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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恭默:言论自由高于一切——对投毒案中一些问题的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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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8-2013 14:32: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言论自由高于一切——对投毒案中一些问题的澄清
(2013-05-07 01: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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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叶恭默



说明:本贴发表于3天前,今天做了一些增补和修改,旨在厘清公共讨论中的一些常见问题,综合了@NUS张军 @Stellavallis@一毛不拔大师的一些观点,或照引原文,或做出扩充性阐释。此外,本文并非正经著述,若任何人在本文发现似曾相识的观点,都可认领。我以公共交流汇集群体智慧的名义,表示无条件认账并致谢!这贴(按我的标准,很难称之为文章)的初始立意,只是针对@帮助朱令 的声明的简单回复。后来看到一些相沿成习的谬误,逐个做了一些澄清,不断叠加,只算是很多条微博的杂烩。因掌握的案情资料太少,无意也怯于深入案情和内幕分析。现在看到的版本,从第一条微博和它的补充注释算起,已经是第四个版本了。对网友新提到的一些问题,又针对性的进行了回复和澄清。随着讨论展开,还将继续增补一些问题进去。



一、一些基本共识



昨天是五四青年节,两位曾经踌躇志满的名校青年:朱令和孙维,在这一天同时成为搜索敏感词。“因为维稳,所以禁令”,两位被404的待遇相同,但境遇却有霄壤之别。关于两位主人公的背景,和对案情的种种合理质疑,从2005年在天涯社区被热议,到今年又因为复旦投毒案被翻出,各种角度的观点,因为持续的争辩和沉淀,相信即使观点有分歧的人们,在如下几点上多少都会有些共识。



一、虽然没有直接证据指向投毒人是孙维,但哪些人知道铊盐的化学属性?哪些人知道铊盐的存放地点?哪些人有直接取得铊盐的机会?哪些人有下毒的便利条件,尤其是二次下毒和销毁证据的便利条件?谁是唯一被公安机关以嫌疑人身份传讯的人?直接证据莫名其妙的遗失,案件被搁置,是否和被传唤者的家庭背景有关?……所有这些间接证据或合理推测,尽管并不能最终确定,但毫无疑问都指向第一嫌疑人孙维,当然也包括与其关系密切的室友。



二、站在孙维的角度,作为一个志得意满的粉红(花瓶党)三代,身陷投毒迷案疑凶传闻十几年,如果她真的问心无愧,按正常人的反应,应该有强烈的意愿去督促司法机关澄清真相,给自己洗脱嫌疑,捍卫自己的名誉,卸载万夫所指的巨大精神压力。然而,根据被曝光的资料,她和她的同学密友在幕后的操纵运作,显示她并没有选择更符合法治程序的方式来捍卫自己的名誉的意愿,反而让人觉得她们竭力要掩饰些什么。这更加深了她和/或她们的嫌疑。



三、公安局在立案侦查后,并没有做出移交检察机关公诉的决定,或者给出撤案的理由,这显然是严重渎职行为。背后又是什么样的力量在阻止公安机关深入侦查并移交公诉呢?众所周知,毋庸置疑,在中国,只有不受制约的上级权力能进行这样的干预。清华大学虽然也是阻碍公正的嫌疑人,但将百年名校的声望,抵押在阻止一个自己并没有直接责任的疑案上,似乎显得比较勉强。显然,它只是权力黑手上比较不太重要的一个指头而已。



正是基于这样的共识,所谓无根据质疑的指责不攻自破。



二、关于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和程序正义



也有一些网友,力主“无罪推定”的司法原则,宁枉勿纵,声讨网上群情汹涌以舆论定罪和进行名誉谋杀,违背法治理念。这种指责也是缺乏逻辑和事实根据的。



无罪推定确实是刑事司法审判的原则,但这一原则约束的是公权力,以保障嫌疑人的基本权利(除必要的限制某些自由,其他权利不因嫌疑而受到损害)。秉持无罪推定原则的主体是辩方律师、陪审员和法官,也就是说只有司法体系(公权)有严格秉持无罪推定原则的义务。而预审机关和检察官(控方),显然无法秉持字面上的所谓“无罪推定”原则。若不预设,那就不用查案了,只是必须以有力证据来支持预设,并在侦查期间保障嫌疑人法定权利而已。无罪推定,强调过程,疑罪从无,则偏重结果。



