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路 BBS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562|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广东法院依据非法鉴定判维权律师刘尧有罪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4-18-2009 16:33: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文通过一路BBS站telnet客户端发布


2009年04月17日



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其律师执业资格或将被吊销;辩护律师称终审判决是基于无法质证的鉴定结论书作出

备受律师界关注的刘尧律师案,4月16日在广东省河源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在历经一审、重审,共四次庭审后,刘尧仍被判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所谓缓刑,是犯罪分子不必再被关押,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或违规,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据《财经》记者了解,被羁押400多天的刘尧已经被释放。

“这个判决最残酷的后果是,刘尧可能被断送律师生涯”,刘尧的辩护律师,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方平,告诉《财经》记者。根据《律师法》等有关法律,因故意犯罪被判刑罚的律师,终身不得再执业,“对刘尧个人而言,这是非常大的打击”。

刘尧原为深圳律师,2006年底,在刘尧的家乡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派头村,村民因集体土地被河源市富源水电有限公司(下称富源公司)占用建设蓝口水电站,邀请刘尧为派头村提供法律服务。刘尧接受邀请,并为村民提供风险代理,向富源公司索赔征地补偿款。

2007年12月11日及12月17日,刘尧两次带领村民前往水电站施工现场要求对方停工,双方发生争执。当年12月19日,刘尧被东源县公安局拘留。并于2008年1月17日被东源县检察院批捕。

此后,河源市两级法院对刘尧案进行了曲折多变的审判。2008年6月,东源县法院对刘尧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刘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9月24日,广东省河源市中院以事实不明,将该案发回东源县人民法院重审。2008年12月22日,一审重审判决刘有期徒刑两年。(参见《财经网》2008年12月23日报道“维权律师刘尧案一审重审获刑两年”) 2008年12月25日,刘尧不服一审重审的有罪判决,再次提出上诉。2009年4月10日,刘尧案重审二审再次开庭,至4月16日宣判,刘尧最终获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财物被损情况是对刘尧判罪的关键,但历次庭审以来,对被损财物认定的价格发生了三次变化。2008年6月的一审判决称,刘尧指挥村民损坏的财物价值5万多元;2008年12月22日,重审判决则认定被损财物价格为4万多元。

而根据4月16日终审判决,刘尧接受村民委托,以代理律师的身份和富源公司商谈水毁土地补偿款无法达成协议时,组织带领村民到建设工程蓝口水电站施工工地,“推翻工程模板,拆卸安装好的钢筋,撬动石头滚落工地,并持铁棍砸烂工地,燃烧工地模板、方木条”,造成富源公司财物损失。经重新鉴定,被损财物的价格是23798元。

据《财经》记者了解,该重新鉴定是依据两份关键的送检材料,即由东源县公安局制作的《实物(现场)勘察表》,显示的制作时间为2007年12月。对此,李方平曾在重审二审中辩称,该材料在以往三次庭审中都没有出现过,其真实性没有经过庭审质证,有公安局后来补做之嫌。对此意见,终审判决书称,“律师要求在鉴定前对送检材料进行庭审质证,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李方平告诉《财经》记者,东源县公安局的现场勘验人员始终没有出庭作证,所以,终审判决是基于无法质证的鉴定结论书作出的。另外,从程序上说,重新鉴定结论书应该是无效的,因为按照广东省的相关规定,在鉴定的程序中必须有一名价格鉴证师参与,但是,在重新鉴定时,只有两名助理价格鉴证师参与。

刘尧的另一名辩护律师孟西告诉《财经》记者,出庭作证的几名证人被律师问得哑口无言,其证言有明显的漏洞。“这个终审判决是有问题的,而且是有不少问题。”孟西说。

截至4月16日被当庭释放,代理村民索赔的刘尧已被羁押400多天,并在四次受审后被判有罪。但是,李方平告诉《财经》记者,该案的缘起,即东源县蓝口水电站违法征地事件,至今仍未解决。在今年2月份向国土资源部举报之后,当地村民仍走在艰难的维权道路上。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