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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霖: 仗义每从屠狗辈,负心多是读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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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5-27-2009 13:17: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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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xialinblog.blog.sohu.com/117255534.html
巴山夜雨
by 夏霖律师的博客
仗义每从屠狗辈,负心多是读书人!

http://xialinblog.blog.sohu.com/117285095.html


就公安机关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的声明by 夏霖律师的博客
我们知悉长江巴东网上发布的新闻通稿,公安机关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截止5月25日,邓玉娇拘留期限已届满,公安机关于次日变更强制措施,无论这个决定是依申请,还是自行决定,我们都表示一定程度的肯定。邓玉娇既没有被批准逮捕,也没有出现我们担忧的最坏情况:重新被送回精神病院。但是,监视居住的决定意味著未来有多种可能,充满不确定性。我们会继续行使作为代理律师的职权,恪守代理律师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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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邓玉娇已回家 亲朋:当局开出讹诈条件
来源:RFA | 日期:2009-05-27

监督此案件的传统媒体和网络舆论同时被当局采取封喉措施。

据恩施新闻网周二晚上11:50分的报导称,当日经公安机关审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报导称鉴于邓玉娇具有自动投案情节,对其采取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公安机关作出这一决定。

周一是邓玉娇被拘留14天,按规定公安机关必须变更强制措施,可能被正式批捕,或者无罪释放,而监视居住则是另一种处理方式。当局做出这一决定的背景是沸腾的舆论和谴责。

关注邓玉娇的公众和学界研讨会周日已经有两场在北京举行,网上就案件给各相关机关的联署公开信接连不断、网民开始相约以行动表达对官方处理的不满,而众多网友已经自发赶往巴东寻找世间真相。

日内由众多学者、律师、媒体界人士开会决定组成邓玉娇公民后援团并发表了一封公开信“以正义的名义为邓玉娇辩护”,三天时间内已征集签名超过300,其中不少是知名学者、艺术家以及体制内工作的人士。公民后援团中姐妹声援团的联系人--女性艺术研究者申子辰周二告诉本台:“我们发了一个征集签名的启事,目前有三百多人签名,我负责女性艺术中心、女性博物馆、也在和国内女权网站以及北大一个妇女权益中心联络,看怎样能做一些具体行动配合。这个事情比我们想像的恶劣和复杂得多,一些网友已经组成了邓玉娇案志愿者QQ群,他们正在做一些准备要自发到当地去。”

截至周二晚间中央电视台网站开设的“巴东女服务员刺死官员”专题所做的民意调查结果是将近4万名网友中,超过91%认为邓玉娇“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定罪”,约7%的网友认为“属于防卫过当,但不能叫故意杀人”。

另外在周一,两名北京公盟的律师公开了当天呈交给巴东县公安局关于邓玉娇起诉被她刺伤的黄德智涉嫌强奸的控诉状,其间对案情的描述令邓玉娇出于自卫,公安渎职掩盖的图画非常明显。而夏霖律师周二更在自己的博客上称如果公安不采取适当的行动,继此前的控诉书,他将出动更加厉害的武器。

然而监视居住不等于无罪释放,邓玉娇依然没有人身自由,更随时可能再次被拘押甚至起诉。而被指涉嫌强奸的黄德智又会否被拘留呢?这些都悬而未决之际,一直推动该案走到这一步的舆论监督和网络民意却正在遭到封杀。

申子辰告诉记者,公民后援团征集签名的QQ群周一晚间已经被封锁,而一些转载他们签名信的网页也遭删除:“签名名单现在是被查禁的,我们发布签名的QQ昨天晚上就上不去了,发布我们签名地址的网页现在都被删除了,现在国内这种消息封锁是非常厉害的。”

据悉被关闭的还包括“六月雪”.com.cn 这个以关注监督邓玉娇案件为宗旨建立、搜集案件相关细节、更新事态发展以及组织公民声援的网站,周二已经无法打开。

与此同时,根据海外参与网的消息周二下午,在湖北巴东进行采访报导的国内媒体记者陆续接到通知,要求停止有关邓玉娇案的报导,现场记者立即撤回。

而另有据悉来自当地的消息指,巴东处处安插政府人员进行监控,公民独立调查并非易事。正在野三关的北京维权人士周莉周二告诉本台:“一到巴东就已经开始了。现在政府车辆始终跟着我们,昨天我们包车的司机被警察找上门,威胁他;他说警察不找他可能还不来了,但找上门令他感到这个事情就是有问题,所以他今天一定要来。”

