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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暴动次批被告判刑 三人处死刑包括一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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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15-2009 19:20: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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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暴动次批被告判刑

三人处死刑包括一汉人

(2009-10-16)


● 韩咏红

北京特派员

  新疆乌鲁木齐法院对第二批在乌鲁木齐“7·5”暴动中犯下杀人与打砸罪行的被告进行
审讯、宣判。14名被告中,三人被判死刑,三人被判死缓;被判刑的还包括两名汉人,其中
一人被处以死刑。

  这是法院第一次审判“7·5”暴动中的肇事汉人。此举也间接证实,在7月5日乌鲁木齐
维族暴动后,该市汉族7月7日上街示威恫言报仇,过程中也打死一些无辜的维族群众。

  官方媒体新华社昨天具体报道了被告人犯罪行为与被控罪名,凸显法院公开审理的精神
。报道没有说明被告所属的民族,但外界能从被告人名字判断出他们是维族或汉族。

  据报道,7月5日晚上10点左右,艾合买提江·莫明、托合提·帕孜力等11名被告人持石
头、砖块、棍棒等共同殴打无辜群众,艾合买提江和托合提共同致死2人,前者还劫取他人
的手机、手镯等财物。

  托合提后来又伙同其他人到大湾南路的新疆吉利通通汽车专营店打砸抢烧,烧砸毁汽车
40余辆,造成财产损失160余万元(人民币,下同,约32万新元)。

  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昨天判处艾合买提江和帕孜力两人死刑。

  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告艾则孜江·亚森伙同他人在中湾街殴打致死一名无辜群众,又劫
取另一名伤者的手机。法院鉴于他坦白罪行,对侦破案件起了积极作用,因此从宽处理,判
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在前一起烧砸吉利通通汽车专营店的案子中,也有另两名被告被判处死缓两年。上述两
起的其他被告人则被判处无期或有期徒刑。

 按照中国司法惯例,死缓犯常常能免于一死。犯人在缓刑期表现良好可获减刑。但死缓的
罪犯必须予以关押,并强迫劳动改造,最低执行10年。

  法院也审理了7月7日汉人上街示威时的暴力犯罪案件。

  据报道,当天中午,被告人韩俊波、刘波等人手持棍棒等物在西八家户路附近将无辜群
众肉扎洪·艾买提、库尔班·买买提追打至民宅楼顶。

  韩俊波使用螺纹钢将肉扎洪打倒在地,又对库尔班进行追打,迫使后者跳楼造成轻伤。
韩俊波又返身持螺纹钢猛击肉扎洪头部,导致他死亡。其间,刘波也使用棍棒殴打肉扎洪。


  法庭审理认为,韩俊波、刘波两人“听信不实传言”,结伙追打无辜群众,致一死一伤
,犯罪后果严重。韩俊波是直接凶手,处以死刑;刘波是从犯,判有期徒刑10年。

  这是本周内,乌鲁木齐中级法院第二次审理“7·5”犯罪案件。加上周一(12日)法院
审理的结果,至今共九人被判处死刑,其中八名维族,一名汉族。当局在周二透露,“7·
5”专案组共逮捕139案237人,起诉14案51人。

  在民族关系微妙复杂的背景下,乌鲁木齐市本次小心翼翼以公开透明方法审案,以避免
激怒汉维两族的任何一方,扩大民族矛盾。从媒体较早前的报道看来,庭审中,公诉人提出
许多证据,包括从被告人处查获的被劫财物、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尸体鉴定结论、现场勘
验、检查笔录,也当庭播放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

  各被告人进行了供述和辩解,律师当庭发表了辩护意见。诉讼以有关民族的语言文字进
行,提供同声传译。现场有乌鲁木齐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记者及被害人亲属、被告
人亲属等旁听。

  针对本次审判结果,一直关注新疆局势的评论人蒋兆勇受访时说,对汉人判刑表现了法
院必要的中立原则。

  他说:“汉族、维族都在看,都很挑剔地审查每一个细节,判断到底公不公平,平等不
平等。所以政府的中立态度,我是赞成的。”


他也认为,在素有“杀人偿命”传统文化观念的中国,凶徒被判处死刑是适当的。但是蒋兆勇也提醒说,政府要求公民履行责任,那平时也要相应地保障公民的权利,在这个方面,少数民族地区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当局还有许多工作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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