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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尽天良”的普法教育(2009-04-10 08:49:21)
标签:杂谈
习水这个地方除了那种大曲酒以外,最出名的估计就是这次公职人员性侵犯幼女的事件了。之所以我用“性侵犯”而不用新闻上与当地检察机关所用的“嫖宿幼女” 的字样,是因为这个事件已经滑稽到了可笑的程度。虽然按照目前的法律来说,按照“嫖宿幼女”进行起诉并没有特别不当的地方,但看到新闻报道里明确说明很多女孩子都不是自愿、嫌疑人有强迫行为等情节的文字时,还是有一种黑色幽默的感觉。
尤其是当地政法委书记的说法,更是让人啼笑皆非。这位书记是这么说的:“这是一起“丧尽天良”、社会影响十分恶劣的刑事案件。”“此案反映出当社会管理、干部教育管理、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学校内部管理和法制宣传教育不足等问题。”“对此案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范围内顶格处理,对此类伤天害理、影响极坏的案件必须依法体现从严、从重原则。一旦发现案情重大,需要提级审理的,必须提级处理。”
丧尽天良大抵是没有说错的,但法制宣传与法制观念的培养上看,习水方面的官员们还是很够格的。比如说学过刑法的都知道,嫖宿幼女起刑的年份是5年,强奸的起刑是3年,看上去前者的罪名重,似乎也是体现了“从重、从严”的原则,但嫖宿幼女最高也不过15年,是没有死罪的。“丧尽天良”的定语我们都可以认可,但到底是谁、或者是什么样的群体在丧尽天良,看来大家所理解的范围并不相同。就我来说,看过具体报道而发现最后弄了这么个罪名来起诉的人,未必没有在这个范围内。如此良好的运用法律条文,真是天良让狗吃了去。
如果我说说到底什么是法律所规定的“嫖宿幼女”,估计会有更多的人出离愤怒。那是说当事的女孩子是自愿出卖自己的,只是因为没有到岁数,所以有此规定。“ 在嫖宿幼女的场合,多是幼女“自愿”,甚至是在幼女主动纠缠的情况下进行的。换言之,犯罪行为的实施,受害幼女本人也有一定的过错。相比(奸淫幼女)而言,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也较小。所以对于嫖宿幼女的行为不加区别地按奸淫幼女罪定罪处罚,有违罪刑均衡的刑法原则。(1997年《刑法》修订的专家意见)” 就是说这么一个罪名不但开脱了侵害人,还把受害人给描绘成了有一定自愿情节的卖淫者。
我曾经在专栏里说过,在很多的情况下,我们的法律是对百姓严刑峻法、对官员宽仁厚德,这次又一次得到了印证。在这样一个轰动全国的案子里,当地检察机关不顾事实的真相而公然玩弄法律游戏,以重罪轻诉的方式偷梁换柱。而所谓的普法教育竟然应用到了这件事上,其是可忍孰不可忍之处,又岂是一个“丧尽天良”所能发泄的?
而最重要的是,即使在面对法律意识与水平日益觉醒的公众时,有些人依然可以义正词严、说谎不打草稿的告诉大家,这是一场严肃的正剧而不是一次玩法的闹剧,几乎让人感觉到这么说话的人有视所有东西为无物的豪情。而这,才是能够出现丧尽天良官员之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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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网友:
2009-04-10 10:08:45
草他妈的,这些丧尽天良的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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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飘
飘飘:
2009-04-10 10:10:02
博主的勇气是我一向钦佩的!!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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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网友:
2009-04-10 10:12:17
这个社会,只有洋加管用,给它们说法!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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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戴
爱戴:
2009-04-10 15:18:42
这是一片神奇的土地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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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小妮子
上海小妮子:
2009-04-10 15:34:37
十年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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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网友:
2009-04-10 15:37:26
取人性命还是要慎之又慎。十年前曾经有个做小姐的女朋友,当年她19岁。她们玩在一起的其中一个女孩子,人长的很高大,发育很好。后来她们一起聊天的时候我才知道,那女孩才16岁,当时我都吓一跳。她们还在取笑那个女孩子说,你以为她呀,她已经有两年工龄了,只是她发育得好,很多人都看不出。那个女孩子听后还在哈哈大笑。她自己也说,做那个事情是完全自愿的。现在时代不同,有些人为了追求物质上的享乐,自愿出卖身体。记得80年代,还有人因分别交了3个女朋友,被人告官。最后定为,以结交女朋友的名义玩弄女性,以流氓罪判监十几年。我不是为上面的公职人员开脱罪名,只是问他们真的罪当处死吗?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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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沧海
观沧海:
2009-04-10 15:40:32
NND,真是丧尽天良的一群人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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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模
范模:
2009-04-10 15:41:57
官者两张嘴,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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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模
范模:
2009-04-10 15:44:14
一张放屁一张吹。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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暧昧
暧昧:
2009-04-10 15:46:26
汗;这样简直就是丧尽天良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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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出天界
冲出天界:
2009-04-10 15:48:54
我支持你加油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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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子里的烟
林子里的烟:
2009-04-10 15:50:54
无语,,,这个世界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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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松鼠
小松鼠:
2009-04-10 15:52:55
简直是畜生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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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豆
小豆:
2009-04-10 15:56:58
真是天良让狗吃了去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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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网友:
2009-04-10 15:57:34
何必如此 管好自己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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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斜阳
一斜阳:
2009-04-10 15:58:45
其是可忍孰不可忍之处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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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网友:
2009-04-10 15:59:05
联合天下所有的鸡蛋也砸不过石头,现实点吧!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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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网友:
2009-04-10 16:08:05
把垃圾又回收利用了.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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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网友:
2009-04-10 16:09:45
应该全部枪毙了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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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山
老山:
2009-04-10 16:14:40
法律是给老百姓定的,历来就是官大于法吗?