除了曾接受委托代理案件并至今未曾经家人正式当面解聘的北京公盟律师公开在网上寻找邓玉娇家人之外,有诸多不同消息来源称,邓玉娇所有相关亲戚都被要求前往动员她家人接受以精神病结案的安排,否则他们都将受牵连而可能工作不保。曾经与邓玉娇家人通过电话的周莉表示只能说家人目前受控制,详细不便多讲:“我们现在没法说,说了会给其他人造成伤害,相信家人是被控制了,类似于软禁。”

为何官方发布消息称邓玉娇改为监视居住?刘晓原律师分析,警方刑拘邓玉娇后,长达半个多月也不报捕,已经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因为邓玉娇不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

在网友愤怒到表示要杀人,各地网友奔赴巴东,民众酝酿上街声援之际,这种消息是否是下毛毛雨,减减火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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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娇案官派律师博客很诡异 背景大起底!
日期:2009-05-26

记者雨荷报道/在邓玉娇母亲和家人被当局控制,失去联络的情况下,官方报道,邓玉娇的母亲另聘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武汉)汪少鹏律师和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宜昌)刘钢律师共同担任“邓玉娇案”在侦查阶段的代理律师。
汪少鹏


汪少鹏是何许人也?阿波罗新闻网记者发现,他1987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至1994年底一直在湖北省高级法院工作。现担任东风汽车有限公司、湖北日报报业集团、湖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见附件1)党员律师汪少鹏在全系统共产党员先进性标准大讨论中发言,提出了新时期律师党员标准“坚持信念、忠于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规范执业”,并阐述了它的内涵。提出了具有时代特点、行业特点的律师党员先进性的具体标准,对律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有指导作用。
(全文见附件2)


刘钢


刘钢律师何许人也?阿波罗新闻网记者发现,他是湖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对此被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见附件3)


网友如欲和他们联络,联络方式见附件。


“汪少鹏”和“刘钢”今日和开一个博客,在5月25号一天之内,发表5篇博文,从第一篇到第二篇文章,他们对邓玉娇案件的定性来了一个180度的大转弯,从“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变成了“故意杀人”。两律师表示:“大受党、国家和人民的重托,要做点实际的事情!”同时申明:“现在初步定下是故意杀人,不会变。最重死刑,最轻10年以下”。


大陆著名刑事律师朱明勇日前分析此事说,故意杀人是最重死刑,最轻10年。


在“汪少鹏”博客的留言中,网友的鸡蛋,西红柿和唾沫快要把他淹没了。“汪少鹏”和 “刘钢”对此号召:“大家不要骂我,我是无辜的。大家文明点!受党、国家和人民的重托,要做点实际的事情!”


“汪少鹏”和“刘钢”的博客中上午还在说“此次的辩护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辩”,下午就成了“现在初步定下是故意杀人,不会变。最重死刑,最轻10年”。让人怀疑这位官方指定律师是精神分裂? 还是被逼着前言不答后语?还是有个班子给他们写博客? 还是一场网络“心理战”?或者是网友恶搞?如果是冒名恶搞,博客却并未被关闭。


虽然汪少鹏今日声明此博客是假冒,但相同的博客地址看起来却成了汪少鹏的官方博客,通栏的座右铭第一句话:党的事业至上)
(http://blog.sina.com.cn/wangshaopenglvshi)。此博客的这种把戏貌似很会给自己做广告,与夏霖争夺话语权,还煽动了攻击夏霖,因为很多人是从夏霖博客发现这链接。


“汪少鹏”和“刘钢”的博客写明当局对此案的定性和操控指示,原博文如下:
一个普通的命案,演变成如此,不应该啊!


中国网民轩然大波的“5.10 邓玉娇案已不正常,报道偏离党的方针政策,请各地加以限制。


邓玉娇案发生后,媒体炒作给案件侦破和当地正常工作秩序带来了较大影响。”为保证“案件正常侦破、依法处理。根据领导意见,要求各媒体,“不要派人去采访,不炒作,不报道。”


