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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丹年:渣滓洞刑讯室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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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9-2014 11:38: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原载《炎黄春秋》2014年第2期

有一个流传极广的说法:“渣滓洞里有‘中美合作所’48套刑罚,凡是关押在渣滓洞的革命者,全都要经受酷刑折磨……”如果进一步了解有哪些革命者在渣滓洞受过刑?受的什么刑?受过几次刑?由哪几名特务施刑?受刑的后果是什么?则无人能准确回答。

孙曙问刑具的来历

孙曙是浙江诸暨人。1949年5月,18岁的高中生孙曙与3位同学一起报考解放军第二野战军军大三分校,编入西南服务团第六支队。1949年12月孙曙随部队进入重庆城,被分配在军管会公安部第二处内勤科担任侦察员。12月16日,他们按照《接收匪特机构计划》,接管了国民党在西南的特务机构保密局、中统局。内勤科的任务是收集、汇编敌特人头及组织材料,编印《特勤汇编》。所有特务资料和缉凶信息全部汇集到内勤科。

12月20日左右,孙曙到了渣滓洞,了解到在大屠杀后,男牢、看守用房等处经过了两次焚烧,第一次是特务看守用办公桌椅引火,第二次是由保密局西南特区行动纵队浇上酒精,焚烧后都已化为灰烬。他没有看见有焚余的刑具残骸。

1950年初,他从离白公馆不远的五灵观原军统“公产管理组”接管少量枪支和手铐等物品,还经手登记过缴获来的美式手枪、黄金等。

孙曙非常肯定地对笔者说:“没有任何刑具。”

孙曙说的“刑具”,是指皮鞭、烙铁、电刑、老虎凳、竹签子之类逼供用的刑具。

1950年春节期间,在重庆大同路渝女师(现大同路小学)举办“磁器口大屠杀烈士遗物展览”,没有展出特务用刑的刑具。5月在西南公安部内勤科举办“肃特展览会”,展出CMS特勤机(军统潜伏电台)、特务潜伏经费金条、无声手枪、钢笔手枪、一次性微型射击器等,也没有展出刑具。后来在西大公司、文化宫、大田湾举办公安展览,都未展出刑具。

孙曙说,他在1950年初接管的美式手铐,不是现在渣滓洞旧址陈列展出的这种手铐。他接管的那些手铐,两手之间的距离很近。他还非常肯定地说:50年代到60年代,重庆市公安局肯定没有缴获过大宗的“美国物品”。

2007年11月10日上午,笔者陪同当时76岁的孙曙去渣滓洞。老人在参观现场向笔者提问:现有这些展出用的“刑具”从何而来?当年谁见过“刑具”?

设立渣滓洞看守所的缘由

要对重庆行辕第二看守所(1947年12月—1949年11月,俗称“渣滓洞监狱”)从司法角度进行考察,首先要明确一些基本概念。最重要的是,渣滓洞看守所与“中美特种技术合作所”(1943年4月—1946年1月)无关,也没有什么“中美合作所48套刑罚”。其次,看守所不负审讯之责,它只配合审讯。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还都南京,重庆设为行辕。内战开始后,1947年夏天改为绥靖公署,1949年国共和谈,太平有望,又改为西南长官公署。名称虽变动,但组织内容基本未变,习惯上还是称“行辕”。

行辕军法处设有“重庆行辕第一看守所”,主要关押刑事犯、寄押军事犯。地点在下半城原老巴县衙门监狱(今解放东路巴县衙门巷),其女监一直保存至21世纪初。

1947年6月1日深夜,国民党军警宪特进行全国性大逮捕,重庆被捕人数达260多人,各拘押点人满为患。据《民主报》记者唐弘仁回忆,他们被集中关押在枣子岚垭漱庐,普遍审讯后释放了一批,转移到石灰市稽查处看守所,又释放一批。最后留下25人,加上从贵州转送来政治犯10余人,共30多人,转押渣滓洞长期拘禁。

正是为了长期监禁这批政治犯,当时公开与秘密身份分别为重庆行辕二处处长、保密局情报处少将处长的徐远举,决定设立行辕第二看守所。徐远举在《血手染红岩》中说,它是一个没有编制的单位,行政关系隶属于行辕二处(情报处);受行辕一处(军法处)、保密局西南特区的指导和监督;业务上与保密局白公馆看守所、交警直属大队联系。

