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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称我四川省纪委监察厅炒股炒得太好,炒进前十位,进入公告序列
2009年05月04日
上海证券报5月4日讯 早在10年前,中央就明令政企分开,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不得经商,也不得炒股。
但近日三上市公司的一季报中, “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机关服务中心”赫然成为流通股东。
闽福发A(行情论坛)一季报显示,截至一季度末,“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机关服务中心”持有该股161.0197万股普通股,占该股总股本的0.66%,新进前十大股东席位,并为第二大流通股股东。同时在东方银星(行情股吧)中,“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机关服务中心” 持有93.18万股,占其流通股股本的1.02%,是第四大流通股东,在中原环保(行情股吧)中,“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机关服务中心”新进30.33万股,也是第四大流通股东。
对于四川省纪委涉足股市,整个全国舆论大哗,并栽以“最牛股东”称号。紧接着,上周四晚,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机关便在当地网站上发表声明,坚称从未涉足股票投资,以后也不会涉足,并称这批股票是在查办案件中依法扣押的违纪违法资产。
但是,有法律界人士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的采访时表示,“最牛股东”持股涉嫌违规,其所作的解释有不合常理之处。
四川省纪委否认炒股
那么,“最牛股东”“牛”在何处?
显然,引起公众哗然之声的是“最牛股东”的身份。依据公众的经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一般是自然人或机构投资者,名称中包含国家机关的股东实属罕见。
记者致电四川省纪委后得知,“最牛股东” 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机关服务中心是四川省纪委、监察厅的下属事业单位,专门从事保障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劳务和技术服务。
记者不仅疑问:这样一家行政事业单位有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吗?它炒股的资金从何而来?盈利或亏损又由谁来承担?
对此,四川省纪委的工作人员并没有正面回答,对“最牛股东”的情况也讳莫如深,仅表示:该机关服务中心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是纪委处理案件时走的一个程序,待案件完结后最终会将涉案财产上交国库,并坚称“怎么可能去炒股。”
四川省纪委解释称,这批股票是在查办案件中依法扣押的违纪违法资产,由于上述股票分散于多个账户,为便于依法处理,根据省政府领导意见,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作为办案单位,把上述股票集中后,再统一交省财政厅处置。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于2008年12月以“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机关服务中心”名义开设了证券账户,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下,于2009年1月23日完成了上述股票的非交易过户。
四川省纪委称,目前上述股票正在省财政厅的监管下,按程序办理解缴国库的有关手续。
然而,这种解释是否合乎情理呢?
应该通过司法机关扣押处理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纪委也有可能因查案需要处理涉案主体持有的股份,“但将涉案股份直接挂在自己或下属事业单位的名下实在不合适,甚至可以说是违规行为。四川省纪委的解释很牵强。”
对此种解释,法律界人士亦表示了异议。大成律师事务所一位高级合伙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如果纪委发现违规账户后,应该交给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处理,而将这批资产挂在机关服务中心,更没有法律依据。
那么,四川省纪委为什么要做这样的解释?是否另有隐情?
记者致电闽福发A,其办公室(负责证券事务)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如果纪委因查案而处理其公司的股份,证券交易所肯定会介入并有相关记录,同时会将有关情况告知上市公司。“公司没有收到过任何关于四川省纪委查案的通知。只是在公布一季报的时候,向交易所要来股东情况,才发现十大股东里有它。应该是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的。”
东方银星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亦做了类似的推测,称没有任何文件显示“最牛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是办案所需,应是在二级市场上正常买入公司的股份。
记者随后又致电上海证券(行情股吧)交易所,相关工作人员亦表示,如果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要处理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所会有记录并通知上市公司。
法学教授认为涉嫌违规
另有资料显示,中原环保、闽福发A和东方银星今年一季度的最低价都在1月5日出现,其一季度最低价分别为每股5.96元、4.38元和3.35元。
从交易情况来看,三家上市公司都已在近期创下阶段新高。中原环保于4月20日达到今年股价最高峰——9.19元/股,闽福发A于4月17日股价创下7.56元/股的阶段新高,而东方银星于3月31日攀至今年最高价,为6.12元/股。
单从交易价格来看,“最牛股东”今年在股市中可能已收获颇丰。
股市中小试牛刀(博客)初见成效的“最牛股东”,其所属行政机关四川省中纪委的工作人员为什么要另做解释隐藏其股东身份呢?
记者抱着上述疑问多次致电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机关服务中心,电话均无人接听。
股吧中有人质疑“最牛股东”是否有炒股的权利。称行政事业单位的服务中心不允许单独设帐核算,所有开支必须全部纳入机关大帐核算。
那么,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机关服务中心作为股东是否合法呢?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某不愿具名的知名教授向记者表示,行政事业单位是不允许炒股的,这在法律上有明确的限制。“也有一些被明令禁止炒股的单位以其他公司或个人的名义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但直接以自己的名义炒股的案例很少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炒股都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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