如此,不参与案件审判的普通人并没有秉持这一原则的义务,尽可自由心证,自由言说。当然,自由言说的前提是需要为自己的言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简而言之,街坊网上的热议,即使有人铁口直断凶手就是孙维,这种判断不产生司法的惩罚效力,属于言论自由而不是司法审判。假设孙维因为这些指控,精神上受到了伤害,她有对等的做出澄清的言论自由,更有通过司法程序惩戒那些给她造成精神和名誉伤害的人的权利。错误的混搭言论自由和司法实践两个范畴,常让公共议论流于无效。这并不是说那些铁口直断地指控是正当的,而是指出批评的适用依据:是法律的,还是伦理(道德)的,否则错位指控和辩论,难免荒谬。题外话,伦理学是法律的底层基础,故伦理学有更广泛的应用,能够涵盖司法和言论自由(政治权利)这两个领域。



又有人说,网上万夫所指,孙维告得过来吗?很简单,司法制裁悠悠之口的方法是杀鸡儆猴,当事人同时对众猴保留追诉的权利。归根结底,精神伤害和名誉侵害的问题,也要回到司法上解决。如果脱离司法解决这一前设,任何对所谓不当言论假借法理名义的指控讨伐,都属于道德讨伐,而不是严肃的司法议论。尽管在法理上,她既不必自证其罪,也不必向公众自证清白(如被确定为嫌疑人,至少在这国需要向侦查机关自证清白),但出于人对于名誉的自然反应,19年来,孙维同学的反应和对策显然是让人觉得她并没有这一意愿。



其实,举世皆知的辛普森案,庭审前期都是直播的,美国的公众讨论非常热烈,舆论几乎是一边倒的认定辛普森是凶手。但美国法院因为长久的司法公信力积淀,而享有很高的权威。民众虽然心有不甘,但不得不将嫌犯逃脱制裁看作维护程序正义的必要代价而服从司法裁决。投毒迷案,从未进入司法程序,而且阻力重重,谈何无罪推定?如果这仅仅是一件司法案件,那由警察侦查、检察官起诉、法官审判,大众等结果就是了。恰因这还算不上一个司法案件,只是一个社会事件,司法程序中的议论规范在公共议论中就自动部分失效,那么言论自由原则高于司法议论规范。如果连议论都必须遵循某种规范,难道要把每个人培训成律师或法官才允许发表议论吗?



严格说来,“程序正义”或“无罪推定”这些原则,它们不仅作用于司法实践领域,也作用于日常生活。但需要厘清二者之间的区分:作为司法原则,它属于一种外部性规定;作为日常道德,它是一种用以自律的内在良知自觉。它们作为一种良知(道德)或智性自觉,确实值得大力提倡,但它并不能成为公共参与的门槛和壁垒。假设我是陪审团一员,在遴选过程中,我掩饰自己的倾向以免被排除。在庭上,陪审团成员是不能说话的。到了闭门讨论期间,我先以直觉判断,再认定嫌疑人有罪,并且坚持认为我是忠于良知和竭尽思考能力得出的结论。其他陪审团成员,并不能因此取消我的参与资格;他们也不能向法官打小报告,取消的我陪审资格。只能用道理说服来改变我的判断。这就是现代沟通理性的要义。而古典主义思维,往往是决定论的,即从一个理想的假设出发,然后推论出理想的结论;如果没有这个理想的前提,必然导致最悲观的结论。



有人说,这不是和你前面说的约束范围自相矛盾吗?前面说的无罪推定,仅适用于公权力,那是一种外部的、程序性规定;这里说的无罪推定,作为一种道德自觉。基于思想自由和信仰自由,法院无法、也不应该有权检验一个人的良知。那么只能用外部的规则来约束:如果在遴选阶段,我主动表露我的倾向性,则很可能被筛选规则排除。但我掩饰起来,筛选规则也无计可施。所以说,没有这种道德自觉,在外部规则的约束下,一样不影响公共参与资格。



而且因为人的先天差等(自然差等)和后天差等(社会差等)。不可能每个人都把"无罪推定"和"程序正义"当成内在的、自觉的良知规定,那就只能诉诸外部规定,包括司法中的程序性规定(硬性规则),以及在公共议论中的观点辩论、澄清和对冲(软性规则),以寻求共识。否则就沦为变相资格论,钳制言论自由了。



