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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对巴东官方最新通报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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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26-2009 08:58: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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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对巴东官方最新通报的看法 (转帖)
2009-05-24 06:02
本律师对巴东官方最新通报的看法

本文引用的事实来源于公开的新闻报道和巴东官方的通报,如有不符之处请联系巴
东县新闻信息中心;本律师对上述内容所作的解读或分析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
有并生效的法律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仅仅代表个人对上述相关规定的理解。因
此,文章发表以后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都与作者无关。


一、 巴东官方在5月22日的通报中泄露有关案情,违反法律规定,为证人可能串供
提供了条件。


①通报中称“经警方找邓玉娇、有关证人进一步调查和现场勘察,证实不存在邓玉娇
被强奸的事实。”根据《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公安机关
在侦查阶段获取的案情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不得泄露。
②案件事实的最终确定是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定,而巴东官
方却在发现线索后的24小时内就查清并向外界公布,超越了法定职权,实际上警方
无任何权利决定是否向外界提供。
③在邓玉娇案件中,证实杀人行为的主要证据是黄德智、两名服务员的证言,根据
刑事诉讼法和配套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使其不得相互得知作证的内容,
保证证人能够不受影响,进行客观的陈述。但巴东官方的通报置法律规定于不顾,
为证人可能进行串供提供了必要条件。


二、 夏霖律师并没有向外界公布邓玉娇曾被强奸的事实,巴东官方对此加以否认
没有任何意义。


①在5月21日下午,夏霖律师仅仅是要求外界提供“在相隔10天之后对内衣进行鉴定
地帮助”,媒体也仅是推测出可能遭受性侵犯的情形,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强奸、猥
亵等行为。
②通报中仅是排除了强奸的可能性,但对于邓贵大等人可能实施的其他严重侵犯人
身权利的行为并没有回应,因此对案件事实来讲,通报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巴东
警方应该对内衣上的指纹进行鉴定。


三、巴东警方向邓玉娇提供了——夏霖律师要求对内衣进行鉴定而引起的相关推测,
这种行为超越了警方的职权,其具有一定的目的;巴东官方代表犯罪嫌疑人及其家
属发表对受托律师的愤慨是向社会开了个国际玩笑。


①通报中称“邓玉娇及其母亲和其他亲属对受委托律师不顾事实向外散布“邓玉娇被
强奸”一事感到非常愤慨。”目前邓玉娇作为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在巴东县看守所,失
去人身自由,其无法得知看守所之外的任何信息。作为受托律师的夏霖、夏楠在22
日一直忙于要求有关部门保全证据,与邓女没有进行会见。除此之外,只有警方办
案人员能够接触,所以“邓玉娇对受托律师不顾事实向外散步被强奸一事感到愤慨”
的前提是警方违反规定透漏的结果。
②邓玉娇母亲对此表示愤慨是没有可信度的表述。在5月22日,邓母亲自拿出衣服,
并陪同律师一起向办案机关保全证据,这就说明其对此事理解、支持和配合。但事
隔几个小时之后,却委托警方发表对“自己主动配合的行为”是愤慨的呢。
③巴东官方作为追诉犯罪的一方,负有打击犯罪并惩罚犯罪分子的职责;邓玉娇是
犯罪嫌疑人,被追诉和打击的对象,而受托律师是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专业人士,
双方本应互相支持、配合,但现在演变成打击犯罪的与被追击的一方配合起来,共
同对律师表示愤慨,玩笑真的开大了!


四、 通报中所称的“解除受托律师的理由”违背客观事实,从新闻报道来看,夏
霖、夏楠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履行职责,维护邓玉娇的利益。


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受托律师被定位是提供法律帮助的人,其职责就是提供法律
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真正能做的工作非常有限。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不计报
酬,冒着巨大风险赶赴千里之外,及时提交会见申请,准备会见材料,在看守所就
整整询问了一天,其辛苦可见。在遇到特殊情况,反应迅速,要求保全证据;并据
理力争,冲破阻力,实现办案目的。从上述工作过程来看,律师很好的履行了法律
帮助义务。通报对此进行污蔑有损巴东官方的公信力。


夏霖律师在看守所外的痛哭,是真情的流露,这才是真正的汉子。我相信:夏霖律
师的悲伤触动了某些人的神经,在解除委托的事宜中,起到了很大作用;同时,我
也相信,夏霖律师的痛哭绝不仅仅是邓玉娇遭到邓贵大的羞辱,可能背后还有更猛
的料。


五、 给同行的话
如果邓玉娇的母亲真的解除了委托,不管是哪位同行接手,都要细致、谨慎的办
案,敢于承担,敢于争取;其他律师同行要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而不是
在后方进行指责,对前方律师的办案过程吹毛求疵,吹嘘自己的能力和办过的案
件,炫耀自己的社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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