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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质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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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2010 21:45: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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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转发了一篇关于“美国对质权”的文章,题目为《美国对质权(一)》。刚看完一本书,书名叫《现在开庭!》,中国人乔钢良写的。乔在美国读完博士学位后,曾在美国联邦法官海尔曼先生那里任助理,协助海尔曼法官工作。该书介绍了他在美国联邦法院工作期间所见所闻,比较直观,对了解美国的司法体系运作、美国法官的判案思路大有裨益。正好书里介绍的一个案子(第162-164页),也涉及到刑事被告的对质权。

      该案中的刑事被告是中国人,因其对质权受到侵害,控方最终撤回起诉。但假如在中国的法院,即便无人与被告对质,被告也有可能被判有罪。下文为案件介绍(略有删节、更改):

      1997年夏,被告王某向律师咨询移民问题,该律师将王某介绍给一位叫保罗.瑞森胡尔的美国人。保罗说他可作移民代理,但其后王某移民申请被移民局拒绝。保罗又把王某介绍给吴某。吴某在美国一直致力于中国人权问题,成立了“中国劳改研究基金会”。他说他是荷兰某透析中心医生,可以为王某申请荷兰的签证。吴某说,“中心”的病人多为美国或欧洲富人,急需换肾或角膜移植,希望能与王某合作,由王某向“中心”提供人体器官。王某以前曾在中国某检察院任检察官,保罗和吴某希望王某与中国即将被处决的囚犯联系,并建议他贿赂中国官员,以达到获取人体器官的目的。为此,保罗还特意为王某与“中心”的合作起草了合同。

      据称,在王某与另一被告傅某接触过程中,保罗和吴某将他们的谈话内容录音。随后,王某、傅某即遭逮捕、公诉。

      两被告被公诉后,政府要求对告密者的情况予以保密,但这一要求遭到法院拒绝。开庭当天政府说证人在国外,不能出庭作证。两被告的律师于是要求法院撤销对被告的指控。被告律师说,由于告密者不能出庭,两被告的对质权受到侵犯。

      联邦地区法院支持被告的这一观点。法官在判决书中援引最高法院1963年在Brady v. Maryland一案中的判决:“社会的胜利不仅仅体现在有罪者受到惩罚,也体现在刑事程序中的公正。当被告受到不公正待遇时,我们的司法体制也会受挫。”根据该判例,法官判决说,在控方无视被告的要求,隐瞒对被告有利的证据,而这种证据又对证明被告是否有罪或对刑罚至关重要时,或对在被告不能诘问原告证人的动机和可信程度,以便使陪审团全面地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即侵犯了被告的权利。有鉴于保罗是政府唯一的证人,他的缺席将严重影响被告的权利。因此,地区法官裁决驳回两名被告的公诉。

      根据联邦上诉程序法,政府必须在判决后的30天之内决定是否上诉或向法院提出重新考虑的动议。4月15日,检察官说服法官重新考虑在3月15日做出的裁决。7月13日,法官安排控辩双方就检察官的提出的请求进行辩论。此次,检察官又说服法官下令恢复对两被告的指控。但在开庭前,检察官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法院提出撤销指控的请求。后两被告被释放。案件长达两年,至此宣告结束。同年11月5日,人民日报发表了新华社住纽约记者题为《王诚勇“贩卖人体器官”案胜诉》的文章,对案件进行了报道。在网上搜了搜,果然有这样的报道:
      


王诚勇“贩卖人体器官”案在美胜诉
  新华社纽约11月3日电(记者 丁宝忠)在两天前被美国纽约南区
联邦法院宣布撤消涉嫌贩卖人体器官案并无罪获释的中国公民王诚勇
3日对记者表示,他对美国政府制造的这起使他失去人身自由长达1年
多的冤案极为不满。

  王诚勇说:“这起政治阴谋使我的名誉、身心健康、家庭和财产
受到极大损害,不知口口声声讲人权的美国政府怎样向世人交代?”


  王诚勇的辩护律师也认为,这一案件是由美国人保罗·瑞森胡尔
和曾被中国政府依法判刑和驱逐出境的吴弘达以及美国联邦调查局等
一手炮制的,是一起陷害王诚勇并把矛头指向中国政府的政治阴谋。


  据王诚勇的所谓“同谋”傅行琪介绍,王诚勇于1997年5月持因私
护照进入美国。他在寻求居留权的过程中遇到的“移民律师”瑞森胡
尔与吴弘达事先串通美国联邦调查局,在电话里主动与王诚勇大谈人
体器官交易。联邦调查局将谈话秘密录音并编制了“录像带”,于
1998年2月20日将王诚勇和傅行琪逮捕。

  由于证人瑞森胡尔、吴弘达等迟迟不出庭作证,王诚勇的辩护律
师于今年2月向法庭提出撤案要求,纽约南区联邦法院3月15日宣布撤
案决定。

  王诚勇说,他于1998年2月20日至1999年3月23日先后被关押在纽
约的几处拘留中心,后获假释但仍没有行动自由。他说:“经过这场
浩劫,我对美国民主的虚伪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他表示不久将
启程回国。



      王某曾任中国检察官,在其涉嫌贩卖人体器官一案中,他因签署过贩卖人体器官的合作合同,不能说一点毛病没有,至少有犯罪动机。但该案显然是美国政府为了打压中国政府人权问题而蓄意制造出的一起案件。然而,美国政府的指控并没有通过美国法院的司法程序验证,美国的律师也没有因为自己的辩护行为而受到政府的无情打击。对王某而言,他是极其幸运的。为什么美国法院不愿配合政府打击“犯罪”?或许华裔科学家李文和在被释放时,法官的讲话能给出我们一些答案(“讲话”原文来自和讯博客“海风”的博文):

      “今天,联邦政府突然同意让您保释,我对此很困惑,虽然我认为政府这一决定是适当的。我注意到,政府的这一决定是在它应立即向法庭提交大量材料前不久作出的。此前我已经命令联邦政府提交那些材料,供我在本庭私室中审阅......

      “李博士,您是美国公民,我也是,但是我们有一点不同,那就是,您在成为美国公民之前,得大量学习美国宪法,而我们大多数则由于幸运地出生在这块土地上,也就幸运地成为了美国公民。我下面要向您解释的,您可能在学习美国宪法时已经有所了解,但我还是该向您解释。

      “美国宪法规定,联邦政府由如下三大机构组成:行政机构,以总统为首,其下是副总统。总统依靠内阁运行行政部门,内阁由各部部长、其他行政部门首脑组成。在本案中,起重要作用的是司法部长、能源部长,此两职位由总统任命。

      “司法部长是联邦司法部首脑,虽然其名称中有“司法”两字,但司法部属于联邦行政部门,而不属于联邦司法部门。

      “负责审讯和看守您的联邦警察局,也属于联邦行政部门,不属于联邦司法部门。

      “联邦行政部门有很大的权力,如果滥用,会对公民造成灾难性的损害……。

      “由于联邦行政部门的最高决策者,特别是司法部、能源部处理本案的方法,导致了目前的难堪局面。他们不仅使我难堪,他们使整个美国以及她的每一个公民难堪……。

      “正如我已表明的,我没有权利代表行政部门、总统、副总统、司法部长、能源部长说话,但是,作为联邦政府三权之一的司法部门、法院的一员,我真诚地为联邦政府将您监禁时所使用的不公正方式,向您李博士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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