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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自由的含义和罗斯福的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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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6-9-2009 11:47: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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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在《关于自由意志和奴役》中对自由的含义所表达的意思,闷豆说:

如果有人拿枪逼你去哪个工厂工作,你去了,这个不是自由意志。如果没人拿枪逼你,但如果你不去那个工厂工作就会饿死——被抢打死和饿死有很大区别吗?为什么后者就是自由意志了呢?

对,这两件事有根本的差别,前一件,有人对你做了事,后一件,没人针对你做任何事。

权利和自由,作为道德哲学的(因而也是法学和伦理学的)基本概念,只有在多人社会中才有意义,在鲁滨逊世界里是无意义的,你拥有某项权利或某种自由的意思,不是你可以做哪些事,而是他人不能对你做哪些事,所以,小岛上的鲁滨逊,既不是自由的,也不是不自由的,他与自由无关,他或许很快乐,或许会饿死,但他既无权利,也不能失去权利,他与权利无关。

不理解或不遵循这一点,就会引出许多谬论,比如著名的罗斯福四大自由(The Four Freedoms)谬论,其中1、2、4三条与自由有关,但第3条“免于匮乏的自由”(freedom from want)便与自由和权利毫无关系,一个人,在别人不对他做任何事的情况下,也可能匮乏,正如鲁滨逊也可能匮乏,而自由必须与别人做的或可能做的事有关,因而,“免于匮乏”不可能成为一种自由或权利,相反,把它误认为一种自由将荒谬的导致合法抢劫这一逻辑结果,类似的,如果你承认每个人都拥有“免于绝子绝孙的自由”,那么,合法强奸便是它的逻辑结果,如此一来,整个关于权利和自由的伦理和法律体系便瓦解了。


关于自由意志和奴役
辉格 @ 2008-12-9 20:26 评论(9) 推荐值(60) 引用通告 分类: 若有所思

自由意志是伦理学和法学的基础命题,它假定个人的行为是其自由作出的选择,因而个人应对其行为的后果负责——除非能证明他受到他人暴力胁迫,从而引出了责任的概念。很明显,缺了自由意志假定,责任、过错、善恶和道德就无从谈起,整个道德和法律体系便失去了基础。

但需要强调的是,“人具有自由意志”,这是一个武断的假定(用黑话说,叫先验命题),而不是一个实证性的判断,它不接受事实检验,因而无论行为科学、心理学或脑科学如何发展、获得何种发现,都不会影响该命题。

因为不理解这一点,引出了很多关于自由和奴役的谬论。比如,有人说穷人去血汗工厂工作,这不是他的“自由选择”,因为他为了吃饱肚子“没有选择”,这么说是荒谬的。我们谈论人的自由意志时,是不考虑客观条件的,不能因为某些外部条件与某种行为的强相关性,就把它们当成为该行为开脱责任的理由。假如我们可以说一个快饿死的人的偷面包行为不是他的自由选择,那么我们同样可以说一个球迷把电视频道切换到足球节目的行为不是自由的。

实际上,人的任何行为都能找出客观原因,历史、文化、收入、基因、发育过程、教育经历,等等,按这种逻辑,没有行为是自由的,每个人都是历史和欲望的奴隶,用时髦词汇说,都是房奴、球奴、乐奴、网奴、财奴、色奴、麻将奴、时装奴、LV奴、美容奴……

正是上述荒谬逻辑,引出了积极自由和平等理论,以及专与劳工和穷人作对的劳工法和最低工资法等等副产品。

自由意志是个古老而混乱的话题,之所以混乱,是因为哲学家、法学家和科学家在谈论它时,所暗指的含义大不相同,我也是最近才理清楚其中的线索,我在今年3月的一个帖子里总结如下:

终于想到一种对休谟之叉(Hume's fork)的简洁回答了。
1)科学不可能证明或证否自由意志,因为科学预先就排除了自由意志。
注:排除自由意志不是指否定自由意志的存在,而是拒绝将这一概念引入科学的逻辑系统,因为任何引入了自由意志的系统将不具有可证伪性。
举例说明:向一个对象扔红色和蓝色两种球,每次每种颜色各一个。在科学上,下面两种说法完全等价: A)十次里有七次红球弹回来,蓝球留下,另三次相反。 B)十次里有七次对方选择蓝球,另三次选择红球。
2)伦理学和法学不可能讨论是否存在自由意志,因为它们预先就假定了自由意志,缺了这个假定,任何伦理(或道德)命题和法学命题都毫无意义。
3)推论一:上述两条合起来规定了任何科学命题不可能与一个伦理或法学命题在同一逻辑系统里共存。
4)推论二:假设经济学是一门科学,就必须排除自由意志概念,正如第一点(B)中那个“选择”必须被认为不暗示任何自由意志,经济人模型只能是一个不包含自由意志的决策机器,和把球弹回来的木板没有区别。

