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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香港政改】香港政改问题的“前世今生”
2015-05-23 祁龙杰 复旦公法研究中心
香港政改问题的“前世今生”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香港政改问题日渐升温,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一大热点。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近几年来香港政改问题频频成为热门话题,特别是去年的“占中”事件这一持续数月的街头政治运动,为香港政改问题吸引了足够多的关注。另一方面则是因为香港特区政府今年4月下旬公布的政改方案即将在年中进行表决,最终表决的结果将决定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香港地区的政治架构,香港各方甚是看重,内地学界对此也是颇多关注。那么,香港政改究竟何以成为一个争议巨大的问题?有关这一问题的来龙去脉到底是什么样的?本文试图通过对上述问题的解答,来对香港政改问题进行一个整体的观察。
1、香港回归之前的政改问题梳理
香港政改问题着眼于一个“改”字,其问题的最终指向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虽然当前行政长官的选举问题受到的公众关注度更高,但立法会选举问题同样重要,从长远来看甚至更加重要。当然相应地,有关立法会选举问题的争议也更大、更复杂,个中原因我们将在后文述及。虽然香港政改问题近年来的关注度很高,但这一问题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而是随着历史的进程逐渐地发展成为一个复杂的政治议题。要想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就必须对它的“前世今生”有一个详细的了解。
历史上,英国实现对香港的殖民统治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香港岛(1840年割让)、九龙(1860年割让)和新界(1898年租借99年)。为了对上述三个地区进行合法统治,英国政府先后发布了《香港殖民地宪章》《九龙敕令》和《新界敕令》作为法律依据。而英国对香港地区政府的组织形式和权力架构等内容的规定,则主要见于1917年颁布的《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这两个法律文件。根据这两个文件的规定,香港地区的最高统治者为香港总督,作为英王的全权代表,其同时享有香港地区的最高行政权和立法权。总督职位之外,香港地区还设有行政局和立法局,但当时这两个部门的功能定位仅仅是总督的高级咨询机构,并无实权,这两个部门的主席也都是由香港总督兼任。
在产生办法上,香港总督一职并不是选举产生的,而是由英国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即外交大臣)提名之后,由英王进行任命,隶属于联邦及外交大臣之下[1]。相应地,行政局与立法局的成员也都并非选举产生,而是由高级行政官员担任或者由香港总督委任。在权力运行上,香港总督高度集权,其不仅总揽行政和立法大权,有权会同行政局制定香港地区的一切重要决策,还有权委任除最高法院以外的各级法院法官,同时还兼任英国驻港部队的总司令。这一时期的香港政府权力架构体现出了鲜明的行政主导色彩,是一种高度集权的独裁体制,这一体制一直持续到了上世纪80年代。
1982年,中英两国关于香港问题的谈判正式开始,英国政府在谈判中一直谋求在1997年之后能够继续管理香港事务,即所谓的“以主权换治权”,但这一主张遭到了中国政府的拒绝。1984年5月31日,中国政府在第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方针,以及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央对港政策“五十年不变”等内容。见事已不可为,英国政府遂转变策略,开始在香港地区推行政制改革。1984年7月18日,港英政府发表《代议政制绿皮书》,正式提出要在香港地区建立代议政制,这被视为殖民地时期香港政制改革的开始。同年11月21日,即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正式签字前的一个月,港英政府又发表了《代议政制白皮书》,宣布将于1985年进行香港立法局部分议员的间接选举。
1985年5月27日,中英联合声明正式换文生效,香港进入了持续12年的“过渡时期”,也正是在这12年的时间里,香港地区的政治体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基本法起草和立法局选举等几个重要的时间节点上,中英两国进行了多轮政治博弈。1985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工作正式开始。9月26日,香港举行了立法局的首次间接选举,部分议员由委任改为民选。10月,《立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正式通过,立法局的权力大大增加,地位得到提高。1990年4月4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正式通过。1991年9月15日,香港立法局的选举中首次引入了18个直选议席,占立法局议员总数的30%。
