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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汉黄刺杀台商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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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9-2009 14:18: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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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head>[<h2 id=cont_title>刘汉黄刺杀台商始末[</h2>
本文见《财经》杂志 2009年第14期 出版日期2009年07月06日  [<a target=_blank href="http://service.caijing.com.cn/comment/list/article_id/110195681/page/1/" target=_blank>共有4条点评[</a> [</div>[<div class=bianji>[<p class=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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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summary>工人依法维权索赔,资方也依法应诉、上诉,这一按照司法程序运转的事件,为何突然脱轨?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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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命运转折的前一周,2008年9月22日,刘汉黄,一名贵州松桃苗族自治县的土家族男子,随着“民工潮”南下来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展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展明五金)。
  那时候,刘25岁。“身高一米七多一点,长得很瘦;有点内向,不善表达。不过,对人很客气,别人帮他一点忙,他就谢个不停。”一名熟悉刘汉黄的员工对《财经》记者说。
  刘汉黄操作冲床。进厂的第七天,2008年9月28日下午4时30分左右,在一台运转的冲床机器砸下来的瞬间,刘汉黄右手来不及躲闪,掌部和手指的骨头被砸碎,经诊断,为“压砸毁损伤”。在救治过程中,由于伤情过重,医生不得不将其整个右手掌做了切除手术。
  据刘的朋友介绍,进车间前,刘汉黄并没得到厂方的专业培训。
  “那活儿是最危险的,来我们医院安装假肢的人,超过一半都是五金厂的冲床工。”一名在东莞某医院任职的工作人员告诉《财经》记者。
  从那以后,刘汉黄的经历和众多不幸受到工伤的民工类似,拿着一纸《劳动能力鉴定书》,在政府和法院之间上下求索,守候在厂方老板门口求和解。
  2009年5月,刘汉黄工伤索赔案一审判决,厂方被判向刘汉黄赔偿177293元。不过,厂方随即提起了上诉。
  2009年6月,基于刘的请求,一审法院执行了财产保全,查封扣押了厂方价值约17万元的机器。“可以说,当时刘汉黄的官司已经赢了一大半,而且未来的执行也有了保障。”代理刘汉黄工伤索赔案的广东京雍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保告诉《财经》记者。
  但令人震惊的是,2009年6月15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刘汉黄在工厂大门内侧的保安室门口,截住正要外出的生产经理赖振瑞,与其发生争吵。展明五金总经理林裕腾和副总经理邵正吉闻讯赶来。在争吵中,刘突然掏出一把弹簧刀,捅向这三人,导致邵正吉当场死亡,林裕腾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赖振瑞重伤。
  上述三人皆来自台湾台中县。事后,刘汉黄被东莞市公安局大朗分局在工厂附近抓获。刘汉黄用以行凶的是他仅剩的左手。
  “他是那么憨厚老实的农村孩子。如果不是工厂欺人太甚让人走投无路,我相信他不会做出这种事情。”刘汉黄在住院期间结识的东莞某医院工作人员小黄,一脸痛苦地告诉《财经》记者。这些年来,她眼见很多工厂冷漠对待受工伤民工的实例,“所以,当我听到这个消息时,内心竟然有种快感。也许我也被折磨得变态了。”

  刘汉黄发生工伤后,他的姐夫从贵州老家赶过来,帮助其向厂方申请赔偿。其实,他并非刘汉黄的亲姐夫,只不过是刘家惟一“见过世面”、曾在外经商的亲戚。刘汉黄家中父母都已年迈,有一个哥哥和一个弟弟,弟弟也在厦门某工厂打工。
  刘汉黄杀人案发后,小黄曾和刘的家属通过电话,刘的姐夫心情沉重地表示,事情很复杂。这是刑事案件,已经不是工伤索赔的民事案件了。作为家属,感到无能为力。刘汉黄的年老的父亲几乎绝望地说,不知道儿子为什么会做出杀人这种事情,很想亲自去东莞看看。一直在四处借钱,不过,至今连买车票的钱都还没筹够。
  6月下旬,刘汉黄被东莞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捕,目前正在看守所等待审判。刘汉黄杀人的动机仍然是个谜。
戛然而止的维权
  在工伤索赔官司的过程中,刘汉黄在姐夫的帮助下,一直很认真地依据法律维权。“在去年12月委托我之前,他起码咨询过八个正规执业的律师。”代理刘汉黄办理工伤索赔的李晓保律师告诉《财经》记者。
  2008年11月18日,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汉黄的事故属于工伤。八天后,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书》,称“刘汉黄右手掌以远缺失(指右手掌及向手臂方向延伸的部分肢体缺失),腕关节无功能,属于伤残五级,符合安装掌部假手。另外,刘系未参保人员”。这是刘汉黄据以索赔的关键材料。