博主回复:
*
新浪网友:
2009-04-10 16:23:32
别判有期,也别判无期,或者死刑了
都宫刑得了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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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网友:
2009-04-10 16:28:59
嫖宿幼女?~
就是强奸啊!!!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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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舒山人
龙舒山人:
2009-04-10 16:36:35
真的让人无话可说!
来自:{新浪杂谈}"博论坛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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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少玲
司少玲:
2009-04-10 16:41:03
[顶]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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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网友:
2009-04-10 16:42:53
老狼:
如果是没有背景的草民至少判无期
官员吗难说了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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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网友:
2009-04-10 16:45:20
老狼:
如果是没有背景的草民嫖宿幼女就是强奸
官员吗就不是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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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网友:
2009-04-10 16:46:02
应该全部枪毙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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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边风
耳边风:
2009-04-10 16:46:23
丧尽天良啊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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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边风
耳边风:
2009-04-10 16:49:31
道德领域的一次强烈地震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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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甜甜
美丽甜甜:
2009-04-10 16:51:02
喜欢漂亮衣服的女士,请进我的博客。
超多款式等你来选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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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落风
零落风:
2009-04-10 16:55:57
真正的罪恶是法律和司法对他们的庇护,这样他们才可以更大胆,更肆无忌惮的去做他们想做的事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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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
猫:
2009-04-10 16:55:59
世道乱了 缺一次83年的严打了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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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谷老驹
空谷老驹:
2009-04-10 16:56:00
丧尽天良者,拍死他们。
来自:{新浪杂谈}"博论坛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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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联盟评测8
广告联盟评测8:
2009-04-10 16:57:33
为了 崛起哦也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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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飞翔的猫
爱飞翔的猫:
2009-04-10 16:58:26
退一万步,就算有自愿做小姐的幼女,对于其嫖客也得使用强奸罪来处理,不如此,怎么能保护我们的孩子不受这种罪恶的侵害,毕竟她们还是不懂事的孩子,她们不知道这种行为会给她们的未来带来多么大的伤害。我们不能以个别发育的早、身材大等荒唐的借口来掩盖其中难以诉说的罪恶。
强烈建议取消所谓的嫖宿幼女罪,否则宁愿建议政府公开设立色情服务行业,设立准入制度。想想我们的明天和未来,给我们的孩子一个安全的出路吧。我们幼小的孩子她只是孩子,她不是-----妓女-----。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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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甜柠檬
酸甜柠檬:
2009-04-10 16:58:44
真是一群猪狗不如的东西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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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的波斯猫
流浪的波斯猫:
2009-04-10 17:00:21
我靠,,拉克砍头了,,留着也是祸害人间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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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网友:
2009-04-10 17:01:31
sha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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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夜无眠
整夜无眠:
2009-04-10 17:06:24
让他们的女儿也出来卖。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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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网友:
2009-04-10 17:14:36
与未成年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自愿都是为强奸,可是这个案子还未开审就已定调:嫖宿幼女。
这可是死罪VS最高15年的差别。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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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雪红梅
冰雪红梅:
2009-04-10 17:22:48
不用判,直接杀了!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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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10 17:2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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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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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网友:
2009-04-10 18:02:04
我觉得要严整组织卖淫的人,而不是嫖妓的人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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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潇
肖潇:
2009-04-10 18:09:43
实话实说,对博主的观点不敢苟同,站在那些女孩子立场,我只能说遗憾,而且我想我们不要夸大了那些女孩子的年龄在这件事情上所占的“优势”那些孩子的背景经历我想大部分人都知道,孩子生理年龄小,不代表就有在这件事情占有可以随便说自己是被强迫的这种观点,那些公职人员有错,错在追求刺激过了头,但是,这些女孩子的错误就在于,在于不知道“不要脸”的概念。现在的90后,是很难教育的一代,很多孩子没有从小被灌输什么样的行为是“不要脸”的导致了她们做了很多年这样不要脸的事情,她们做的这件不要脸的事情成为了公职人员追求新鲜刺激的不要脸的行为的前提,因为有,就有人消费!!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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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潇
肖潇:
2009-04-10 18:11:44
幼女也该判刑!只有监狱才能洗刷她们已经肮脏的灵魂!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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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翔
二翔:
2009-04-10 18:21:42
一个巴掌拍不响的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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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翔
二翔:
2009-04-10 18:22:22
呵呵,一个巴掌拍不响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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阵亡名单
阵亡名单:
2009-04-10 18:24:43
其实 不是什么新鲜事 习惯了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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蚊子妮
蚊子妮:
2009-04-10 18:26:04
顶!
博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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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洁雪
孤洁雪:
2009-04-10 18:27:50
楼上也同为女性,说这种话未免有点过激,只要她们是幼女,就是未成年人,就根本还不具有法律自理能力,她们的行为就是无知的!她们也就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最最可恨的是那些早有妻氏儿女的成年人,穿着人皮官衣做着禽兽不如的行径,说着连自己都不知所云的慌话!愚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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