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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rannyDestroyer:理中客洁癖症汇总及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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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20-2014 17:54: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理中客洁癖症汇总及诊断
TyrannyDestroyerV!关注
阅读:492014-04-07 21:52
标签:手机博客杂谈
理中客,他们以辩证法为理论基础,在涉及社会热点问题的公共讨论中总是以貌似理性、中立、客观的面目示人,在发生公民与权力冲突的事件时尤其如此。他们的世界里没有绝对正确,也没有绝对错误;没有绝对正义,也没有绝对邪恶。他们坚信:黄金之中也有瑕疵,大粪当中也有营养,没有绝对的黄金,也没有绝对的大粪,因此,黄金亦不足取,大粪亦不足厌。
但是,他们的理性,其实是不讲逻辑;他们的中立,其实是没有立场;他们的客观,其实是否定一切。所有的理中客都是洁癖症患者,归结起来可以分为四大类:道德洁癖,动机洁癖,事实洁癖,程序洁癖。下面,我将分别阐述这四种洁癖的症状、病因和治疗方法。
一 道德洁癖
症状:道德洁癖者要求政治抗争者必须完美无瑕,私德上不能有任何污点,不论是过去的还是现在的。哪怕是与事件主题毫无关联的道德污点或作风缺陷,如嫖娼、赌博、外遇、小学二年级考试作弊、精神病史等等,他们一旦找到就会咬住不放。他们认为,只有完人才有资格谈正义,进行政治反对。
发病表现:“搞政治反对的人,屁股一定得干净”(此语出自胡编之口,胡编虽非理中客,但无疑是理中客的导师),“这些人平常就是一群混混,还有资格谈民主?”“自己品德都有问题,却去批评政府官员没道德,呵呵”……
病因:极权自知理亏,无法从事实和理论上反驳维权者和反对派,只能用道德来抹黑,道德成为了极权手中的油漆桶,极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将抗争者染成黑色或黄色,抗争者的任何私德缺陷都会被抓住大做文章,如薛蛮子嫖娼,纯粹的私德问题,被府国报纸、电视和网络轮番热炒,无限放大。极权也借此机会,树立自己光辉灿烂的道德形象,垄断道德解释权,对他人的私德进行评判。而这国民众,从小受着道德教育的毒气熏染,缺乏对自由的理解,以道德压制自由的情况更是司空见惯,故极权一针鸡血,就让不少人跳到道德制高点上,猛攻抗争者的道德,否定其抗争资格。
并发症:“你读过几部儒学著作?有什么资格批儒?”“不知你有没有读过xxxx,如果没有,就趁早别为西方宪政代言,你还不够格。”……道德洁癖者们既然可以任意评判他人私德,否定他人的反对资格,那么论断他人学识,要求他人进行学识的自我审查,否定他人的辩论资格,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事了。
治疗:抗争是人的自然权利,来自上帝,不需要经过任何人的赋予,也不因任何原因而消失。不管富翁还是乞丐,牧师还是匪徒,修女还是妓女,都享有平等的抗争权利。权利高于道德且独立于道德,道德败坏不能导致权利的丧失,否则,政府将能够以道德的名义剥夺任何人的任何权利。道德问题属于个人隐私,政府既无能力,也无资格作道德裁判,去评价某个公民的私德。动用国家宣传机器批判某人道德败坏,或赞扬某人道德高尚,都是逼人表态,违反了自由律令中的精神独处原则,是侵犯个人自由的行为。
二 动机洁癖
症状:要求所有抗争都必须是完全自发的,不受任何党派或境外势力的支持,且抗争者必须足够理性,不受任何不实信息的误导,否则,抗争就是不正当的。
