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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黄春秋:再说“孙大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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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5-2009 09:58: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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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黄春秋:再说“孙大午案”

[<div id="message1610461" class="t_msgfont">炎黄春秋:再说“孙大午案”


王建勋

2009年第3期 炎黄春秋杂志363







外部图片: [<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yhcqw.com/upFiles/czhang20028tubian/2009030817210180439.jpg" target="_blank">[<img src="http://www.yhcqw.com/upFiles/czhang20028tubian/2009030817210180439.jpg" border="0" onload="con_resize(th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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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大午于2003年11月2日出狱






外部图片: [<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yhcqw.com/upFiles/czhang20028tubian/2009030817210182493.jpg" target="_blank">[<img src="http://www.yhcqw.com/upFiles/czhang20028tubian/2009030817210182493.jpg" border="0" onload="con_resize(th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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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14日,孙大午与卖玉米的农民合影






《祖国,我对你意见太多》



祖国



我对你意见太多



请不要怪我



因为你的丑陋



代表着我






祖国



我对你意见太多



请不要怪我



因为我是你忠实的儿子



你可以任意折磨我






祖国



我对你意见太多



请不要怪我



因为我理解你



你可以不理解我






祖国



我对你意见太多



请不要怪我



我愿意你十全十美



因为你就是我






祖国



我对你意见太多



请不要怪我



因为我不能改变



我就是我



             孙大午  



2008年8月23日






孙大午的这首意见诗,是我在他成诗一个月后的一次午饭上听他朗诵的。这个易水河畔54岁的刚烈汉子,酒后更显豪迈与悲怆。其时,站得笔管条直的身躯微微发颤,两只大手紧紧按住桌沿儿,脸向上翘,被血色涨得通红,眼眶中的泪逐渐盈余,又顺颊而下,吧嗒吧嗒地砸在塑料桌面上。他旁若无人地尽量发泄着自己胸中长期郁结的愤懑,声荡四壁,干云裂帛。此情此景,正应了那句老话:“燕赵多慷慨悲歌之士”。5年前的那场官司并没有改变孙大午的人生信条,现在他依然固守着“我就是我”。






“少接触媒体”



2003年春天,正当全国人民与“非典”恶魔和企图遮掩它的人祸进行殊死搏斗的当口,孙大午祸不单行,比绝大多数人更下了一层地狱——关进死刑犯牢房。157天后,2003年10月30日,孙大午被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三十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孙大午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11月1日,孙大午终获自由。4日,徐水县县委书记率县长、县政法委书记、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县公安局局长、县人行行长等一干人宴请孙大午。这位县委书记的祝酒辞是:“……大午,给你提三点希望:第一点,希望你正确对待这次对你的诉讼;第二点,希望你正确对待参加诉讼的这些人和单位,今天告你的人、抓你的人、批捕你的人、判你的人都来了……第三,希望你回来以后继续把企业搞好,少接触媒体。你接触媒体,你说你有罪,个人形象不好;你说你无罪,政府形象不好。”



这位中共徐水县委书记“大棒”后的“胡萝卜”中为什么如此忌惮新闻媒体呢?45年前,毛泽东跑到徐水县大力宣传、推广他的人民公社,如若没有《人民日报》等新闻单位的推波助澜,默默无闻的小小徐水县怎么能从全国近2000个县中脱颖而出、一步登天呢?其影响延宕至今——在政治学、当代史学、社会学等学科论及人民公社时,徐水县的贡献可谓大矣,功不可没,时常被论者提起。孙大午的出狱,也与新闻媒体的关注不无关系。这位县委书记在“孙大午案”的社会较量中,一定切身感受到了舆论的压力,否则,他不会在那次压惊宴上口出此言。



