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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律师及法律学者对云南“小学生处女卖淫”案提出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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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12-2009 09:17: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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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权利:2117】 十律师及法律学者对云南“处女卖淫”案提出十二点质疑


6月11日,来自北京、南京、广东、福建等地的十位律师及法律学者对云南昆明“处女卖淫”案提出十二点质疑。该建议函已经寄往昆明市公安局和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针对“云南昆明小学女生卖淫案”案件通报的*


*法律质疑函*


* *


*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 *


我们是来自全国多个省市的律师、法学学者、公益法律人士,通过云南网讯6月10日的报道了解到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检察院发布的案件通报:“昆明小学女生卖淫案-”
是由小学女生家长“有意策划、弄虚作假、暴力抗法、欺骗媒体、误导群众”所致。


作为密切关注本案的法律界人士,我们对事件发生脉络进行了全面的梳理。我们发现该《通报》在一系列重大法律事实表述上含糊不清、敷衍了事,但欣闻该通报声明欢迎-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特提以下意见和质疑:


《通报》轻描淡写的认为:巡防人员在控制现场、制服当事人过程中存在执法行为不规范的问题。这种解释试图将非执法主体的无权行为偷换为执法行为不规范。其实早在
2004年9月3
日,公安部就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对聘用的治安员队伍进行专项清理。同时认为:“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国家和人民对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要求-日益提升,治安员队伍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也逐步暴露出来,在一些地方公安机关甚至成为影响警民关系,败坏公安机关形象的一大顽症”。为此决定:
2008年1月1日以后,各级公安机关一律不得再以任何名义留用治安员。2007年3月22
日,公安部副部长孟宏伟在“全国公安机关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电视电话会议”上郑重表示:“要进一步做好非执法主体的清理工作,坚决杜绝治安-员等非执法主体参与执法活动”。所以我们认为,巡防人员单独进行盘查、控制现场、制服当事人,都是违法行政行为。
除此之外,我们还有十二点质疑。


*疑问一:贵局为何回避王家桥派出所是否有管辖权?*


     2009年6月4日四川在线报道:6月2日,昆明市警方表示,王家桥派出所之所以出现在普吉辖区是“
因为得到线索,所以跟踪至此,任何警察无论在哪,只要发现犯罪行为都是要及时制止的”
。至于巡防人员为何通知的是王家桥派出所而不是普吉派出所,昆明警方拒绝进一步回答。《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疑问二:哪些相关媒体涉嫌存在造假的行为,是否遭到检方调查?*


《成都商报》2009年6月7日报道: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告诉记者,“据我们目前所掌握的情况,刘仕华与相关媒体涉嫌存在造假的行为。”《成都晚报》
2009年6月9日报道:据了解,云南当地有媒体记者7日下午被昆明检方找去谈话,直至7日晚11
时记者截稿,仍无法联系到上述记者。我们希望知道具体涉及什么性质造假,检方以何种案由进行立案侦查。


*     **疑问三:何时对刘仕华、张安芬涉展开刑事侦查,具体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日期?*


    《通报》称:刘仕华、张安芬因涉嫌容留妇女卖淫,公安机关依法对刘仕华刑事拘留,对张安芬取保候审。


*    **疑问四:刘仕华是否对唆使女儿“陈艳”(化名)容留卖淫供认不讳?*


*    **疑问五、“陈艳”给予了什么样的“妥善安置”?*


    《通报》称“陈艳”既是违法人员,也是受害者。本着以人为本,教育挽救的原则,警方已商请五华区有关部门给予妥善安置。我们想知道“陈艳”
是否还有人身自由,会不会因卖淫被收容教育?