发病表现:“学生永远是最容易被煽动的群体。”“你以为他们是自己发起游行?他们是被民进党煽动起来的!他们沦为了政客手中的工具。”“据说,乌克兰示威中,有一些人被每天30美元收买,在人群中制造暴力冲突。这应该成为检验的凭证吧?”高端理中客:“民众以游行示威来表达的诉求,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源于自由意志,一种是被愚弄。而被愚弄必然不自由。如果前者的正义性建立于自由的合法性,那么基于同样的理由,后者必然不具备正义性。所以我说:不自由毋宁死,被愚弄也毋宁死。”“示威人群被有计划地收买和煽动,使得他们的诉求并非源于自由,这就是错误所在。”“他们的暴力行为,会起到煽动他人的后果。被煽动的人群,也必定不自由。所以人群的诉求,也十分可疑。”……
病因一,阴谋论。专制维持奴役的最好方式,是将自己描绘成民众的保护者,让人们为了避免外国“侵略”而选择服从,故渲染外来威胁论,夸大甚至杜撰他国的恶意就成了专制统治者们屡试不爽的伎俩。把本国政治反对者同“敌对势力”联系起来,有助于加深旁观者对抗争的误解和恐惧。而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一旦这个星球任何角落发生抗争,消息都会以光速传遍世界各地,为了防范国外抗争运动可能释放的滚雪球效应和示范效应,专制者亦不遗余力地对其加以诬蔑,将其归结为党派斗争或极端势力所为,并不断放大抗争中出现的暴力和混乱现象。
病因二,全称判断。极权会抓住所有可能的把柄来否认抗争的正当性,只要出现一点点暴力事件,极权就会将抗争定义为暴力动乱,并以此为借口实施镇压,某些政府甚至派出便衣警察冒充示威者制造暴力,为镇压提供理由。不幸的是,理中客们遵循了这个思路,将少数暴徒的打砸抢强加于整个抗争活动,或仅因部分人被收买,就称抗争为愚弄的产物,这都是犯了全称判断的逻辑错误。
病因三:概念杂交。以上列举的发病表现,大多出自一位真诚的理中客朋友与我辩论时的原话,可以看到,这位朋友明显搞错了自由的概念。另外,人们是否被愚弄和抗争正义性毫不相干,他却非要将两个概念强行交尾,生出一套不三不四的理论。
治疗:对于病因一,须知最大的威胁来自专制而非外国,对于外国,做生意的成本远比战争低得多,专制则要不择手段地维持其奴役。况且,如果外国的介入能带来自由,为何不接受呢?是时候抛弃那愚蠢而虚幻的民族情结了,它同自由相比一文不值。对于病因二,建议去学逻辑。对于病因三,有必要解释一下概念和正当性的问题,自由,指个人拥有在只对自己负责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而不是他人的意愿行事的权利,简单地说,就是不受强制。打个比方,一个消费者听信了虚假广告的蛊惑,购买了伪劣产品,他仍然是自由的,因为他的购买行为是出于他自己的自由意志。虚假广告属于欺诈,但只要商家没有拿刀逼他买,就没有侵犯他的自由。政府可以立法禁止虚假广告,但不能禁止消费者购买虚假产品,同理,可以禁止有人蓄意编造不实信息,但不能禁止人们相信它而走上街头,即使他们真的受了愚弄。示威抗争是人的自然权利,就算其中存在欺诈和交易,它也是正当的,并不受动机的影响。而动机恰恰是难以证明的,且极易遭到曲解和诬蔑,如果以动机不纯为借口否定权利的正当性,结果必然是这项权利的彻底丧失。
三 事实洁癖
症状:事实洁癖者表面上忠于事实,注重证据,不轻信“谣言”,这原本是一种不错的品质,但事实洁癖者往往选择性尊重事实,对公民要求十分严苛,对政府倒是颇为宽容。另外,他们怀疑一切,不承认这个世界上存在真正的民主自由。从事实洁癖中滋生的精确报复理论,为极权喽罗们洗脱罪责,对自由战士提出不可能的要求。
发病表现:“看了这么多评论,竟没有一个人拿出证据证明究竟是谁放的火,就都一口咬定是政府所为。”“从斯诺登事件可以看出,美国所谓的言论自由是多么虚伪。”“杨佳杀死的人都是参与刑讯逼供的吗?其中也有无辜的人啊!那些为杀人犯叫好的人,你们尊重事实吗?你们尊重他人的生命吗?”“有些所谓的被强拆者,其实是索要天价补偿的无赖,政府给他们的赔偿已经够多了”……
病因一:他们不了解言论自由的含义,也不知道针对政府和针对公民的言论自由尺度是不同的。事实洁癖者不轻信“小道消息”,但常常迷信权威,倾向于相信政府。