邓玉娇案的报道,网站要尽快降温。


相关专题和稿件,不放首页和新闻中心要闻区”,“作为一般新闻淡化处理。”同时,要“严格规范新闻来源,不转发规定范围外的稿件”。


邓玉娇案引发了中国民众强烈的情绪,大家不明真相,不利和谐。
新闻跟帖要实行总量控制,严格实行先审后发。


对民众“成立救护队、行动队,鼓动网民赴湖北省恩施州调查支援的帖子,”以及各种“公开信、联名信、倡议书”则要求“删除”,“不得在网上搞签名、调查活动”。


同时,对借此案件,“恶毒攻击党和政府”,“攻击我司法制度”、“(鼓吹)民主人权”等“有害信息”,则要 “坚决删除”。


各地各网站,要密切关注此案的有关舆情,确保网上舆论“平稳有序“。




“汪少鹏”和“刘钢”的变脸言论见下页。

以下分别是汪少鹏律师讲的人话和鬼话。


开始第一篇博文的看法:
我估计此次的辩护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辩,根据我二十多年的辨案经验,本律师认为:
1、本案如果跟性没关,就是判防卫过当;只是吵架之类。
2、本案如果跟性、暴力有关,就是判正当防卫;包括调戏,殴打、乱摸之类性骚扰。

现在的关键是:邓贵大用暴力要挟人家提供异性洗浴服务,带殴打,欺辱性。邓玉娇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防卫“。邓玉娇慌乱中第一刀刺出,还是三刀一起出。如果第一刀刺出,是否邓贵大还冲上来,再给两刀。这些细节才是本案的关键。后来那个姓黄的又冲过来,给了一刀,不往前冲,保住性命,如果像邓贵大那样再过来,也会没命。

第二篇之后,汪少鹏律师变脸了:


目前唯一办法是如何减刑,而不是还求无罪,现在初步定下是故意杀人,不会变。最重死刑,最轻10年以下。大家口口声声为邓玉娇好,其实是在害她啊!


在中国,你必须承认社会现实,冲动是没用的,到你明白时,大家看电影电视太多了,厉害的警察都去演戏,剩下在派出所吗?


有什么建议提啊,别老是骂人!


社会上世俗的人都认为,本案邓玉娇是“正当防卫”。其实不然,如果案发现场是两邓在场,那死无对证,活的说了算。但是现在有3个证人在现场,问题就必须另作分析。

公安机关定为:故意杀人罪,必然是根据以上细节提取的证据,我们作为代理律师必须为邓玉娇减刑,我们有信心,根据如下几点:
1、邓贵大有错在先
2、邓玉娇有自首情节
3、本案有侵犯妇女权益嫌疑
4、邓玉娇有忧郁症
大家不要骂我,我是无辜的
大家文明点
受党、国家和人民的重托,要做点实际的事情!
案情很简单,不要想得那么复杂!

网友问:
1.为什么要以故意杀人罪起诉玉娇?简单的案件需要刑拘吗?
2、玉娇能否取保候审?
3、谁委托你们2作为玉娇的律师?不要告诉我是娇母。娇母认识2位吗?是政府中间做的工作吗?
4、(受党、国家和人民的重托,要做点实际的事情!)这句话实在是看不懂,能解释下吗?



汪少鹏答:1、故意杀人罪起诉,并不等于最后判故意杀人罪!简单的案件导致命案,目前没调查清楚,必须刑拘,对生者保护,对于死者家属有交代。
    2、调查结束,再决定
    3、邓玉娇和母亲委托的,我们也有意为她们出力。
    4、就是要让案情最好的得到解决



网友问:
如果出力不讨好怎么办?要是我真的不会接这案子,博主出于什么心态接的烫手山芋?


先前的2位律师为什么会被干出局?博主也说是简单的案子,是夏律师能力不够吗?


答:1、作为律师,怎怕“出力不讨好”。我们的责任找出事实,即使出力不讨好,也要尽力而为。


      你不这案,说明是你的理解不到。邓玉娇最多也判个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听说差人所愿。


    3、简单的案子不能太复杂分析,什么乳罩底裤可以验指纹,是看电影多了。并且玉娇还没嫁人啊


       就来个被人。。。


附件1: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党员律师汪少鹏在全系统共产党员先进性标准大讨论中发言     
点击量:[3045]
作者: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党员律师汪少鹏在
    全系统共产党员先进性标准大讨论中发言
   
    3 月9日上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共产党员先进性标准大讨论汇报会。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党员汪少鹏律师在会上发言,汪律师提出,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律师职业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认识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结合律师职业的特点来分析。要通过先进性教育活动解决律师行业的深层次的实际问题。他结合自己的认识,提出了新时期律师党员标准“坚持信念、忠于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规范执业”,并阐述了它的内涵。汪少鹏律师的发言,赢得了与会代表的赞同,认为将党员先进性要求与律师职业特点结合起来,提出了具有时代特点、行业特点的律师党员先进性的具体标准,对律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有指导作用。

