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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手机”运营商难脱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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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12-2009 22:33: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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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手机”运营商难脱干系

邹卫国

  中国电信运营商已经暂停了所有WAP结算,但是这确未能改变他们在“黄手机”问题上的角色。黄色手机事件并非单单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更是一个有关企业涉嫌违反中国刑法的犯罪。

犯罪理应受到责罚。

认定其涉嫌犯罪的证据之一,是事件爆发半年多前,中国科学院的研究人员举报的手机涉黄的线索,不过举报根本没有得到运营商的合法回应。这类似于某种毒品犯罪,在明明已经有人告知你手中的物品是毒品的情况下,你仍执意将其运送到某处。

黄色内容是通过电信运营商的通道传播到用户的,他们从中收取数据传输费用。根据司法解释,“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
有关报道称,早在今年3月中国科学院的研究人员就已经举报相关内容,但当时中国移动公司的回复是:这属于“正常访问订购”。

显然,中国移动公司确属明知顾为。研究人员有证据在手——大约半个月的测试中,浏览相关淫秽信息被收取代收费28元、GPRS流量费303.51元。

电信运营商从事相关业务获取的整体金额暂无法得知,此金额相对运营商动辄千亿计的收入可能不足道,但根据司法解释:有关传播淫秽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淫秽音频文件100个以上的;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0件以上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等等条件,就可以依照刑法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达到前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仅上述中科院研究人员举报的手机淫秽色情网站已达百余个。有资料显示,事件爆发后中国移动曾在短时间内关闭了400多个手机色情网站的端口。由是观之,电信运营商此前的相关作为实属 “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中国刑法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现在的情形是,相关部门及运营商自身非但不对他们涉嫌犯罪的事实进行反省,反把黄色手机事件变成扩权的契机。运营商已将大刀斩向其所有的WAP类业务合作伙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甚至借此呼吁修法以赋予他们更多权力。

他们似乎决定将计就计,许多民众也作了决定:他们的呼吁仅止于要得到道歉。

一个事实似乎被忽视了,公司的规模和所有制性质,从来就不能保证公司一定会遵守法制、纲纪和伦理。曾经发生的矿难是历史,正在发生的手机涉黄事件是活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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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n if I knew that tomorrow the world would go to pieces, I would still plant my apple t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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