11月11日,“孙大午案”一审判决10天后,因事先与法院达成协定,孙大午放弃上诉,“判三缓四”的“缓刑考验期”开始计算。这天,香港凤凰卫视的曾子墨小姐跑到大午庄园来对孙大午进行采访,随后制作的两集节目《逃出囹圄的孙大午》在该台播出后,社会反响不小。我在看了曾子墨的节目后,曾请一位电视编导转达我对这位新闻后进的敬意,并把这两期节目内容临时插入我的讲义中,讲给学生们听。从2003年5月27日上午孙大午被这位刚上任不久的县委书记设计骗到徐水县城鸿雁大酒店被捕开始,经济学、法学等领域的学术界各方人士纷纷不平则鸣,从不同的专业角度奋起声援。自7月2日《南方都市报》和《新闻周刊》进入大午集团采访始,《21世纪经济报道》、《人民日报》、新华社、《南风窗》、中央电视台、《光明日报》、《人民政协报》,以及《澳大利亚人报》、《南华早报》、《金融时报》、《法国解放报》、《华盛顿邮报》、挪威国家广播电台、《悉尼先驱导报》、《今日美国》等众多国内外新闻机构先后涌进大午集团,把现场抓到的第一手新闻素材编发出去,传遍全球。新媒体的新浪、搜狐也从网上及时跟进。这些平面和立体媒介的强烈关注,仗义执言,其立场和倾向自然与徐水县当局不同。我不知道这些来自外界的呼声,对几个月后的“判三缓四”影响力占几成,但肯定在那位县官的脑袋里留下了深刻印象,否则,他对媒体的惕怵也不会如此强烈了。新闻媒介对执政党的监督由此略见一斑。这是一个大题目,也不是本文主旨,且按下不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上节节引的“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2003)徐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中,给孙大午和大午集团坐实的罪名是“……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03年9月30日,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检察院向徐水法院提请的“徐检刑诉(2003)110号起诉书”中,对孙大午和大午集团提起公诉的罪名也是这条,一字不差。



“中国人民银行徐水县支行徐银移字(2003)第1号移送案件通知书”中,提请徐水县公安局对大午集团“依法立案侦查”的也是同样的罪名——“我支行初步认定该公司涉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顺便提及,徐水县人行的这份“移送案件通知书”,落款时间为“2003年5月27日”,孙大午赴“鸿门宴”被诱捕的时间正是这一天的上午10时许。徐水县的两个科级单位在“孙大午案”的衔接处理上,速度之快,效率之高,内中蹊跷,耐我寻味。



徐水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和该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中所谓大午集团“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罪名,实在荒唐。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第六条明言:“生产经营性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三条进一步具体明确了这个“4倍说”:“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从徐水县法院“经审理查明”的大午集团财务部门与大午集团职工及周边村民签订的1627单“借款凭证”和“借据”中,大部分利率都是央行贷款利率的1倍多,没有超过2倍的。那么,在徐水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和前引的徐水法院判决书中,为什么都在“高于”两字后面不约而同地避开具体倍数不谈呢?法律文书,人命关天。两个县级执法、司法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同时在关节点巧妙地模糊处理,是主观故意,还是疏忽大意?把“法盲”这顶帽子扣在包括徐水县公安局在内的基层执法、司法机构头上,是令人不可理喻的笑谈,更何况那位主诉“孙大午案”的徐水县女检察长还曾“荣获”全国十大杰出检察长的称号!



判孙大午和他的企业“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徐水县法院依据的是我国现行《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合法的、并且在公序良俗中既合情又合理的民间借款区别在哪里呢?罪与非罪的界限应以什么为限?《刑法》第176条中关于罪名的构成要件并不像后面的量刑那样表述得清晰明确,便于操作,我这个外行也没有查检到最高法的相应司法解释。孙大午从1985年集资一万元起家,在徐水县郎五庄村西一块叫做“憋闷疙瘩”的荒滩上,和他的夫人刘会茹胼手胝足、栉风沐雨苦干了18年,到2003年他入狱时止,建成了一个拥有十几个企业、近2000名职工,一所3000名师生的大午中学,总资产2.3亿元的大午庄园。期间,孙大午没有从国有金融机构贷到过一分钱,企业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的逐步发展所必备的本金和流动资金,都是靠企业自己筹措和自我滚动积聚起来的。在他的“自我滚动”中,有一种互惠互利的方式。如饲料公司必需的原料玉米,国家收购价是每斤7毛钱,大午集团却以每斤8毛钱的高价计收。对一些不急等现金用的农民,大午集团便以借或存的形式记账,一定期限后连本带息一起偿还,偿还的年息是4.5厘,而同期央行公布的定期存款年息是2.2厘。大午集团的职工都是本乡本土的农民,他们的家庭收入主要就靠工资和土里刨食卖点粮。大午集团的玉米收购价和借款年息都高于国家牌价,职工和他们的家属当然愿意把玉米或玉米款借或存入大午集团了。非大午集团职工的周边村民闻知这个好消息,谁又不想多吃口肉呢?企业发展所需的流动资金,就这样源源不断地淌入了孙大午的口袋里。趋利性是动物本能,人更是如此,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孙大午和他的企业靠着自己善良本性长期形成的牢固信誉,赢得了老百姓的信任和支持。大午集团公司也由此得到了企业发展必不可少的流动资金。如此两全其美的互惠互利方式,却被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