出处:湖北省律师协会
2005年04月14日



附件2:汪少鹏 律师  简历见下一页



汪少鹏 律师
  汪少鹏,男,1965年5月,法律本科,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师协会理事,湖北省律协常务理事,湖北省律协刑事委员会主任,湖北省律师顾问团成员,首届湖北省十佳律师。
1987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至1994年底一直在湖北省高级法院工作。1995年辞职创办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发表若干法学理论文章,并数次获全国行业系统优秀论文奖。现担任东风汽车有限公司、湖北日报报业集团、湖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主要刑事辩护案件:
  辩护过原黄石市市委书记陈家杰受贿案、原宜昌市财政局长胡庆洋贪污案、原重庆市电力公司副总经理陈中义受贿案、原湖北省扶贫办主任邹水清受贿案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主要刑事专业论著:
  《刑法385条与388条的理解与适用》
  《刑事诉讼不起诉制度理论与实务中的几个问题》
  《关于在审查起诉阶段实行律师听证制度的法律思考》
  《建立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法律思考》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北路2号樱花大厦A座6层
邮编:430072
电话:(86 27)87877677
邮箱:wangshaopeng@126.com
网址:www.lflawoffice.cn

Mr. Wang Shaopeng

Mr. Wang Shaopeng, male, bore in May of 1965, bachelor in law, now is a director of HuBei LiFeng Law Firm, a director of China Lawyers Association, a standing director of Hubei Province Lawyers Association, a director of the criminal committee of Hubei Province Lawyers Association, a number of Hubei Province Lawyers Advisor Team, and Top 10 Excellent Lawyers of Hubei Province.
Mr. Wang graduated from the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chool of west and north university in 1987, and worked in Hubei Supreme Court till 1994, and quit in 1995 and founded Hubei LiFeng Law Firm. He published several legal articles, and was award for excellent article of the national industry. He is now a perennial legal counsel for Dongfeng Automobile Ltd, Hubei Daily Group and the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ttee of Hubei Province.
Major criminal defend cases:
Chen jiajie’s bribery case, who is the former secretary of Huangshi city; Hu Qingyang’s corruption case, who is the former director of the finance bureau of Yichang City; Chen Zhongyi’s bribery case, who is the deputy general manager of Chongqing electric power company, and Zou Shuiqing’s bribery case, who is the director of the poor supporting office of Hubei Province.
Major works in criminal specialty:
“Understand and application of item 385 and item 388 of criminal law”
“Several questions in theory and practice of the no-litigation system in criminal litigation”
“The legal consideration of implementing lawyer hearing system in the stage of examination litigation”
“The legal consideration of building criminal evidence notify system in the stage of examination litigation”

Add: Floor 6, Block A, Yinghua Building, No.2,
         the north road of Luoshi, Hongshan District, Wuhan City
Tel:   (86 27) 87877677  
Email: wangshaopeng@126.com   Website: www.lflawoffice.cn

刘钢律师简介

一、基本情况

刘钢,男,196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本科,中**员,1992年3月开始执业(执业年限:18年,无投诉年限18年,湖北省AAA信用律师), 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主任。

二、其他任职

㈠ 现任律师组织职务情况

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代表、理事
2、湖北省律师协会 副会长
3、湖北省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与管理专门委员会 主任
4、宜昌市律师协会 副会长

㈡ 现任社会兼职情况

1、宜昌市西陵区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03年底至今)
2、湖北省为侨资企业服务法律顾问团 特邀律师(07.9.25~09年底)
3、宜昌市律师顾问团 成员(05.3.18至今)
4、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 成员(04.9~08年底)
5、宜昌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 委员(05.10.20~08.10.20)
6、宜昌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05.10.20~11.10.15)
7、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法监督员(09.5.4~11.12.31)
8、宜昌市司法局机关党委 委员
9、宜昌市学院街办区域经济发展协调委员会 副会长(07.11至今)

三、工作简历

1、1981年—1986年,宜昌市隆中路小学,教师;
2、1986年—1989年,宜昌市教育委员会,干部;
3、1989年—1992年,宜昌市司法局公证处,公证员;
4、1992年—1996年,原宜昌市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5、1996年—至 今,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四、荣誉和奖励

