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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处理邓玉娇案必须回到司法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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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23-2009 10:58: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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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

引发舆情震荡、民意喧嚣的邓玉娇案已基本暴露在阳光之下。侦查机关的每一次通报,都在接受舆论逐字逐句的解读。邓女的过往情事,律师的现时悲喜,也开始进入公众视野。

与之前一边倒的质疑公权不同,更多的信息披露也带来了更多的理性。曾经强烈批评警方欲将邓女送交精神鉴定的公众,不少人倒戈质问为何还不鉴定?显然,他们已经懂得,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对于作为嫌疑人的邓玉娇而言,是权利,更是保护。

两位律师在会见邓玉娇后的抱头痛哭,以及大呼“丧尽天良、灭绝人性”,也遭到了一些网民的批评。从案件事实来看,邓女的遭遇并不比其他强奸案(既遂或未遂)更惨烈,试想,若两律师为习水性侵案中的被害幼女进行代理,又将如何?

当然,律师也是人,也可以有自己的喜怒爱恨。但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必须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在媒体面前更应保持冷静,因为只有理性的法律思维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我们所知,司法判断较之舆论判断的最大区别,在于司法只能“以证据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必须看到,邓玉娇案之所以从个案发展成为轰动全国的公共事件,其时代背景正在于这些年来积聚的社会不公、司法腐败与官民断裂,急需一个宣泄的出口。这一个案,于舆论场中,实则背负了公众寻求普遍的社会正义的期盼。若邓玉娇案不能公正处理,这一社会心理危机必将加剧,若此次不爆发也会成为下一次更激烈迸发的根源。

而若要求得邓玉娇案的公正处理,就必须回到司法场域。邓玉娇声言自己被性侵犯,这在法律上并无太大意义。关键是,必须有证据证明邓贵大等人其时确实正在对邓女实施性侵犯。法律理性固执地认为,只有经合法证据证明的事实才能称之为法律事实,进而可以作为司法裁断的基础。若无证据,即便是客观发生的事实,只要没有证据可资证明司法也只好推定为没有发生。在此,公众仅仅根据警方通报的事实,或邓女及其律师所声言的事实,来作道德判断,实则并无法律意义。理性评估舆论的功用,未来的走向还是要转而诉求程序性的监督,以免法律之外的舆论声浪虽大,一进入司法场域却又无法得到司法的认可。

从程序上看,邓玉娇案一些关键证据并未曝光。于侦查阶段,为保障案件的调查顺利进行,法律确实允许侦查机关保有一些秘密。但我们也要提醒警方,于中国传统的职权主义侦查模式之下,侦查机关的法律使命不仅仅是追究犯罪,还包括保障人权。换言之,警方在侦查邓玉娇案过程中,不仅要收集不利于邓玉娇的证据,也要收集有利于邓玉娇的证据。因为邓贵大等涉嫌强奸与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前者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后者是否成立。由此,警方的调查方向就不能仅仅限于后者,而理应优先调查前者———或至少做到两头并进。

但事实显示,警方的取证工作似乎没有两头并进。21日下午,邓女的两位代理律师向媒体披露,案发当天邓女的内衣内裤尚未被警方提取,当律师意识到这些证物的重要价值时,距离案发已有11天之久。在律师的强烈要求下,22日中午,由巴东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田平、巴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巴东县妇联等有关部门人员作为见证,恩施州警方提取了邓玉娇案的有关物证。不过,律师遗憾地告诉记者,除了胸罩,其余四件衣物均在提取前一晚,即5月21日晚上被邓母清洗。

我们尚不知晓若这些重要证物证明力丧失,于此案的最终处理将带来何种后果。但邓玉娇案的这一细节提醒侦查机关,摒斥单纯的打击犯罪思维,增加人权保障观念,已是转变侦查理念的重中之重。若是警方在邓女自首后的第一时间,就提醒邓有聘请律师的权利,或通知当地法律援助部门指派律师及时介入,何来这些重要证物的灭失?

站在法治的基石上看,这种事情不乐意也得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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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一路BBS yilubbs.com.[FROM: 71.230.0.0]

※ 修改:.bridged 于 May 23 14:58:52 修改本文.[FROM: 71.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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