关于立法局直选议席数量多少的重要性,前中国外交部长钱其琛在其回忆录中曾有过详细的说明。香港基本法起草过程中,英国政府曾向中国政府极力推荐过香港的行政主导体制,中国政府也认为这一体制有利于保持香港地区的稳定和繁荣。同时,中英两国也都赞同在香港推行民主制,立法机构的议员最终全部经普选产生;但是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民主制的发展应该循序渐进。因此,基本法的有关内容就是按照行政主导和循序渐进这两个主要的原则拟定的。但是,1989年之后,英国政府突然改变了主意,要求大大加快香港地区政制改革的步伐,其最主要的主张就是要急速增加立法局直选议员的比例。在1991年立法局首次直选之前,中英两国曾就首次直选的议席数量问题进行了反复的沟通。对直选议席数量的安排,其实质就是对香港回归后政治体制主导权的争夺。英国政府在过渡时期加快香港政制的改革进程,将香港地区的政制由行政主导在短时间内改为立法主导,其目的就在于想在基本法颁布之前造成既成事实,以影响基本法对香港未来政制的安排[2]。
与英国政府急于加快政制改革进程不同的是,这一时期的港英政府对政制改革的基本立场是求稳为主。因此,英国政府认为时任香港总督卫奕信(David Clive Wilson)的政治立场软弱,于1991年12月31日提前宣布其不再留任总督一职,但却没有公布相应的继任人选。1992年7月9日,最后一任香港总督彭定康(Christopher Francis Patten)正式宣誓就职。与前几任香港总督麦理浩(Crawford Murray MacLehose)、尤德(Edward Youde)、卫奕信等人出身英国外交部不同,彭定康出身英国下议院,是英国政坛的保守主义者,对华态度强硬。1992年10月7日,彭定康在香港立法局做了其上任后的第一次施政报告,公布了一份“政改方案”,一时间掀起了轩然大波。该政改方案主要与1994年区域组织选举和1995年立法局选举有关,主要内容有:香港总督不再担任立法局主席,主席由议员互选产生;将行政局与立法局分开,立法局由咨询机构变为实权机构;行政局去政党化,有政党背景人士不得入局;立法局直选议员及变相直选议员由18名增加到40名,占议员总数67%;增加选举时的功能组别[3],改组别投票为个人投票,即一人一票;选民年龄由21岁降到18岁,大幅增加参加直选的选民人数,等等。
彭定康的“政改方案”虽然是以“扩大香港民主”的名义制定的,但是其文件精神却与中英联合声明以及香港基本法的规定之间形成了冲突。后两个法律文件对香港政制的基本安排是:香港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现行法律基本不变,以此实现回归前后香港社会、政治、经济的平稳过渡。基于这一安排,中国政府还特许港英政府最后一届立法局,只要其组成符合香港基本法规定,其议员拥护基本法、愿意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并符合基本法规定条件的,经过确认都可以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的议员。然而,彭定康的政改方案改变了立法局议员的选举方式,使得中国政府必须在前后政治体制不同的情况下重新考虑香港特区第一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彭定康发表政改方案的日期是10月7日,两周后的10月22日,彭定康才到访北京,其意在以既成事实来使中国政府以他的方案为基础修正过渡时期的制度安排。对此,中国政府的立场是:1994/1995年度的选举安排直接关系到香港地区的平稳过渡,应当由中英双方讨论达成一致后再行公布,而不应由彭定康单方面公布方案。之后,中国政府派出时任国务院港澳办公室主任的鲁平与彭定康进行会晤,但双方分歧过大,会晤最终不欢而散。在随后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鲁平直斥彭定康是香港历史的“千古罪人”,破坏了回归前后香港政治体制的平稳衔接和过渡。
为了消除彭定康政改方案的影响,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全体会议通过了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预备工作机构的决定,决定在香港政制衔接的问题上“另起炉灶”。由于中国政府对彭定康政改方案的坚决拒绝的态度,英国政府决定就政改方案同中国政府进行谈判。从1993年4月至11月间,双方先后进行了17轮外交谈判,但最终谈判破裂,没有达成任何有效协议。1994年2月和6月,彭定康政改方案陆续交由香港立法局通过。中国政府则针锋相对,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决议:港英政府最后一届区议会、两个市政局和立法局等机构将于1997年6月30日终止。中英双方在这场谈判中的分道扬镳,最终深刻改变了香港地区政治体制的后续发展,其影响一直绵延到今天。
由于无法实现直接过渡,因此关于香港回归时的许多工作,特别是立法工作必须提前做好,而特区第一届立法会又不可能在回归之前就成立。于是,1996年1月26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在北京正式成立;3月,香港特区筹委会决定成立特区临时立法会,其任务是完成回归时一些必要的立法工作,待香港正式回归之后再开始执行特区立法机构的职能。1996年11月2日,由400名香港永久性居民组成的香港特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在北京产生。12月11日,推选委员会在香港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59岁的董建华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12月16日,李鹏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任命董建华为特区第一任行政长官,香港回归后关于立法会和行政长官的初步安排尘埃落定。
