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路 BBS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72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刀劈三观抱老师:美国法院是怎样裁定“传谣”的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9-12-2013 13:01: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文/刀劈三观抱老师



近日,“两高”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了网络谣言犯罪的量化标准。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者,可构成诽谤罪。此司法解释一推出便引起激烈讨论,我非法律专业人士,但作为一枚“历史控”,不知怎么,竟想起了美国法院。不过,故事得从世界上还没有美国的1734年谈起。

那年,兼任纽约和新泽西两个英属殖民地总督的科斯比,下令纽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德兰斯控告《纽约周刊》印刷、出版商曾格,罪名是“对政府进行无耻的中伤、恶毒谩骂和煽动性责难”。

《纽约周刊》标榜独立、客观,频繁揭露和抨击科斯比滥用公权以谋取私利的贪腐行为,并呼吁将其撤换。当时,英属各殖民地的总督均由英国国王指派,科斯比感到他这个“钦差大臣”的权威遭遇挑战,决心给这帮“乌鸦嘴”一点colour瞧瞧。不过即便是殖民地,科斯比也无权像东方专制国家的官员那样把《纽约周刊》封门了事,他得走“司法程序”。他一盘算,回避了周刊真正的灵魂人物,转而控告出版商曾格“诽谤”。一则借此掐断周刊的发行渠道,二则想来出版商不如记者能说会道。

1735年4月,法院开庭审理。形势对曾格相当不利:“官告民”本身就形成了巨大压力,并且原告为纽约司法部长,而首席法官德兰斯又是科斯比的亲信。庭审中,德兰斯果然偏袒原告,但最终,在英国的殖民地上,英王的“钦差大臣”输了,小小的出版商赢了!原来,按英国司法制度,陪审团拥有判决权,法官不能独断专行,而12名陪审员都被曾格的辩护律师安德鲁·汉密尔顿说服了。

汉密尔顿的抗辩立场是:只要《纽约周刊》揭露的科斯比的贪腐行为是事实,就不构成诽谤。这是一招险棋,因为当时英国法律规定,凡批评政府,不论内容真实与否,都可视作诽谤;如内容属实,煽动性更明显、罪责更重。审判过程中,司法部长也始终强调此点。但汉密尔顿决定险中取胜。这也是无奈之举,因为《纽约周刊》的确猛烈抨击过科斯比,且不乏“恶毒”言辞,文证俱在,赖是赖不掉的。与其承认“恶法”作茧自缚,再乞求轻判,不如从根本上将恶法推翻——英法是判例法,判例是能被推翻的。

汉密尔顿告诉陪审团,统治者滥用权力会损害公民利益,对此,公民要表达自己的实际感受。统治者则千方百计阻止真话流传,污蔑公民在诽谤。“对诽谤的指控是一个邪恶的国王、一个残暴的懦夫手中的剑,他用它来杀戮和残害无辜的人们。”汉密尔顿慷慨陈词,“人们有权公开抗议权力的滥用;有权在邻居的掩护下,以最激烈的方式,对抗那些掌权者的诡计和公共暴力;有权大胆地主张他们有自由的庇护……”公民对统治者进行审查和质询天经地义,“权力自身并不能使一个人受到爱戴”。公民批评政府,不应被当做诽谤。

最后汉密尔顿亮明了观点:“事实应该成为判断是否构成诽谤的关键”。他说:“只要人们以事实为界,我希望他们可以毫无顾忌地说出和写下他们对统治者的行为的看法”。

陪审团被说服了,不顾科斯比和德兰斯施压,判曾格无罪。曾格获释,“曾格案”的意义却未烟消云散。美国建国后,宪法第一修正案确保了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特别是批评政府的权利;“陈述事实不构成诽谤”也确立为法律。后来联邦最高法院又推进一步,以“实际恶意”作为判定标准,即只有在陈述是虚假的,且公民明知虚假或陈述时不计后果地不问虚假与否,才能被指控诽谤了政府或公众人物。

借着宪法保护,19世纪下半叶,美国媒体掀起了“扒粪运动”,揭露了美国政府中存在的政治交易和腐败行为。老罗斯福总统虽大为不满,却也无可奈何。按理说,走到这一步,法院对新闻自由的保障已经很够意思了,岂料,它居然得寸进尺。

1960年3月29日,一些反种族歧视组织和个人在《纽约时报》刊登了整版广告,揭露阿拉巴马州蒙特哥利市警察殴打游行的黑人学生,派人烧毁马丁·路德·金的住所并以各种名义将其多次拘捕等事实。

蒙特哥利市警长是白人,看到这则广告很很不爽,以媒体名誉侵权为由,起诉《纽约时报》歪曲事实、损害其名誉(广告中确有失实的描述)。官司先从阿拉巴马州基层法院开始打,警方首仗获胜,《纽约时报》被全部由白人组成的陪审团判定名誉侵权并罚款50万美元。《纽约时报》上诉至阿拉巴马州高级法院,维持原判。此例一开,南方其他地区官员如法炮制,到当地法院起诉支持民权运动的媒体,战果辉煌,新闻自由遭遇严重危机。

但《纽约时报》不信邪,敲响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门。9名大法官否决了阿拉巴马州法院的判决,更“过分”的是,那帮老头子还为今后的媒体名誉侵权诉讼明确了举证和程序规则:“只要原告为公众人物且报道的事项与公众利益有关,举证责任必须在控方;控方不仅要证明媒体被告确实有错,且须证明被告有实实在在的恶意行害;在原告得到任何赔偿前,必须证明有实际损害的存在。”

这一判决,不仅重申了媒体有“实际恶意”才构成诽谤,而且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公民不得自证其罪”的法律原则,把举证责任推给了官方和公众人物。自此,美国媒体日益“嚣张”,到什么程度呢?风月杂志《好色客》曾于1988年刊登漫画,讽刺某著名传教士乱伦,后者一怒之下以“诽谤、侵犯隐私和故意造成精神伤害”等罪名告上法院。在外人看来,《好色客》的这种做法用“恶意”来形容都太客气了,根本是下流无耻嘛。可最高法院的判决令人大跌眼镜:风月杂志赢了,传教士输了。判词由时任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执笔(他可是出了名的保守主义者),他指出,那幅漫画荒诞不经,没人会相信,因此不能仅根据公众人物自己的感受,认定他遭受了“精神损害”。

从1734年的“曾格案”,到1963年的“纽约时报案”,再到1988年的“传教士诉色情大亨案”,由于司法机构“助纣为虐”,美国媒体越来越神气活现,以至官员或公众人物以“诽谤”“侵犯名誉权”“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等事由发起的控告媒体案件,几无胜率。随意传谣的危害性可见一斑,难道,我们要像美国一样惨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