任务为:配合审讯工作,负责秘密处决,负责看管并考核在押者之思想。看守原则为:男女分监,轻重分监,新旧在押人分监,重要者镣禁(1954年在押人员邓培新交代材料《渣滓洞情况》)。

“司法改良”却“有法不依”

看守所是国家司法体系的终端机构。根据民国《看守所组织条例》,其职责是看守监管,配合审讯(如提押犯人),看守所本身并不承担审讯之责。它需要配置镣铐戒具,但不应该有为逼问口供而设置的刑具如老虎凳、烙铁、竹签子等。

1900年八国联军入侵北京,签订不平等条约,其中“治外法权”的主要借口就是中国监狱管理野蛮落后,洋人不能受“土罪”,于是“监狱改良”成了政府需要解决的紧迫政治问题,列为清末新政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在晚清民主思潮中,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逐渐向社会普及,野蛮刑讯已经从法理上被摒弃,是监狱改良中首先要革除的行为。1901年7月19日张之洞和刘坤一呈上关于监狱制度改良的奏折,提出编纂新法典、改良司法部门。晚清政府想通过司法改良来争取废除“治外法权”,换取列强承诺,这成了在国际背景下民族生存竞争能力的标志之一。

孙中山于1912年3月发布的《大总统令内务司法部通饬所属禁止体罚文》中规定,不论司法、内务各官署,在审理及判决民刑案时,不准再用笞杖(抽鞭子打板子)、枷号及他项不法刑具。其罪当笞杖、枷号者,一律改为罚款和拘留。孙中山在《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中规定“一概不准刑讯……从前不法刑具,悉令焚毁。”

建设“文明监狱”,以“隔离感化”代替“笞杖刑讯”,是近代中国司法改良的核心。从法理上说,如果看守无理地对犯人进行肉体折磨,也是违规。因此,在渣滓洞曾出现过这种情况:政治犯们理直气壮地一齐对看守怒吼“不许打人!”

2003年一个雨天,笔者参观“行辕第一看守所”即老巴县衙门监狱的女监,犹觉其阴暗潮湿,低矮狭小如关动物的囚笼。犯人直接睡在泥地上,冬天给几块木板当床。1949年1月脱险志士金成林等人从渣滓洞押往第一看守所(准备由特刑庭公开审判),在这里被同牢的刑事犯欺负,躺在泥地上冻惨了,次日主动和刑事犯搞好关系,才被允许上木板去。之后通过交谈,刑事犯们对这几位政治犯十分佩服(脱险志士金成林于2010年10月29日回忆)。

相比较而言,行辕第二看守所即渣滓洞,明显有一些“文明感化”设施,底楼及平房有上下铺床位,院墙上写有感化词,初期允许政治犯设立图书室、小卖部,还可打篮球。渣滓洞看守长李磊,表面上对政治犯态度和蔼,满口新名词,标榜自己是思想进步的新派人物。龙光章去世,他主动找政治犯搭话表示同情,听说难友们准备追悼会,“不仅同意,而且他还要参加并作主祭人”。就算非常虚伪,也说明当时确实在进行监狱改良。顺便说明,龙光章去世,难友们筹备追悼会时考虑过进行绝食斗争,但狱方同意开会,就无需绝食了(弗公《亲历者回忆“龙光章追悼会”经过》,《重庆渝中政协文史资料》第20辑)。

当然,“感化”是一种理论上的理想境界,而理想与现实总是有距离的。看守所本质上是实施惩罚、限制自由的场所。如果犯人违反规定(或并没有违反规定)要受到惩罚,木板打手心、带重镣、关禁闭室,甚至遭到更加粗暴野蛮的对待。

民国时期制定过两部“宪法”,一、1912年3月11日由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主持制定并签署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二、1946年1月国民党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并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同时《监狱组织条例》和《看守所组织条例》出台。

看守所组织条例

(民国三十五年一月十九日国民政府公布三十六年六月十日施行)

第一条看守所之设置

看守所隶属于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检查处,关于审判中被告之羁押事项,并受法院之督导。地方法院辖区辽阔或案件繁多,得设二以上之看守所。

