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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砍柴:烈女的存在是因为男女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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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31-2009 08:14: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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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都市报》历史随笔专栏)
    在原始社会特别是母系社会,我想是没有“烈女”这个概念的,因为男女都生活在艰难的环境中,抗击外来的侵害也不必特别彰显“女性”的角色。只有到社会发展为男性主导,女性成为弱势者, “烈女”才可能吸引眼球。因为以弱对抗强,尤其显得刚烈。
     在秦汉时期,古代礼仪对士大夫特别是贵族尚有影响。贵族阶层若硬生生地依仗权势霸占民女,那会让人瞧不起。今人读古乐府的《陌上桑》,如果了解这个故事的历史背景,或许有些不解。汉代邯郸有美女罗敷,嫁给同邑一位小官王仁。罗敷出门采桑时,被赵王看见,赵王垂涎其美色。-----可见那时候普通官员的含金量不高,都要让美若天仙的家眷操持农桑。赵王想方设法要将其据为己有,罗敷心知肚明,某一天进王府为赵王弹筝,并一展歌喉,唱出了那首传诵千古的《陌上桑》。她以诗明志,告诉赵王:“使君自有妇,罗敷自有夫。”权势赫赫的赵王竟没有霸王硬上弓,没有逼迫罗敷屈从。
     亦有一说,认为《陌上桑》和“秋胡行’中的故事有关。秋胡事见刘向之《列女传》:秋胡娶妻五日便出外做官,五年后才回家。路上,见到一个漂亮的女子在采桑。下车对她说:“力田不如运丰年,力桑不如见国卿。”便要娶她为妻,女子不从。秋胡来到家里,母亲引他见其妻,正是路遇的采桑女。妻子见秋胡如此德行,便含恨投河而死。
可见当时贵族不仅仅是有权有钱,更需要有一种道德的自尊。赵王可以用权势、金钱诱之,但若强暴罗敷,就为舆论所不齿。身为贵族,更不会像个暴发户拿着金条去击打罗敷的脸。
汉以后,中国官府的权力越来越不受节制,易为滥用。官吏的普遍道德在汉以后的时代,不但没有提升,甚至可以说是处于不断下降的状态。像罗敷这样才貌双全的女子,靠真情表白能逃脱大官人的魔掌,恐怕很难。因为官德的普遍下降,因为社会的动荡,弱女子容易受伤害,于是社会大力提倡“烈女”。特别是主流士大夫,这些男人不是思量着如何去保护女人,而是树立种种榜样、标杆,鼓励女子为了保护贞节,要敢于自残、自杀。
    这种价值观的提倡,在大儒刘向的《列女传》中初见端倪。比如《节义传》中殉楚昭王的越姬。后世修国史,都专门有《列女传》,理学越盛,列女中那些敢自残自杀保贞洁的女子越多,行为也越不可思议。宋、明两代,史载的烈女就特多。如《明史》载:有一个名叫柴氏的女子,夏县孙贞之妻。崇祯四年冬,一伙流贼迫近夏县,柴氏与丈夫一起避入山中。那伙土匪搜山时柴氏与丈夫被抓住。一贼兵捏了捏她的手,柴氏立刻用牙将这个男人捏过的肉咬了扔掉,另外一个贼兵又扳了一下柴氏的胳膊,柴 氏又如法炮制,一口咬掉了胳膊的那块肉,结果,被贼兵用刀活活砍死。
     翻看古代有关烈女的故事,我发现一个规律,多数烈女是自杀自残明志,很少是想方设法将施暴者杀掉的。一方面原因可能是女子杀施暴的男子,难度太大,另一方面的原因可能是修史者并不太提倡为自卫而杀人,反而提倡为自卫而自杀。如果女子拿起刀枪自卫,道学先生也受不了。只有替父或夫复仇而杀仇家者,才有资格载入《列女传》。大约孝道和妇道的价值在古代伦理中,高于女子本人的生命。
