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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开胸验肺”背后的国情
杨支柱 @ 2009-9-4 16:28 阅读(669) 评论(3) 推荐值(22) 引用通告 分类: 杨支柱杂谈
杨支柱
本来通过胸部照片就可以诊断出来的尘肺病,河南新密市农民工张海超却不得不通过“开胸验肺”引起媒体关注,进而引起国家卫生部部长、党组书记和河南省长、省委书记的重视,由卫生部派督导组到河南,最终迫使垄断职业病诊断的郑州市职防所承认他所患的是尘肺病。这一事件说明我国职业病防治、诊断、鉴定机制已经病入膏肓,也凸显了我国农民工维护自己合法权利之难。
在各方关怀下,张海超个人的治疗和赔偿问题肯定能解决。沾他的光,他的四名工友已经被确认患职业病。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受到了处罚,郑州职防所和新密市卫生防疫站的有关责任人员受到了处分。国家卫生部还启动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专项调查。
不过卫生部发言人毛群安强调:《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都是经过了诸多调查论证后制定的,包含了很多案例的经验教训,没听说要修改;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属于个案,应当具体问题具体解决。河南方面也高调声称,对张海超事件是“特事特办”。
有多少职业病患者能享受“特事特办”?
据说张海超是幸运的。他虽然因为错过最佳治疗时机和“不必要”地挨了一刀而影响了自己的生活质量和寿命,但比起那些拖死了才被承认患职业病甚至拖死了还没有被承认患职业病的民工来,确实非常幸运。既然张海超“开胸验肺”能获得“特事特办”,那些走投无路的职业病人会不会纷纷效仿呢?多来几次“特事特办”是不是就可以解决职业病患者维权的难题呢?
我有一个感觉,就是在今日中国,凡悲惨处境被暴露于媒体闪光灯下的人,其实都不是最悲惨的。我的意思还不是说他们有幸得到了媒体的垂青,而是说他们本来就不是最悲惨的,所以才有机会得到媒体的垂青。
2005年4月20日北京青年报的一篇报道称,“我国累计报告尘肺病例58万多人,这个数字相当于世界其他国家尘肺病人的总和。其中已经有14万多人死亡,现有患者44万多人。但专家同时指出,由于现在厂矿企业劳动者的体检率低,报告不全,因此估计实际发病要比报告的例数多10倍。”从南方都市报2009年7月29日的报道中,我们得知一些企业即使组织劳动者体检,发现劳工患尘肺病后也不是上报而是借故解雇,或者通过歧视来迫使不知情的患者自行离开。
没有体检表、没有劳动合同、没交社会保险费甚至没有出入证,再加上离开之后若干年才发现自己患职业病,企业会承认你曾经是它的劳工吗?用屁股想想都明白。即使职业病患者能够证明自己曾经在某个可能引起职业病的企业工作,如果他先后工作过的几家企业都可能致病,那么相互推诿也决不仅仅是想象中的事。还有两个总人数相当可观的民工群体——刑满、劳教释放人员和“超生游击队”,往往为生活所迫不得不在劳动条件最差的、最不正规的小厂矿打工,得职业病的概率明显比其他民工高,却又为保住工作而不得不隐瞒自己的身份,使用假姓名,这些人得了职业病还想找企业索赔?
张海超显然不属于上述不能证明自己跟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之列。因为没良心的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其实还是比较有良心的,不但组织员工体检,还将体检表保存在市防疫站。此外,张海超到郑州、北京那么多医院检查,花了好几万元,也不是谁都有这么多钱或者能借到这么多钱。仅郑州职业病鉴定委员会要的那个7000元鉴定费,就可以把许多年龄较大而家境贫寒的民工吓跑。说到底,张海超一直对自己的职业病获得承认抱有信心,至少是抱有强烈的希望。而绝望的人们,除了选择跟那些使他们绝望的人同归于尽,大概就只有等死了。
其实即使与张海超处境相似、毅力相当的民工,并且效仿张海超“开胸验肺”,也未必能获得“特事特办”的幸运。“开胸验肺”本身并没有解决张海超的问题,郑州市职防所在得知张海超“开胸验肺”后不是说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没有做职业病诊断的资质”吗?光有“开胸验肺”,没有媒体的关注,不可能解决张海超的问题。光有媒体的关注,没有省、部领导的重视,也解决不了张海超的问题。媒体会关注第二个、第三个张海超,再次引起省、部领导的重视。但如果出现第八个、第九个张海超,媒体就会出现“审美疲劳”,不再认为是新闻,至少不能引起热议,就像矿难问题上已经出现过的一样。何况即使媒体不出现“审美疲劳”,如果张海超太多,省、部领导还重视得过来吗?
