而下压得很紧,实际上是变相逼迫各公安分局、派出所人为制造种种冤假错案,包括打黑假案。至于薄、王时期公民私人财产权受到的威胁,普通市民可能难以感受,但民营企业家对此也许刻骨铭心。
我曾多次请教重庆政法系统官员和一些法学院师生:在薄、王时期,普通百姓难道感受不到来自公权力的巨大安全威胁?记得有一位法务人员这样回答我的问题:“百姓们只看到地痞流氓少了,没感到自己随时可能因一点小事会被抓去坐牢、劳教,甚至被搞得倾家荡产、家破人亡。等他自己感觉到这种危险降临时,已经晚了!”
我相信,在薄、王时期,公权力违法乱纪滥施暴力给市民带来的安全威胁在总量上可能大于他们为市民消除的来自地痞流氓黑恶分子的安全威胁。也就是说,就安全而言,市民在总体上失大于得。但就个人而言,其感受和际遇会截然不同。
像全国很多地方一样,重庆民众对打黑呈现明显的两极化情绪,但酿成两种截然对立情绪的原因,都在于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一方面,由于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公权力机构对一些横行霸道、侵害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的人员该处罚的不处罚、该抓捕侦办的不抓捕侦办,导致受害民众及其亲友产生极端的情绪,即只要说是打黑除恶,无论犯罪嫌疑人被刑讯逼供还是被错抓错判错杀,只要尚未轮到自己头上,都一概拍手叫好。另一方面,同样由于警方或司法机关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办案搞刑讯逼供,违反程序正义,致使一些无辜的公民被劳教、被错抓错判等种种情况。这些情况造成蒙冤受屈者及其亲友产生另一种极端情绪,即不分青红皂白质疑乃至否定公安和司法机关“打黑”办案的正当性、合法性。
所以,建设和谐、公正的社会,必须有效降低民众的上述两种极端情绪。关键在于公检法部门在办案时都要在程序和实体两方面严格依法办事,包括落实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保证被告获得律师充分辩护和法院真正实行公开审理。
三、“唱红”及舆论购买
我一直认为,“唱红”是以冠冕堂皇的外在形式,悄无声息地将人们的思想意识往“文革”方向引领,悄无声息地否定着宪法原则、否定着中共党章确定的路线、方针。而其动用人力财力的途径,则直接破坏了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政治伦理和国家法制。据我在当地了解,重庆在“唱红”方面的投入是相当巨大的,在市区两级财政中,其比例高得离谱。另外,在海外和国内,用于“购买”宣传服务的资金支出,仅从已经透露的数额看,就已经相当惊人。
我在重庆了解到,当时为鼓励各地学者为“重庆模式”张目,有些机构相当慷慨大方。我获知的标准是,当地学者参加座谈会,签个名,发5000元,外地牌子大的学者,参加一个座谈会说几句,主办方出手就上万元或数万元。当然,差旅费也是重庆出。不论怎么说,如此“购买”特殊“劳务”,实在离谱。
我觉得,中国公众和重庆人民有权知道,这些钱到底是用于办公益还是谋私利?这些钱哪里来的?哪些人拿去了?一个市委书记凭什么不经各级人大批准可以在预算外动用成百亿上千亿的资金为自己造势?有些地方的干部为在当地差额选举中能当选,变相给部分人大代表送点小礼,或发手机短信拜票,就被认为违反党纪政纪被取消了候选人资格。但薄为了上位,动用成百亿上千亿元的公款搞政治腐败,怎么就没有阻碍呢?