  一位参加刘汉黄伤残评定会的人士告诉《财经》记者,评残那天,厂方也派出了一名负责人来参加。从始至终,该负责人没和刘汉黄说过一句话。
  工伤鉴定结果明确后,刘汉黄和姐夫开始对厂方提出维权索赔约10万元,其间也曾多次向厂方提出和解。而厂方认为索赔金额过高一直拒绝商谈。“金额其实是可以商谈的,但厂方一直采取消极的态度,不愿意和律师见面。”李晓保告诉《财经》记者。
  和解无望之后,刘汉黄的姐夫遂建议刘提起劳动仲裁,认为一定要打官司,“就是要争一口气”。2008年12月22日,刘汉黄向东莞市劳动部门递交了劳动仲裁申请,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厂方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78280元。另外,请求厂方支付今后12次安装和更换假肢费共计21.6万元。在后来的司法诉讼中,假肢的安装和更换费用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2009年1月,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大朗分庭开庭审理刘汉黄工伤索赔案。代表厂方出庭的展明五金副总经理邵正吉在庭上曾称,同意支付刘汉黄安装假肢的费用,但是不同意需12次安装和更换假肢的预设计算。但李晓保律师说,仲裁案开庭后,刘汉黄再向工厂请求给付费用先安装假肢,厂方又不同意了。

  据《财经》记者获得的刘汉黄工伤索赔案《仲裁裁决书》,仲裁庭认为刘汉黄评残后并未实际发生安装假肢的费用,其提出的一次性支付安装和更换12次假肢的请求欠缺实质依据,所以对安装和更换都不予支持。仲裁庭裁决,厂方应向刘汉黄支付赔偿共计约5万元人民币。
  “哪个民工能自己掏出几万块钱先去安装假肢,然后再来要求厂方赔付?”李晓保对《财经》记者表示,首次仲裁的思路是有问题的。李晓保称,他曾经代理过一个同样是五级伤残的工伤索赔案件,东莞中院判决厂方承担员工70岁以前更换假肢的费用。“一般来说,假肢每四年更换一次。刘汉黄才26岁,那么到他70岁之前,加起来就有可能是12次。”
  不服仲裁裁决,刘汉黄又依法诉诸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原本厂方并不重视这个官司,仲裁结束后才委托了律师代理法院的诉讼案件。”李晓保告诉《财经》记者,在仲裁阶段的答辩书都是厂里的负责人自己手写的。
  2009年3月16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刘汉黄工伤索赔案适用简易程序开庭一审。厂方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辩称,本次受伤是因为刘汉黄不听厂方劝告造成的,并且提出在刘住院期间,厂方已经按照16元/天的标准支付了伙食费,而刘提出的35元/天的赔付标准过高。
  《财经》记者获得的《民事判决书》显示,2009年5月底一审法院判决,因展明五金没有为刘汉黄办理工伤保险,致使刘无法得到社会保险保障,所以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厂方承担。安装假肢存在现实性和将来更换假肢具有可能性,所以酌定由厂方先行支付五次安装的费用。上述所有赔偿款共计177293元。
  为了保证判决得到执行,李晓保建议刘汉黄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于6月2日查封、扣押了展明五金价值17万元的机器设备。
  李晓保告诉《财经》记者,对于这个判决,他问过刘汉黄的意见,刘表示:“可以了,不上诉了。”
  但厂方不服一审判决,于6月13日向东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提出是刘汉黄在劳动合同中主动要求“本人因自身利益主动放弃厂方购买社会保险”。据了解,厂方不服的主要原因是认为赔偿底线是9万元。
  得知厂方上诉后, 6月14日,刘汉黄曾用自杀行为要挟厂方尽快赔偿。“那天很多人站在工厂门口围观,我过去看了一下,看到一个人站在厂里楼房的阳台边沿上,声称要跳楼。”工厂附近一个商铺的老板告诉《财经》记者。
  经警方劝阻,刘汉黄答应次日和厂方和平商谈。第二天上午,刘汉黄和赖振瑞等人再次协商但无果,约定当天下午继续谈判。然而,中午12点多,刘汉黄就用弹簧刀刺向工厂的三名高管。
  刘汉黄失控杀人的原因至今仍难判断。据知情人透露,刘汉黄在行凶前曾受到工厂不法对待。当日刘汉黄曾约了人欲外出,却被厂方安排保安拦截。

“情”与“法”之争
  2008年9月受伤后,刘汉黄一直住在工厂里,并在随后两个月接受过厂方共计1447元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但是,自2008年11月26日刘汉黄的劳动能力鉴定完成之后,厂方没有再向刘支付工资。经统计,厂方在刘汉黄工伤之后的九个月陆续支付资金共计8608元,包括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医院护理费、生活所需的费用和刘汉黄的弟弟在刘住院期间照顾他所发生的费用。
  “工厂已经继续向刘汉黄提供吃住了,本来完全可以让他搬出去的。而且依照法律,厂方也有上诉的权利。”东莞台商协会会长叶春荣告诉《财经》记者。
  不过,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资深劳动法律师肖胜方告诉《财经》记者,依据法律规定,在伤残五级的情况下,如果刘汉黄自己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不能单方解雇。既然刘汉黄还是员工,就应该享有和其他同事一样的食宿权利及其他的薪酬福利待遇。在劳动能力鉴定以前,厂方应该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在鉴定之后,如果还没解除合同,厂方有义务重新安排岗位,否则,员工则可以要求厂方按照原来的标准给付工资。
  “刘汉黄工伤索赔案件毕竟还在上诉期间,最后法院判决判多少厂方才赔多少。”一位在东莞的温姓台商对《财经》记者称,“不过,我们一般都会给受伤的工人封个红包‘压压惊’,这点台湾传统的人情味我们还是有的。但不知道这个工厂为什么没有做。”
  肖胜方律师告诉《财经》记者,在法院一审判决之后,工厂固然有上诉的权利,但是从道义上说,厂方预先赔偿一部分,解决刘的生活急需,在一定程度上也能避免尖锐的冲突。另外,员工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也就是在判决生效前,向法院申请厂方先支付部分赔偿金。
