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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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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3-2009 00: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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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缔黑监狱的建议》 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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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d3c7fe0100chwh.html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北京公盟法律研究中心一直关注中国法治进程和公民基本权利。在我们对收容遣送制度和信访制度进行研究和跟踪的过程中,“黑监狱”现象引起了我们越来越多的焦虑,我们特此提出关于取缔黑监狱的公民建议。
问题
2003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方法》被废除,关押上访民众的全国各大城市的收容遣送站逐步取消关闭,或变成了社会救助管理站。但是,面对严峻的上访问题,迫于上级压力,地方官员不惜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对访民进行拦截、拘留、强迫遣返,于是对访民临时或者长期关押的黑监狱应运而生。被关押者不仅会失去行动自由,而且还受到酷刑虐待和经济上的勒索。这严重侵害了公民的申诉权、请求救助权和人身自由权利。
案例
郑大靖,男,46岁,湖北人,2007年3月15日,郑大靖在北京被十堰市政府驻京办事处工作人员周国栋、郧西县公安局高勃等人带到十堰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非法拘禁,次日被转移到黑监狱北京东风宾馆继续非法拘禁。郧西县更私设 “非正常上访人学法班”,抓捕关押从省城和京城遣送回原籍的上访人士,黑监狱地点是郧西县洪台原寺沟乡烟草站内。
王心甫,男,70岁,河南人,2008年多次被绑架,并被关在南阳驻京办事处、唐河驻京办事处的黑监狱里。
张小玉,女,河南人,2008年12月被南阳驻京办事处的人员绑架,并被关押在位于北京丰台区的黑监狱——“京苑宾馆”后院。在京苑宾馆,通常有七、八十人到一百多人被关押着,老弱病残居多。访民的身份证和手机等往往被强行没收,食物常常是宾馆的剩饭剩菜,生病后得不到药物和治疗,看守经常对被关押者进行辱骂殴打。
张艳菊、佟喜英、邹桂芬等约200位访民被截访人员于2007年10月份关进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稻田二村的黑监狱(吉林四平驻京办设立),其中包括残疾人任治美和孕妇赵丽。多数被关押者受到残酷虐待。
马喜荣于2008年10月被非法关押在北京市虎坊路青年宾馆后院,同时被关押的还有20多名上访人。
孙文远,男,34岁,黑龙江人,2007年6月20日,被鸡西信访办人员用欺骗和绑架的手法劫持到黑龙江省第三招待所鸡西驻京办(位于北京东城区美术馆后街75号内蒙古宾馆地下室),被非法关押四天三夜。与孙文远同屋关押的柴文斌(75岁)当时已经被关押10天;徐鲜艳(女,38岁)已经关押18天。
汶川地震灾民代表杨培群,因在北京上访,被截访人员拉到丰台区一个农贸市场一间房内,进行暴打;然后被关到成都市高新开发区一个‘黑监狱’里面。
2008年8月,访民沈佩兰被关押在闵行救济中心(上海闵行区沪闵路1774号)14天,期间受到看守的殴打虐待。
距离沈阳市东30公里左右棋盘山深处的一个大院,在2008年8月就关押着三百多访民,是一个藏在深山中的“黑监狱”。
非法监禁和殴打访民的现象由来已久,近些年来,黑监狱迅速蔓延,被关押的访民也越来越多,公民基本人权正在受到及其严重的侵犯。除以上提到的9处之外,以下17处仅仅是我们核实的黑监狱的一少部分:
聚源宾馆(北京陶然桥附近)
天美宾馆(北京南横街 灿烂胡同131号,哈尔滨驻京办事处用来关押上访者)
仪化宾馆地下室(浙江驻京办事处用来关押上访者)
中联鑫华酒店(北京陶然桥以南约400米)
格林豪泰宾馆后院的两层小楼(陶然亭公园的西北角,最高法院信访口南500多米)
河南平顶山驻京办事处的地下室(陶然亭西南角)
江苏武进交通宾馆(江苏常州天宁区政府设置的黑监狱)
四川自贡市荣县救助站
黑龙江鸡西市政府救助站分流中心
北京丰台区西罗园宾馆
辽宁省驻京办事处
河北省保定市驻京办事处
上海瑞金一路6号二楼的高福动迁基地办公室
北京市丰台区释迦寺298号(甘肃省驻京办私设的“黑监狱”)
黑龙江牡丹江市救助站儿童救助中心
北京丰台区程庄路渝乡村洒楼兢帅旅馆六号院
北京丰台区久敬庄救济中心(丰台区大红门的一处废弃厂房)
法律
《世界人权宣言》宣告,“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三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第九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信访工作者和各地信访部门雇佣的截访人员,在没有任何授权、没有任何法律程序和法律文件的情况下,故意以绑架、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显然构成非法拘禁罪。
2005年颁布的《信访条例》第四十条中规定,“(一)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 该条例的四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即使发生上访人员危害到公共秩序的活动,也应该由公安人员来制止而不是信访工作人员。
总之,私设“黑监狱”羁押虐待上访公民的行为,严重违反宪法和法律,违反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人权条约,必须依法追究和严惩。
四、建议
我们不否认黑监狱的存在有着复杂的社会和制度背景,信访难题也反映了司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迫切性。但是,如果对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行径视而不见,一定会影响人们对法治的信心;这种粗暴野蛮的“解决”信访的办法也正在造成更多的社会矛盾和怨愤情绪,污染和毒化着社会肌体,威胁着社会的安定和谐。我们郑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建议,请人大代表考虑:
1、立即无条件关闭全国各地的所有黑监狱;
2、对用非法拘禁方式关押上访者的行为,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理,以维护国家刑法的尊严;
3、将上访的访民数量与相关官员的考核脱钩,切实尊重访民的权益;
4、逐步采取措施保障司法独立和基层选举的民主公开,以解决日益严重的上访问题。
建议人:公盟
撰写人:滕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2009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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