本节小标题还是引自徐水县人民法院对“孙大午案”的刑事判决书中。



现代社会成熟、稳定的标志之一就是秩序。与我国其他行业一样,金融秩序的逐步建立与稳定运行,是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保证,是启动政治体制改革、维持国民经济继续发展、稳定社会大局的重要前提。金融秩序的构成,除了现有的各级各类大小银行和国家颁布的金融法规外,公民之间的私人金融活动和民间约定俗成的金融交易方式也应该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金融秩序的组成部分之一。不能因民间金融运转的草根、粗糙、分散和势单力薄就忽视它,直至野蛮打击、粗暴压迫。也不能因民间融资出现了诈骗,就把它列入取缔之列;就像不能因国有银行近些年来屡发不止的内部金融犯罪,就把它停业一样。



基于此理,“孙大午案”的所谓“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就是“欲加之罪”的“何患无词”了。



首先,大午集团向内部职工和周边村民借款,是它迫不得已的赔本买卖。我说它“赔本”,是指付给农民的利息高于国家银行的1~2倍;说它“迫不得已”,是指如上一节所述,孙大午在2003年案发前的18年里,不是没有企图向国有银行贷款,却因手续繁杂、条件苛刻,从未成功。大午集团的饲料公司,有一次购买玉米,恰逢一单价格合适的,但人家要现金。饲料公司筹措后尚缺100万元,于是,饲料公司的人手持一张大午集团在徐水县农业银行存有200万元的定期存单去跑抵押贷款。农行却说,这张存单差3个月才到期,如欲质押,须你孙大午全家每人签署同意意见,然后再经大午集团董事会每个成员签字,我们银行的规定就是这样。孙大午搞企业,成功的条件之一就是他有过人的精明。锱铢必较是每个商人必备的性格要素。孙大午他不知道向公司职工和周边村民借款要付高息?他会算不清200万元一年的息差一倍他要多掏4600块?两倍就是九千二?而这仅仅是大午集团下属十几个企业之一的饲料公司一年几十次进料中的一次。当然,孙大午的这类赔本生意,客观上造福了一方,施惠于百姓。但从主观上说,却是主流金融秩序不容纳的。



其次,大午集团向内部职工和周边村民借钱,规模不大,数量有限,比例适中,有借有还,而且完全是用于生产性经营。徐水县人民法院对“孙大午案”的刑事判决书中认定:“……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1627单13083161元,涉及611人……”。1308万元的借款,对一家总资产2.3亿元(未经相关权威机构评估)的企业来说,负债率不到6%,比例不大,实属正常。这1308万元借款,且不说对全国、河北省的宏观经济,就是对保定市、徐水县的微观经济,也构不成“扰乱”,更谈不上“严重”。



种禽公司是大午集团下属的主力创利单位。1985年孙大午就是靠养1000只鸡、50头猪起家的。种禽专家宫桂芬经过20多年选育培养的京白939原种鸡,当年国家曾拨款2000万元给北京原种鸡场,结果打了水漂;孙大午投入300万元就把它搞成了,买断后更名为大午京白939,畅销15个省的106个县。1995年,孙大午被评为“河北省养鸡状元”,后被选为保定市禽蛋产业联合会理事长。2005年,孙大午在大午庄园首倡成立了全国养鸡联盟;2007年5月,他成为这个民间组织的盟主。且不说整个大午集团,仅就它下属的这个种禽公司而言,把民间的散闲资金相对集中起来完成一项高科技项目,怎么就“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更何况这1308万元借款还是整个大午集团“从2000年1月至2003年5月间”(徐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陆续借的。孙大午和他的集团公司不但没有扰乱什么秩序,反而在为安天下、稳民心,打破城乡二元化结构,向城乡社会经济一体化靠拢等方面做出了良性探索。孙大午的经济实践,比上世纪二三十年代梁漱溟、晏阳初们先后依靠政府拨款和外国财团资金搞的乡村建设更贴近实际,更为成功,因而也更具有在我国北方农村推而广之的典型意义。