  不过,申请先予执行,是有严格条件的。一名不愿具姓名的律师称,一些地方的法院曾委婉提醒律师不要提出先予执行,因为法官的办案压力已经太大了,把案件迅速判下来已经不错了。
  据《财经》记者了解,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东莞市各级法院在2008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高达23044宗,同比上升159.18%,占全市法院去年受理案件的20%以上。
  又据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院2008年5月的统计,该院2008年一季度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较去年同期增长277%,在制造业集中的宝安、龙岗两区,劳动争议案件同比上升392%和360%。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8年10月向全国人大代表视察组汇报情况时透露,2008年1月至8月,广东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17.5万件,同比增长2.6倍;涉案人数和涉案标的分别增长3倍和4.2倍。
  在案件数量多倍增长的情况下,法院和仲裁庭也只能疲于应付。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干脆在门口挂出牌子称,“2009年4月8日申请立案的仲裁案件,按立案的次序排列拟定在2010年3月18日后开庭”。

  多名被采访人士都指出,经济发达地区的《劳动合同法》普法工作做得比较到位,员工的维权意识普遍提高。这是2008年1月以来珠三角地区劳资纠纷“井喷”的主要原因之一。而且由于取消了仲裁收费,仲裁的范围也扩大了,劳动者维权更加便利。
  同时,很多企业的管理模式还来不及完成“合法化管理”的转型,例如不签署合同、没有保留工资条等。所以,面对员工的维权,企业往往显得很被动。
  不过,劳资纠纷的法律渠道表面上畅通,实际蕴含了很多问题。据广州市中级法院的一名法官介绍,除了讨薪纠纷可以一裁终局,大多数的劳动纠纷是“一裁二审”,即如果不服裁决可以继续启动法院的诉讼。
  现实表明,大多数案件在仲裁裁决后,还是会进入法院。所以,劳动纠纷的解决过程往往就会很长,往往从申请仲裁到开庭需要一年;等到二审,通常已经耗去两年。这个过程中,劳动纠纷不能得到及时的处理,社会矛盾容易囤积。
  “对于‘一裁两审’的制度,我个人是持保留意见的。”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苏海刚称,这实际上很浪费司法资源。而且,由于仲裁和法院之间缺乏案件反馈制度和沟通渠道,仲裁庭往往不知道法院究竟对哪些案件改判了。仲裁和法院的司法规则存在差异,长此以往就会让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
  广州中院的前述法官也认为,目前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各地的处理标准不统一,所以劳动者和企业各自都能找到对自己更有利的案例,都容易不服判,更使得矛盾难以调和,拖长了调解或审理的过程。
  刘汉黄案反映了一个很现实、迫切的问题,即在漫长的等待过程中,如何安抚劳方的情绪,避免其被激化?
  刘的代理律师李晓保透露:“刘汉黄原来的和解要求也就是10万元。”如果厂方预付部分赔偿金,让刘汉黄有生活来源或者有钱回老家,则其精神痛苦或许能得到缓和,也不至于发生如此悲剧。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副教授王向前对《财经》记者表示,如果劳动者在受伤之后没有受到公正的对待,用人单位反应冷漠,工伤者就容易愤怒,采取不理智的行为。“身体受到这样大的伤害,会对未来感到恐慌。”
  东莞台商协会会长叶春荣也认为,资方要合法用工,劳方也要合法维权,避免发动群体性事件。如果员工的要求不是很过分,工厂应将心比心,毕竟劳方是弱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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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见《财经》杂志 2009年第14期 出版日期2009年07月06日  [<a target=_blank href="http://service.caijing.com.cn/comment/list/article_id/110195681/page/1/" target=_blank>共有4条点评[</a> [</div>[<div class=bianji>[<p class=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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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命运转折的前一周,2008年9月22日,刘汉黄,一名贵州松桃苗族自治县的土家族男子,随着“民工潮”南下来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展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展明五金)。
  那时候,刘25岁。“身高一米七多一点,长得很瘦;有点内向,不善表达。不过,对人很客气,别人帮他一点忙,他就谢个不停。”一名熟悉刘汉黄的员工对《财经》记者说。
  刘汉黄操作冲床。进厂的第七天,2008年9月28日下午4时30分左右,在一台运转的冲床机器砸下来的瞬间,刘汉黄右手来不及躲闪,掌部和手指的骨头被砸碎,经诊断,为“压砸毁损伤”。在救治过程中,由于伤情过重,医生不得不将其整个右手掌做了切除手术。
  据刘的朋友介绍,进车间前,刘汉黄并没得到厂方的专业培训。
  “那活儿是最危险的,来我们医院安装假肢的人,超过一半都是五金厂的冲床工。”一名在东莞某医院任职的工作人员告诉《财经》记者。
