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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评论:薄熙来案的程序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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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26-2013 12:31: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注:萧瀚本人称因和谐办报,本文删改严重)

  财新特约评论员 萧翰
  济南中级法院关于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三项罪名的公开审理已进入第四天。此次济南中院全程公开审理有其价值,可称之为局部实体中尊重程序的价值。
  薄熙来被查处前的地位,很容易让人想起33年前的1980年那场关于所谓“林、江反革命集团”案的审判,但是,刚刚“文革”结束的中国,百废待兴,万事从简,司法亦无例外。
  与“林、江”案相比,迄今为止的薄案在开庭之后的审理程序上自有其不同寻常之处:
  全程公开。这是自1978年后中国逐渐恢复较为正常司法之后,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中,在庭审程序上公开程度最高的刑案审理,济南中院公布的无论视频还是庭审记录都相当及时,这是以前从未有过的。
  未经删改。在已经公开的庭审记录中,并没有删除薄熙来翻供过程中的敏感内容,对涉及中纪委是否存在诱供或逼供问题,也毫无避讳,这说明在上传庭审记录准确可信。
  庭辩有序。从目前公开的较为完整的材料看,法庭秩序井然,薄熙来的自辩亦非猥琐胡言,而是有尊严的抗辩,许多内容的表述甚至让人觉得"入情入理",既有对调查到的事实的尊重,也有基于自身正当利益的维护,公诉人没有对被告人进行有损人格的非法律性指控,辩护人亦就证据质证,双方都没有在法律之外横生枝节。
  主要证人出庭率较高。有统计表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各地迄今为止的司法,证人出庭率普遍地低于5%,而大量地方法院的证人出庭率甚至低到1%以下,如此令人震惊的证人低出庭率自然无法保证司法的程序公正,由此也无法保证司法的实体公正。薄案迄今,除了书证、证人证言、音频视频证据,相继出庭的重要证人有徐明、王正刚、王立军,不知道还有没有更多的证人会出庭,与一般案件相比,这样的证人出庭率已是可圈可点。
  司法管辖正常。一审终结后,如果被告人不服判决,还可以上诉,如果上诉后还不服,只要符合法律程序要求还可以走申诉渠道,至少法律程序上如此,而不会像“林、江”案那样一审终审。
  关注薄案的人很少人会认为这不是一起政治事件,但是政治问题应当尽可能法律化才有可能公正解决。托克维尔就说过,在美国任何政治问题最终都会变成法律问题。薄案从立案侦查到目前为止的审理,仍是中国法治化长途中的一程,但这一进步值得嘉许。
  薄案审理公开的意义,各方在肯定之余也有批评,主要是对薄的彻查有更高期许。但从薄案庭审记录公开之后的社会舆论反应看,此案有较好的程序示范效应,这是足以引起人们重视、甚至引发人们对更多问题联想的审判实例。比如,由于有过如此公开的庭审材料,人们或许会对其他的案件有类似甚至相同的期待,尤其是对涉及高官的案件有更为强烈的公开期待;而无论是被告人当庭翻供,还是可以有尊严地面对指控,是法治理想的目标之一,除了公权部门不应该羞辱涉案被告人的人格,被告人们自己也应有这样的意识;保持较高的证人出庭率是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的重要条件之一,等。
  法治的进程不是一蹴而就的,与33年相比,显然这场审判更为精致,更注重程序的细节,无论罪名、庭审状态,都更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这场以国家之力举办的优秀庭审,会在程序正义的普法方面获得其应有地位。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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