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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木:宪法怎能“朝三暮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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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18-2009 21:41: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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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子·齐物论》中有一个关于狙公的故事:“狙公赋芧,曰:‘朝三而暮四。’众狙皆怒。曰:‘然则朝四而暮三。’众狙皆悦。名实未亏而喜怒为用,亦因是也。”这个故事就是有名的“朝三暮四”成语典故的由来。

最初读到这个成语的时候就由衷地被狙公的大智慧所折服,就那么一个简单的数字游戏居然就把“众狙”给说服了,而且“众狙”还由“怒”而“悦”。从“朝三而暮四”变成“朝四而暮三”,看似一个简单的转换,但却是一个非常实用而有效的操作,尽管“芧”的总数没有变,只是分配方式上进行了调整和变化,“众狙”就转怒为喜,“狙公”这种“朝三暮四”的处理方法实在是一种高超的技巧,让人不得不佩服“狙公”含而不露的驾驭能力。

后来研究法国宪法史,每每读到第四共和宪法诞生过程的时候,就总是联想到“朝三暮四”这个让人忍俊不禁的典故。当时正值二战结束百废待兴之际,法国经过一年多的过渡政权时期,刚刚从外敌入侵的危急中缓过劲来的各种政治力量围绕国内政治的主导权展开了激烈的斗争和角逐,最终,各方终于达成了一些初步的共识,并在1946年初的时候启动了正式的修宪程序。在这样的时刻,如何才能够审时度势,制定出符合法兰西民族性格并适合法国政治发展需要的宪法,这的确需要理性的判断和选择。

当时,主导制宪的有三支主要的政治力量(法国共产党、社会党和人民共和党),他们的意见和主张影响了1946年的制宪过程,由他们的代表组成的第一届制宪会议制定出来了“四月宪法草案”,但是在5月5日法国公民投票中却被否决了。之后,各方旋即又组织了新的第二届制宪会议,在对“四月宪法草案”修改的基础上迅速起草出来了新的宪法草案,该草案在10月13日的第二次公民投票终于以微弱多数获得了通过。细致地研究这个制宪的过程,我们就会发现法国第四共和宪法诞生的过程是充满着戏剧性的,“四月宪法草案”被无情地抛弃,简单调整之后的“十月宪法草案”却获得了通过。难道“十月宪法草案”和“四月宪法草案”之间的区别果真像人们想象地那样大吗?法兰西人民果真看懂了其中的奥妙了吗?非也!事实上,这两部宪法草案都坚持继承了法国议会制的传统做法,“十月宪法草案”主要是将宪法序言作出了调整,对于1789年人权宣言进行了重申的同时强调了当代新的社会经济原则;将议会的组织结构由一院制改为两院制;适当地扩大了由两院联合选举产生的总统的权力;增设了一个基本上权力有限没有太大实质意义的宪法委员会。

对于当时的法国而言,只有确立强大而拥有实权的政府才有利于实现其跻身世界一流国家的基本目标,那么,新宪法应该回应当时的政治现实,正如戴高乐在贝叶演说中所提出的:这是在一个艰难危险的时期制定法兰西人民和法兰西联邦的人民所需要的宪法。但是,这一提醒并没有引起制宪者们太多的关注。法国1946年宪法的诞生经历一个难产的过程,最终通过的宪法文本倒是反应了各种政治力量的分化组合和不同的政治诉求,但其实两次公民投票的文本并无太大的实质性的差异,这恰恰是当时政治人物们“朝三暮四”的操作,就像“狙公”将“朝三而暮四”变成了“朝四而暮三”。这样诞生的宪法可以蒙混一时,却无法蒙混一世,其后法国第四共和期间的宪法实践乱象丛生,12年里走马灯似的换了25届内阁,也许就是对这一“朝三暮四”的制宪过程的回报吧。

仔细想来,历史上很多的宪法实践有时候的确像“朝三暮四”这个典故中所描述的情形,社会上普通的大众真正能明白其中多少的奥妙和玄机呢?即便是相对开放的现代政治过程,又何尝能够避免“朝三暮四”的操作呢?在这个意义上,“狙公”和“众狙”之间的关系也就变得非常的普遍和典型。看来,东西方的大智慧在这个层次上原本是相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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