  从那以后,刘汉黄的经历和众多不幸受到工伤的民工类似,拿着一纸《劳动能力鉴定书》,在政府和法院之间上下求索,守候在厂方老板门口求和解。
  2009年5月,刘汉黄工伤索赔案一审判决,厂方被判向刘汉黄赔偿177293元。不过,厂方随即提起了上诉。
  2009年6月,基于刘的请求,一审法院执行了财产保全,查封扣押了厂方价值约17万元的机器。“可以说,当时刘汉黄的官司已经赢了一大半,而且未来的执行也有了保障。”代理刘汉黄工伤索赔案的广东京雍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保告诉《财经》记者。
  但令人震惊的是,2009年6月15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刘汉黄在工厂大门内侧的保安室门口,截住正要外出的生产经理赖振瑞,与其发生争吵。展明五金总经理林裕腾和副总经理邵正吉闻讯赶来。在争吵中,刘突然掏出一把弹簧刀,捅向这三人,导致邵正吉当场死亡,林裕腾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赖振瑞重伤。
  上述三人皆来自台湾台中县。事后,刘汉黄被东莞市公安局大朗分局在工厂附近抓获。刘汉黄用以行凶的是他仅剩的左手。
  “他是那么憨厚老实的农村孩子。如果不是工厂欺人太甚让人走投无路,我相信他不会做出这种事情。”刘汉黄在住院期间结识的东莞某医院工作人员小黄,一脸痛苦地告诉《财经》记者。这些年来,她眼见很多工厂冷漠对待受工伤民工的实例,“所以,当我听到这个消息时,内心竟然有种快感。也许我也被折磨得变态了。”

  刘汉黄发生工伤后,他的姐夫从贵州老家赶过来,帮助其向厂方申请赔偿。其实,他并非刘汉黄的亲姐夫,只不过是刘家惟一“见过世面”、曾在外经商的亲戚。刘汉黄家中父母都已年迈,有一个哥哥和一个弟弟,弟弟也在厦门某工厂打工。
  刘汉黄杀人案发后,小黄曾和刘的家属通过电话,刘的姐夫心情沉重地表示,事情很复杂。这是刑事案件,已经不是工伤索赔的民事案件了。作为家属,感到无能为力。刘汉黄的年老的父亲几乎绝望地说,不知道儿子为什么会做出杀人这种事情,很想亲自去东莞看看。一直在四处借钱,不过,至今连买车票的钱都还没筹够。
  6月下旬,刘汉黄被东莞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捕,目前正在看守所等待审判。刘汉黄杀人的动机仍然是个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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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工伤索赔官司的过程中,刘汉黄在姐夫的帮助下,一直很认真地依据法律维权。“在去年12月委托我之前,他起码咨询过八个正规执业的律师。”代理刘汉黄办理工伤索赔的李晓保律师告诉《财经》记者。
  2008年11月18日,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汉黄的事故属于工伤。八天后,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书》,称“刘汉黄右手掌以远缺失(指右手掌及向手臂方向延伸的部分肢体缺失),腕关节无功能,属于伤残五级,符合安装掌部假手。另外,刘系未参保人员”。这是刘汉黄据以索赔的关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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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月,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大朗分庭开庭审理刘汉黄工伤索赔案。代表厂方出庭的展明五金副总经理邵正吉在庭上曾称,同意支付刘汉黄安装假肢的费用,但是不同意需12次安装和更换假肢的预设计算。但李晓保律师说,仲裁案开庭后,刘汉黄再向工厂请求给付费用先安装假肢,厂方又不同意了。

  据《财经》记者获得的刘汉黄工伤索赔案《仲裁裁决书》,仲裁庭认为刘汉黄评残后并未实际发生安装假肢的费用,其提出的一次性支付安装和更换12次假肢的请求欠缺实质依据,所以对安装和更换都不予支持。仲裁庭裁决,厂方应向刘汉黄支付赔偿共计约5万元人民币。
  “哪个民工能自己掏出几万块钱先去安装假肢,然后再来要求厂方赔付?”李晓保对《财经》记者表示,首次仲裁的思路是有问题的。李晓保称,他曾经代理过一个同样是五级伤残的工伤索赔案件,东莞中院判决厂方承担员工70岁以前更换假肢的费用。“一般来说,假肢每四年更换一次。刘汉黄才26岁,那么到他70岁之前,加起来就有可能是12次。”
  不服仲裁裁决,刘汉黄又依法诉诸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原本厂方并不重视这个官司,仲裁结束后才委托了律师代理法院的诉讼案件。”李晓保告诉《财经》记者,在仲裁阶段的答辩书都是厂里的负责人自己手写的。
  2009年3月16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刘汉黄工伤索赔案适用简易程序开庭一审。厂方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辩称,本次受伤是因为刘汉黄不听厂方劝告造成的,并且提出在刘住院期间,厂方已经按照16元/天的标准支付了伙食费,而刘提出的35元/天的赔付标准过高。
  《财经》记者获得的《民事判决书》显示,2009年5月底一审法院判决,因展明五金没有为刘汉黄办理工伤保险,致使刘无法得到社会保险保障,所以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厂方承担。安装假肢存在现实性和将来更换假肢具有可能性,所以酌定由厂方先行支付五次安装的费用。上述所有赔偿款共计1772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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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晓保告诉《财经》记者,对于这个判决,他问过刘汉黄的意见,刘表示:“可以了,不上诉了。”