第二条看守所之内部组织

看守所设戒护、卫生、总务三课。

第三条戒护课掌握之事项

看守所戒备及被告之戒护;门户锁钥管理;管理员训练及勤务分配;武器、戒具、消防器之使用、练习及保管;被告之辅导、作业事项;被告饮食衣着卧具用品之分给及保管;卫生清洁事务之执行;接见、发受书信及送入物品之处理;被告性行考核及赏罚执行;被告押送及脱逃者追捕。

第四条卫生课

看守所卫生计划及其设施与指导;传染病预防;被告健康检查;被告疾病医治;病室管理;药品调剂储备及医疗器械管理。

第五条总务课

文件收发、撰拟及保存;印信典守;经费出纳;建筑修缮;被告入所出所;被告身份单、人相表、指纹之填制;携带物品之受付及保管;被告疾病死亡呈报及通知;被告粮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报;不属于其他各课事项。

第六条所长之职务

看守所置所长一人,兼任或委任;承监督长官之命,综理全所事务。

首都、直辖市、省会所在地或容额在一千人以上之看守所,得设副所长一人……

第七条秘书

看守所设秘书一人,兼任;承长官之命,综核文稿、联系各课及处理交办事项。

第八条课长之职务

各课设课长一人……课员二人至六人……

第九条医师之职务

置医师一至三人,药剂生一至二人,护士一至三人……

第十条作业导师之设置及职位

看守所得置作业导师一至五人……

第十一条女所主任及职务(略)

第十二条股员之酌置

看守所容额不满三百人者得不设课,酌置股员二人或三人……

第十三条主任管理员之职务(略)

第十四条其他人员之设置

设置人事管理员、会计员、统计员各一人……

第十五条雇员之酌用

看守所得酌用雇员三至九人,办理缮写及其他事务。

渣滓洞看守所的组织机构、职能作用、人员设置,几乎都能与该《组织条例》一一对应。最主要的不同在于隶属关系,渣滓洞不属法院管辖,它公开隶属于行辕二处,秘密隶属于保密局西南特区,且没有政府编制,相当于保密局内部看守所,这就为“法外施刑”提供了先决条件。

渣滓洞设刑讯室是违规的,但渣滓洞确实存在过刑讯室。而形式上又必须遵守规定,例如审讯时必须有法官到场监督。

渣滓洞“刑讯室”与白公馆“刑讯洞”

1950年1月20日西南公安部总务处行政科刘德明来渣滓洞正式接管,1991年他83岁时重返现场,经询问回答说:“刑讯室内的东西是看见过的,刑讯架基本是原来那个样子。”但除刑讯架之外,当时他还看见什么?他没说。

看守所设立之初,这间屋子是会议室。最初的政治犯都没有受过刑,放风时各牢房同时放,洗衣服同时洗,大家可以在院子里简单交谈。规定放风10分钟,常常延长到15分钟。院坝中有供看守使用的篮球架,政治犯们也可以打篮球,还和看守们比赛过篮球并且赢了。亲属可以探监,部分政治犯通过保释,或通过法律程序获得了释放(脱险志士唐弘仁于1992年“11·27”纪念日回忆)。

数月后政治犯们争取到开办图书室和小卖部,能够借到四书五经、《三民主义原理》等书籍,可以用内部券从小卖部购买生活必需品。这种情况直到1948年10月10日结束,这天突然实行各牢房分别放风,图书室也取消了(脱险志士金成林于2010年10月29日回忆)。

会议室变成刑讯室,两个因素:第一,内战激烈,局势紧张,1948年春天中共重庆市委违反地下工作原则,将《挺进报》直接送到绥靖公署主任朱绍良的办公桌上,这种公然挑衅的举动刺激了朱绍良,暴怒之中严令二处处长徐远举“限期破案”。压力如山,徐远举抓狂,为迅速破案,遂厉行严刑逼供;第二,渣滓洞不由地方法院管辖而归特务掌控,特务活动的主要特点是“法外活动”,“法外行刑”,无需批准。

但这只是应急措施,主要在《挺进报》案发初期,受刑的人数也并不多,基本能确定在渣滓洞刑讯室受过刑的有(根据许建业、陈然、江竹筠烈士档案材料):