再次,大午集团向内部职工和周边村民长期筹款并且成功,是因为债主们相信你孙大午和大午集团既跑不了和尚也跑不了庙。孙大午家世代祖居徐水县郎五庄,1954年他出生在冀中平原的这块碟形洼地上。光绪三十三年(1908年)的徐水县志把郎五庄写作“狼虎庄”,当地人叫它“狼窝庄”。狼虎也好,狼窝也罢,是说百多年前当地居民狠勇、剽悍?还是指自然环境的荒蛮、凶险?无考。华北农村,民风原本淳厚,至今仍有绪风流韵。农民愿意把钱借给孙大午,除了本节前面说过的利息高这个原因外,债主们最主要的考虑还是基于这样两个看得见、摸得着的实实在在的事实:孙大午和他的父母、弟弟们的人品乡亲们信得过;孙大午和他的公司团队的业绩街坊四邻无人能敌。2003年“孙大午案”爆发之前的18年,人们之所以陆续把1308万元借给大午集团,目的非常直白——为了钱生钱。因为无论存在国家银行还是自己去干,都不如借给孙大午获利高且稳。2003年“孙大午案”案发后至今的5年,大午集团的职工和四邻八村的人还在给大午集团继续“输血”,难道他们都疯了?民风淳朴与呆傻可不是一回事,孙大午也没有赵本山式的忽悠能耐,但这个政府法办过的“坏人”,法院镇压过的刑余分子,成百上千的庄稼人就是相信他!在“孙大午案”中,中共徐水县委的赫赫权威,县人民法院代表的法律尊严,在农民的眼里一钱不值。农民用无言的有效行为,真诚地表达了自己的郑重选择。扩而大之,如果中国各级政府和大大小小的官员们都能获得他们治下的百姓信任,一言九鼎,一呼百诺,社会大局还愁不稳定吗?



最后,所谓“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反映了当权者、司法人顽强保护金融垄断的决心和意志。而这种偏狭和执拗是与前不久刚刚颁布的《反垄断法》的法理精神背道而驰的,是与沸腾、鲜活的经济生活格格不入的。中小企业,尤其是私营中小企业贷款难,是一个有些年头的老话题了。任何社会形态的国家,中小企业都是它的重要经济支柱;而20多年前异军突起的私营中小企业更是占据了我国企业的大半江山。我国国家金融机构对私营中小企业的傲慢和漠视,是传统意识形态对金融业强行侵入的结果。政治体制改革一天不启动,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单一和服务质量低下就一天得不到改善。以“孙大午案”为代表的、广泛活跃于民间的所谓“非法”金融市场,准确地反映了广大私营中小企业主和无数储民对现行金融垄断状态的强烈不满。金融垄断下形成的金融秩序,已因它的低效率、不专业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造成了阻碍。前几年国有银行高达百分之二十几的呆坏账,人为剥离后仍不能持平,再由国务院拨款几千亿元去填陷。前不久,在美国黑石公司、“两房”等案中,中国损失了多少亿美元?刚刚在美国金融海啸中,又有中国的多少亿美元不见了?至今没有看到央行、银监会或中投公司的谁站出来予以说明。难道这些“败家”行为不是对我国金融秩序的严重干扰?美国政府上个月对它提出的7000亿美元救市计划,交付参众两院去决定。我们呢?前些年在国内外进行重大金融项目投资时,事先没听说请全国人大财经委审议,恶果造成后也没有问责制的惩罚,却偏偏抓住一个并没有“窃购”的孙大午来“诛”,本末倒置了。







几点思考



5年前的“孙大午案”,当时曾闹得纷纷攘攘,几成国际新闻。5年后,当事者双方和当年厕身其间的各方人士表面上都归于静寂,各自埋头干自己的事去了,“闷声发大财”。实则不然。改革开放30年来,围绕“三农”问题累积的诸多矛盾,已到了如上个月山西襄汾尾矿库发生溃坝前的危急当口,而孙大午和他的“大午模式”对进一步深化农村体制改革极具参考、借鉴和研讨价值。