至此,中英两国关于香港回归前后的政制衔接问题上的交锋便告一段落。当我们回过头来仔细梳理这一历史时期的各种事件就会发现,香港政改问题发展到今天是有着深刻而复杂的历史、政治原因的。当前的政改问题虽然更多地将目光集中在特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上,但是更重要、更深层次的分歧却是在香港立法会的产生上,而这一分歧早在上世纪80年代便已经初见端倪了。英国政府在当时对香港政制改革进行的一些安排,其用意并不难看出——通过扩大立法机构的权力、民选立法机构和政府公务员本地化等改革措施,使香港政制从行政主导转变为立法主导,从而提高香港地区的自治程度,并最终成为一个独立或半独立的政治实体[4]。以此来抵消回归后中国政府对香港地区事务的影响,进而保持英国在香港地区的政治和经济存在。即便如此,英国政府一开始的安排仍然是较为温和的,但是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受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的影响,英国政府对中国的前景和发展趋势判断错误,认为应当加快香港地区政制改革的步伐,但这一激进的做法受到了中国政府的强烈反对,最终双方分道扬镳,不欢而散,并为今天香港地区的政改困局埋下了种子。
2、香港回归之后的政改问题梳理
1997年7月1日,香港顺利回归祖国,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同日,香港特区政府成立,立法局改名为立法会,香港的政制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这一时期香港政府权力结构的最大转变,是由原来以香港总督为中心的纵向权力结构转变为特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主体互不隶属的平行权力关系结构[5]。但根据前文所述,香港殖民统治时期的行政主导特点在香港基本法制定过程中得到了各方的共同肯定,在循序渐进的原则下、尊重香港历史的基础上,尽管特区政府已经建立起了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式权力结构,但实质上仍然带有比较鲜明的行政主导的特点。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特区行政长官的权力、地位都要高于另外两个权力主体,有关特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也因此受到了极大的关注。
我们再来看看香港基本法是如何规定的,香港基本法第45条第2款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该规定确立了特区行政长官“委员会提名+公众普选”的目标模式,但由于只是原则性规定,因此该条又增加了第3款:“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附件一规定的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是“选举委员会提名+选举委员会选举”模式,但同时规定这一选举模式只持续到2007年,“2007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因此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改革而言,2007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时间节点。
然而在2007年之前,香港社会发生了几个重要事件,对2007年这一政改时间节点产生了深远影响。第一个重要事件是所谓的“23条立法”事件,基本法第2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由于基本法在香港地区属于宪法性法律,因此第23条的实施需要通过具体的立法来实现。然而香港一部分党派和民众认为,基本法第23条的某些词语过于模糊、泛政治化,如果立法就有可能会影响香港的自由和人权,影响传媒和言论自由,因此极力反对将23条的规定立法化。当特区政府计划于2003年7月9日将《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即23条立法)草案提交立法会表决时,7月1日,约50万人走上街头进行游行示威,反对23条立法化。迫于压力,特区政府最终主动撤回了立法草案,并将其搁置起来,直到今天仍未有通过立法的迹象。“23条立法”的失败和搁置,使得香港作为一个高度自治的特别行政区如何在基本法的框架内行使对国家的责任问题突出起来。它反映出了在回归六年之后,香港社会仍有一部分人对中央政府抱有极大的不信任感,这种不信任感通过此次游行示威集中地释放了出来,加深了香港社会和大陆之间的隔阂。
这一时期的第二个重要事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内容的释法活动。2003年7月1日的游行示威中,除了反对23条立法之外,一部分民众还喊出了“双普选”的游行口号。所谓“双普选”,即特区行政长官、立法会全体议员都由民众一人一票选举出来。基本法附件二虽然规定了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但是和附件一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规定一样,附件二规定的立法会产生办法同样只适用到2007年。因此,2008年第四届立法会选举和2007年第三任行政长官选举一道,成为了香港民众关注的焦点。事实上,“双普选”的主张与基本法的普选框架,特别是行政长官的选举规定是相冲突的。因为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普选之前必须经过“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的程序,“双普选”口号的支持者们认为,基本法这一规定限制了香港市民的提名权,导致选民只能在“钦定”的候选人中间进行选择,大大削弱了行政长官选举的民主性。因此,“双普选”支持者强烈要求在2007年第三任行政长官选举和2008年第四届立法会选举之前进行普选的政制改革,且认为香港社会有权决定是否进行以及如何进行政制改革。
