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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岳散人:做个绝对不谋害病人的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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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28-2009 11:33: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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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医生或者上医学院的时候是有个誓言的,这个誓言来源很古老,是来自希腊的《希波克拉底誓言》。传到后世版本虽然有所不同,但大致的精神则从来没有变过。这誓言的意思是说,我要以病人的利益为上,保持自己的职业道德以及一些应该遵守的为人道德。虽然有不把有害药品给人的说法,但这里确实没有专门提到把不谋害病人当作一项要求。这倒是也没什么难以理解的,医生本身的职责就是治病救人,要是先宣誓说自己绝对不谋害病人的话,这种医生的道德底线未免过于低下,估计也不会有啥生意。而且世界上任何一个职业或者机构,生存的最基本条件都是先天注定的,而且是不用特殊强调的。如果连这个最基本的东西都做不到,那基本就可以洗洗睡了。



但现实社会里,这种强调最起码底线的条文总是很多。报载,国务院法制办发下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开向各界征求意见。其中确实有些新意,但这些新意被一个条文给破坏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这大概能够跟前两年有个地方发布教师守则中强调教师不得性骚扰学生一样,可以作为某种标本而千古了。



这里面的逻辑很简单。我们始终还是强调司法独立的,虽然是不是做到则很难说,但这个强调我总是从不同的渠道听说过。从打我认字起,就没听说允许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干涉司法工作或者包括这种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至少从来没有明确允许过。既然从来没有允许过,并且有诸如“妨碍公务”、“渎职”等罪名等着,怎么还要强调一下不得干扰呢?



既然有惩戒措施,并且也是很完备的惩戒措施的话,如此强调自然让人对于这个《草案》中体现出来的所谓更严格的措施、更完备的程序产生怀疑。这后面的逻辑依然很简单:造成个人或者单位有权力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所有因素都还在,再强调一遍能够有什么意义呢?既然强调没有意义,我们怎么能够相信这些纸面上的东西能够起到作用?



换而言之,之所以有个人或者单位阻挠各类正常的调查处理,除了有极少部分是当事人之外,更多的是具有实权者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是最近几年频繁发生的社会事件,只要是一出来就会撂倒一大片——不论是受害者还是责任者,而且只要是一出事,各类政府主管者准定要倒霉。在大家都知道后果的情况下,如果为了保持禄位的话,出手干预总是免不了的。“三鹿事件”中倒霉的地方官何尝不知道事情已经是捂不住了,但怎么都是个死,不妨出手一试,说不定还有一线生机。



您看,这就是干涉调查处理的内部动力。而外部的约束机制又是如何呢?我们的很多机构与部门依然是那种没有建立多少监督机制的处女地,任免活动也更多的是出于上面的指派。既然不能监督又不能决定其升贬,就等于是权力并无多少可以制约之处。干涉的外部条件也具备着。从内到外都有如此丰厚的土壤,想不干涉而不可得。



对于规定这种“不得干涉”的条款本身,我个人的理解大致是不得不为之的一种挺无奈的事情。正如在我这小文开头所说,基本上把最起码的底线拿出来强调了一次。当这都成为一种必须的时候,情况已经坏到什么样的程度,相信我们都心知肚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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