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路 BBS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622|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杨哲宇:“棱镜”折射了什么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6-26-2013 19:31: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棱镜”折射了什么

财新网 杨哲宇
责任编辑 柳博姗
2013年06月25日 09:03:34
分享到: 更多

  近来,美国青年爱德华·斯诺登爆出的“棱镜门”事件成为世界舆论热点,和平时期政府部门有无权力监控平民隐私信息引发了广泛争议,全球再次为自由与安全的平衡问题展开了辩论。这是互联网时代带给人类的空前挑战,迄今无定解。惟其如此,更应深思慎行。

  以互联网技术为代表的信息革命产生了大量电子信息,不仅承载着各国公民包括财产权在内的诸多权利和自由,还隐藏了他们生活中私密,从而构成隐私权的核心内容。警察局、司法机关和安全机关出于追踪和侦察犯罪的目的,需要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内对相关信息加以监控,这在原则上是成立的,否则,破案的艰难会导致犯罪猖獗;但是,如果这种权力运用不当而滥施监控、滥截信息,则会直接侵害人们包括隐私在内的各种权利与自由,而成为自由之敌。于是,如何在自由和安全之间获取均衡,就成为立法者十分重视的问题。
一旦警察未经司法许可而秘密监控公民信息,就会成为巨大丑闻。

  “9·11”事件后,美国国会迅速制定了《爱国者法案》(USA Patriot Act)以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其中大量内容涉及信息监控问题。论者通常认为这一法案大大扩张了行政权,尤其是警察权以及国家情报部门和安全部门的权力,也相应扩张了司法权。在美国,众多人权活动人士反对这部法案,认为它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自由。其实,在美国,一般性的信息监控属于侦查行为,且必须经过法官许可并且签发令状才能由警察实施;一旦警察未经司法许可而秘密监控公民信息,就会成为巨大丑闻。

  此次斯诺登事件中,美国官方一直自辩信息监控行为同时获得了立法、行政和司法授权才实施的,就是强调获得司法许可而进行的信息监控是合法并且合乎正当程序的。当然,斯诺登指责美国安全部门的大量信息监控行为绕开了法律,且“有关核查是随意的、零碎的、容易为虚假的辩护所愚弄”;相当一部分人担心政府在获得信息后的使用仍然缺乏透明和制衡,这都成了事件极富争议之处。

  此事在中国亦引发了热议。不少国人为斯诺登所称美国情报部门针对中国的互联网入侵行动所激怒。然而,对于快速转型的中国社会来说,更具建设性的态度是,以此次“棱镜门”事件为鉴,思考中国如何按依法治国的原则,更好地处理自由与安全的关系。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以技术侦查手段用于刑事侦察,在中国已经步入法治轨道。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编,新增加了一节关于“技术侦查措施”(其实就是信息监控)的5条规定,其中第148条赋予了公安机关、检察院采取技术措施的权力。法律条文对所涉案件种类有着明确限定,并规定,采取这一措施的前提是“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内容详尽且立意正当,是显著的进步。当然,法条中的所谓“批准”,只限于公安局或检察院内部的“批准”,其“严格”仍只是内部的“严格”,依然缺乏确定的标准和外部力量制衡。以防技术侦查权滥用,在立法的意义上,更不必说在实际执行的意义上,仍有极大的完善余地。

  其实,中国在安全与自由的权衡中,曾有深刻的教训,最典型者就是重庆的“王立军案”。已经揭开的事实显示,当年身为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的王立军,就曾违法建起一套远超其权限的“大情报”系统,进而支持其各种滥权行为,包括把打黑变成“黑打”。这套系统甚至使王立军的势力远超其职责所限的重庆市,扩至全国各地,其情报中心自称“可在12分半钟内将全国人口查一遍,可通过13个点,对人进行立体查找,被查找人只要登记上网、打电话、买机票或刷卡消费,警方都能知道,还能对重点人口进行GPS定位,监控其行动轨迹。”高峰之时,王氏自称每天要查87000人。这是何等触目惊心。它再次说明,没有独立的司法权制衡,没有舆论监督,权力可以何等无法无天为所欲为。

  斯诺登事件发生的冲击波还在扩散。世界各国,首先是美国,对于如何在安全、自由和公民权力中取得平衡的争议还会持续下去。如果说,安全部门经法律允许的程序,可否更多、更广泛地获取公民个人行为信息,由于人们对安全和自由认识的不同权重,现在尚存争议;这种获取本身应有更高透明度,获取后的使用需要更多制衡以防权力滥用,则已成为共识。同样的教训也适用于中国,而且可能更深刻,更具本质性。中国刑诉法148条的颁布是个标志,在此前提下,如何使各地各级警察、检察系统警惕王立军“大情报”系统的前车之鉴,是个重要的“中国问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