病因二:偏向性注重事实,选择性罔顾事实,自由世界的一个错误,就让他们无视她以往取得的所有成就。这是极权的长期选择性宣传制造的偏见在作祟。
病因三:他们不理解,极权的所作所为已经使所有人处于对它的战争状态,而战争中没有精确报复理论的市场。
治疗:美国前最高法院大法官布伦南这样为言论自由辩护:“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彪炳史册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确立了如下原则:公民有权对公共事务自由发表观点,即便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他的论断。如果最终事实证明此言为假,政府亦无权追惩,除非能证明言者系蓄意造假(事实上,由于证明蓄意十分困难,在美国,政府官员根本无法打赢诽谤官司,诽谤政府罪和煽颠罪之类的罪名,早就同臭名昭著的《防治煽动法》一起被踢进了历史的垃圾堆)。如果要求公民在转发和评论任何社会事件之前都必须确认其真实性,否则便可能被治罪,将无人敢参与公共讨论,因此,应自证清白、承担举证责任的是政府,而不是公民。况且,政府相对于公民拥有巨大的暴力、资源和信息优势,它完全可能利用这些优势来掩盖事实,公民举证难度极大,理中客看似中立的立场,实际上偏向了政府。
那些指责美国言论自由“虚伪”的人,似乎忘记了如果不是美国对言论自由的有效保障,纽约时报早已因在沙利文案中败诉而倒闭,尼克松也不会因水门事件被曝光而下台,霍尔姆斯和布兰代斯等伟大法官的经典判词,也不会被后世法官们无数次引用,来捍卫言论自由。而府国的宣传侧重点,往往是诸如展现沙利文案反映出的美国糟糕的种族状况,或者借水门事件对美国的政治体制进行一番傻逼透顶的嘲笑。弱智宣传熏出弱智思维。
@吴越春秋V在《自由杀手》中指出:当自由权利受到不可逆的侵害时,人们拥有反侵略战争的天然权利。他在文中列举了若干种自由权利受到不可逆侵害的情形,我在此只讨论其中最容易判断和理解的三种情形:生命安全受到侵害或威胁,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或威胁,言论、游行、结社的权利(亦即抗争权利)受到侵害或威胁。
生命权是一切权利的基础,是所有自由权利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故当一个人的生命(肉体)受到侵害或威胁(也就是说侵害即将发生,或被侵害者真诚地相信侵害即将发生)时,他就处于一种战争状态,可以使用任何包括致命暴力的手段保护自己的生命。私人财产是保全生命的重要依托,是生命质量的基本保障,个人对自己的财产拥有神圣不可侵犯的主权(这里的“侵犯”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强行毁坏和剥夺,二是强行替换),在遇到抢劫、强拆血征、擅闯私宅等情况时,经警告无效可直接杀死入侵者,不管是否有和有多少补偿。对抗争权利的侵害,必然伴随着对生命和财产安全进行侵害的威胁,因此也应被视为对个体的宣战。
@吴越春秋V提出了这样的质问:“当拥有坦克、枪支、人墙及各种社会资源审批权的府国头子们,设下足够捉弄有限个体生命的专制铁笼,使精确复仇变成妄想时,个体何以在今生今世拯救自己的权利和尊严?是按照冤有头债有主的原则,等效放弃,还是向府国头子的下属们进行无差别的报复?”理中客们心目中理想的复仇应该是这样的:杨佳手执尖刀,翻越层层铁丝网和围墙,避开所有岗哨和监视器,如果不幸被发现,他要穿过枪林弹雨,准确无误地砍下折磨自己的那个人的头颅,在此过程中不伤害其他任何人。不必说这类想法是多么荒唐了。更何况,其他没有直接参与作恶的喽啰们同样有罪,他们就算没有公开倒戈的勇气,也可以暗中揭发恶行,如果连这也做不到,至少自己可以辞职。选择继续穿着制服,拎着警棍,就是选择继续执行恶法。相信理中客们自己也不认为,当杨佳扑向刑讯自己的人时,旁边的“无辜者”们不会举起手枪予以致命一击。他们的做法等于将自己放在了进行反侵略战争的个人的敌对方,在战争中,认准了军帽和制服的杀戮即是正当的行为!