(一)孙大午的“血”论。



当铺、钱庄、银号、账局和票号,这些我国历史上的民间金融机构,在它们存续和辉煌的时候,吸收吐纳了大量的民间游资,特别是农村的闲散资金。直到清末民初被欧美银行挤垮为止,它们为中国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作为它们的余绪,上世纪三四十年代在华北农村,曾存在一种叫做“爆股”的草根金融组织,其运作形式,与现代股份制银行颇为相近。孙大午说,他小时候听他父亲孙凯说过。孙大午认为,这种把农民的钱相对集中起来,又反作用于农民、农业、农村的形式不错;而如把钱存到国有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将被输往城市了。2006年4月15日,他在中国农大的一个论坛上说,“农村信用社、合作社,实际上是国家金融从农村吸取资金的渠道,有虹吸效应,起的是抽水机的作用”。写此文的前一个月,他更为偏激地对笔者说,这是抽农村的“血”,给城市“输血”,结果是贫者愈贫,富者愈富,城乡差别的鸿沟想填平?门儿也没有!他的统计是:“农村不缺资金。以河北省为例,全省农村存款有2000亿,河北省约有5万个村庄,平均每个村庄存款就有400万,但这些钱大都用于建设大城市了。”孙大午是一个极固执的人,他的这番“血”论由来已久,早在1998年12月14日,他在中南海就完整地表达过了。那是在国务院第三会议室召开的一个研究如何开拓农村市场的会上,他疾呼:“应该重新认识农村的民间借贷,让农村、农民有一个自己‘造血’自己用的机制。这样,有利于农业产业化经营。”



“自己用”,是把“血”留下。孙大午的“造血”、“留血”认识,是他从23年苦心经营大午集团的艰难岁月中琢磨出来的“血的经验教训”。为此,他不惜以身试法,“虽九死犹不悔”。其志可嘉,其行却大可商议。众所周知,资本的本质就是流动。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资本流动的规模和速度日新月异,鼠标一点,黄金万两。世界金融市场的日趋集成化,在这次从美国引发的金融海啸中看得更清楚。一个具有现代化意识和眼光的企业家,应该放眼国际金融领域,纯熟运用现代商业会计技巧,合法地谋取最大收益。孙大午创业23年来,既然从国家银行贷不到一分钱,为什么不越过它利用其他的时兴融资渠道呢?比如上市,你孙大午前些年为什么要拒绝呢?对股票和基金,孙大午也嗤之以鼻;对粮食期货,孙大午则可有可无。孙大午和大午集团“造血”的手段,仍沿袭着他的父辈们“报(爆)股”的传统方式;对于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品,包括所谓专家在内的我们,对它们的初始面貌和游戏规则恐怕连“盖头”都还没有挑起来,更遑论登堂入室,执子之手了。



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关系,又是一个大题目,以我的知识储备,本不容置喙。之所以在这里蜻蜓点水地妄言,醉翁之意不全在酒,主要的是待以“引玉”。



(二)“龙王不下雨,为什么不能就地打井抗旱?”



这句话是孙大午说的,背景是当时我和周密、徐庆全等人正在他的办公室讨论民间借贷问题。中小型私营企业融资难,是个陈旧得快要发霉的老话题了。今天,它仍在朝着霉变的方向继续发展。



被誉为“穷人的银行家”的孟加拉人尤努斯,因其长年坚持给印度穷人提供小额贷款,2006年10月获诺贝尔和平奖。尤努斯的行为,在“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中国,国有金融机构和国家控股银行是不屑与为的。农村中小型民营企业在国有大型企业和资本雄厚的外企面前,与自然人中的穷人一样,也是穷人。这两类穷人因生活、生产急需,又从国家银行借不到钱,高利贷和地下钱庄一类解放后消失了几十年的地下金融品种和经济组织才因利乘便,应运而生。一般经济学中的供需均衡律再显神通。改革开放30年来,高利贷和黑钱庄屡禁不止,剿而不绝,而且越是在经济繁荣的地方,如珠三角、长三角地区,它的生命力越旺盛。这个反常的社会现象很值得金融、法律和社会学的专家研究。难道是那里的企业家和普通百姓太愿意受剥削了,还是相关的制度设计出了问题?