许建业,可能受过多种刑罚,次数不详,时间在1948年4月上、中旬。他是《挺进报》案最早的被捕者之一,但主要受刑地点在城内的行辕二处。

陈然,可能是老虎凳一次,时间在4月下旬。之前还在行辕二处受刑数次。

江竹筠,竹筷夹手指一次,时间在6月下旬。之前,她在被捕地万县受过刑,转押重庆在行辕二处一天之内受过两次竹筷子夹手指刑。

杨虞裳,时间在7月下旬。据金成林说“入狱时遇杨受刑回来”,受何种刑罚不详。

或许还有其他人在此受刑,但笔者没有掌握准确的史料。随着中共川东地下组织几乎全军覆没,徐远举立功受奖,在渣滓洞使用刑讯室的几率下降。1948年秋冬以后,渣滓洞很少再刑讯逼供。但也不撤掉,搁在那里对在押囚犯起吓唬作用。

一般来说,需要审讯时都是将人犯提出到别的地方。如脱险志士金成林和凌春波,曾被提出到附近的梅园审问,两个看守抬一架老虎凳随行,并没有使用,只起威吓作用。

白公馆看守所则并无“刑讯洞”。

这个直属保密局军法处的看守所(1939—1949年,俗称“白公馆监狱”)没有为逼供而设的刑讯设施。白公馆关押的多是审讯结束、准备转往贵州息烽监狱服刑的人犯,不转走的主要是军统违纪分子。抗战胜利后,息烽监狱撤销,其关押多年不能释放的政治犯转押白公馆,这些人一般无审讯必要,更无刑讯必要。

1965年11月20日,重庆市人委办转发给市博物馆一份材料,称“今年中央文化部文物局李长路局长来我市了解‘渣滓洞’工作之后,(7月8日上午)曾找原国民党军统西南区总务处处长沈醉进行了一次谈话,现送上谈话记录一份,供参考。”

沈醉答复有关“刑讯洞”等问题如下:

刑讯室白公馆附近有一个山洞,原为防空洞。事实上未用作“刑讯室”,因无此必要,因内部潮湿,不方便。送到“白公馆”、“渣滓洞”的革命志士,都是在城内经过审讯的,到了“白公馆”、“渣滓洞”后,虽也作“审讯”,但主要是“看守”、“处决”。

地牢原为储藏室,是一个地窖,存放酒等食品。用为地牢时,原只一个人高,后又加深一些。地面是凹凸不平。地牢一般不用,用时,也只是让革命志士呆一两天,是威胁性质。

镪水池没有这种设备。因为没有必要:(1)镪水池设备很不容易搞,因腐蚀性强,用金属的质料不行。(2)杀害革命志士,用坑埋即可,如杀害杨虎城将军后,即埋掉。白公馆有个水池是原美特住时,用来倾倒洗菜水用的。目前,一些宣传品中说的用“镪水”化掉革命志士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1948年川东被捕的革命志士在何处受刑

在1948年4月开始的川东地下党大破坏事件中,许多革命者都是在城内行辕二处或被捕地点遭受酷刑审讯之后,再转押渣滓洞看守所的。

受刑极重的许建业烈士,主要受刑地点是重庆老街32号行辕二处的临时拘押点,酷刑之下,数处关节脱臼。在下川东被捕的地下党员黄绍辉、雷震、李青林、江竹筠、黄玉清等,在万县富贵巷4号中统特务万县区室,由特务雷天元、漆玉麟、左志良等施刑,李青林腿骨被撬断。杨虞裳、荣世正由特务左志良在开县逮捕并受刑。荀明善、师韵文、赖德国由特务罗凯风在云阳县逮捕并受刑。蓝蒂裕在梁平县被捕受刑。

在天高皇帝远的县区,远离大城市民主运动的震慑力量和民主舆论的监督约束,特务凶狠残暴,用刑惨苦之至。在广安县政府大堂内,马正衡烈士遭辣椒水灌鼻孔的同时,另一特务用枪口敲击他的肋骨,惨叫声达于屋外,令周围百姓毛骨悚然(杨顺仁著《撩开神秘的纱幕——党在陪都的地下斗争》,重庆出版社1991年)。

上世纪九十年代,孙曙参加编辑“反特务间谍史”时,曾访问过一些原军统老头目,这些人供述说:当年特务用刑,有的古已有之,如筷子夹手指。有的利用当地的民房屋梁低、有柱头,用绳索吊“鸭儿凫水”。或就地取材,如家用的长凳即可做成“老虎凳”。