  但厂方不服一审判决,于6月13日向东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提出是刘汉黄在劳动合同中主动要求“本人因自身利益主动放弃厂方购买社会保险”。据了解,厂方不服的主要原因是认为赔偿底线是9万元。
  得知厂方上诉后, 6月14日,刘汉黄曾用自杀行为要挟厂方尽快赔偿。“那天很多人站在工厂门口围观,我过去看了一下,看到一个人站在厂里楼房的阳台边沿上,声称要跳楼。”工厂附近一个商铺的老板告诉《财经》记者。
  经警方劝阻,刘汉黄答应次日和厂方和平商谈。第二天上午,刘汉黄和赖振瑞等人再次协商但无果,约定当天下午继续谈判。然而,中午12点多,刘汉黄就用弹簧刀刺向工厂的三名高管。
  刘汉黄失控杀人的原因至今仍难判断。据知情人透露,刘汉黄在行凶前曾受到工厂不法对待。当日刘汉黄曾约了人欲外出,却被厂方安排保安拦截。

“情”与“法”之争
  2008年9月受伤后,刘汉黄一直住在工厂里,并在随后两个月接受过厂方共计1447元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但是,自2008年11月26日刘汉黄的劳动能力鉴定完成之后,厂方没有再向刘支付工资。经统计,厂方在刘汉黄工伤之后的九个月陆续支付资金共计8608元,包括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医院护理费、生活所需的费用和刘汉黄的弟弟在刘住院期间照顾他所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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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资深劳动法律师肖胜方告诉《财经》记者,依据法律规定,在伤残五级的情况下,如果刘汉黄自己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不能单方解雇。既然刘汉黄还是员工,就应该享有和其他同事一样的食宿权利及其他的薪酬福利待遇。在劳动能力鉴定以前,厂方应该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在鉴定之后,如果还没解除合同,厂方有义务重新安排岗位,否则,员工则可以要求厂方按照原来的标准给付工资。
  “刘汉黄工伤索赔案件毕竟还在上诉期间,最后法院判决判多少厂方才赔多少。”一位在东莞的温姓台商对《财经》记者称,“不过,我们一般都会给受伤的工人封个红包‘压压惊’,这点台湾传统的人情味我们还是有的。但不知道这个工厂为什么没有做。”
  肖胜方律师告诉《财经》记者,在法院一审判决之后,工厂固然有上诉的权利,但是从道义上说,厂方预先赔偿一部分,解决刘的生活急需,在一定程度上也能避免尖锐的冲突。另外,员工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也就是在判决生效前,向法院申请厂方先支付部分赔偿金。
  不过,申请先予执行,是有严格条件的。一名不愿具姓名的律师称,一些地方的法院曾委婉提醒律师不要提出先予执行,因为法官的办案压力已经太大了,把案件迅速判下来已经不错了。
  据《财经》记者了解,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东莞市各级法院在2008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高达23044宗,同比上升159.18%,占全市法院去年受理案件的20%以上。
  又据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院2008年5月的统计,该院2008年一季度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较去年同期增长277%,在制造业集中的宝安、龙岗两区,劳动争议案件同比上升392%和360%。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8年10月向全国人大代表视察组汇报情况时透露,2008年1月至8月,广东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17.5万件,同比增长2.6倍;涉案人数和涉案标的分别增长3倍和4.2倍。
  在案件数量多倍增长的情况下,法院和仲裁庭也只能疲于应付。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干脆在门口挂出牌子称,“2009年4月8日申请立案的仲裁案件,按立案的次序排列拟定在2010年3月18日后开庭”。

  多名被采访人士都指出,经济发达地区的《劳动合同法》普法工作做得比较到位,员工的维权意识普遍提高。这是2008年1月以来珠三角地区劳资纠纷“井喷”的主要原因之一。而且由于取消了仲裁收费,仲裁的范围也扩大了,劳动者维权更加便利。
  同时,很多企业的管理模式还来不及完成“合法化管理”的转型,例如不签署合同、没有保留工资条等。所以,面对员工的维权,企业往往显得很被动。
  不过,劳资纠纷的法律渠道表面上畅通,实际蕴含了很多问题。据广州市中级法院的一名法官介绍,除了讨薪纠纷可以一裁终局,大多数的劳动纠纷是“一裁二审”,即如果不服裁决可以继续启动法院的诉讼。
  现实表明,大多数案件在仲裁裁决后,还是会进入法院。所以,劳动纠纷的解决过程往往就会很长,往往从申请仲裁到开庭需要一年;等到二审,通常已经耗去两年。这个过程中,劳动纠纷不能得到及时的处理,社会矛盾容易囤积。
  “对于‘一裁两审’的制度,我个人是持保留意见的。”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苏海刚称,这实际上很浪费司法资源。而且,由于仲裁和法院之间缺乏案件反馈制度和沟通渠道,仲裁庭往往不知道法院究竟对哪些案件改判了。仲裁和法院的司法规则存在差异,长此以往就会让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
  广州中院的前述法官也认为,目前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各地的处理标准不统一,所以劳动者和企业各自都能找到对自己更有利的案例,都容易不服判,更使得矛盾难以调和,拖长了调解或审理的过程。
  刘汉黄案反映了一个很现实、迫切的问题,即在漫长的等待过程中,如何安抚劳方的情绪,避免其被激化?