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表现在金融上,就是利率的市场化。利率是资金的成本构成之一,它的社会功能就是调节供需关系大致接近平衡。无论是国家、企业或个人,他们的任何投资项目,预期收益的高低都是和潜在的风险成正比的。用风险大所以收益高这个基本生活常识衡量,所谓高利贷,也就有重新认识的必要了。高利贷的“高”上限在哪里?地下钱庄的“黑”或“白”又以利息的多少来划线呢?本文第二节中援引的“4倍”规定,实在不应该成为削足适履的“刀”。中共中央从1982年到1987年,连发的6个“一号文件”里,还有那个“非公经济36条”中,都说要“在农村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金融组织”,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地下钱庄是私人所有制形式的民间金融机构,在目前的金融市场上,应该给它一个摊位。前几年,所谓资本主义国家的几种金融类型的十几个金融机构,已被我国政府批准进入,现在又陆续开展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金融业务了。反观对广大农村普遍存在着的地下钱庄,却是一股非赶尽杀绝不可的劲头。“宁赠友邦,不予家奴”,洋人洋办法,土著则“露头就打”。我看不如换一种思维,采用大禹治水的办法去疏导,让地下钱庄钻出地面,露出头后不但不打,还要浇水、培土,予以扶植和规范,“施肥”则不必了。规范大致是:“4倍”这个上限可以稍稍提高一点;再用向央行提交准备金的数额划几个台阶,限制它的省、县、乡、村的存贷范围;而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的发放业务则不必予以限制;国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必作为发起人或出资人硬掺合进去;准入门槛不要太高,最低一级经营范围的二三十万即可,等等。这些粗略构想,仅仅是我这个门外汉写此文时意到笔至的肤浅臆见。国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民间钱庄不要干涉太多,你在改善目前的服务质量,替亿万储户理好财方面还有许多事情要做,这是你的主业。



(三)“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



邓小平同志一言九鼎,马上使一部分人的钱袋立竿见影地沉重起来。但在先富起来的是些什么人这个问题上,以及先富起来的人如何带动全民富裕的问题上,在改革开放前期,认识不能说是清晰的。胡锦涛说要让全体中国人民共同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这应是明确的阐释。不管先富后富、少富都富,中国大陆自1949年后,终于又有富人了,于是,为富人奔走的服务业也攀援其上,日见蓬勃。北京有一个地产商坦言,我就是专为富人盖房子的。孙大午凭着他的聪明、能吃苦和敢于冒险,如今也算富人了。但他的家庭出身土改时是被工作队划为贫农的,同时还无偿白得了地主的25亩耕地和一口袋麦子。孙大午的母亲刘凤兰,今年91岁了,耳不聋眼有点花,老人家的长寿、健康,得益于大半辈子任劳任怨,积德行善。60年前的赤贫人家突然天上掉馅饼,喜不自禁后又慌恐茫然,感到有些腰不直理不壮,这位不知《资本论》为何物的农村妇女,在喜获嗟来之食的当天夜里,就让自己的丈夫,今年也快90岁的孙凯背着那口袋小麦偷偷地还给了那家地主。孙大午成人后曾就此事问过他妈,明理的老太太说:“咱们家穷是因为你爷爷好吃又耍钱闹的,人家富是自己过的。”2002年10月里,爱琢磨事的孙大午把周围村庄里还活着的老地主、老富农和一些老贫农、老长工请到他的大午庄园,让这些耄耋老人说说穷人为什么穷,富人为什么富。



坊间有一本《毛泽东自传》,说每月的初一和十五,毛家的长工们都有咸鱼片和鸡蛋吃,而毛和他的几个弟弟只能干看着,馋得直流口水。“仓廪实而知礼仪”。此书若真,看来少年毛泽东的家仓廪还不太实,小主人们长年难得荤腥,成人后礼和仪也就不大晓得了。而现在仓廪实的孙大午却对若干为富人制定的“礼仪”大不敬,维护“礼仪”的专政制度当然也就不见容于他这个反叛者了。这是5年前“孙大午案”的死结。