设立“展览馆”前后,大规模征集展品

现在渣滓洞、白公馆旧址展出的“刑具”,主要是自1960年以来,从各地征集来的,以及工作人员仿制的。笔者所见最早的征集白公馆、渣滓洞有关文物资料的行动,是1962年8月31日《重庆市博物馆呈送市文化局展览计划》:

市文化局:兹送上“美蒋重庆集中营罪行及革命烈士遗物资料”展览计划初稿一份,请核示。目前我们拟根据计划初稿,进一步结合“中美合作所”集中营的调查工作进行收集,以求充实展览内容。

该计划的第三部分《美蒋反动派在中美合作所集中营的罪行》中,除照片实物外,让工作人员补拍了“训练狼犬”和“镪水池原址”,从电影《人民公敌蒋介石》中翻拍了“动刑”照片。还插入美术作品代替文物,如《江竹筠同志临刑不惧》用“诗配插画组成一组”,《刘国志烈士临刑前迎着敌人高声朗诵就义诗》用“油画配诗”。

1962年9月中共八届十中全会召开,毛泽东强调“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12月《红岩》小说出版,轰动全国,影响及于国外,为“阶级斗争”提供了最好的“文学教材”。为了让“文物”与“文艺”互相印证,提供“文物实证教材”的呼声也水涨船高,筹备在渣滓洞、白公馆原址设立“重庆‘中美合作所’集中营美蒋罪行展览馆”,征集大量实物展品。

市文化局党组呈报《征集“重庆美蒋集中营”殉难烈士遗物的请示报告》:

发文:(62)党组字第266号主送机关:市委宣传部

事由:关于征集“重庆美蒋集中营”殉难烈士遗物的请示报告

最近市博物馆举办“重庆美蒋集中营”罪行实物资料展览,深受观众欢迎,目前登记参观的单位已安排到明年三月底,观众预计可达廿九万人次。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人民日报先后都播发了消息,北京、上海等地也纷纷来函要求出省巡回展出,根据市委宣传部指示,为了扩大宣传影响,我们意见拟复制大型图片三套,分三路赴上海、武汉、西安、沈阳、云南等地展出;另复制若干小型图片,供本市各区县,省内各专区以及外省其他城市之需。除了图片之外,尚需充实必要的实物资料,但因博物馆现存资料不多,尤其是烈士遗物更感缺乏。据观众反映,重庆解放时曾有不少单位(包括机关、学校、工厂)在“集中营”所在地拾得烈士遗物和特务罪证等物品,为此,拟在群众中进行广泛征集,除在重庆日报发表消息、登载征集启事外,我们建议市委通知全市各级党组织在干部、学生和工人中广泛征集这方面的文物,征集办法分捐赠、收购、借用三种,具体征集工作由市博物馆办理。

中共重庆市文化局党组1962年12月25日

许多观众看了小说《红岩》,来到渣滓洞,就想实地印证最恐怖的刑罚“竹签子钉进江姐指尖”。

1963年,重庆市博物馆陈列部一位姓张的职工参加复原陈列工作,具体任务是复制“刑具”,渣滓洞刑讯室第一批“夹手指的竹筷子”,就是他做的。

数十年后,他告诉一位同事:当年复原刑讯室,很为难,没有准确的第一手资料,也没有人见过刑讯室及其刑具。上级只是笼统地说:根据部分老同志的回忆,以及小说《红岩》的描写内容,“竹签子钉进江姐指尖”。但又并无一个人亲眼看见该过程。

他很纳闷,不知道应该怎么做,全凭想象。他想这竹签子只能是极细的一片竹篾,但极细的竹篾又不能用“钉”的方法。最后他拿了几根竹筷子,削细了,心里说:“就这样吧!”