有人担心,如果陪审团成员,都持前面所述的观点,那对嫌疑人岂不是很不公平?首先,陪审团的随机筛选机制和利益冲突排除法,不可能筛选出这样一群持相同立场或倾向的人。即使整体智性水平不高,在自由讨论中,观点冲突所能激发出集体判断力提升,就会推翻这个静态假设:必须具有高度智力和道德才能参与。在任何自由的集体讨论中,都不要低估人因为彰显存在感,也就是在意见竞争中而爆发的智力潜能,这就同时意味着观点会有激烈冲突,而不是高度一致。



看过电影《十二怒汉》的都知道,一群道德和智力素质参差不齐的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决定。其中部分人,秉持的首要原则是自利而不是利他,比如讨论拖延会严重影响他们的生活安排,或者因为自己头脑比较简单,而卷入这样一种激烈的争论,心跳加速大脑死机情绪不适,诸如此类。也就是说参与并非出于某种崇高的正义原则。无论是出于利他的正义原则,还是出于利己考虑。总之,他们必须达成一致。所以,为了达成一致,必须先展开对事实的激烈争辩,厘清真相。但在事实上快达成一致后,又涉及到伦理的困境:裁定无罪,符合正义原则;但裁定有罪,对当事人并非有益,有悖同情心。左右为难,于是又有人拿当事人的处境打情感牌,希望大家不要因为为了尽早完成任务,而罔顾嫌疑人实际的困境,以唤起良知、驱除自私冷漠。最后一致裁定有罪,以保护当事人,不合法律正义,却符合道理和人情。所以,任何基于静态正义假设的推论,等于是在否定人的自我治理能力,以及否定起点较低者在沟通中的智性和德性觉醒的可能。



这是一个普通法实践传统下的经典案例。普通法的优势在于法官既尊重传统,也可以创制法律,更优胜之处,在于于把部分裁决权(因最上还有大法官,所以不是全部裁决权)让渡给了普通人,让他们根据法理、道理和人情进行自我治理。比如十二怒汉中的情景:嫌疑人无罪,却被陪审团裁定有罪,这一集体裁决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生命。如果嫌疑人没有生命危险,或者足够强大,他们显然会裁定无罪。这一裁定这不符合实体法的正义,却符合道理和人情,也是法律之上有良知的通俗注释。举这个例子的目的,在于提醒机械的法条主义者:即使没有专业法律知识,甚至个人道德有缺陷的一群普通人,通过没有风险和压力的激烈争论,也可以做出符合良知的判断。以专业和道德素质,预设参与门槛,是违背法治精神的。



有人问假如不是十二怒汉而是十万怒汉呢?权利主张的最优途径当然是司法。若司法正义不彰,进入到公共议论领域,就适用自治规则。参与规模递增,又缺乏组织和中心权威,当然会导致判断效率降低,这是无奈但不得不接受的事实:现实本非完满。但不能当作否定自治正当性的理由:自治低效是法律不彰的结果而非原因。



小结:因为投毒案,目前只能算是一个影响广泛、参与者众多的社会事件,而不是一个司法案件。所以,言论自由为公共议论最高原则。一如勒庞在《乌合之众》中指出,群体聚集或游行,一个学富五车的博士可能立即沦为白痴,一个烂仔也会表现出高贵的牺牲精神,一个将军却可能是个懦夫。群体行为或现象,适用的分析方法是博弈论、囚徒困境、群体心理学、组织行为学等。倡议个体的道德觉醒确有必要,但以此作为群体现象讨论的决定性前提,只会让公共讨论流于肤浅。前面的阐述,并非为某些言论本身的错误辩护,而是强调了言论自由和沟通理性的重要性。关于个体的权利,多数容易达成共识。但在动态的、变幻莫测的社会事件中,因为变量的叠加和态势的转换,让某些坚持静态原则的论者无所适从,从而将共识转化为分歧。这是缺乏思辨真诚的偷懒表现。所以,在坚持法理和伦理原则的同时,必须有切实的现实观照,并为共同体智性和德性的发育,保留宽容的空间,才是真诚的公共议论态度。



三、司法民粹、民意杀人和官意杀人



有人担心:维稳体制下,民意审判有不可控的杀伤力。这是一个经典的流行谬误,在性质相似的案例中,每次都被当做舆论维稳的大杀器使用。显然,法官不会蹲在微博前判案,很多法官甚至根本不上网或微博,大多数时候都不知微博发生了一些什么事情。即使部分法官与时俱进也上微博,难道因为舆论就影响了他的专业判断?即使舆论足以影响微博上一些专业素养较差的法官,他如果据此断案,那把他的上司政法委摆哪里去了?舆论确会左右某些案件的结果,那是因为媒体(通常是官媒或者内参)偏向性的总结民意,官员又据此干预司法。本质上是官媒(包括内参)、官意而非民意干预司法。不可不察。



再以反例来说说舆论干预司法。这国那么多冤案、错案,微博每天无数人,包括一些律师和法学专家都在转发呼吁,怎么没见有司尊重民意,主动去纠正几个?即使少数案子出于维稳需要,舆论左右了司法,那也是长官意志在强奸司法。即使没有长官干涉,法官放弃司法公正屈就维稳需要,也是法官在破坏司法正义啊。难道为了迁就它们的需要,我们就自觉放弃言论自由?