结语



2003年的“孙大午案”,一度曾使得风风火火、热气腾腾的大午集团当年亏损580万元。大午集团从1985年到2003年,年年盈利,2002年的利润是980万元。好在孙大午没有被这场无妄之灾打垮,2003年11月1日他出狱后至今,精神状态不减。他把自己、家人和大午集团干部、职工蒙受的耻辱强咽下去,用这5年的实绩,延续着企业的辉煌。近2000名职工的队伍不散,3000名师生的学校不垮,死心塌地地跟着孙大午“蒙着被子跳井”,支撑他们的就是对孙大午和大午集团的信任。孙大午被关在徐水县看守所里的时候,徐水县抽调了40多人组成工作组,带着一支500人的防暴队,进驻、接管大午集团各公司,号召农民配合工作组揭发、检举孙大午的违法行径。大午集团的财务部门首当其冲被查封,保险柜里的300万元现金和图章、账本被抄走。可是农民却不吃这一套,仍然源源不断地把玉米送到饲料公司的场院上。工作组成天用大喇叭向村民播讲宽严政策,宣扬孙大午“非法集资”的罪行,并威胁说:你们如果还坚持说是自愿把钱借给孙大午的,那这钱就不还了!还刑事拘留了张庆余等三位竟敢为孙大午说话的大午集团员工。就在这种高压态势下,冯庄村民王瑞英对前来采访的《人民政协报》记者说:“我借给了大午公司20万,人家打了借条还犯法吗?等大午出来,我有钱还借给他,这回还不打借条了,口头协议,还犯法吗?”



借贷关系的形成,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我曾听郭宝昌讲过他家先人曾一度卖房子卖地,甚至砸锅卖铁来应对误信谣言的挤兑风潮,后来他把这段家族史写进了他的《大宅门》。



大午集团现有土地3000亩,大部分是用“租借”的方式从农民手里流转而来。大午集团食品公司经理刘宝坤,他家有15亩责任田,位于大午中学北边。他把地租给大午集团,地租是每年按亩产600斤小麦和700斤玉米计,年底照时价付。刘宝坤在公司上班挣工资和奖金,他的15亩地不用再流一滴汗,也不怕旱涝虫灾,每年坐收租子就是了。孙大午用这样的办法,和众多“小地主”们互惠互利、相安无事10多年了。孙大午说,只要现在的国家土地政策不变,我与村民的租地协议也不动。依我陋见,这里边其实是有一些毛病和说道的,今后如有可能,我再另文讲它。



“孙大午案”,先以“非法集资”立案,后也以此结案。任何新生事物,在它刚露头的时候,大都会与时人的惯常认知和现行制度相冲突。中国共产党在1921年组成以后的28年里,因其宗旨不与世合,不也是被国民党定为非法,并以武力围剿的吗?30年前安徽小岗村“十八勇士”冒死按手印的壮举,对抗的是“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制度和整个国家机器。制度经济学中有“交易先于制度”一说,法学的基本原理之一是“任何法律永远落后于社会实践”。5年前徐水县当局秉承上意对“孙大午案”的宣判,如果没有案件以外说不出口、上不得台面的诱因,现在改判,正当其时,借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就坡下驴,体面又风光。



马英九代表国民党,多次对“二·二八”事件进行反省、道歉并给予受害者或他们的家人经济赔偿;勃兰特代表德国政府,在波兰向二战时受迫害的犹太人“高贵的一跪”;美国政府也对二战期间遭到不公正待遇的美籍日人公开道歉;罗马教廷对600年前教会对伽利略的审判予以纠正;英国圣公会今年8月在达尔文的《物种起源》发表150周年的时候,公开承认当初的驳斥错了。这些公开悔过者,与“从不下罪己诏”的人比较起来,孰是孰非,一目了然;孰荣孰耻,泾渭分明。希望“孙大午案”早日有个公正的了断;奢望我国历史上发生的其他重大冤案不要继续“淡化”下去了。(2008年11月)



(责任编辑 徐庆全)[</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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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3-15-2009 15:05:50 | 只看该作者

Re: 炎黄春秋:再说“孙大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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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4         
前两天贴过

【 在 sisyphe 的大作中提到: 】
: 炎黄春秋:再说“孙大午案”
: [&lt;div id="message1610461" class="t_msgfont"&gt;炎黄春秋:再说“孙大午案”
: 王建勋
:  
: 2009年第3期 炎黄春秋杂志363
:  
: (以下引言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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