他回忆这事告诉同事时,不禁笑起来,同事也笑。(2007年9月4日晨,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一位职工回忆)

1964年笔者上小学四年级,看《红岩》小说吓得毛发皆竖。参观渣滓洞时便仔细寻找“竹签子”,但没有看见(这“竹签子”估计开展不久就撤掉了),而是记住了那几支很粗、很毛糙、颜色灰黑的“竹筷子”,怎么想象也难以将它们钉进手指尖去。存此疑问的还有许多同学。

1963年8月21日文化部发出[社字]76号文,向全国转发福建省文化局《关于征集阶级斗争文物资料的通知》,这样要求:

……博物馆除应当密切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收集有关的文物史料和举办展览外,还应该选择一批典型的有关阶级斗争的文物史料,加以保存,以备充实陈列和长远教育后代之用。

1.反映当前阶级斗争的文物资料。应着重搜集地、富、反、坏分子和新的资产阶级分子阴谋破坏社会主义建设和复辟活动的一切罪证……

2.解放前有关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的文物史料。凡帝国主义、地主、恶霸、军阀、官僚压迫、剥削、残害人民的罪证,如残杀迫害人民的刑具、武器、法律、规章、制度、条例、告示、会议记录;剥削的工具……

下面列出五则有关的公函(据重庆市档案馆之:全宗号1085—1—1029;全宗号1085,目录1,卷号814;全宗号1085—1—1029):

(一)《关于征集重庆“一一·二七”殉难烈士遗物资料及美蒋集中营罪证实物资料》

签发:发朱××12,24主办科长:石×拟稿:杨××代拟

事由:关于征集有关重庆市“一一·二七”殉难烈士遗物资料及美蒋集中营罪证实物资料发送机关:重庆市公安局

打字:12,24黄发(62)社字第47号1962年12月24日封发

我局所属重庆市博物馆为了纪念本市“一一·二七”殉难烈士牺牲十三周年和揭露美蒋反动派罪行,特举办了“美蒋特务罪行展览”。一月以来,接待了壹拾多万观众,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革命传统教育上起了重大作用。现在,为了更进一步充实内容,提高质量,应广大观众的要求,并配合即将开展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该馆正在积极进行有关实物资料的征集工作。据了解,你局(市公安局)尚存有“一一·二七”……(以下缺字)

(二)《请调拨赃物中有关物品的问题》

重庆市文化局发文稿纸(65)社字第12号1965年1月28日

签发:李××1月28日

初核:赵××主办科长:郭××1月28日

拟稿:冯×1965,1,28

事由:请调拨赃物中有关物品的问题

发送机关:市财政局

抄送:重庆市赃物处理办公室

打字:黄1月28日

我局重庆“中美合作所”集中营美蒋罪行展览馆在市赃物处理处发现有一美制胶皮气毯。为了全面揭露美帝国主义在我国所犯的罪行,需将此物收集作展品。请你局予以大力支持无价调拨给展览馆以作陈列展出,可否,请函复。

局戳(盖章)1965,1,28

(三)重庆市文化局致市财政局公函市财政局:

根据重庆“中美合作所”集中营美蒋罪行展览馆提出,发现市赃物办公室陈列有美制“手插刀”,“不锈钢盒子”两件,请无价调拨我展览馆以作展品之用,请大力支援为荷!

此致敬礼市文化局(盖章)1965,6,16.

(四)《关于需用脚镣手铐作泥塑烈士人像的道具的请示报告》市文化局:

为了揭露美蒋匪特对“中美合作所”集中营被难烈士们的残酷迫害,作到表现真实,我新建总馆泥塑人像,四川美术学院提出需用真实脚镣手铐各20付作道具。经我们联系市公安局转介绍去我馆附近两个劳改单位征集,仅收得脚镣9付,手铐2付。现尚差脚镣11付,手铐18付。未能解决。为了泥塑有良好的效果,观众有深切感受,我们拟请局联系市公安局从所属其他单位调足支援,或指定工厂加工复制。可否请指示。

重庆“中美合作所”集中营美蒋罪行展览馆1966,7,20。

(五)市文化局致市公安局公函市公安局:

“中美合作所”集中营美蒋罪行展览馆,新建总馆即将完工,在新建总馆中即将展出泥塑群像,以反映革命烈士的英勇斗争事迹。在泥塑时,需用真实脚镣手铐各20付。前经与你局联系转介绍到松山化工厂、新建机械厂征集,仅得到脚镣9付,手铐2付,尚差脚镣11付,手铐18付,特函请你局是否能联系所属有关单位大力支援。如有困难,拟请定一个工厂代为加工复制,所需费用,均由我局担负。但考虑到为了增强真实感,以能征集到旧的为最好。

致革命的敬礼一九六六年八月一日

(作者单位为原重庆市文化局创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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