“双普选”的主张使得香港各界对于基本法两个附件中的规定出现了理解上的分歧,有鉴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4月6日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该解释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点:1、基本法附件规定的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是指上述三个环节乃是政制改革的必经法律程序。2、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3、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不作修改的,仍继续沿用之前的产生办法。4、完善基本法关于政改方案启动程序的规定。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的三个必经法律程序,被人们形象地称之为政改“三部曲”。此次出台的解释在“三部曲”前面又新增加了两个程序,即行政长官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进行政改,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进行政改,该规定则被相应地称为政改“五部曲”。通过此次释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了在香港是否需要政改以及如何政改的问题上,主导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而非香港社会。此次释法活动的结果之一,是使得“双普选”的支持者们认为中央政府“干预香港自治”、“插手香港事务”,对中央政府的成见进一步加深。
这一时期的另一个重要事件,是特区政府作出的政制发展第五号报告书未获立法会通过。2003年7月1日的游行过后,香港社会围绕香港政制发展问题,特别是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展开了广泛的讨论。为了回应香港社会关于政制改革问题的种种呼声,特区政府于2004年1月7日成立了以时任政务司司长曾荫权为首的政制发展专责小组,负责处理政制改革的各种问题。2004年4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约三周之后,也就是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该决定认为香港社会尚未形成广泛共识,行政长官和立法会普选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不实行普选;但可以在基本法规定的产生办法上,依据循序渐进的原则作出适当修改。在这一背景下,专责小组发表了政制发展第五号报告书,与前四份报告书都是关于政制改革问题的咨询、讨论和总结内容不同的是,第五号报告书是关于2007/2008年度选举的一整套方案,对当时基本法两个附件规定的产生办法进行了适当修改。专责小组意在通过这份报告书,在现有的框架内寻求一个既能提高香港政制的民主性、又能最大限度平衡各方政治主张的选举方案。
相比于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中关于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规定,第五号报告书的选举方案扩大了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民主成分,得到了香港半数以上市民的认可。然而,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选举不实行普选,“双普选”在立法会中的支持者(部分泛民派[6]议员)转而以不通过第五号报告书为要挟,要求特区政府公布实现普选的时间表,并增加了取消区议会委任制、扩大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选民基础等政治条件。尽管特区政府作出了一定的让步,但由于未达到泛民派议员的要求,2005年12月21日深夜,政制发展第五号报告书在立法会以34票赞成、24票反对、1票弃权,未获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而被否决。这是香港回归以来特区政府提出的议案第一次在立法会未获通过,这一结果让包括特区政府在内的各方大失所望,泛民派议员在公众中的支持度也大幅下跌。
上述“23条立法”事件、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活动、政制发展第五号报告书未获通过三件事,与这一时期的其他事件一道,不仅使得泛民派2007年行政长官、2008年立法会“双普选”的目标没能实现,而且连特区政府在已有方案基础上的改良方案也被迫“流产”。作为结果,2007/2008年度的选举安排并未有任何实质性的改变,而是“原地踏步”地继续沿用之前的行政长官、立法会产生办法。在这之后,“双普选”的支持者们(以青年为代表的部分民众)口号和行动越发激进,特区政府及其支持者们(建制派[7]议员)则渐趋保守,而中央政府在对待香港政制改革的问题上也越来越慎重。