四 程序洁癖
症状:程序洁癖者认为程序正义在价值上高于实质正义,抗争者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行动,或者必须在穷尽所有可能的体制内诉求渠道后,方可使用非常手段,否则,抗争就是民粹,抗争者就是暴民,是破坏民主法治的罪魁祸首。还有人认为民选政府在任期内享有抗争豁免权,人们不得不等到下次选举时再合法地罢免它。
发病表现:“台湾学生口口声声要求程序正义,自己却不遵循程序正义。”“立法院和行政院不是合法的游行示威场所,强行占领立法机关中断了日常立法活动,扰乱了民主秩序,违反法治原则。”“因为对某个政策不满就占领立法院,有了这个先例,民主在未来何以维系?这不是民主,而是民粹。”“在美国,占领国会也会被坚决镇压。”“亚氏是合法的民选总统,就这样被暴民们推翻了。民主难道是为所欲为?”……
病因一:次序颠倒。把程序正义放在实质正义之上,分不清主次,变成了程序主义。
病因二:意识不到一般抗争和护宪行为的区别。
病因三:对民众抗争怀有神经质的恐惧,把民主倒退的责任完全推给学生,无视政府的先发罪恶。抗争恐惧症无疑来自极权的宣传,对国内外抗争运动的抹黑,对抗争者进行道德和动机质疑,热炒阴谋论,把抗争过程中出现的暴力行为无限放大,甚至编造谎言歪曲事实……而极权政府制造的大量暴力事件,则在报道规模的强烈对比和歌舞升平的粉饰之下被悄悄抹去。
病因四:以为成熟的民主国家实行的制度就是完美的民主。
病因五:以为执政合法性一经获取便不会失去,不知道合法性的终极来源。
治疗:对于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孰先孰后的问题,@楼越石 作出了最为精彩的回答:“不可颠倒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逻辑关系,实质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后者为前者服务,二者相辅相成。程序正义不能孤立存在,反客为主,自成目的,那会导致程序至上的绝对主义倾向。况且程序正义的规则制定与判定也必然带有人为因素,存在不完善,这就有可能导致对实质正义的损害。”当遵循程序不仅不能实现实质正义,而且成为了不正义的原因之一时,程序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此时,不拘泥于程序的纠错行动能够给程序带来新的生命力。程序洁癖者们要求穷尽体制内手段,是想逼人们冒死上访吗?
当宪政体制的漏洞被人刻意利用以破坏实质正义时,这个体制就走到了生死关头,它可能因此失去认同,面临崩溃。护宪是挽救宪政的最后一道堤坝,同革命权一样,它对于人类自由的守护作用是如此重要,以至于不得不被列为人的自然权利,超越所有实定法的约束而优先存在。护宪权高于宪法,故宪法不能规定护宪权是否被允许及其行使方式,人们可以出于成本考虑,选择更加温和的手段,但激进手段仍不失其正当性。国民党故意利用宪政体制和立法程序的漏洞,让服贸协议未经审查而通过,这才是对民主秩序不可容忍的挑衅和侵犯。台湾学生的举动早已超出了通常意义上针对某项具体政策的示威抗争,反服贸属于普通诉求,反黑箱则是护宪行为,占领虽不合法,却正当(关于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区别,请参考@叶恭默 的微博)。
一些秩序至上者对抗争活动神经过敏,示威者的一点微不足道的非法行为就让他们魂飞魄散,高呼民粹来临,仿佛“民粹”的危险比专制的危险更加紧迫似的,却不想想,手无寸铁的民众所能够制造的暴力怎能同政府掌控的组织化暴力相提并论。人类最尖端的科技成果总是被第一时间应用于军事,随着历史的发展,一群农民斩木为兵、揭竿为旗,便可推翻一个王朝的时代早就一去不返了,至于那么如临大敌吗?更何况学生们的占领行动总体上井然有序,根本不能被称为暴力事件。
“英美也不会容忍这样的行为。”这类说法很容易唬住那些缺乏知识,也缺乏立场的人。但首先,从事实层面,这种说法就是错的:2011年美国威斯康星州议会被民众占领,政府并未强力镇压,且法院裁定行政部门无权限制进入议会的示威者人数。换个角度,即使真的镇压了,也不能证明镇压有理,政府对公民不得率先使用暴力,这是不可触碰的底线。
正常状态下,任何人都偏爱秩序而非混乱,因为合作的成本远低于掠夺,一切产业的兴盛都有赖于良好的秩序,在解决争端时,谈判也比战争更可取。因此,除非迫不得已,人们不会选择行使革命权。而进行革命,恰恰由于先前的秩序失效或失去了公正性,不能继续维持,革命权是建立新秩序必不可少的权利。革命权归属于人的自然权利,具有天然合法性和优先的正当性。不管从策略角度看是否合适,以及是否可能导致不好的结果,它都是正义的。从政府违背承诺,践踏与民众的契约的那一刻起,人们便获得了革命授权。在特定情形下使用其他策略,是人们出于成本考虑,改变革命权的行使方式。即使面对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政府,人们也不能放弃暴力革命的权利,因为民主政府同样可能违约、腐化、甚至实施暴政,宪法规定的解决方案也可能失去效力。民主只提供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并不保证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合法性。自由原则是衡量权力合法性的唯一准绳,即:若权力侵犯自由,则权力不合法。分权制衡,立法权的限制,言论、集会、结社、新闻自由,以及民众革命权的保留等等,都是守护个人自由所必须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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