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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克:德州为何有权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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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15-2012 09:31: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德州为何有权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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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 00:24
   

说到德州。刚看到新闻说,奥巴马获得连任后,66万美国民众要求独立。这些民众遍布全美50个州,以德州人最多。将近8万德州人提出,要把德州从联邦中分离出去。他们甚至在请愿书引用《独立宣言》,阐明他们拥有“解散当今政体”并建立新国家的权力。可怜的奥巴马还没从选战中缓过劲来就被这件事情弄的颜面尽失,德克萨斯州州长佩里也尴尬无比,赶紧发表了声明。

大家一定会好奇,为什么在自由的,有民主选举的美国,也有人要搞独立呢?其实,这就是美国“胜者全拿”的选举的弊端了,我在上篇文章中就谈过这个问题。你想,如果你是德州的保守派,假如从今以后每年的选举,民主党都能搞定那几个摇摆州,你德州再怎么上下扑腾,充其量获得本州100%的支持率和票数,那又怎样?还不是就只有38张选举人票么?最终,民主党政府还是会一统天下。

这场选举,支持共和党的白人明显比上次2008年的选举多。可是,由于亚裔和西裔等新移民的涌入,白人的比例在逐渐在减少,选票的作用也就相应降低了。你不喜欢奥巴马,还能怎么办?大不了用脚投票,办移民,可是往东是大西洋,再过去是福利主义的欧洲,更加不自由,经济更糟糕。往西是太平洋,过去是大中国,对不起,社会主义不欢迎你,更不用提语言不通了。往南是古巴,巴西,委内瑞拉,一大堆搞社会主义的国家,保守派能喜欢么?

那德州人怎么办?奥巴马注定是要连任了,富人税要加的,不买医保是要违法的。要自由,只有一条出路,就是揭竿而起,脱离联邦。

也许有人说,这不是瞎胡闹么?分裂岂不是更违法?其实,独立或脱离联邦,还真有一定的法理的,从独立宣言到美国宪法,以及州宪法都有支持依据。

大家不知道,有没有仔细看过美国的国旗?

在美国国旗上有13条杠, 50颗星。50颗星,好理解,代表50个州,那13条杠代表什么?13条杠其实代表了13个州。是当初美国从英国殖民地独立出来的那13个州。当时,美国的国旗不仅画了13条杠,还只画了13颗星。后来,每增多一个州,就加颗星,到现在才有了50颗星。

后来陆陆续续进入的州都是自愿的,是自愿与原联邦结盟的,当然按法理,也应该可以自愿离开。美国的宪法是拥有主权的各州缔结的契约, 联邦政府是各州的代理而已。如果联邦政府出现了违反宪法的条文,那么各州是可以自由退出的。

著名的法国学者,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也表示了类似的观点。他在《论美国的民主》中写道:“联邦是各州自愿缔约形成的,他们联盟在一起,既不放弃他们的国籍,也不屑为同一类的人,如果其中一个州选择退出联盟,联邦很难反对这种权利,联邦政府没有权利,也不能使用武力直接来维护联盟。”

除了托克维尔,支持美国各州脱离联邦有合法权利的权威人物还有,托马斯•杰斐逊、约翰•昆西•亚当斯、威廉•劳埃德•加里森、威廉•绕勒。比如,独立宣言的起草人,美国国父托马斯•杰斐逊,在1801年的总统就职演讲时就说:“如果我们当中有人想解散这个联邦,或者想改变它的共和体制,那就让他们不受干扰而作为对平安的纪念碑吧,因为有了平安,错误的意见就可得到宽容,理性就得以自由地与之抗争。”


美国学者汤玛斯伍兹的《另类美国史》书中写道,“弗吉尼亚、纽约和罗得岛,这三个州在签署宪法的时候,附加了一个条款:如果这个新政府变得具有压迫性,那么它们就可以从联邦中退出。正是在这个基础上,这三个州才加入了联邦。弗吉尼亚在1861年退出的时候,援引过该州批准宪法时的这一条款。但是,由于宪法也建立在平等原则上——所有的州在尊严和权力上是平等的,没有哪个州比其他州拥有更多的权力——因此,这三个州所援引的脱离权,必定同等地扩大到全部的州。”

众所周知,每年的7月4日是美国独立节。7月4日这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建国日,而是为了纪念独立宣言在费城得到批准,而独立宣言是北美13个英属殖民地宣告脱离大不列颠帝国,宣告独立的纲领性文件。既然,当初可以从英联邦中独立出来,为何今天就不能从美联邦中,和平地独立出去呢?

事实上,美国历史也出现过南北分裂

在南北战争爆发前,林肯任总统,他主张废奴,实现人人平等。而南方各州要求保留蓄奴制度。后来意见不和,南北分道扬镳,南方7州组成美利坚联盟国,宣告脱离美利坚合众国。

南方不接受废奴法并非蛮不讲理,对他们来讲,废奴制度是涉嫌违宪的。按照1791年的宪法第九条修正案,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忽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也就是在某种程度上,宪法默许了各州保留蓄奴权。其次,《独立宣言》和宪法都要求保障财产权。如果当时,民众把拥有奴隶视为财产,黑人作为私有劳动力,那么宪法当然要考虑如何保障这种权利,废奴则意味着政府对私人财产权的强制。再者,美国宪法第十条修正案,“本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保留给各州行使,或保留给人民行使之。”当时,南部的总统杰斐逊•戴维斯就说,“宪法对脱离的问题是沉默的,而各州从未授权联邦政府镇压脱离行为的任何权力。因此,脱离联邦一如既往的是各州自留的权力。也就是说,我们各州应该有这种权利。”

当然,最后南方战败,南北统一。但这并不表示,当时南方的分离是不合法理的。

如今,德州爆发了脱离联邦的运动。最初这个运动是针对奥巴马医改的。奥巴马医改法案,最让保守派无法接受的是,该法视“不买保险的行为为非法”。显然,政府强制保险侵犯了个人正当的财产权和自由权,因为买不买保险是个人最基本权利体现。民调显示,超过半数的美国民众反对奥巴马医改,而德州近91%的人支持撤销掉这个法案。美国政府权力是受到宪法约束的,国会是不能随意立法的,联邦的权力是有限的。按照宪法第十修正案,各州当然有权决定自己的保险制度。

这次要求独立的民众,都在《独立宣言》上签名。因为,在独立宣言中主张,“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

既然联邦可以任意制定出不被民众认可的,甚至践踏公民的财产权和自由权的医改法案,作为德州民众当然是有权力反抗,甚至提出独立。而且,不管是德州宪法还是美国的宪法,没有一条提到,不允许德州脱离联邦。德州宪法中(1876年至今的),都明确申明,“所有权力都应该来自民众,民众可以按照自己认为的方式更迭政府。这项权利,民众永远拥有而且不可剥夺” 。

我们不知道,德州的独立运动将会如何发展,也许最后会不了了之。但是,从这些民众发出的呼声,我们不难看出他们对自由价值的渴望以及对宪法和法律的尊重。美国的国父,富兰克林曾说:“哪里有自由,哪里就是我的国。”美国之所以伟大,也许正是因为这点。

鲁克 于 2012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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