顺便一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是党官干涉司法的堂皇借口,却常被某些正义人士用作污化民间议论为洪水猛兽的铁证。倘若法官坚持司法公正,不该杀或需慎杀的,不杀,大众除了发几句牢骚,又能奈它何?别说不杀,那么多错杀,真凶都自首了,群情汹涌,它连纠正都不屑。民意除了牢骚,又能奈它何?所以说,民意干涉司法纯属无稽之谈。



还有人认为若缺乏普遍的无罪推定、程序正义认知,舆论将造成司法灾难。这也是经典的倒果为因的谬论。司法原理是很专业的认知,不必人人都懂。若司法总体公正,又有多少人对审判有持续议论的兴趣?而且,公正的司法,它也会反哺一些法理知识给大众,提升大众的认知,而不是相反,因为大众的认知提高和增进了司法机关的素质。正因为司法公正缺席,大众出于义愤又无计可施,才会自拟法官诉诸自由心证,但也只是说说而已。而且主流的谈论,无非是将嫌疑人聚焦孙维,并揣测种种黑幕、表达希望矫正司法渎职的愿望而已。主流评论显示,大多数人还是有些程序正义的意识的。若因为部分喊打喊杀的鼓噪,而阉割言论自由,抹杀公共交流沉淀理性和共识的机会,那无疑是得不偿失的。



曾有人统计,从1800-1900年,美国发生了数千起私刑,包括残酷程度近乎凌迟的虐杀、烧死等。而且名为私刑,实际上极为嚣张,还在路边打广告招人观摩。这无疑是美国法治进程中的污点,足以令很多所谓法律学者莫名惊诧。但恰因美国的教育和司法权威,不断将法理常识普惠和回馈给大众。到了信息传播昌明的20世纪后,私刑就很少了。同理,网络时代加速了权利意识普及,故对此国所谓司法民粹,我不觉得需要太过忧虑。



适度的混乱是自由的必然代价,若不能忍受适度的混乱,那直接就是专制。何况,如前所述,辛普森案前期庭审是直播的,台湾阿扁案审理期间,那些电视台名嘴也在天天开炮,检察官和法官都在被评头论足之列。如果有司法公正,莫说杂乱无章的网络民意,就是总统也无法干扰司法。舆论干扰司法的错乱论调,可以休矣!



四、越洋上访和朱家的选择



在从投毒疑案成为敏感词后,从前晚开始,有无数网民为了抵制舆论围剿,越洋上访,掀起了在白宫网站签名的热潮,在不到48小时,签名已经突破规定的10万人。网络汇聚的正义能量,让很多幕后黑手深感不安。同时,一个长期为朱令筹措生活和医疗护理费用的帐号“帮助朱令”,也发出了一份呼吁舆论降温的声明。当然,这份声明并不能代表朱令父母意见,善意揣测,或许是出于自保策略,故作低调,以防止有关人士因此骚扰朱家和影响其善款筹措。若非如此,就是好心的糊涂话,不合时宜地干扰网友出于良知倒逼司法介入的正当诉求。



此案属于典型的政治干预司法案件。公诉人缺位,或者干脆是渎职,导致此案拖延19年之久而不得进入司法程序。广大网友基于良知诉诸广泛的舆论压力,督促矫正司法渎职,几乎是促进重启调查、获得可能的司法正义的唯一途径。朱令身已残障,其父母已近垂暮,19年来备受常人难以想象的煎熬,除了担忧本已绝望的案件,在他们凄凉老去前正义不得昭彰,看不出还能对他们造成什么更大的困扰。如果遵循此国既有信访、司法诉讼之类的救济渠道和程序,此案早就令人绝望了。非常之事,通常需要非常手段才能突破困境。倘若因为无数热心的网友,全方位推动而浮现一丝正义曙光,我想才是对朱令和二老最大的安慰吧。简而言之,19年来,朱家的处境已无可再差。任何推动此案的努力,只要基于常识判断不会更进一步恶化朱家的处境,都当一体以善意视之。