    《新唐书。段居贞妻传》记载:豫章女谢小娥,丈夫段居贞与父同经商江湖,为强盗申兰、申春所杀。小娥乔装男子,在申家帮佣二年。伺机手刃申兰,并又报告官府抓住申春,搜得赃物甚巨,抓获同党数十人,同申春一并处死。刺史张锡盛赞小娥忠烈,免其杀人之罪。小娥回到家乡,许多人争相礼聘,一概回绝,断发为尼。
     民国时期也有这样一个故事。施从滨是老资格的职业军人,1925年在战争中被孙传芳抓获。根据当时通行的法则,这样高级别的战俘不会被杀,一般会礼送回乡。但孙传芳将其斩首并示众,这当然是公然背德违法的残暴行为。其女施剑翘处心积虑要为父复仇。1935年,此时孙传芳早已下野,寓居在天津,以吃斋念佛来赎罪。施剑翘混进孙传芳念佛的佛堂,拔枪将其杀死,并留下传单,自述为父复仇。孙传芳虽然下野,但毕竟是当年权倾东南的大人物,此案自然为世瞩目。审理过程中,社会各界特别是妇女界,通过电报、邮件等纷纷对施剑翘表示声援。-----那时候的妇女团体,可是真正为妇女维权的自治团体,不必看官家眼色。法庭鉴于施剑翘的为父报仇情节以及社会各界的反应,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施剑翘有期徒刑10年。这已是谋杀罪中最低的刑罚,但施剑翘并不服判,上诉到天津市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接受上诉,改判其有期徒刑7年。施剑翘仍然不服,再上诉到南京全国最高法院。在舆论压力下,1936年10月14 日,国民政府下令将施剑翘特敕。
    施剑翘乃为父复仇,在民国时期,血亲复仇已不为国法所容,她尚且能得到特赦。如果其本人为免于被强暴而自卫,杀了施暴者,恐怕连“特赦”都不需要,而是正当防卫,当庭释放。
    无论是古代的烈女,而是民国的施剑翘,从她们的故事中都能读出辛酸。一个真正尊重人权,特别是女性权利得到保障的社会,这类烈女故事会很少,烈女们也不需大肆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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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5-31-2009 08:14:29 | 只看该作者

十年砍柴:烈女的存在是因为男女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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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都市报》历史随笔专栏)
    在原始社会特别是母系社会,我想是没有“烈女”这个概念的,因为男女都生活在艰难的环境中,抗击外来的侵害也不必特别彰显“女性”的角色。只有到社会发展为男性主导,女性成为弱势者, “烈女”才可能吸引眼球。因为以弱对抗强,尤其显得刚烈。
     在秦汉时期,古代礼仪对士大夫特别是贵族尚有影响。贵族阶层若硬生生地依仗权势霸占民女,那会让人瞧不起。今人读古乐府的《陌上桑》,如果了解这个故事的历史背景,或许有些不解。汉代邯郸有美女罗敷,嫁给同邑一位小官王仁。罗敷出门采桑时,被赵王看见,赵王垂涎其美色。-----可见那时候普通官员的含金量不高,都要让美若天仙的家眷操持农桑。赵王想方设法要将其据为己有,罗敷心知肚明,某一天进王府为赵王弹筝,并一展歌喉,唱出了那首传诵千古的《陌上桑》。她以诗明志,告诉赵王:“使君自有妇,罗敷自有夫。”权势赫赫的赵王竟没有霸王硬上弓,没有逼迫罗敷屈从。
     亦有一说,认为《陌上桑》和“秋胡行’中的故事有关。秋胡事见刘向之《列女传》:秋胡娶妻五日便出外做官,五年后才回家。路上,见到一个漂亮的女子在采桑。下车对她说:“力田不如运丰年,力桑不如见国卿。”便要娶她为妻,女子不从。秋胡来到家里,母亲引他见其妻,正是路遇的采桑女。妻子见秋胡如此德行,便含恨投河而死。