四、在“共富”口号下对私营企业
的劫掠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能走向共同富裕,还不可能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但薄熙来在重庆鼓动的,恰恰是在现阶段就兑现共同富裕。这实际上是一种超越初级阶段的极左口号。这个口号还有一个妙用,那就是用来证明劫掠私企老板财产的正当性。
记得我撰写的《重庆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研究报告》中有一段话受到了重庆市委党校一教授的强烈批评,被批评的核心内容,是我的报告把彭治民、李俊和陈明亮三位认定为重庆净资产最多的民营企业家。
我的研究报告认定彭治民先生是重庆最富有私营企业家,是站得住脚的,至少不是“妄说”。重庆公安局091-618专案组组长王智在重庆卫视2010年11月播出的《拍案说法》节目中说得很清楚:彭治民是重庆最大的地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财产是46.7亿元,由于土地已经增值,彭资产的实际市场价值在100亿以上。彭的律师余晖告诉我:彭的财产被查封冻结时光现金就有6亿左右;彭治民案被冻结查封资产总值在100亿、净值在70亿左右;彭旗下还有一部分财产未被查封,现在其妻子和亲友掌握下。我综合判断,彭整个公司资产净资产按当年市值计算应该在84亿上下。这个数字高于胡润排行榜上重庆首富尹明善先生的68亿元。
从重庆“打黑”对私有企业的剥夺情况看,非上市房地产私企有钱、有地,打他们特实惠,这些企业和企业家倒下后社会影响面小,所以他们往往成为被打的首选。
重庆“打黑”变成重点针对私企的“黑打”,恶劣影响远远超出了重庆范围。诸恶劣影响中之最严重者,是加剧了私有资产向海外转移和私营企业家向海外的移民。
五、党的领导蜕变成了个人独裁
在重庆四年,薄氏在重庆独断专行、为所欲为、大搞个人恐怖独裁,中国现有的政治法律制度完全不足以制约其违法乱纪行为。重庆当地人也好,北京人、上海人也好,人们普遍认为,如果不是其妻子故意杀人的事实因偶然因素败露,薄氏的“司马昭之心”几乎肯定会变为现实,其结果必然是给国家稳定和执政党带来无穷祸患。
上述情况的出现,不小程度上是因为当事人的个人品德缺陷。领袖人物的个人品德和才干对社会和国家的治乱有着近乎决定性的影响。有学者将薄氏比拟为春秋时期晋国的卿大夫智瑶(亦名荀瑶),意指其长处不少但少德不仁,此说应该算比较中肯的评价。
但是,从宪法和法律的角度看,薄氏和重庆事件,最主要地还是我国政治体制的严重弊病造成的。一部宪法和几百部法律,其权威居然还抵不上薄氏一个人。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原因很简单:在现行体制下,权力高度集中于地方党委,地方党委的权力又高度集中于党委书记。在这种体制下,党委书记及其领导下的公权力体系,是不是遵守宪法、法律,在多大程度上遵守宪法、法律,几乎完全取决于个人的政治素质或为政道德。一个行政区域,如果任职的党委书记政治素质或为政道德较高,一般会实行开明专制,会比较尊重宪法、法律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反之,这个行政区域就会出现党委书记的个人专制,其能力愈强,个人专制程度就愈深、花样也愈多。
我们看到,薄氏在重庆任职的那几年,实际上实行的是薄氏个人的极权专制。
六、法制蒙受了浩劫
从已经披露的部分情况看,“打黑”不过是薄氏为条件成熟时在全中国实行个人恐怖独裁做的一次预演。
薄氏目无国法党纪、恣意妄为、指鹿为马、当面撒谎、睁着眼晴说瞎话的“能力”,在我亲历的中国过去50多年中前所未见,其践踏自由、生命和财产等公民基本人权的肆无忌惮程度,让几乎所有人心惊。我这次在重庆考察,从不同来源了解到人们对薄氏在重庆搞个人独裁的一些反映。
那里任何人只要敢批评他、顶撞他,轻则劳教,重则受刑事追究,罪名随意安放,证据怎么方便怎么找,因为公安的整个领导层差不多都是他的家奴。黎强数以十亿计财产被充公,判重刑,主要就是说了一句顶撞薄氏的话。
那里按人口比例自上而下下达劳教指标、刑拘指标、定罪判刑指标。一个区一年要侦办3个还是5个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要劳教200人还是250人,要刑拘判刑几百人,都有事先下达的刚性指标。
那里号称“零上访”,但冤假错案成堆的地方何以能“零上访”?真正的秘密在于,当地公权力不惜把判刑、劳教作为遏制上访的最方便手段。所以,中国上访最多的地方不一定是基本权利保障最差的地方,上访最少乃至零的地方,倒可能是基本权利受践踏最严重的地区。