制度问题未必是法律条文问题
如果不停留于“特事特办”,那么“开胸验肺”事件就应当引起对我国职业病防治、诊断、鉴定相关制度的检讨。在“开胸验肺”事件引起的热议中,舆论强烈谴责了职业病诊断以用人单位提供职工健康档案、职业危害接触史等必要资料为前提的做法和职防所垄断职业病诊疗的做法,主张修改《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但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提供职工健康档案、职业危害接触史等必要资料都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如果不尽义务反而能逃避本应承担的责任,这还是义务吗?合理的解释应当是:只要患者所患疾病是用人单位的作业可能导致的,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必要的资料证明患者的疾病与他的工作无关,就应当认定为职业病。所以这里并不存在修改法律的必要,最多存在解释法律的必要,也就是把用人单位不提供资料的后果明确下来。
《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也没有赋予职防所以职业病诊疗的垄断地位,甚至根本就没有出现“职业病防治所”这几个字。职防所对职业病诊疗垄断地位的形成,看来并不是来源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章。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只要具有规定的执业许可证、相应的医务人员、必要的设备设施和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并且提出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就可以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许多大医院在尘肺等职业病诊疗上的专家和设备实力远超一般市级职防所,为什么就没有职业病诊断资格呢?我估计原因可能在于两方面:第一,企业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对企业危害作业的处罚权依赖当地职防所的报告,这使得企业愿意按当地职防所的诊断承担费用,省去职业病患者打官司的麻烦,从而使其他医院的职业病诊断门可罗雀;第二,综合性大医院的大夫们习惯于坐堂问案,不愿意主动出击到企业去从事职业病防治有关的工作。
既然法律、法规和规章本身没有赋予职防所垄断地位,当然也就没有办法通过修改相应的法条来消除这种事实上的垄断。我的看法,是应当通过修法把“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的诊断加以区分,剥夺职防所的职业“病”诊断资格,使职防所的“职业”病诊断建立在其他医院对职业“病”的专业诊断基础上。也就是说,由普通医院的专业医师诊断病人患了什么病,再由职防所诊断所患的是不是职业病。这样既可以保留职防所的垄断地位和职防所对当地企业的威力,又实质性地限制了职防所为所欲为的权力,普通医院从事职业“病”诊断的顾虑也一扫而空。这也是比较符合生活逻辑的,因为人们感到不适时,通常并不是一下就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就像张海超先看感冒,再拍胸片。
《职业病防治法》最需要修改的地方不是莫须有的“看职业病需要单位同意”和“职防所垄断职业病诊断”,而是“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本来卫生行政部门对危害作业的处罚权实质上就被职防所把持,法律再给职防所一个找企业收钱的理由,容易使职防所和当地企业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一个拥有处罚权的机构可以凭其他理由收钱是非常可怕的。
如果将诊断职业“病”的职能从职防所剥离,那么职防所承担的实际上主要是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能,而且不需要任何昂贵的设备,因此职防所对“职业”病的诊断费用应该由财政负担。不服诊断的鉴定费用,也应该由财政负担。动辄数千元的鉴定费用,疑似职业病病人作为弱势群体成员不堪承受。对于企业来说,如果最终鉴定它没有责任,凭什么让它支付费用?如果最终鉴定它有责任,赔付患者之外,政府还可以处以罚款。
旧体制的幽灵
被惯例(惯例本身倒不一定坏,小罗斯福以前的美国总统所遵守的来自华盛顿表率作用的总统任职不超过两届的惯例就是一个谦卑地行使权力的好惯例,在这点上我坚决反对吴思全盘否定惯例的“潜规则”概念。)扭曲的制度只是为郑州市职防所对张海超的诊断调到黑白提供了可能,是否颠倒黑白最终来源于郑州市职防所几位医师自己的选择。当新密市委书记用特批的方式暂时破除了职业病诊断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资料的惯例之后,当张海超把郑州市二院、河南省胸科医院、省人民医院、首都医科大学朝阳医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等多家医院的检查结果提交给郑州市职防所之后,职防所的医师到底哪里来的自信做出与众多医院不同的诊断?须知北京协和医院和北京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所依靠的协和医科大学和北京大学医学部(原北京医科大学)乃是国内实力最强的医科大学,医院里教授云集,新出师的医学博士只能打下手。对“开胸验肺”的张海超一句郑大附一医院“没有做职业病诊断的资质”露了底,郑州市职防所的自信并不是对自己专业水平的自信,而是对享有垄断权力可以为所欲为的自信!这些人不配做医师,也不配行使权力,应该永远开除公职,并调查他们是否从企业受贿。
