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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神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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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4-4-2009 20:27: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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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tc">[<h1 class="title b">[<a target=_blank target="_blank" href="http://weiwuhui.com/1289.html">制度的神圣[</a>[</h1>[</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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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两个星期,一位21世纪经济报道的记者问我怎么看中国的视频网站。我当时的回答是:我挺看好网络视频这个种类的,但我不太看好中国包括优酷、土豆在内的民营视频网站。原因在于,中国打算搞一个国家网络电视台。记者问我,这有什么关系呢?我说,在中国做事,没license是万万不行的。国家网络电视台注定是license俱全的庞然大物,一般视频网站,怎么和它玩?
记者不是很信,后来也没有就这个话题多说下去。不过,我们回顾一下历史,就大抵可以知道一些未来。
在新浪、搜狐、网易这几大门户诞生并且开始露出风头之时,国家并没有太注意这档子事。从它们风风火火地跑去大洋彼岸上市就可以发现这一点。当时,这几个门户和国营的媒体门户或地方门户在对抗的时候,国家也没有出台更多的制度来帮助后者。直到互联网越来越火之后,才有了人民网、新华网这些官方级别上的门户。
今天视频类网站是这样的么?呵呵,在商业模式都没有成形之前,国家,已经下手了。不是建立一个网络电视台那么简单,而是有法律做背后的支持的:《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部门规章,也是中国广义法律的构成)。《通知》中明确规定,“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理论文献影视片,一律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播”。这一招,直击今天视频网站的流量高企的根本。
——————— 主要想说的话的分割线 ———————————-
我对视频网站无甚太多的所谓研究,所以这篇文章并不是想对这个通知对视频行业的影响做一番评头论足。我想说的是另一个话题,关于制度(上升到一定的国家层面上,就是法律)。
制度是用来干什么的?教科书早有答案了:调解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再说直白点,就是人和人之间的博弈需要一个游戏规则。但制度本身,是不容博弈的。如果一个制度出台,最终演变成了本该被规范的人和它之间的博弈,这个制度,永远无法得到“神圣”二字。而制度的一切合法性,就在于“神圣”。
于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是对法律的最大嘲弄,也是法律本身最大的悲哀。
制度想要得到神圣,最起码来说,需要严密,和可执行。
据说国际上的条约都是以法文写就的,原因在于法文是很严密的一种语言。我不太确定这个事,但我能确定的是,国际条约是不用中文写的。不是说中国人影响力不够,而是中文实在算不上什么严密的语言:一个好字,就可以有太多的解释,而且互相矛盾。你好意思这么做么?无论如何,不是善意的表达。
我只是举个例子来说构成制度本身的文字需要严密性,并不是说,中国的制度,都得用法文写。有时候,我们的制度写得含糊其辞让我这种并非法律界的人士都觉得荒唐:机动车到了十字路口要减速慢行。什么叫减速?减速多少是减速?
我们的先人们不是这样的。看看这个细节:
汉景帝就打板子这个事,对刑具“箠”(一种竹板子)的规格作了限制性规定:长五尺,手握的地方厚一寸,打人的地方厚半寸,竹节要削平;打人的部位一律在臀部,打同一个罪犯的过程中不许换施刑人。
这叫什么?严密!
就仅仅看看这个通知的第三款吧:
[<blockquote>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要完善节目内容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聘请高素质业务人员审核把关,对网络音乐视频MV、综艺、影视短剧、动漫类别的节目以及“自拍”、“热舞”、“美女”、“搞笑”、“原创”、“拍客”题材要重点把关,确保所播节目内容不违反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同时,对网民的投诉和有关事宜要及时处置。
[</blockquote>这就是我们的条例!(加粗是我所加,请读者自行琢磨)
严密不仅仅需要文字严密,还需要执行上的严密,换句话说,不能有人(这里指的是所有人)和制度博弈的空间。
当立法者说,我有个license要颁发,如果你拿不到我发的license,就是你违背了我的法。这种做法,必定留下被管理者和制度博弈的空间。立法立到如斯程度,不出现一些猫腻,老天都不会答应的。
一旦出现博弈的可能,律条的神圣,提都不要提了。
大家,都洗洗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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