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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水:邓玉娇陈述“被强奸”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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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25-2009 14:25: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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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续10天关注邓玉娇案,停止手头的其它写作,连续撰写六篇邓案的评述。每天除了八、九个小时睡觉时间,吃饭时也盯着电脑浏览最新消息和评论。

    邓玉娇案点燃了我,点燃了整个华人世界。这起案子不仅关乎一个花样年华的美丽女子、一个成长于偏僻山村的弱势女子、一个没受过多少学校教育的女子,还在于野山关镇、巴东县警方和政府的傲慢、无知和公然造假,甚至偏袒罪犯的明显立场,更在于全国掀起的声援邓玉娇、惩治罪犯的强大风暴。每个人凭着良知都自愿被裹挟其中。先后有4、5批来自全国的自愿者抵达邓玉娇的家乡,探望其居住在高山上的外公外婆,捐款送物,用脚表达汹涌的良知和正义。我一直对中国人的民意保持足够的警惕,但这次例外。

    邓玉娇在看守所向夏律师描述被强奸经过,强奸案得到坐实。只不过邓贵大是一个参与强奸的共犯,主犯是黄德智(被邓刺中一刀者,野山关镇招商办人员。)黄德智最先进入水疗房,邓玉娇在房间洗衣服,当时这个房间只有与黄两个人,黄提出异性洗浴(性交易),被邓拒绝。于是黄锁住水疗房门,将邓玉娇按在床上,扒掉邓玉娇长裤,脱欲其内裤、鞋子进一步实施强奸,同时按摸邓胸部和下体,由于邓的剧烈反抗未能得逞。邓趁机打开被锁房门,躲进休息室。邓贵大听闻被邓玉娇拒绝,于是替黄出头,用钱连续搧打邓玉娇头部,将邓逼在沙发前。邓贵大和黄德智两人合力将邓按压在沙发上,邓挣脱,再次被按压在沙发。邓贵大在前按压,黄德智在后。所以才发生邓被刺四刀毙命,黄德智被刺一刀。第三个官员邓中佳赶到时,两人已被刺。

    正是因为邓玉娇用刀反抗,才阻止了强奸的进一步实施。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邓玉娇的反抗杀人属于正当防卫,应立即释放。

    这个过程,邓玉娇一定在自首后详细做了笔录,警方不会不知内情。但是,巴东县警方显然故意包庇主犯黄德智,并未立即拘押黄德智,使其至今逍遥法外。

    此外,巴东县政府5月23日发布的通报,虚假散布未发生强奸案,等于是在给黄德智通风报信,给他一个定心丸。邓贵大已死,死无对证,而最为卑劣的是,警方蒙骗傻乎乎的邓母,将关键证物内裤清洗。如此,真实发生的强奸未遂,就没有足够物证支持。巴东警方和县政府是在故意将水搅浑。

    有人会问,政府为什么要为这两个罪犯情愿擦屁股?其实很简单,官官相护,为政府形象和面子计,他们是一个利益共同体。

    以下是律师夏霖发布在博客上的控告信。此控告信是邓玉娇委托律师代为起草、递交巴东县公安局。这次律师显得比较高明。邓母张树梅已与律师和集聚在巴东的多家媒体记者失去联系多天,估计已被当地警方控制。而律师递交控告信、申请接见邓玉娇,如果遭到警方以已解除委托关系搪塞,那么必然要张树梅出面签署书面确认,否则巴东县政府通报的“解除委托关系”就是无效的;如果答应律师有权利会见、递交控告信程序有效,巴东县政府则是自打嘴巴。都将巴东警方和政府逼进死胡同。

    昨晚博客忘记重要一点:即巴东县政府虚假代替邓母宣布取消与夏律师委托关系,但是并未得到邓玉娇母亲书面签名确认,因此,夏律师侦查阶段诉讼代理依然有效。今天他们已提交再次会见邓玉娇的申请,警方必须在48小时之内答复。

    控告信原件请见 夏霖律师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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