  刘的代理律师李晓保透露:“刘汉黄原来的和解要求也就是10万元。”如果厂方预付部分赔偿金,让刘汉黄有生活来源或者有钱回老家,则其精神痛苦或许能得到缓和,也不至于发生如此悲剧。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副教授王向前对《财经》记者表示,如果劳动者在受伤之后没有受到公正的对待,用人单位反应冷漠,工伤者就容易愤怒,采取不理智的行为。“身体受到这样大的伤害,会对未来感到恐慌。”
  东莞台商协会会长叶春荣也认为,资方要合法用工,劳方也要合法维权,避免发动群体性事件。如果员工的要求不是很过分,工厂应将心比心,毕竟劳方是弱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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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7-9-2009 14:18:34 | 只看该作者

刘汉黄刺杀台商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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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head>[<h2 id=cont_title>刘汉黄刺杀台商始末[</h2>
本文见《财经》杂志 2009年第14期 出版日期2009年07月06日  [<a target=_blank href="http://service.caijing.com.cn/comment/list/article_id/110195681/page/1/" target=_blank>共有4条点评[</a> [</div>[<div class=bianji>[<p class=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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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div class=summary>工人依法维权索赔,资方也依法应诉、上诉,这一按照司法程序运转的事件,为何突然脱轨? [</div>
[<div class=artical id=the_content style="FONT-SIZE: 14px">[<div class=hzh>[<p class=box>
[</p>
[</div>
    命运转折的前一周,2008年9月22日,刘汉黄,一名贵州松桃苗族自治县的土家族男子,随着“民工潮”南下来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展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展明五金)。
  那时候,刘25岁。“身高一米七多一点,长得很瘦;有点内向,不善表达。不过,对人很客气,别人帮他一点忙,他就谢个不停。”一名熟悉刘汉黄的员工对《财经》记者说。
  刘汉黄操作冲床。进厂的第七天,2008年9月28日下午4时30分左右,在一台运转的冲床机器砸下来的瞬间,刘汉黄右手来不及躲闪,掌部和手指的骨头被砸碎,经诊断,为“压砸毁损伤”。在救治过程中,由于伤情过重,医生不得不将其整个右手掌做了切除手术。
  据刘的朋友介绍,进车间前,刘汉黄并没得到厂方的专业培训。
  “那活儿是最危险的,来我们医院安装假肢的人,超过一半都是五金厂的冲床工。”一名在东莞某医院任职的工作人员告诉《财经》记者。
  从那以后,刘汉黄的经历和众多不幸受到工伤的民工类似,拿着一纸《劳动能力鉴定书》,在政府和法院之间上下求索,守候在厂方老板门口求和解。
  2009年5月,刘汉黄工伤索赔案一审判决,厂方被判向刘汉黄赔偿177293元。不过,厂方随即提起了上诉。
  2009年6月,基于刘的请求,一审法院执行了财产保全,查封扣押了厂方价值约17万元的机器。“可以说,当时刘汉黄的官司已经赢了一大半,而且未来的执行也有了保障。”代理刘汉黄工伤索赔案的广东京雍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保告诉《财经》记者。
  但令人震惊的是,2009年6月15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刘汉黄在工厂大门内侧的保安室门口,截住正要外出的生产经理赖振瑞,与其发生争吵。展明五金总经理林裕腾和副总经理邵正吉闻讯赶来。在争吵中,刘突然掏出一把弹簧刀,捅向这三人,导致邵正吉当场死亡,林裕腾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赖振瑞重伤。
  上述三人皆来自台湾台中县。事后,刘汉黄被东莞市公安局大朗分局在工厂附近抓获。刘汉黄用以行凶的是他仅剩的左手。
  “他是那么憨厚老实的农村孩子。如果不是工厂欺人太甚让人走投无路,我相信他不会做出这种事情。”刘汉黄在住院期间结识的东莞某医院工作人员小黄,一脸痛苦地告诉《财经》记者。这些年来,她眼见很多工厂冷漠对待受工伤民工的实例,“所以,当我听到这个消息时,内心竟然有种快感。也许我也被折磨得变态了。”

  刘汉黄发生工伤后,他的姐夫从贵州老家赶过来,帮助其向厂方申请赔偿。其实,他并非刘汉黄的亲姐夫,只不过是刘家惟一“见过世面”、曾在外经商的亲戚。刘汉黄家中父母都已年迈,有一个哥哥和一个弟弟,弟弟也在厦门某工厂打工。
  刘汉黄杀人案发后,小黄曾和刘的家属通过电话,刘的姐夫心情沉重地表示,事情很复杂。这是刑事案件,已经不是工伤索赔的民事案件了。作为家属,感到无能为力。刘汉黄的年老的父亲几乎绝望地说,不知道儿子为什么会做出杀人这种事情,很想亲自去东莞看看。一直在四处借钱,不过,至今连买车票的钱都还没筹够。