此前的07年8月,我在另一个帖子里,试图区分关于自由意志一词的三种用法:

第一种,科学语境中:是否有某种内在的不确定因素在影响人的行为? ——一个实然问题。在目前科学发展的背景下,这个问题可以被另一个更狭隘的问题所代替:人脑的工作机制中是否存在量子效应的作用?
第二种,伦理学语境中:个人是否应被当作责任和规范的主体和基本单位? ——一个应然问题。实际上和上述科学语境中的自由意志是否存在没有关系。
第三种,糊涂或不知所云语境中:人脑中是否有一个发号施令的“小人”? ——有没有这个小人有什么关系?这个小人的是否遵循物理规律?它有没有自由意志?能否担负刑事责任?小人里还有没有小小人?

当时,我刚看到Dawkins关于决定论和自由意志的一段论述:

The validity of the determinist point of view and, separately, its bearing on an individual's moral responsibility for his actions, has been debated by philosophers and theologians for centuries past, and no doubt will be for centuries to come. I suspect that both Rose and Gould are determinists in that they believe in a physical, materiahstic basis for all our actions. So am I. We would also probably all three agree that human nervous systems are so complex that in practice we can forget about determinism and behave as if we had free will. Neurones may be amplifiers of fundamentally indeterminate physical events. The only point I wish to make is that, whatever view one takes on the question of determinism, the insertion of the word 'genetic' is not going to make any difference. If you are a full-blooded determinist you will believe that all your actions are predetermined by physical causes in the past, and you may or may not also believe that you therefore cannot be held responsible for your sexual infidelities. But, be that as it may, what difference can it possibly make whether some of those physical causes are genetic? Why are genetic determinants thought to be any more ineluctable, or blame-absolving, than 'environmental' o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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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6-9-2009 11:47:56 | 只看该作者

辉格:自由的含义和罗斯福的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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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在《关于自由意志和奴役》中对自由的含义所表达的意思,闷豆说:

如果有人拿枪逼你去哪个工厂工作,你去了,这个不是自由意志。如果没人拿枪逼你,但如果你不去那个工厂工作就会饿死——被抢打死和饿死有很大区别吗?为什么后者就是自由意志了呢?

对,这两件事有根本的差别,前一件,有人对你做了事,后一件,没人针对你做任何事。

权利和自由,作为道德哲学的(因而也是法学和伦理学的)基本概念,只有在多人社会中才有意义,在鲁滨逊世界里是无意义的,你拥有某项权利或某种自由的意思,不是你可以做哪些事,而是他人不能对你做哪些事,所以,小岛上的鲁滨逊,既不是自由的,也不是不自由的,他与自由无关,他或许很快乐,或许会饿死,但他既无权利,也不能失去权利,他与权利无关。

不理解或不遵循这一点,就会引出许多谬论,比如著名的罗斯福四大自由(The Four Freedoms)谬论,其中1、2、4三条与自由有关,但第3条“免于匮乏的自由”(freedom from want)便与自由和权利毫无关系,一个人,在别人不对他做任何事的情况下,也可能匮乏,正如鲁滨逊也可能匮乏,而自由必须与别人做的或可能做的事有关,因而,“免于匮乏”不可能成为一种自由或权利,相反,把它误认为一种自由将荒谬的导致合法抢劫这一逻辑结果,类似的,如果你承认每个人都拥有“免于绝子绝孙的自由”,那么,合法强奸便是它的逻辑结果,如此一来,整个关于权利和自由的伦理和法律体系便瓦解了。


关于自由意志和奴役
辉格 @ 2008-12-9 20:26 评论(9) 推荐值(60) 引用通告 分类: 若有所思

自由意志是伦理学和法学的基础命题,它假定个人的行为是其自由作出的选择,因而个人应对其行为的后果负责——除非能证明他受到他人暴力胁迫,从而引出了责任的概念。很明显,缺了自由意志假定,责任、过错、善恶和道德就无从谈起,整个道德和法律体系便失去了基础。

