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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牧:打狗,终于又到了这样的地步(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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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2-2009 15:11: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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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篇旧文,讲的是一些地方政府在养狗和打狗的问题上,其执政能力现得为何近乎白痴。

  赵牧

  “不死几个人,是解决不了问题的。”这是民间的常见说法。

  “这个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了。”这是官方的习惯说法。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报上就常见这两种说法。比如小煤窑一个接一个出事,终于有官员发话说这事到了“非解决不可了”,于是轰轰烈烈地关闭小煤窑的行动开始了。可是这两天山西焦家寨又发生矿难遇难,死亡人数已经超过40人。

  现在又见此起彼伏地报道说,某某城市有多少人因为狂犬病而死,于是轰轰烈烈的打狗运动在中国的许多大城市开始了。云南牟定更是雷厉风行,五天消灭五万只狗。战果辉煌,战果辉煌啊,那么是不是应该给组织打狗的管理部门和打狗者以嘉奖?

  我曾经养过狗,也很喜欢狗,但也深知狂犬病的厉害,所以我告诫过小儿不要去挑逗邻家的宠物,因为你完全不知道那邻家养的宠物是否注射过疫苗。

  我是支持严格管理养犬的。不过,也有太多的事实证明,凡事到了死人才想到要去解决问题,这样的问题要想根治也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像搞运动似的“严打”,它能证明的恰恰是平时的不作为,而一刀切的打狗令——比如限养身高超过 35CM的大型犬,更是暴露了管理者的无知和管理办法的粗陋。

  试问一下有关部门,平时你们都在干什么呢?难道不知狂犬病的厉害,不知无证狗遍地,未打防疫针的狗对人的安危威胁甚大?这可是早有科学结论的。

  还有个技术问题,管理者是否知道:狗的凶猛与否与身高并无绝对的对应关系?既然限制犬高,管理部门理当知道哪些狗种是大型犬吧。如果知道,为什么还要发狗牌,等狗养大了与养狗者有了深厚感情却要赶尽杀绝,让养狗者独自承担后果?如果不知道,是否意味着管理者不称职?

  再以《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03年)而论,这规定中的许多条款,并无违规如何责罚的具体办法,如此残缺的规定如何执行?而如此不严肃的规定又是怎么想当然地制订出来的呢?

  一句话,打狗的必要性不能掩饰管理者自身的问题,回避管理的问题则意味着一次严打风暴过后,下一次血淋淋的打狗风暴的还会来临。而且这也决不仅仅意味着管理水平(执政能力)低下的问题。这也绝不意味着只会在狗的身上发生这样的事情。

  不要总是责怪养犬人的素质,“素质说”从根本上讲是一个伪问题。我更关心的只是,当狗满为患,狂犬病伤亡发生时,大规模屠狗的行动就义正辞严,有功自居了?

  要害的问题是,为什么开匣是你关匣也是你,承担后果的却是他人?这个问题不解决,那么即使死了人,也是不可能真正解决问题的。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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