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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霖案听审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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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16-2016 11:15: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时间:2016年6月17日早9:30----15:30
地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四法庭

1
第四法庭
夏霖受审的二中院第四法庭约40多㎡,其中法官席、书记官位占据近一半;旁听席靠墙而设,一字排开,共六个席位。

2
被告夏霖
身穿条纹衬衫,衣着整洁,语速中等,相关法条张口就来。从旁听席看过去,肩背壮实。

3
休庭五次
开庭开始法官询问是否申请回避,夏霖申请助理检察官刘凌回避,理由是检察官没有全案移送案卷。合议庭驳回夏霖关于要求检察官回避的申请。夏霖说,检察官的回避,应由检察长决定。合议庭无权决定,如果强行推进庭审,他将全程静默,并要求两位律师放弃辩护。就此问题,合议庭休庭三次协商;另两次为吃饭、休息上卫生间等,五次休庭共用时约一个小时。

4
控辩双方诉讼权利完全不对等
质证阶段,检方证据的宣读与展示,逐项进行;辩方的证据,不是因为庭前会议已提交过、就是新证据需在开庭前五天提交,或者只提及新证据的来源尚未宣读即否定与本案无关(如郭玉闪的书面证词,只提及郭玉闪,即遭否定),因而未得到充分宣读与展示的机会。
对检方的每一项证据,审判长均逐项要求辩方只能回答“有、无“意见,有意见的又不准陈述理由;对辩方的证据,控方随意回答。
夏霖要求查看检方提交的法律文书,因休庭得到几分钟查看机会,但复庭后又不允许提出疑议。

5
关于四位受害人
检方宣读的全部四位受害人的多份证词,时间显示均是在”2014.11.8“案发后所录,无一在前,未有一人明确表示被骗,均认为是借。

6
控方证据种类
共三种证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主要为言词类的证据,鉴定意见是指被告与赌球庄家周某某的资金往来流水等,为赌球的间接证据;没有涉嫌赌球的交易证据。未提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是为“零口供“,未有任何实物类的证据展示。

7
涉案总金额
共计诈骗总金额一千余万元,未有具体数额,罗姓受害人被骗金额有两个版本:180余万、270余万。

8
赌球的指控
网络赌球的直接证据,仅周某某一人的言词孤证。

9
诈骗资金的去向
控方指控被告诈骗的目的是归还赌债等支出,包括个人挥霍。当辩方提出借钱与赌球之间的逻辑关系时,检察官回应:在2014年世界杯期间借钱,可以认为就是赌球;至于怎么挥霍的,控方不作回应,也未有任何证据显示。

10
证人出庭作证
检方没有要求任何证人出庭,辩方申请包括周某某在内的八位证人出庭,无一人被批准或传唤到庭。但本案中多为言词类证据,证人出庭尤为关键。

11
非法证据排除
对辩方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合议庭均未予以排除。

12
旁听观众
除亲属外的五位持有旁听证的观众,3男2女,年龄大约在30至45岁之间。年龄稍大的一男一女,在庭审过程中不时打瞌睡,在吃饭休庭后,不见踪影。

13
刑讯逼供
庭审中,夏霖言道:被抓之初,曾遭受疲劳审讯、强光照射、反手背拷、不许睡觉等刑讯逼供手段,间断持续达三十多日。

14
控告国保
夏霖反复提及,2015年6月1日或2日,检察官第一次提审时,曾提交两份控告书,说明此案纯属国保构陷报复,因为之前代理的敏感案件和正在代理的郭玉闪案;第二是控告国保对其刑讯逼供。
夏霖多次指出国保是:政治警察、强力部门、秘密警察、特务、克格勃,审判长还曾多次提醒夏霖:不准用带有侮辱性质的那两个字(特务)。

15
此案的缘由
夏霖指出:此案的由来,正值香港占中事件之期,国保借此对郭玉闪”秋后算账“,报复郭玉闪等人对山东盲人陈光诚的营救。当年中美双方就陈光诚事件协商解决时曾与希拉里(时任美国国务卿)达成不对郭玉闪等人”秋后算账“的协议,故此为营救郭玉闪,他正设法联系陈光诚、希拉里等人,因此被国保怀疑为北京支持香港占中事件的联络人。此案纯属政治案件、政治陷害,哪来什么诈骗? 2014.10.8日,警察对其住所搜查时,重点也放在有关政治运动方面,如扣押的书籍---台湾施明德所著《百年红潮》、港澳通行证等,并“如获至宝”。在被刑事拘留期间,询问的内容都是围绕占中、代理的敏感案件进行,对立案的赌博、诈骗罪名基本不提。

16
审、控方对政治辩护的态度
对夏霖本人、辩方律师丁锡奎在庭上所作的政治辩护,除了审判长易大庆几次表示:”本庭已记录在案“外,审、控两方均不置可否。

说明:限于对案情的了解、所知的背景及记忆力,请结合其他如《起诉书》、《辩护词》等使用。
                                                             2016年6月18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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