  6月下旬,刘汉黄被东莞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捕,目前正在看守所等待审判。刘汉黄杀人的动机仍然是个谜。
戛然而止的维权
  在工伤索赔官司的过程中,刘汉黄在姐夫的帮助下,一直很认真地依据法律维权。“在去年12月委托我之前,他起码咨询过八个正规执业的律师。”代理刘汉黄办理工伤索赔的李晓保律师告诉《财经》记者。
  2008年11月18日,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汉黄的事故属于工伤。八天后,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书》,称“刘汉黄右手掌以远缺失(指右手掌及向手臂方向延伸的部分肢体缺失),腕关节无功能,属于伤残五级,符合安装掌部假手。另外,刘系未参保人员”。这是刘汉黄据以索赔的关键材料。
  一位参加刘汉黄伤残评定会的人士告诉《财经》记者,评残那天,厂方也派出了一名负责人来参加。从始至终,该负责人没和刘汉黄说过一句话。
  工伤鉴定结果明确后,刘汉黄和姐夫开始对厂方提出维权索赔约10万元,其间也曾多次向厂方提出和解。而厂方认为索赔金额过高一直拒绝商谈。“金额其实是可以商谈的,但厂方一直采取消极的态度,不愿意和律师见面。”李晓保告诉《财经》记者。
  和解无望之后,刘汉黄的姐夫遂建议刘提起劳动仲裁,认为一定要打官司,“就是要争一口气”。2008年12月22日,刘汉黄向东莞市劳动部门递交了劳动仲裁申请,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厂方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78280元。另外,请求厂方支付今后12次安装和更换假肢费共计21.6万元。在后来的司法诉讼中,假肢的安装和更换费用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2009年1月,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大朗分庭开庭审理刘汉黄工伤索赔案。代表厂方出庭的展明五金副总经理邵正吉在庭上曾称,同意支付刘汉黄安装假肢的费用,但是不同意需12次安装和更换假肢的预设计算。但李晓保律师说,仲裁案开庭后,刘汉黄再向工厂请求给付费用先安装假肢,厂方又不同意了。

  据《财经》记者获得的刘汉黄工伤索赔案《仲裁裁决书》,仲裁庭认为刘汉黄评残后并未实际发生安装假肢的费用,其提出的一次性支付安装和更换12次假肢的请求欠缺实质依据,所以对安装和更换都不予支持。仲裁庭裁决,厂方应向刘汉黄支付赔偿共计约5万元人民币。
  “哪个民工能自己掏出几万块钱先去安装假肢,然后再来要求厂方赔付?”李晓保对《财经》记者表示,首次仲裁的思路是有问题的。李晓保称,他曾经代理过一个同样是五级伤残的工伤索赔案件,东莞中院判决厂方承担员工70岁以前更换假肢的费用。“一般来说,假肢每四年更换一次。刘汉黄才26岁,那么到他70岁之前,加起来就有可能是12次。”
  不服仲裁裁决,刘汉黄又依法诉诸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原本厂方并不重视这个官司,仲裁结束后才委托了律师代理法院的诉讼案件。”李晓保告诉《财经》记者,在仲裁阶段的答辩书都是厂里的负责人自己手写的。
  2009年3月16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刘汉黄工伤索赔案适用简易程序开庭一审。厂方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辩称,本次受伤是因为刘汉黄不听厂方劝告造成的,并且提出在刘住院期间,厂方已经按照16元/天的标准支付了伙食费,而刘提出的35元/天的赔付标准过高。
  《财经》记者获得的《民事判决书》显示,2009年5月底一审法院判决,因展明五金没有为刘汉黄办理工伤保险,致使刘无法得到社会保险保障,所以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厂方承担。安装假肢存在现实性和将来更换假肢具有可能性,所以酌定由厂方先行支付五次安装的费用。上述所有赔偿款共计177293元。
  为了保证判决得到执行,李晓保建议刘汉黄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于6月2日查封、扣押了展明五金价值17万元的机器设备。
  李晓保告诉《财经》记者,对于这个判决,他问过刘汉黄的意见,刘表示:“可以了,不上诉了。”
  但厂方不服一审判决,于6月13日向东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提出是刘汉黄在劳动合同中主动要求“本人因自身利益主动放弃厂方购买社会保险”。据了解,厂方不服的主要原因是认为赔偿底线是9万元。
  得知厂方上诉后, 6月14日,刘汉黄曾用自杀行为要挟厂方尽快赔偿。“那天很多人站在工厂门口围观,我过去看了一下,看到一个人站在厂里楼房的阳台边沿上,声称要跳楼。”工厂附近一个商铺的老板告诉《财经》记者。
  经警方劝阻,刘汉黄答应次日和厂方和平商谈。第二天上午,刘汉黄和赖振瑞等人再次协商但无果,约定当天下午继续谈判。然而,中午12点多,刘汉黄就用弹簧刀刺向工厂的三名高管。
  刘汉黄失控杀人的原因至今仍难判断。据知情人透露,刘汉黄在行凶前曾受到工厂不法对待。当日刘汉黄曾约了人欲外出,却被厂方安排保安拦截。

“情”与“法”之争
  2008年9月受伤后,刘汉黄一直住在工厂里,并在随后两个月接受过厂方共计1447元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但是,自2008年11月26日刘汉黄的劳动能力鉴定完成之后,厂方没有再向刘支付工资。经统计,厂方在刘汉黄工伤之后的九个月陆续支付资金共计8608元,包括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医院护理费、生活所需的费用和刘汉黄的弟弟在刘住院期间照顾他所发生的费用。