1、04年08月20日,被宜昌市律协评为“2004年度市直所扶贫助学捐款先进个人”;
2、05年01月00日,被湖北省司法厅评为“2003至2004年全省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先进个人”;
3、05年06月30日,被宜昌市司法局直属机关委评为“2005年市直司法行政系统优秀共产党员”;
4、05年12月00日,被湖北省律协评为“2005年全省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先进个人”;
5、06年02月00日,被市西陵区人大常委评为“二〇〇五年度优秀人大代表”;
6、06年02月00日,被湖北省律师协会评为首届“AAA信用律师”;
7、06年03月00日,被宜昌市司法局评为“二〇〇五年度宜昌市精神文明先进律师”;
8、06年06月00日,被市委市直机关工委评为“市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
9、06年08月20日,被省厅、省律协评为“参加宜昌代表队获第二届湖北律师辩论大赛团体三等奖”;
10、07年06月01日,被宜昌市司法局评为“因突出贡献记个人三等功一次”;
11、08年11月17日,被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司法厅党委评为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务工作者”;
12、09年02月00日,被宜昌市西陵区人大常委评为“二〇〇八年度优秀人大代表”。

  执业证号:170592111093
  联系方式:13907209207
  E-mail: liugang4466@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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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新消息:KTV做DJ 案件目击者现身 日期:2009-05-27

律师提交控告书 来源华商报

两律师代邓玉娇提交强奸控告 案件目击者现身(图)
2009年05月26日07:51  来源:《华商报》

阿波罗网摘自《华商报》报道,此文被龙头党媒人民网转载,此文称邓玉娇的身份是KTV的DJ。同时目击者证实, 黄德智当时也被刺伤。

《华商报》报道,律师称并未与邓玉娇之母解除委托关系

  在递交了控告书之后,夏霖、夏楠两律师召开新闻发布会,称虽然政府网站通报邓玉娇之母张树梅与他们解除委托关系,但一直没有当面解除委托合同。基于张树梅签订委托书的依据——当事人邓玉娇的刑事拘留证原件尚未取回,且张又未退回签订的委托合同,因此他们还受张树梅的委托,法律上的委托关系并未解除。于是,他们有了以上的法律举动。

  夏霖称,就在当日下午4时,他们还向巴东县公安局提交了会见手续,要求安排会见当事人邓玉娇。“依照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应在48小时内安排律师会见。”

  目击者证实 黄德智当时也被刺伤

  为核实黄德智在邓贵大被刺一案过程中都做了什么,昨日下午记者来到距巴东县城130公里的野三关镇,找到了邓贵大被刺后的一位现场目击者乔紫鹃(化名)。

  起初,乔紫鹃由于种种顾虑,并不愿就邓玉娇刺邓贵大一事发言,但基于还原事实真相,她还是讲述了当时看到的一切:“我8点多去雄风宾馆洗脚,结果正好碰见邓贵大流了很多血躺在休息室靠近门口的沙发旁边。”乔紫鹃是邓玉娇的好友,以前她也曾在雄风宾馆工作过一段时间,在邓玉娇来雄风宾馆做KTV的DJ师之前,邓玉娇曾长时间寄居在她的住处。她说,休息室不大,靠墙的一边是个长沙发,里面有一个小沙发、一个方桌,在房间一角,还有一电视,当时邓贵大头朝着长沙发斜着躺在门口,地下流了一大摊血,出血口好像是脖子,而邓玉娇有些发呆地站在邓贵大旁边,一把带血的水果刀也在地上。另外,在邓贵大与电视之间,站着脸色煞白的黄德智,黄德智的手臂也被刺伤了。(记者 潘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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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巴东邓玉娇最新消息 大陆正在追杀
日期:2009-05-27

网友电脑爱国者在2009年5月26日下午发出此消息。至今近24小时,在追杀下,在网络上少得可怜。

原文如下:

走近武昌,(巴东当地网吧已经遭到严密监控,本消息用手机转网友,费尽周折发出)

邓玉娇的母亲被巴东警方胁迫辞退原律师,由警方安排湖北律师。

凡是与邓玉娇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家族有一点关系的人,都被勒令去劝说邓玉娇的家人配合公检法的处理。接受以邓玉娇精神病为由结案。

如果邓玉娇与家人不配合,所有这些亲属,将被巴东县政府下岗开除公职,做生意的找茬关店罚款。

邓玉娇的亲属非常愤怒,但是没有办法反抗。邓玉娇亲属的住地周围,都有警察和便衣监视,防止外地的志愿者提供帮助。还发现大批有外地口音的特警。

综合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 “如果此案判邓玉娇有罪,那就等于是承认在现在的中国,当女子面临男人企图性侵犯时,要么是配合满足男人的需求,要么就是承担故意杀人罪二条路可走荒唐之极!!!”

    网友质疑:谁证明邓玉娇回家了?不就是“半夜鸡叫(高玉宝造假)”,xx迫于压力,施展缓兵计来这么一手吗!(编者注:见截图如下)

    网友搜索:百度百科说,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看来非常可能还在老地方。

截图:恩施新闻网半夜官方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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