但需要强调的是,“人具有自由意志”,这是一个武断的假定(用黑话说,叫先验命题),而不是一个实证性的判断,它不接受事实检验,因而无论行为科学、心理学或脑科学如何发展、获得何种发现,都不会影响该命题。

因为不理解这一点,引出了很多关于自由和奴役的谬论。比如,有人说穷人去血汗工厂工作,这不是他的“自由选择”,因为他为了吃饱肚子“没有选择”,这么说是荒谬的。我们谈论人的自由意志时,是不考虑客观条件的,不能因为某些外部条件与某种行为的强相关性,就把它们当成为该行为开脱责任的理由。假如我们可以说一个快饿死的人的偷面包行为不是他的自由选择,那么我们同样可以说一个球迷把电视频道切换到足球节目的行为不是自由的。

实际上,人的任何行为都能找出客观原因,历史、文化、收入、基因、发育过程、教育经历,等等,按这种逻辑,没有行为是自由的,每个人都是历史和欲望的奴隶,用时髦词汇说,都是房奴、球奴、乐奴、网奴、财奴、色奴、麻将奴、时装奴、LV奴、美容奴……

正是上述荒谬逻辑,引出了积极自由和平等理论,以及专与劳工和穷人作对的劳工法和最低工资法等等副产品。

自由意志是个古老而混乱的话题,之所以混乱,是因为哲学家、法学家和科学家在谈论它时,所暗指的含义大不相同,我也是最近才理清楚其中的线索,我在今年3月的一个帖子里总结如下:

终于想到一种对休谟之叉(Hume's fork)的简洁回答了。
1)科学不可能证明或证否自由意志,因为科学预先就排除了自由意志。
注:排除自由意志不是指否定自由意志的存在,而是拒绝将这一概念引入科学的逻辑系统,因为任何引入了自由意志的系统将不具有可证伪性。
举例说明:向一个对象扔红色和蓝色两种球,每次每种颜色各一个。在科学上,下面两种说法完全等价: A)十次里有七次红球弹回来,蓝球留下,另三次相反。 B)十次里有七次对方选择蓝球,另三次选择红球。
2)伦理学和法学不可能讨论是否存在自由意志,因为它们预先就假定了自由意志,缺了这个假定,任何伦理(或道德)命题和法学命题都毫无意义。
3)推论一:上述两条合起来规定了任何科学命题不可能与一个伦理或法学命题在同一逻辑系统里共存。
4)推论二:假设经济学是一门科学,就必须排除自由意志概念,正如第一点(B)中那个“选择”必须被认为不暗示任何自由意志,经济人模型只能是一个不包含自由意志的决策机器,和把球弹回来的木板没有区别。

此前的07年8月,我在另一个帖子里,试图区分关于自由意志一词的三种用法:

第一种,科学语境中:是否有某种内在的不确定因素在影响人的行为? ——一个实然问题。在目前科学发展的背景下,这个问题可以被另一个更狭隘的问题所代替:人脑的工作机制中是否存在量子效应的作用?
第二种,伦理学语境中:个人是否应被当作责任和规范的主体和基本单位? ——一个应然问题。实际上和上述科学语境中的自由意志是否存在没有关系。
第三种,糊涂或不知所云语境中:人脑中是否有一个发号施令的“小人”? ——有没有这个小人有什么关系?这个小人的是否遵循物理规律?它有没有自由意志?能否担负刑事责任?小人里还有没有小小人?

当时,我刚看到Dawkins关于决定论和自由意志的一段论述:

The validity of the determinist point of view and, separately, its bearing on an individual's moral responsibility for his actions, has been debated by philosophers and theologians for centuries past, and no doubt will be for centuries to come. I suspect that both Rose and Gould are determinists in that they believe in a physical, materiahstic basis for all our actions. So am I. We would also probably all three agree that human nervous systems are so complex that in practice we can forget about determinism and behave as if we had free will. Neurones may be amplifiers of fundamentally indeterminate physical events. The only point I wish to make is that, whatever view one takes on the question of determinism, the insertion of the word 'genetic' is not going to make any difference. If you are a full-blooded determinist you will believe that all your actions are predetermined by physical causes in the past, and you may or may not also believe that you therefore cannot be held responsible for your sexual infidelities. But, be that as it may, what difference can it possibly make whether some of those physical causes are genetic? Why are genetic determinants thought to be any more ineluctable, or blame-absolving, than 'environmental' o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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