  “工厂已经继续向刘汉黄提供吃住了,本来完全可以让他搬出去的。而且依照法律,厂方也有上诉的权利。”东莞台商协会会长叶春荣告诉《财经》记者。
  不过,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资深劳动法律师肖胜方告诉《财经》记者,依据法律规定,在伤残五级的情况下,如果刘汉黄自己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不能单方解雇。既然刘汉黄还是员工,就应该享有和其他同事一样的食宿权利及其他的薪酬福利待遇。在劳动能力鉴定以前,厂方应该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在鉴定之后,如果还没解除合同,厂方有义务重新安排岗位,否则,员工则可以要求厂方按照原来的标准给付工资。
  “刘汉黄工伤索赔案件毕竟还在上诉期间,最后法院判决判多少厂方才赔多少。”一位在东莞的温姓台商对《财经》记者称,“不过,我们一般都会给受伤的工人封个红包‘压压惊’,这点台湾传统的人情味我们还是有的。但不知道这个工厂为什么没有做。”
  肖胜方律师告诉《财经》记者,在法院一审判决之后,工厂固然有上诉的权利,但是从道义上说,厂方预先赔偿一部分,解决刘的生活急需,在一定程度上也能避免尖锐的冲突。另外,员工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也就是在判决生效前,向法院申请厂方先支付部分赔偿金。
  不过,申请先予执行,是有严格条件的。一名不愿具姓名的律师称,一些地方的法院曾委婉提醒律师不要提出先予执行,因为法官的办案压力已经太大了,把案件迅速判下来已经不错了。
  据《财经》记者了解,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东莞市各级法院在2008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高达23044宗,同比上升159.18%,占全市法院去年受理案件的20%以上。
  又据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院2008年5月的统计,该院2008年一季度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较去年同期增长277%,在制造业集中的宝安、龙岗两区,劳动争议案件同比上升392%和360%。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8年10月向全国人大代表视察组汇报情况时透露,2008年1月至8月,广东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17.5万件,同比增长2.6倍;涉案人数和涉案标的分别增长3倍和4.2倍。
  在案件数量多倍增长的情况下,法院和仲裁庭也只能疲于应付。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干脆在门口挂出牌子称,“2009年4月8日申请立案的仲裁案件,按立案的次序排列拟定在2010年3月18日后开庭”。

  多名被采访人士都指出,经济发达地区的《劳动合同法》普法工作做得比较到位,员工的维权意识普遍提高。这是2008年1月以来珠三角地区劳资纠纷“井喷”的主要原因之一。而且由于取消了仲裁收费,仲裁的范围也扩大了,劳动者维权更加便利。
  同时,很多企业的管理模式还来不及完成“合法化管理”的转型,例如不签署合同、没有保留工资条等。所以,面对员工的维权,企业往往显得很被动。
  不过,劳资纠纷的法律渠道表面上畅通,实际蕴含了很多问题。据广州市中级法院的一名法官介绍,除了讨薪纠纷可以一裁终局,大多数的劳动纠纷是“一裁二审”,即如果不服裁决可以继续启动法院的诉讼。
  现实表明,大多数案件在仲裁裁决后,还是会进入法院。所以,劳动纠纷的解决过程往往就会很长,往往从申请仲裁到开庭需要一年;等到二审,通常已经耗去两年。这个过程中,劳动纠纷不能得到及时的处理,社会矛盾容易囤积。
  “对于‘一裁两审’的制度,我个人是持保留意见的。”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苏海刚称,这实际上很浪费司法资源。而且,由于仲裁和法院之间缺乏案件反馈制度和沟通渠道,仲裁庭往往不知道法院究竟对哪些案件改判了。仲裁和法院的司法规则存在差异,长此以往就会让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
  广州中院的前述法官也认为,目前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各地的处理标准不统一,所以劳动者和企业各自都能找到对自己更有利的案例,都容易不服判,更使得矛盾难以调和,拖长了调解或审理的过程。
  刘汉黄案反映了一个很现实、迫切的问题,即在漫长的等待过程中,如何安抚劳方的情绪,避免其被激化?
  刘的代理律师李晓保透露:“刘汉黄原来的和解要求也就是10万元。”如果厂方预付部分赔偿金,让刘汉黄有生活来源或者有钱回老家,则其精神痛苦或许能得到缓和,也不至于发生如此悲剧。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副教授王向前对《财经》记者表示,如果劳动者在受伤之后没有受到公正的对待,用人单位反应冷漠,工伤者就容易愤怒,采取不理智的行为。“身体受到这样大的伤害,会对未来感到恐慌。”
  东莞台商协会会长叶春荣也认为,资方要合法用工,劳方也要合法维权,避免发动群体性事件。如果员工的要求不是很过分,工厂应将心比心,毕竟劳方是弱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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