但是对法律赋予企业的提供资料的义务所进行的明显不合立法目的的歪曲解释能够形成惯例(不只是郑州市职防这样说,新密市委书记也承认这个惯例以至于答应去给张海超开后门破例,南方都市报的调查则证明其他地方也存在同样的惯例。),则不是用郑州市职防所几位医师道德败坏所能解释的。正如我前面分析过的,最悲惨的不是张海超,最没良心的不是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劳工职业病防治权利受到损害是大面积的,而维护自己的权利是极其艰难的。
改革开放已经三十年了,经济体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社会体制并没有改变。譬如把用人单位视为一级“组织”的观念,就难说不是对职业病诊断中“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必要资料”进行歪曲解释的原因,至少是这种歪曲解释得以形成惯例的借口。又如对职业病防治有监督权力的用人单位工会,它是用人单位的一部分,资方给它提供场地,给它的工作人员直至工会主席发工资,你说它是该代表老板监督工人,还是该代表工人监督老板?
在改革前的国企和现在的所谓事业单位,虽然单位也代表国家对员工进行监控,但是单位同时也是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中介,单位利益大体上是员工的共同利益(虽然各人受益程度并不相同)。然而在现在的企业,劳(员工)资(单位)之间的利益是对立的,政府反倒成了中立的第三方。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如果还把企业看成一级“组织”,把企业工会看成这个“组织”的一个“机构”,让企业来养活工会,那么政府怎么可能在自己的一级“组织”和被这个“组织”监控的劳工之间保持中立?
时代不同了,不唱工人阶级领导一切的高调了,但政府在劳资矛盾中保持中立总还是应该的。工会应该由工人自己选举产生,由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来养活。既然商会不是工人养活的,工会自然也就不应该由企业来养活。被企业养活的工会,会导致劳工在劳资冲突中被打着工会旗号的资方所代表,对劳工来说,有这种工会其实比没有工会更糟糕。
政治体制同样基本没有变化,党政领导人对上负责而不对下负责,GDP的增长速度和计划生育指标控制成为决定官员升迁的最重要的指标。前者导致官员为了GDP的增长而无暇顾及环境保护和劳工健康,后者因为向社会释放了大量的妇女劳动力而恶化就业形势,都是对劳工不利的。
而职业病高发企业的工人还往往不是本地工人,而是一种像候鸟一样生活的农民工。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和中国特有的土地制度而无法举家迁徙,农民工一般干到四十岁就回老家种地去了。许多职业病是慢性发作的,等发作的时候候鸟们已经回老家生活多年了。这种状况进一步削弱了工作地政府防治职业病的动力和压力。
有人主张把职业病防治列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我觉得这是一个馊主意。除非改变党政官员只对上负责的状态,同时通过改革户籍制度和土地制度结束多数农民工的候鸟生活状态;否则把职业病防治列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只会导致劳务输入地政府通过进一步掩盖和压制来减少职业病的数字,而不是减少职业病本身。“官出数字,数字出官。”中国大陆的所谓统计,至少到目前为止不过是由各级领导干部基于自身利益所做的“统一估计”的而已。
(原载《中国工人》2009年第9期,发表时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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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dean0401
hudean0401 [65.49.2.*] @ 2009-9-4 16:57:14
哇。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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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饭很重要
吃饭很重要 [133.82.251.*] @ 2009-9-4 19:24:12
诊断和鉴定是两回事。
《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两部恶法该修改,张海超毕竟不是孙正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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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gan1997345
morgan1997345 [61.18.170.*] @ 2009-9-5 2:23:04
这是我目前看到国内关于尘肺病维权的最好的一篇评论。感谢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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