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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网络法官先生/女士:
巴东县公安局在互联网上通报第3版,这样描述了邓贵大身上的,有结果,无来历的4处刀伤:
“邓玉娇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邓玉娇又刺伤黄右大臂。。。。”
根据这个从邓玉娇刚拿刀, 中间隐藏300字, 一下子就跑到法医报告的版本, 我们被引导想象到下面的自卫过程, 图示:
但是, 我们知道, 和现场信息有关的
1。公安局的人:和您一样, 谁也没有在现场目击;
2。邓玉娇:发通报时, 被收押在精神医院,没被采集理智状态下的口供;
3。邓贵大:死亡;
黄德智:命案当事人, 现在也是自由人;
邓某: 命案当事人, 现在也是自由人;
4。现场:有证明打斗的录像?没有。但有流血的位置!!
显然,巴东县公安局在这个通报上,主要替黄德智和邓某, (并没有邓玉娇核对) 与对外广播。黄德智和邓某的发言里,没有交代邓贵大身上的4处刀伤是在
什么姿势下形成的。也没有交代4处刀伤的深度,宽度,角度。
那么,邓贵大是坐着,站着,还是躺着挨的那4刀呢?? 没有交代。这可是邓玉娇自卫与凶杀区别的关键。我们可以假设邓贵大站在那里,没有丝毫暴力侵犯动作,或者防卫挨刀动作,站在那里,老老实实挨那4刀呢?
当然不可能!
生理自然反应会让他有动作!
那么,他的身体处在什么姿势下,会产生那刀口呢? 这正是黄德智和邓某的发言里不透露所隐藏的苦衷。
好吧,既然他们不说,让我们根据邓贵大身上的刀伤位置来模拟现场吧。 位置会告诉我们,刀是如何按什么次序刺的。
逻辑上,致命的刀伤一定会发生在后面,否则,人倒下了,非致命的刀不需刺出了
我要大声问:沙发上,沙发前面,有没有血迹????? 第一滴血是留在哪里?把照片登出来!!!
如果有任何血迹, 那么, "起身" 就是捏造了. 因为搏斗已经从沙发上开始了, 沙发上,附近的血已经在作证了!!那么,在邓贵大倒下后, 黄德智躲开后, 无人再阻拦, 邓玉娇起身了.
在下面的左图,是公安局通报第一版; 下面的右图, 是公安局通报第二/三版;
当然, 如果邓玉娇现场的衣服裤子上有大量血迹, 那几乎更是第一版的再证明了: 性侵犯在先! 自卫在后!!
网络法官先生/女士,
您能规定性侵犯/强奸, 只许在施暴人成功插入时, 受害者才可以开始武力自卫吗?
您能规定自卫, 只能用鸡毛掸子等, 不准用刀吗;
如果可以用刀, 本案里, 您能断明那一刀属自卫, 哪一刀属 "故意伤人"吗?? 哪一刀属 "故意杀人"吗??
解决办法很简单, 发布命案现场的照片(可别事先打扫现场啊!!). 非常奇怪, 巨大命案, 媒体竟仅仅透露什么打碎的烟灰缸,来向1300000000华人报道. 我现在知道, 为什么公安局在报道新信息时,只在 一些如 把“特殊服务”改为“异性洗浴服务”, 把“按倒”改为“推坐”, 起身... 下工夫, 而
1. 不报告现场沙发/沙发前的 血迹位置, 血迹面积; (沙发上近距离搏斗)
2. 不报告 强奸嫌疑犯 和 杀人嫌疑犯[ 上衣是否都有 血迹? 位置是否恰好左对右?(沙发上近距离搏斗)
3. 不报告 杀人嫌疑犯 手上是否有 血迹? (沙发上近距离搏斗)
因为, 这些语言不能更改的证据是实际过程的 见证和 铁证! 不利于警方把投案自首者立刻送精神医院的办案决定! 反而,送邓玉娇去精神医院, 是立刻换掉 邓玉娇 身上血衣证据(如果有血),简化案情分析,以利按意图办案的 大好借口和机会!!!!!
人可以记忆不清, 误记, 甚至失忆, 有意否认, 编造,不论原告/被告, 但现场物证,是绝对客观现场事实的忠实记录,不容任何人改动,复制,替换.
是谁又给邓贵大补上了一刀? 777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我们一致认定, 一个犯罪活动不是由最后那个动作才称为"正在进行", 而是由一系列小动作组成, 那么, 让我们看看3次通告上已报道的证据 是否已经足够澄清事实了
事实就是: 邓贵大已经完成了强奸系列行为的前面的动作!!
难道不是吗, 各位网络法官先生/女士??
巴东县公安局如果对上面的分析不赞成,那么请请公安局,根据2人的身高,画出既符合双方(不是单方) 一致的调查,又符合伤口位置,血衣痕迹, 和现场环境的的图形. 让我们带着这些铁证, 走上法庭辩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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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jprp 于 May 22 12:45:35 修改本文.[FROM: 72.2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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