可见当时贵族不仅仅是有权有钱,更需要有一种道德的自尊。赵王可以用权势、金钱诱之,但若强暴罗敷,就为舆论所不齿。身为贵族,更不会像个暴发户拿着金条去击打罗敷的脸。
汉以后,中国官府的权力越来越不受节制,易为滥用。官吏的普遍道德在汉以后的时代,不但没有提升,甚至可以说是处于不断下降的状态。像罗敷这样才貌双全的女子,靠真情表白能逃脱大官人的魔掌,恐怕很难。因为官德的普遍下降,因为社会的动荡,弱女子容易受伤害,于是社会大力提倡“烈女”。特别是主流士大夫,这些男人不是思量着如何去保护女人,而是树立种种榜样、标杆,鼓励女子为了保护贞节,要敢于自残、自杀。
    这种价值观的提倡,在大儒刘向的《列女传》中初见端倪。比如《节义传》中殉楚昭王的越姬。后世修国史,都专门有《列女传》,理学越盛,列女中那些敢自残自杀保贞洁的女子越多,行为也越不可思议。宋、明两代,史载的烈女就特多。如《明史》载:有一个名叫柴氏的女子,夏县孙贞之妻。崇祯四年冬,一伙流贼迫近夏县,柴氏与丈夫一起避入山中。那伙土匪搜山时柴氏与丈夫被抓住。一贼兵捏了捏她的手,柴氏立刻用牙将这个男人捏过的肉咬了扔掉,另外一个贼兵又扳了一下柴氏的胳膊,柴 氏又如法炮制,一口咬掉了胳膊的那块肉,结果,被贼兵用刀活活砍死。
     翻看古代有关烈女的故事,我发现一个规律,多数烈女是自杀自残明志,很少是想方设法将施暴者杀掉的。一方面原因可能是女子杀施暴的男子,难度太大,另一方面的原因可能是修史者并不太提倡为自卫而杀人,反而提倡为自卫而自杀。如果女子拿起刀枪自卫,道学先生也受不了。只有替父或夫复仇而杀仇家者,才有资格载入《列女传》。大约孝道和妇道的价值在古代伦理中,高于女子本人的生命。
    《新唐书。段居贞妻传》记载:豫章女谢小娥,丈夫段居贞与父同经商江湖,为强盗申兰、申春所杀。小娥乔装男子,在申家帮佣二年。伺机手刃申兰,并又报告官府抓住申春,搜得赃物甚巨,抓获同党数十人,同申春一并处死。刺史张锡盛赞小娥忠烈,免其杀人之罪。小娥回到家乡,许多人争相礼聘,一概回绝,断发为尼。
     民国时期也有这样一个故事。施从滨是老资格的职业军人,1925年在战争中被孙传芳抓获。根据当时通行的法则,这样高级别的战俘不会被杀,一般会礼送回乡。但孙传芳将其斩首并示众,这当然是公然背德违法的残暴行为。其女施剑翘处心积虑要为父复仇。1935年,此时孙传芳早已下野,寓居在天津,以吃斋念佛来赎罪。施剑翘混进孙传芳念佛的佛堂,拔枪将其杀死,并留下传单,自述为父复仇。孙传芳虽然下野,但毕竟是当年权倾东南的大人物,此案自然为世瞩目。审理过程中,社会各界特别是妇女界,通过电报、邮件等纷纷对施剑翘表示声援。-----那时候的妇女团体,可是真正为妇女维权的自治团体,不必看官家眼色。法庭鉴于施剑翘的为父报仇情节以及社会各界的反应,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施剑翘有期徒刑10年。这已是谋杀罪中最低的刑罚,但施剑翘并不服判,上诉到天津市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接受上诉,改判其有期徒刑7年。施剑翘仍然不服,再上诉到南京全国最高法院。在舆论压力下,1936年10月14 日,国民政府下令将施剑翘特敕。
    施剑翘乃为父复仇,在民国时期,血亲复仇已不为国法所容,她尚且能得到特赦。如果其本人为免于被强暴而自卫,杀了施暴者,恐怕连“特赦”都不需要,而是正当防卫,当庭释放。
    无论是古代的烈女,而是民国的施剑翘,从她们的故事中都能读出辛酸。一个真正尊重人权,特别是女性权利得到保障的社会,这类烈女故事会很少,烈女们也不需大肆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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