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路 BBS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710|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莫之许:笨蛋,这是政治!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10-3-2016 10:24: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國經濟動能衰退,經濟減速甚至硬著陸,早就不是一個新鮮的話題了,中國經濟過度依賴投資導致債務高漲,建立在人口紅利基礎上的出口產業競爭優勢不再,大量的國有企業堆積無效產能日益變成殭屍企業......這些理由也已經耳熟能詳。

甚至,國內國際經濟學家和著名機構所開出的藥方,也都是一樣的:如加大國有企業改革或破產的力度、提供有利於創新的法治壞境以實現產業的升級、不應再多度依賴基礎建設和房地產投資,等等。

然而,所有這些建議,真可謂耳朵裏都聽出老繭來了,遠的不說,2008年下半年,因西方金融危機影響,大陸外貿產業也受到衝擊,此時,各路經濟學家所指出的問題,所提出的辦法,不還是這些嗎?結果卻是以「四萬億」為代表的更加凶猛的基礎建設投資,由於基礎建設投資所對應的部門都幾乎都是國企主導,這又繼續帶動著國有企業野蠻生長,於是,出現的卻是與上述建議截然相反的進程。

而自從1990年代後期開始,所謂進一步深化改革的建議,包括吳敬璉等人所倡導的進一步改革「過大關」,其實也不出上述範圍,同樣的,出現的卻是「國進民退」以及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迅速膨脹等相反的進程,大陸當局不可能聽不懂國際國內經濟學家在說什麼,很顯然,之所以採取選擇這樣的應對,有超越於經濟學邏輯的其他原因。

從理論上來講,進一步的市場化改革,將會帶來更大的經濟增量,應該也有利於當局,這是吳敬璉等改革派反覆聲言的道理,但是,對於執政者而言,做大經濟蛋糕本身並不是目的,從一開始,做大經濟蛋糕的目的就是為了支持執政地位:

在1970年代末期,引入商品經濟,是為了擺脫前30年計劃體制帶來的普遍匱乏,縮短與發達國家和周邊新興發展國家越來越大的差距,而在1990年代初期,推進市場化建設,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蘇聯和東歐巨變的刺激:

這些國家在經濟上的失敗,不僅導致了民眾對於現行體制的普遍不滿,也導致了體制內人員的離心傾向,「竟無一人是男兒」,以致一夕巨變。通過市場化做大蛋糕,不僅可以普遍的減少飢餓、貧困,產生新興社會階層,更可以改善體制内成員福利,增強其效忠和服從,也可以擴大體制覆蓋範圍,強化政權基礎。

通過30多年的持續演變,大陸不僅出現了一個具有相當市場化成分的經濟體系,也出現了一個系統性地攫取和佔有市場化成果的分配體系,通過財政稅收體系、金融體系、國有企業體系,以及教科文衛事業體系,體制不僅保留了對於經濟、文化和社會的支配型地位,更為重要的是,這一地位如今可以通過系統性的攫取喝輸送,將市場化成果變現並量化分配給予體制成員。

如所謂的教育、醫療市場化,以及媒體的市場化,都既保留了體制的支配型地位,同時又通過壟斷設置,將市場化所產生的成果,系統地輸送給予了上述部門及其成員。至於壟斷國有企業的利益攫取,就更加顯而易見,而無需贅言。

通過市場化進程,也通過既有利益體系的完形,體制不僅擺脫了傳統計劃體制的經濟停滯,也獲得了體制成員的普遍效忠和服從。從經典政治學的理論,新興中產階級對於自由化大多持有更加親和的立場,然而,多次調查均發現,大陸新興中產階級卻有著遠為保守和親體制的立場,這與大陸新興中產的大部分均屬於這一既有利益體系是分不開的,根據一些調查,在大城市中,自認為中產的人士中,有超過60%屬於體制內,而在中小城市中,這一比例當然更高。

可以說,維持既有專政體制,同時容忍市場化,已成為當下體制的核心,而支撐並維持這一體系運轉的,不是別的,正是這一既有的利益分配體系。

也因此,進一步的市場化改革,也要服從上述邏輯。如果既能夠做大蛋糕,同時又不危及既有的利益分配體系,體制當然並不會反對,但是,如果進一步的市場化改革,固然可以做大蛋糕,但卻要付出損害乃至破壞這一既有利益分配體系的代價,對於體制而言,就不是一件容易接受的事情,如進一步的國有企業改革,將損害體制對於經濟的控制能力,同時損害國有企業體制成員的個人利益,因此,體制更願意採用混合所有制的方式,在維持國有企業優勢的前提下,引入市場因素。

同樣的邏輯還可以用在土地流轉、知識產權、言論表達等諸多領域,可以說,任何危及到這一既有利益體系的進一步改革舉措,實際上早就被排除出了考慮範圍之內,國際國內經濟學家們的建議,只能是泥牛入海。

長期以來,大陸流傳著一個政治改革滯後於經濟改革的說法,對於政治改革,許多人早就喊出了「改革已死」的口號,而基於上述分析,實際上大陸的經濟改革,也早就已經死了,這是近二十年來國際國內經濟學家的建議屢屢換來相反進程的根本原因,對於這些經濟學家而言,或許需要對他們大喝一聲:笨蛋,這是政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