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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民?逗你玩呢——最高法院上诉奇遇
2015-02-16段宏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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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段宏庆(媒体人)
今天(2月15日,编者注)跟随、观摩了一个当事人及其律师到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试图立案的过程。
当事人是一个无辜蹲了十年冤狱的受害者,因不服省级高级法院作出的一审决定(觉得赔偿额太低),根据法律规定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该省高级法院的文书也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不服本决定请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由于省高院文书送达已经比较晚,加上春节临近,票贵难买,当事人经济又比较困难,便用特快专递先提交材料,但快递公司却退回了快递并答复:最高法院不收特快专递,必须本人去当面递交。
上诉截止期限将近。无奈之下,当事人临时借了点钱,和为他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千里迢迢赶来北京,今天上午抵达位于北京东交民巷的最高法院所在地。
上图:最高人民法院大门
但法院门口工作人员根本没耐心听解释,一看当事人的挫样,坚决不让进,一脸蛮横地说:上访的去南四环的信访办!律师解释说是来立案的,不是上访。回答曰:立案也在那边,信访办和申诉立案大厅在一起。律师进一步解释:不是申诉,是二审立案。。。工作人员更加不耐烦:废什么话啊,听不懂吗?所有立案都在那边!
律师和当事人匆匆打车赶往北京南四环红寺村附近的最高法院申诉立案大厅。进门倒是比较顺利,进大厅后到窗口登记,居然是“来访人员初次接待登记”,律师说:我们是来立案的。。。负责登记的小女孩也很不耐烦:我就负责登记,你有什么话一会儿和法官说去!证件呢?一会儿登记完了等着叫名字。
A:最高人民法院
B: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访接待室暨申诉立案大厅
好不容易登记完,赶到指定的“候谈区”,人影都没见一个。律师返回登记处,问怎么没人。小女孩打电话问了一下,然后说有人了,回去等着吧。回到等候区,一个法警在那满脸怒气地问:谁刚才让人打的电话?没见到人等着就是了,打什么电话啊?烦不烦?
左等右等,终于被安排去了222接待室见了法官。是一个老法官,态度还比较和蔼。法官看完材料,慢吞吞说:对不起,您这个事应该到东交民巷那边,直接申请上诉立案,我们这边是申诉立案大厅,只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做审查的。你们现在抓紧赶过去,还来得及刚在下班前办事。
律师解释说:我们就是从东交民巷过来的,那边说没有立案业务。老法官摘下眼镜含笑曰:他们那边业务不熟,搞错了。你们赶紧过去吧,再晚来不及了。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访接待室暨申诉立案大厅新址于2009年挂牌
律师问:到那边怎么联系?老法官答:我也没有联系电话,你到那边传达室直接登记联系吧。
律师和当事人只好又匆匆打车赶往东交民巷。进了传达室,值班武警问:找谁?
律师说:来立案的。
武警拿出一个纸条:请按这个地址去南四环,立案申诉在那边。
律师:我们就是从那边过来的,那边法官说我们这事应该在法院本部办理。
武警:那你要找哪个部门哪个法官?
律师:我们也不知道找谁,您帮我们查一下办公电话。
武警:对不起,我们这查不了电话,你们找谁自己联系好,我们这只负责登记,没有和里面的法官联系好,我们没法让你们进去。
律师:我们是外地来的,确实不认识法官,难道没有值班电话可以联系吗?
武警:你别和我这磨叽,规定就是这样的。
后来律师用手机上网查到最高法院官网上公布的唯一一个对外办公电话:010—85120527,但打了始终没人接。
无奈之下,律师只好拨了12368服务电话,这个服务电话的官方介绍为:“12368”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全国法院系统通用的司法信息公益服务号码。
北京法院12368语音诉讼服务平台于2014年12月开通
女接线员态度很好声音也很温柔,听了律师讲述的情况后表示同情,表示马上联系相关部门帮忙咨询怎么办。之后解释说:最高法院不直接受理当事人上诉的材料,需要通过原审法院转交。
律师说:现在的问题是原审法院也就是省高院不肯转交。律师还让当事人立刻打通了省高院赔偿办法官的电话,用免提播放出来。当事人电话那头,省高院法官侃侃而谈: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你需要的话我可以把条文找给你看,你这种情况就是直接向上级法院,这个案子就是向最高法院直接提交材料,我们转交反而不合法了。
女接线员再次帮忙咨询后回话:最高法院确实不直接接受当事人材料的,请你们回去用特快专递寄过来吧。
律师急了:我们就是寄了特快专递被退回,不得已才跑来北京的!
女接线员:啊?。。。那您寄的是哪家快递啊,要不换一家试试?用的是中国邮政的吗?民营快递顺丰什么的最高法院可能确实不接收。
律师:我们人都到北京了,最高法院有个法官出来接收一下材料有那么难吗?或者你就给我们一个具体的办公电话,我们直接和法官联系可以吗?求你了美女,你看这快过年了,我们赶来北京也不容易,当事人又特别不容易,无辜坐了十年牢,现在求诉无门,总的给他一点对社会的指望吧?
女接线员沉默良久,感觉声音都快哭出来了:真的对不起,我确实没法帮到你们,我这里就是一个热线电话,做不了任何事,希望你们理解,我只能说,你们试试用中国邮政再寄一次快递试试,好吗?
一次次的碰壁与失望之后,当事人和律师无比消沉,但压抑的怒火感觉随时就要从眼中迸发出来。
我实在看不下去了,忘记了自己媒体人旁观的角色,打电话联系了北大法学院一个教授,这位教授有帮忙联系了他认识的最高法院一个法官,听了情况后,那个法官请示了相关领导,最终决定“破例”收下当事人的材料。他到法院传达室见了当事人和律师,拿走了上诉材料,“我们会帮忙转给立案庭的。你们回去好好过年,放心吧,这事会有说法的。不过这是以前没有过的,看你们情况特殊特别处理的,严格说其实不符合我们的程序。”
我追问了一句:那最高法院的合法程序是什么呢?怎么样保证符合法定上诉条件的当事人的诉权呢?
法官笑了笑,拍拍我肩膀:这事就这样解决吧,别深究了。
走出法院传达室,当事人和律师对我表示感谢。我其实很惭愧,一开始我就可以帮他们找人的,而且我早就猜到他们直接来最高法院立案一定会碰壁的,但我没有说出来,只是一直围观,再次见证了中国老百姓的求诉难,为自己媒体的报道增加了一份新鲜翔实的记录。我有理由接受他们的感谢吗?
离开东交民巷前,当事人希望给他拍张照,让他能在最高法院门口留张影,“我这辈子可能就来这一次北京了!”
“不行!”法院门口武警很坚决地制止了。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门口,老百姓不得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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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注】最高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简介
一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上诉(二审)
第二审程序是指由于诉讼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裁判而在法定期间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是第二审级的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
因此,原审法院为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即为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申请再审)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主要规定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的主要规定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
当事人对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不服,已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且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书面复查(审查)或再审结论的案件,如仍不服,可以通过互联网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网址:http://www.court.gov.cn/ssxf/index.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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