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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被“嫖宿”的幼女能算妓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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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12-2009 10:21: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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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12 12:13 | 阅读(561) | 标签: 时事观点

作者:水煮新闻

  震惊全国的贵州习水县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4月8日在当地一审开庭审理,7名受审的犯罪嫌疑人中包括5名公职人员。据《中国青年报》4月9日报道,涉案人员究竟应定性为“嫖宿幼女”还是“强奸”,引起了争议。

  的确有些费解,如果那些受害的中小学生是被“嫖宿”的,那么她们岂不是又多了一个身份——妓女?咱们华夏子民都很清楚,卖淫在我们社会尚属非法行当,一旦被执法者查获,将受法律追究,还能站在原告席(或证人席)上指控嫖客乎?

  这一幕正在习水县上演。如报道所示,除一名妇女涉嫌“强迫、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罪”外,检察院对本案另外6人是以“嫖宿幼女罪”提起公诉的。于是有人质疑这一定性是避重就轻,认为奸淫14周岁以下幼女应属强奸性质。但检方是这样解释的:这是为了更严厉地打击违法犯罪,因为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是5年,相对于强奸罪的量刑起点3年更高。

  大家去简单了解一下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便可感觉到检方的解释有种“避轻就重”的味道。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的确高于强奸罪,但前者量刑的终点却远低于后者。本案曝光后,鉴于犯罪情节“丧尽天良”,贵州省各级领导先后批示严惩罪犯,量刑要“顶格处理”。但如果按嫖宿幼女罪量刑,顶格处理也不超过15年刑期。而法律规定的强奸罪,最高量刑可以达到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当然,检察院按嫖宿幼女罪起诉案犯也有其法律依据。我仔细查阅了刑法的有关条款,发现在奸淫幼女方面的定性,刑法存在模棱两可的情形。譬如:刑法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 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但是第360条又规定,“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条规定,无疑给案件定性带来了很强的弹性。也就是说,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对公职人员奸淫幼女行为,可以按强奸罪论处,也可以按嫖宿罪论处,主动权掌握在执法者手中。

  按照案件中受害人被胁迫的情节,检方不应当选择嫖宿罪定性。要知道,这些中小学生是被中间人以“打毒针、拍裸照、殴打”等威胁手段被迫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有的学生在发生性关系后还不停地哭泣。如果性侵犯者事后给钱就能改变犯罪属性,那么世上将有多少强奸行为可以通过这种方法变成普通的性交易行为!

  按照检方所述的“更严厉地打击违法犯罪”决心,按照案件的恶劣性质,按照法治精神与实质正义的追求,这起案件都不应当按普通的嫖宿定性。如果最终按嫖宿幼女罪论处,便意味着被奸淫的幼女是在卖淫,意味着在法律上认可幼女具有卖淫主观意愿与行为能力。这不符合刑法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原则——刑法认为,不满 14周岁的幼女不具有性理解、同意的能力。这正是刑法规定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奸淫幼女均按强奸罪论处的基础。

  不过,刑法关于“嫖宿幼女”的定罪条款也有修改的必要,这不仅因为它增加了司法定性的弹性空间,更因为它默认了“幼女卖淫”这一与法律精神自相矛盾的事实。去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科院研究员刘白驹曾提案建议删除刑法中关于“嫖宿幼女”的条款,看来是非常值得全国人大研究讨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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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5)
1王中秋 | 2009-04-12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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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王中秋 | 2009-04-12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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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按嫖宿幼女罪量刑,顶格处理也不超过15年刑期。

……………………

应当说这个说法是不准确的,刑法中并没有对嫖宿幼女罪有上限的规定。

在刑法中并无嫖娼罪(嫖娼属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当初立法时据说(找不到原始资料)有两个考虑,一是嫖宿幼女行为应定为犯罪,而且应视为比照强奸罪更具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因此起刑点定为五年;二是该罪的定意是“嫖宿幼女”,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已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该法条中的“奸淫”,是无附加条件的认定,司法实践中一直坚持将其解释为严格单一判定事由,即:只要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了性关系(法条中用语“奸淫”),即以强奸论,且从重处罚。也就是说,本案从事实上看是“嫖宿幼女”,应以该罪起诉,而从法律事实上看已符合“奸淫幼女”的定罪条件,应按“强奸”定罪量刑。

