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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要化解风险收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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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27-2009 22:44: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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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 6, 2009 by 弦音阁主  
类别: 应如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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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错免责其实不能激励改革,徒具形式,对于宁守勿进的心态,关键在于通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来化解改革风险。

2009年一开年,重庆市人大便制定公布了一部《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其中“试错免责”条款作为重庆市新一轮改革的开局,显然是为了促进改革创新、免除改革创新者后顾之忧。而在两年多前的2006年3月深圳就在全国率先推出了“试错免责”的制度性安排,当时深圳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就明确规定,改革创新工作发生失误,有3个条件是可以免责的:一是改革创新方案制定程序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二是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三是没有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
无论是当年深圳的改革创新条例,还是今天重庆的“试错条例”,都在社会上引起极大争议:改革者是否需要“免死金牌”等“护身符”?在法治不完善、监督欠缺的情况下,改革者会不会趁机谋取私利?即时改革者没有私心,他会不会借此失去风险意识和责任心?不过,在我看来,“试错免责”更像是应对改革动力不足的无奈之举。因为改革作为革新性、甚至革命性之举,结果本来就是不确定的,成功失败都有可能,如果一个社会允许改革,那么允许改革失败也应该是改革题目中应有之意。事实上,改革三十年,我们的确是如此走过来的,鼓励改革,宽容失败……如果这样,那我们现在专门为改革创新者立法“试错免责”是不是多此一举?如果不是,那是不是说明我们现在的社会不容许失败、不宽容改革失败者?现实情况好像也不是这样,因为从中央领导,到普通老百姓,都是积极鼓励和支持改革本身的,虽然大家可能对改革的具体路径和方法有不同看法。再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在现行体制下,改革失败与不改革的结果差异并不大,一个地方犯错了就异地重来,不要說是因為改革出現差錯,就是违法乱纪、存有私心遭到的懲處,也不過如此。既然差别不大,为什么要改革?
因此,我一直就认为,“试错条例”能否真解决后顾之忧,其实对于领导决策者来说并不那么重要。至于激励机制,“试错条例”也不能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如何有效激励改革,我认为应该从领导者“宁守勿进”的保守心态着手。现在发达地区的领导决策者普遍存在“宁守勿进”的心态,也就是宁愿保守一点,也不愿改革进取,因为改革进入到新的阶段,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改革难度加大,而因而风险很大,而改革成功的几率又相对很小,也就是说改革的收益与风险不成正比,更何况现况经济社会面都还不错,不出错不出乱子,就能达到最好的“投入产出”效果。为什么要改革呢?
“宁守勿进”心态严重束缚了思想,制约了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而且在体制内发展到两个层面:第一个是原生性层面,那就是从成本效益上分析,进取性改革成功率不高,但政治风险高,绝大多数领导干部会选择消极性改革着手,如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成功率高风险低,或者干脆小打小闹随便做点什么,无过便是功,反正在现有形势下经济不会坏到哪里去;第二个层面是衍生性的,在一些领域,中央政策和领导的初衷只是适当有所控制,但到下面就是层层收紧,越到基层,越保守,有些时候甚至把好事变成坏事。可想而知,在这种“宁守勿进”的心态下,是不可能有什么真正的改革,改革往往会成为一个幌子,“试错免责”也更容易沦为某种说辞,毕竟在很多领域的公利与私心难以界定。
因此,解决“宁守勿进”心态首先要化解改革者的风险问题,我认为,改革者担忧的不是改革的所谓“失败”风险,因为改革必然导致利益的重新分配,有得利者,也会有失意者,不同的利益团体会对改革的成败做出不同的判断,而失利者的“兴师问罪”其实是改革者最难承受的思想包袱。因此,要让领导者、决策者敢于改革,敢于试错,就要分散他们的创新风险,就需要在决策过程中让各利益相关方充分表达,与他们要有充分沟通,在执行过程要让他们参与监督;不要仅依赖一两个人和几个专家,而是要实现科学决策,科学决策要遵循一套制度也就是依法决策。只有在依法决策和民主决策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科学决策,提高决策能力,并有利于决策的执行。由于参与了改革决策,并监督改革的执行过程,改革的各利益相关方对改革的后果就会产生相当的认受性。改革的认受性越高,改革才可能越成功。

(已发2009年1月6日《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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