2007/2008年度选举安排最终确定之后,包括特区政府、各派政党以及民众又将目光投向了2012年度的行政长官和立法会选举。2007年7月11日,特区政府发表了《政制发展绿皮书》,这是香港回归之后特区政府发表的首份绿皮书。该绿皮书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普选方式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就这两个问题公开向社会征询意见。随后,时任行政长官曾荫权就此番政改咨询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报告(首部曲)。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该决定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2012年香港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第五届立法会选举仍然不实行普选,但是具体的产生办法可以作出适当修改(次部曲)。2、提出香港普选时间表。2017年第五任行政长官选举可以实行普选,行政长官普选产生以后,立法会也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即如果一切顺利的话,立法会最快可于2020年换届时实现普选)。3、进一步明确和强调政改程序“五部曲”,强化中央政府对香港政改进程的控制。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特区政府于2009年11月18日发布了政改咨询文件征询各界意见,并于2010年4月14日正式公布政改方案。方案公布以后,泛民派人士认为公布的方案只是2005年政制发展第五号报告书的翻版,声言会像2005年那样再次否决方案。为确保政改方案能在立法会获得通过,避免2005年旧事重演。5月24日,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副主任李刚同泛民派最大政党民主党党主席等主要人士会面,讨论政改的改良方案。6月21日,特区政府宣布接纳民主党提出的区议会功能界别改良方案[8]。这样,政改方案最终如期在6月25日的立法会表决中以超过三分之二、近八成的票数获得通过(三部曲)。6月29日,行政长官曾荫权将政改方案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四部曲)。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超过98%的票数通过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五部曲)。至此,政改“五部曲”的法律程序已经全部完成,随后的2011年区议会选举、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选举都是按照新的政改方案进行的,这在香港政改进程中有着重大的意义。
2012年度的选举与前几次选举相比发生了一些变化。行政长官选举方面,选举委员会[9]人数由800人增加到1200人,其中不少于150名的选举委员就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立法会选举方面,议员总数由60人增加为70人,新增加的10个议席中,直选议席和功能界别议席各占5席。详情见下表:
类别
议席数量
1998年 2000年 2004年 2008年 2012年
地区直选
20 24 30 30 35
功能界别
30 30 30 30 35
选举委员会
10 6 0 0 0
总数
60 60 60 60 70
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选举落下帷幕,下一轮选举将分别于2016年(第六届立法会选举)和2017年(第五任行政长官选举)进行。仿照2004年旧例,2013年10月17日,时任行政长官梁振英宣布成立以政务司司长为首的政改咨询专责小组,正式启动2016年立法会和2017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公众咨询。12月4日,专责小组发表咨询文件,就政改问题征询公众意见。2014年7月15日,行政长官梁振英就此前政改咨询的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报告(首部曲)。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该决定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1、2017年行政长官选举可以进行普选(次部曲),但须严格遵循“提名委员会提名+民众普选”的模式,并由中央政府任命。2、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按照“五部曲”规定进行,具体修改方案未获立法会通过的,沿用2012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3、2016年立法会选举沿用2012年立法会产生办法,行政长官普选后,立法会普选方案也须按照“五部曲”规定进行。