八卦是人类亘古而永恒的天性,一个富有魔幻现实主义色彩的投毒迷案,一旦进入公众视野,必将成为议论沸腾的焦点。除非有司法权威介入,以透明的程序和公正(相对)的裁决止息舆论,否则任何基于“合理质疑”、“无罪推定”的所谓理性和道德呼吁,都无法堵住悠悠之口,令其自动熄火。即使大家八卦得兴味索然了,在某个意想不到的情境下,还是难免被翻出来热炒。众所周知,这国的司法机构,显然不具备因为司法公正而积淀的裁决权威。那么,对一件连司法程序都无法进入的案子,呼吁舆论降温或克制,无疑等于自我阉割,将言论自由权拱手想让。邪恶之得以盛行,往往因为言论自由被剿杀。



也有人声称,不尊重朱令父母的意见,难免让某些居心叵测的人把朱令当枪使,损害朱家的利益和感受。如上所述,一件迷案,进入公共视野,自有其变幻莫测的逻辑。朱令父母的意见,确乎值得尊重。但迄今朱令父母的真实意见并不得而知。即使她父母出于某种顾虑反对将事件升级,延伸到境外。也需考虑这些事实:他们年事已高,因为曾经那么美丽优秀的爱女惨罹奇祸,沦为智力近于幼儿双目失明的痴肥中年残障,常年的悉心照顾、操劳和惋惜伤痛,身心备受摧残;平素深居简出,不会上网,对信息时代的以舆论促进司法介入的运作几乎没有概念。因为信息不对称,他们的判断力,显然是与时代严重脱节的。与现实情境严重隔膜的判断,在根本上也会背离他们内心对正义昭彰的渴求。



他们也深知这个案子涉及复杂的政治背景,是权力之手在干预司法。他们那代人深受集体主义教育荼毒,政治正确的敏感度压倒了权利意识。与外界长久的隔膜疏离,很难彻底清除“大局观”的铭印。深恐因为一家一己之冤,伤及国家体面,损害大局。这种顾虑恰好是违背现代法治和人权理念的,我们可以抱持理解,但不能因此否弃以舆论矫正司法渎职而做的努力。如果有人和朱令父母有沟通渠道,应当给他们讲解必要的法治程序和人权高于国家体面的理念,并如实描述网民推动舆论倒逼司法介入的努力和动态。并请他们理解,此案不仅涉及他们一家一姓,而是涉及整个司法公正,应当鼓励他们勇敢面对,并乐于接受无数网友的善心,以舆论矫正司法渎职的努力。而不是从国家利益和大局观出发,夸大所谓境外势力介入的负面影响,影响他们的判断。如果这样做,那几乎就和维稳人员的工作无异了。



昨天下午,朱家发表不赞成越洋上访的声明,仍然寄望所谓正规渠道解决。印证了我上述分析。这是普遍的恐惧和怯懦背景下,官方主导和民间部分人士合谋的一个成功维稳案例。



五、越洋上访和行动伦理



同时,也有网友,担心万一孙维并非凶手,十几万人越洋上访所汇聚的能量,将给她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发出了“民粹杀人”的惊呼。如前所述,这一质疑是有合理证据支撑的;她也有充分的自证清白的机会。如果同样的案情发生在美国,若警察草草调查下就有没下文了,警察和司法机关将遭到舆论的激烈抨击,嫌疑人也会像辛普森一样被唾沫淹死。何况,美国有司法公正,倘若启动调查,必基于严格的程序和事实,对适用于美国法律的指控(比如假结婚)做出澄清或处置。若查无确证,不正好给孙维减压和形象加分么?退一步,无论是否有越洋上访,她都无法从投毒疑凶的舆论漩涡中脱身,只是影响波及范围不同而已。越洋上访,只不过搭上较轻的适用美国法律的指控,为此案增加了一些戏剧色彩而已。



沸腾并继续升温的公共议论确乎可能损害孙的隐私/名誉权,这属于自诉案件。她长期放弃法律主张,问题就自动退回到道德领域。道德领域应然原则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而实然效果,则取决于互动中的姿态和策略。孙既然自愿下场博弈,其前台姿态和幕后操纵动机、策略,让自己在不名誉的泥淖中越陷越深,只算自食其果。