那里的酷刑在21世纪的当代恐怕要当之无愧地数第一。过去只知道铁山坪、吊打、嵌进肉里的手铐,熬鹰、冷冻、电击、饥渴,虫咬,这次了解到还有铁制“太平椅”——无论寒暑,被抓来的人坐在上面,四肢固定在特定位置,吃喝拉撒睡都在上面,最长可达数月。
那里的私人财产权在薄氏公安系统的家丁式警界高官面前毫无保障。随便找个理由,私营企业家数亿数十亿的资产和家财可能就会被查封罚没,不需要审判,也没有收条清单。数以千亿计的私人资产和财产,大多没有依法处置,现如今大都去向不明。在这种情况下,薄氏在公安系统的家奴们监守自盗、职务侵占、徇私枉法,无所不为。
我接触到的重庆内外的法律、法学界人士普遍认为,薄熙来的个人恐怖独裁让重庆的法制状况倒退了几十年。
薄氏做市委书记时期重庆的宪法、法律实施状况,向人们展示了现行政治法律制度因为党委书记权力无制约而整体失灵的情况。
七、总感觉:深化改革必须从根本上
否定“重庆模式”
就像当年改革开放必须否定“文革”一样,中共十八大有必要从根本上否定“重庆模式”。红色民粹主义是“重庆模式”的意识形态构件,否定“重庆模式”首先要在理论上揭示红色民粹主义的反民主、反法治、谋特权的内容和极端性质。
红色民粹主义的极端性在于,它忽视、否定少数人利益的正当性,暗示为了多数人利益可以牺牲少数人的利益。为了实现其个人目的,薄把“大多数人”、“老百姓”定位于按经济收入分层的社会下层,并以他们的当然代表自居,借助社会普遍的仇官、仇富情绪,操弄他们与收入较高阶层和各级各类党政官员相对立。
红色民粹主义的反法治实质在于,它用“大多数人”是否满意的一套说辞,混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按其逻辑,为了使自己满意,“大多数人”可以让少数人牺牲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机关随时可以“大多数人”满意或“不满意”为由,非法剥夺任何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重庆红色民粹主义充斥着权力意志和高官特权意识。实际上,红色民粹主义者大搞“唱红”,本身就是宣扬出身优越、个人血统继承优势,谋求特权的表现,此举不过是“龙生龙,凤生凤,耗子生来会打洞”的血统论的翻版。其最集中的表现形式,是“将军后裔红歌合唱团”、“开国将军后代红歌唱响中国”,张扬和显示家族身份,是要显示自己出身优越、高人一等,再结合以“唱红”形式,接班掌权舍我其谁的意味,任何心智健全的人都会看得出来。
红色民粹主义是一种极端主义思想意识。它的极端性,从社会行为主体角度看,表现为为了特定目的,片面强调“老百姓”,而他们所说的“老百姓”又并不是像通常那样指与国家统治机构及其居领导地位的官员相对称的全体公民,而主要仅指其中做简单劳动的社会阶层。所以,中高收入阶层、民营企业主、知识分子和普通公职人员,都不在他们所说的范围内。一方面,红色民粹主义在形式上片面强调这一部分人和他们的利益,另一方面,他们又在事实上毫不留情地非法剥夺这部分人的基本权利。网上讲一句话、发一个帖、转一个帖或仅仅与他们欲抓捕的人正好呆在一起等情况,都成了“老百姓”被劳教的原因。
有必要大规模复查和纠正重庆的冤假错案。如果我们不主导复查、纠正,就很难谈得上在中国实行法治。如果我们能够从政治上彻底否定“重庆模式”,解决那里的冤假错案或许会比我们现在能想象的要容易一些。尤其应当处理好大私有企业家涉黑案件的复查和纠正,恢复本地乃至全国民营企业家对与其利益密切相关的宪定经济制度的信心。这些经济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薄时期的“重庆模式”及相关折腾方式,极大地打击了当地乃至全国民营企业尤其是私营大企业对宪法规定的相关经济制度的信任和信心。
据我所知,重庆私企老板的冤假错案难复查和纠正,最大的原因是,随着这些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审理,在未形成有效判决之前或判决生效之后,以非法或合法的贱卖等形式处分了他们的资财。这样做的后果,是形成了以无偿或低价获取这些老板资财为基础的既得利益群体,其中包括国有企业和其他依附于公权力机构的经济组织,甚至还有公权力机构及其官员本身。
让人把已经到手的可能蒙冤的私企老板资财还给原主,那可能是最困难的事情之一。但是,如能从根本上否定“重庆模式”,为复查和纠正大批的冤假错案创造出政治条件,这类妨碍实事求是复查和纠正冤假错案的问题,应该是能够得到解决的。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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