应当说,法条在这里的确不够清晰,尤其是三百六十条第二款: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不是为了保留“并处罚金”四个字,基本上没有单独存在的理由,只要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予以明晰解释即可。

——检院以“嫖宿幼女”罪起诉,是符合刑法的规定和事实的,但具体刑罚部份却应依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求刑,最高也可判死刑。
3DennyCrane | 2009-04-12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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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好好看看清楚撒 罪行法定的说
引用: 王中秋

但如果按嫖宿幼女罪量刑,顶格处理也不超过15年刑期。

……………………

应当说这个说法是不准确的,刑法中并没有对嫖宿幼女罪有上限的规定。

在刑法中并无嫖娼罪(嫖娼属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当初立法时据说(找不到原始资料)有两个考虑,一是嫖宿幼女行为应定为犯罪,而且应视为比照强奸罪更具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因此起刑点定为五年;二是该罪的定意是“嫖宿幼女”,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已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该法条中的“奸淫”,是无附加条件的认定,司法实践中一直坚持将其解释为严格单一判定事由,即:只要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了性关系(法条中用语“奸淫”),即以强奸论,且从重处罚。也就是说,本案从事实上看是“嫖宿幼女”,应以该罪起诉,而从法律事实上看已符合“奸淫幼女”的定罪条件,应按“强奸”定罪量刑。

应当说,法条在这里的确不够清晰,尤其是三百六十条第二款: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不是为了保留“并处罚金”四个字,基本上没有单独存在的理由,只要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予以明晰解释即可。

——检院以“嫖宿幼女”罪起诉,是符合刑法的规定和事实的,但具体刑罚部份却应依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求刑,最高也可判死刑。
4橘子不见了 | 2009-04-12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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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天
引用: 王中秋

但如果按嫖宿幼女罪量刑,顶格处理也不超过15年刑期。

……………………

应当说这个说法是不准确的,刑法中并没有对嫖宿幼女罪有上限的规定。

在刑法中并无嫖娼罪(嫖娼属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当初立法时据说(找不到原始资料)有两个考虑,一是嫖宿幼女行为应定为犯罪,而且应视为比照强奸罪更具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因此起刑点定为五年;二是该罪的定意是“嫖宿幼女”,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已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该法条中的“奸淫”,是无附加条件的认定,司法实践中一直坚持将其解释为严格单一判定事由,即:只要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了性关系(法条中用语“奸淫”),即以强奸论,且从重处罚。也就是说,本案从事实上看是“嫖宿幼女”,应以该罪起诉,而从法律事实上看已符合“奸淫幼女”的定罪条件,应按“强奸”定罪量刑。

应当说,法条在这里的确不够清晰,尤其是三百六十条第二款: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不是为了保留“并处罚金”四个字,基本上没有单独存在的理由,只要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予以明晰解释即可。

——检院以“嫖宿幼女”罪起诉,是符合刑法的规定和事实的,但具体刑罚部份却应依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求刑,最高也可判死刑。
5西尔 | 2009-04-12 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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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人枪毙十次也不过分。

就算幼女是妓女,也应当算是强奸幼女入罪。

不然我们白保护妇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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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4-12-2009 17:20:53 | 只看该作者

Re: 那些被“嫖宿”的幼女能算妓女吗

本文通过一路BBS站telnet客户端发布

我早就说了,党妈的无耻无极限.

【 在 bridged 的大作中提到: 】
:  2009-04-12 12:13 | 阅读(561) | 标签: 时事观点
: 作者:水煮新闻
:   震惊全国的贵州习水县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4月8日在当地一审开庭审理,7名受审的犯罪嫌疑人中包括5名公职人员。据《中国青年报》4月9日报道,涉案人员究竟应定性为“嫖宿幼女”还是“强奸”,引起了争议。
:   的确有些费解,如果那些受害的中小学生是被“嫖宿
: (以下引言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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