何况这这不是突发事件,她也不是弱势群体,在知识、财富和人脉资源上足够强大,所以我们不要站在自己的立场,去过多的假设她的感受和对策。如此,谁又去体谅朱令家人受到的伤害呢?最近出现的舆论反攻,有没有她参与操纵,这谁都说不准呢。



愚人会以为我鼓励道德攻击,实则强调自治。诉诸法律,是把自治权信托给司法。既然不愿信托,自己还下场去玩,就等于默认接受自治解决。道德市场虽然无序,但只要版主不拉偏架,比起此国法庭还要公正些。参与者也是群众陪审,立场和倾向并非一成不变,持续、公开、无风险的争论,最终结果是大体趋向公正或者议论更加审慎。这难道不符合自治理性吗?



也有人,以清醒的旁观姿态,否定越洋上访的有效性和必要性。即使白宫不予理会,这本身就是一场控诉司法黑暗的跨国界网络行为艺术,其意义就在参与过程中了。若侥幸启动适用的调查,美国有程序正义,也有新闻专业并反馈回来以正视听。若白宫并不准备启动调查,只就投票者的国籍资格做出澄清,无疑也将造成新的舆论热点,对推进此案司法介入,也有目前尚难以评估的价值。奇迹之所以出现,往往因为人心的合力。自拟智者自以为看透一切,只重结果不重过程,往往只会加重在这个荒诞时代的无力感,并非真正的明智。



当然,一如张军老师所言:“任何跟行动相关的价值判断,都受制于事实判断的不确定性。事前、事后判断定然不同,否则便是上帝视角无疑。对于复杂事件,事前的精确判断是不可能的,因为它直接受制于信息传播和每一个判断者的判断。但结果无疑直接影响行动的伦理、工具价值。行动者当尽可能做到审慎并信息完备,但不应妨碍行动的果断”。



他接着补充“窃以为,一切公共决策和涉及他/她人利益的个体性决策,都是"situated ethical judgment" (局限性、情境性伦理判断),涉及个体性的知识、价值观和普遍的不确定性。如此,要求在一切判断和行动上达成共识是不可能的也是错误的。要紧的是尽可能让决策成为有良知、有理性、信息充分透明的。”



Stellavallis同学则对张老师的观点做了进一步诠释:“普遍的不确定性”是关键。认识到这种不确定性,并诉诸良知自由,如此才达到个体或有限范围内的认知-价值-行动的统一,而不是用某种确定性的标准一刀切,后者必然导致人性、价值与实践的分裂、悖谬。有人说,没人能代替法官判决他人,这既是捣浆糊,也是自拟上帝的伪清高。在显而易见的司法不公、昭然若揭的权力勾兑、触目惊心的人性罪孽面前,放弃自由心证和良知诉求,就等于放弃人的尊严和勇气。在一个受害者都能成为敏感词的国家,求真若迟滞,善的莅临将遥遥无期。



有同学呼吁将矛头对准渎职的公权力和幕后黑手,而不要针对孙维。在纯法理原则上,个人表示同意。但此案因为众所周的原因,长久被阻隔在司法程序外,它的性质,已不再是一件主体明确的司法案件。甚至可以看成,是网民对司法体制的一场战争,毫无疑问,孙维属于这个体制,受益于这个体制,托庇于这个体制,也维护这个体制。网络战争,因为缺乏中心权威、明确的指令和资源整合,确实具有不确定性。但正因为广泛的公共参与,各种偏执和谬误,才有可能在生生不息的信息流动中净化和积淀为基础共识。并在此基础共识上,转化为低成本、广泛参与的行动。在不到48小时里,汇集超过10万人的签名,在某种意义上,这也是网民权利意识逐步觉醒后,有诉诸行动的渴望的一个标志。



六、守护自由的价值



众所周知,在此国,再小的权利诉求,都是和这个体制巨兽紧密关联的。一环套一环,环环相扣,而又不受公众制约的公权力和长官意志,常让微弱的权利诉求有身处铁屋般的绝望窒息感。所以,即使因为无形的黑手的能量太过强大,使得网友推动司法介入的种种努力化为泡影。我们也不能因为功利算计,而否弃为追求正义而努力的正当性。追求正义,并不是因为它马上能兑现,而是因为这种追求是正当的,是值得的!一如科斯所说:知的自由,说的自由,凭良心坦率争论的自由,是高于一切的自由。无论如何,在司法黑暗腐败的当下,基于道义的广泛舆论压力,几乎是公民捍卫权利的唯一武器了。如果连这个也放弃了,我们将一无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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