然而,与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决定遇到的境况完全不同,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决定在香港地区受到了强烈的抵制。由于之前部分人士所主张的行政长官候选人“公民提名”“政党提名”等“符合国际惯例”的提名方式遭到否决,2014年9月26日,一场由少数个人发起、旨在反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前后数十万人参与、持续时间数十天的“占领中环”运动正式开始了。这场香港回归以后最大规模的社会运动将香港政改问题、行政长官梁振英以及政改咨询专责小组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在国内和国际上都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从性质上看,这场运动直接抛开了立法会、特区政府等合理、合法的政改沟通交流渠道,而是诉诸于“占领街道”这样的街头政治运动的方式,突破了此前香港各个政治派别努力在基本法框架内寻求政治解决的办法,是一场不折不扣的非法运动。但是此次“占领中环”运动的参与人数之多、持续时间之长,也从侧面反映出了香港社会在政改问题上的分歧之大、共识之难。使得包括中央政府在内的各方在对待香港政改问题时,将无疑会采取更为审慎的态度和措施。
2015年1月7日,特区政府再次发表咨询文件,就政改问题展开为期两个月的第二轮公众咨询。4月22日,特区政府发表了《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公众咨询报告及方案》,正式公布此轮政改方案。按照计划,政改方案即将于年中6-7月份期间进行立法会表决。若表决通过(三部曲),则2017年普选产生特区行政长官便基本可以确定了;相应地,2020年立法会普选也将尽快提上日程。若政改方案未获立法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则2017年行政长官势必将沿用2012年的选举安排,立法会的普选更是将会再次延后。因此,对于香港各方政治势力以及关注政改问题的民众来说,即将于年中举行的这次立法会表决十分重要;它将极大地影响未来数年时间里香港地区的政治生态,甚至将永久性地改变香港地区的政治权力架构。
我们再回过头来重新审视一番香港回归后的政制改革进程,会发现政改问题走到今天这个地步是所有人都不曾想到的。一方面,是香港立法会主要的政治派别(建制派、泛民派)长期无法达成共识,导致普选的政改方案迟迟无法出台,一再延后;一方面,是中央政府基于香港社会的平稳发展和国家安全的考量,一步步加强对政改进程的控制。而当各方都努力地在基本法框架内寻求解决办法时,另一方面,大量有着普选诉求的民众因为普选方案的一再延迟而一再失望,在少数人的极端思想影响之下,这部分民众极容易转向非理性的诉求渠道,采取诸如占领街道这样的非法手段。“占领中环”运动发展成如此大的规模,不光特区政府和建制派没想到,连一向主张尽快实现普选的泛民派也不曾料想到。因此,即将举行的年中立法会表决很有可能是香港社会最好的一次解决纷争的机会了,因为谁也不知道如果政改方案被再次否决而延后的话,未来的数年时间里香港社会还会出现什么样的变数。至于最终的结果到底如何,就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1]毛峰:“论香港政治体制中的行政主导”,载《法学评论》1997年第2期,第46页。
[2]钱其琛:《外交十记》,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329-330页。
[3]又称“功能团体”或“职业代表制”,是一种保护不同群体利益的选举划分方式,特定的商会或行业在公职选举中拥有特别投票权。最早由1984年发表的《代议政制绿皮书》确定,后经过多次修正,1997年香港回归后改称为“功能界别”。直至今日,立法会全体议员中由各个界别而非普通选民选举产生的议员仍然占到一半的比例(35名)。
[4]李瑗:“中英香港政改争论及其前因后果”,载《党史研究与教学》1997年第1期,第34页。
[5]张定淮、孟东:“香港特区政治发展的逻辑及未来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载《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报告》2010年第0期,第265-266页。
[6]即“泛民主派”,泛指支持香港推行民主及双普选的政治人物及组织,包括温和民主派(民主党、民协、公共专业联盟、公民党等)和激进民主派(社民连、人民力量)两个主要派系。政治主张上一般支持香港推行全面民主及普选,要求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尽快推行全面普选;部分党派甚至主张大陆实行“民主”,反对共产党“一党专政”。
[7]即“亲建制派”,同泛民主派一样是香港地区主要的政治派系,是指拥护及支持中央政府及特区政府的政党和人士,反对泛民主派的政治意识形态和民主立场,代表香港的保守政治势力。主要党派有民建联、自由党、新民党、经民联、工联会、劳联等。
[8]此次政改方案新增了10个立法会议席,其中直选议席和功能界别议席各占5席。民主党提出的改良方案是让不属于现存功能组别的选民以一人一票的方式选出立法会新增的5席“区议会功能界别”议席,候选人则全部来自民选的区议会议员,相当于这5个议席要经过两次选举(区议会选举和立法会选举),而第二轮的立法会选举在性质上相当于一种变相的直选(笔者个人理解)。
[9]根据基本法附件一所设立的行政长官选举机构,前身为1996年11月2日成立的香港特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除了选举历任特区行政长官之外,香港回归初期还曾分别于1998年、2000年选出了第一届立法会的10个议席以及第二届立法会的6个议席。但按照基本法附件二第一条的规定,第三届及以后立法会选举时,选举委员会不再承担议员选举职能。随着特区行政长官实行普选,选举委员会的行政长官选举职能也将取消,之后将改组成为行政长官候选人提名委员会,负责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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