*疑问六:嫖客到底是“王某某”还是“徐某某”?*


    《云南信息报》2009年6月2日报道:聂所长说,根据他们之后的询问,过路男子姓徐,“当时跟刘谈好了价,50元”。“
刘带着徐姓男子通过巷子,走进了他们租住的出租房。而《通报》认为是嫖客“王某某”,处理案件的聂所长却说是徐姓男子。两种说法矛盾,需要厘清。


*疑问七:嫖客“王某某”何故突然离开刘仕华家?*


《通报》称:刘仕华发现附近有巡防人员,让刘某某冒充“陈艳”送王某某出门。《云南信息报》2009年6月2
日报道:聂所长说,也是经过事后询问得知,徐姓男子进屋后发现屋里人很多,“并且看见桌子上摆着长刀,他怕被色抢,就要走。”


事实出入很大,也需要厘清。


*疑问八:警察到场前,到底有多少人员对刘仕华、张安芬、普恩富、王某某、“陈艳”(化名)、刘某某等六人进行盘查和控制?*


《通报》只指出两个巡防人员,即李加权、聂正禄。《云南信息报》2009年6月2
日报道:我看有十多个人把他家一家人还有几个我不认识的人打来跪起(跪着),十多分钟来了两辆警车把他们带走。证明人:黄宝龙 2009年3月17号”
。王家桥派出所所长聂天杰说,3月16日傍晚,派出所一位巡防和两名学员警外出吃饭时,路上遇到刘芳芳,刘问他们“要不要耍一下”。


   两个巡防人员、一个巡防和两名学员警、十多个人,三种说法。正常而言,派出所两到三个人是不可能同时制服刘仕华等六人。


*疑问九:巡防员李加权被打伤的左眼是否就医或做法医鉴定?*


《通报》称:张安芬冲出出租房打伤巡防李加权左眼。


*疑问十:刘仕华交给王家桥派出所的3000元,到底是罚款还是李加权的医疗费?*


《云南信息报》2009年6月2日报道:刘仕华说:“3000元的罚款都是跟我小舅子借的”。


聂所长说:“3000元钱是张安芬自己拿给被她打伤的巡防李加权的,让他看眼睛。我们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李将3000元钱退还他们。


*疑问十一:普恩富到底是执棍棒抗拒盘查,还是举凳子?*


《通报》称:普恩富执棍棒抗拒盘查。《云南信息报》2009年6月2日报道:普恩富举着一把凳子也从屋里冲出。(派出所所长聂天杰说)


*疑问十二:派出所巡防人员简单粗暴情形如何?*


    《云南信息报》2009年6月2
日报道:这个老板的名字叫刘仕华,我看有十多个人把他家一家人还有几个我不认识的人打来跪起(跪着),十多分钟来了两辆警车把他们带走。证明人:黄宝龙 2009
年3月17号”。除了黄宝龙,还有邓小军以及开面包车的张棉等人也就此事出具了书面证词,看到“一帮人用拳头和警棍打他们一家人,打来跪起”。


黄宝龙、邓小军、张棉证词是否属实。


鉴于,刘仕华被刑事拘留、张安芬在取保候审中、“陈艳”被“妥善安置”
,媒体记者都无法向他(她)采访,以上点质疑,请贵局和贵院通过合适的方式予以回应。敬请采纳为盼!


*致函人:*


李方平(北京,律师)、王利平(福建、副教授)、郝劲松(北京,法律学者)、唐建华(北京,律师)、王建勋(北京,副教授)、杨学林(北京,律师)、张赞宁(南-京、教授)、丁宏学(北京,律师)、张元欣(新疆、律师)、朱茶林(广东、律师)


联系人:


李方平(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13901360413


郝劲松(公益法律人士)


2009年6月11日


附:参见媒体:


1、云南网讯6月10日报道


http://society.yunnan.cn/html/2009-06/09/content_399959.htm


2、《成都晚报》2009年6月9日报道


http://news.qq.com/a/20090609/001170.htm


3、《成都商报》2009年6月7日报道


http://news.sina.com.cn/s/2009-06-07/035917966518.shtml


4、2009年6月4日四川在线报道


http://news.qq.com/a/20090604/000346.htm


5、中新云南新闻网昆明六月三日电
http://www.yn.chinanews.com.cn/html/shehui/20090603/101396.html


6、《云南信息报》2009年6月2日报道


http://news.qq.com/a/20090602/00022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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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Fenlix 于 Sep 30 20:17:22 修改本文.[FROM: 128.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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